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物价局工作规则(共50页).doc

    • 资源ID:14398472       资源大小:73.50KB        全文页数:5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物价局工作规则(共50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物价局工作规则<一>制定价格工作程序为规范制定或调整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制定本程序。一、基本原则(一)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制定价格应当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制定价格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二、制定价格工作的启动(二)具有定价职能的业务机构为制定机构的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运行情况,及时启动制定或调整价格程序,提出制定或调整机构的初步意见,呈送局领导批办。承办机构在提出制定或调整机构的初步意见时,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或调整机构所需的资料。(三)经营者、消费者可以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经营者提出制定机构的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及其构成、投资决算报告、职工人数、主要业务范围、市场供求状况、今后发展趋势等;、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职工人均收入水平、人均产值;申请调定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近三年成本计算表及计算说明;、申请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对比情况;、拟调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消费者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应当提供包括前4项内容的书面材料。(四)承办机构应当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建议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填写定调价格建议初审表,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建议事项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或者不适宜调整价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定价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建议人有权的行政机关名称;、建议的材料不符合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建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和本程序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议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建议材料满10个工作日起即为受理。三、成本调查(五)受理制定或调整价格申请,其项目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成本调查工作由承办机构负责。成本调查工作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3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可以最多延长15日。(六)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或承办机构认为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报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于3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成本调查队。成本调查队应在接受移交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准备,并自开展成本监审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2个月内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可以延长成本监审工作时间。成本监审结束后,成本调查队应在5日内将成本监审报告及其他材料移交承办机构。成本调查队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应当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进行。(七)调整水、电、气、热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以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填写定调价格专家评审意见表。四、价格听证(八)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以内的商品和服务的制定价格的申请,在制定价格前,应当组织价格决策听证。(九)未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项目,在制定价格前,审价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十)价格决策听证会按国家发改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哈尔滨市价格决策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十一)对依法不实行价格听证的,承办机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互联网上征询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填写定调价格社会意见汇总表。(十二)“哈尔滨价格信息网”应当开辟专栏,及时公布制定价格方案,并应允许群众讨论评议。承办机构及相关处室应当注意收集、整理互联网的群众评论意见。五、价格决策(十三)承办机构经过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等程序后5日内,应当拟定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现行价格和拟制定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评审意见纪要;、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还应当附按照本程序规定取得的其他资料。(十四)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机构对承办机构提交的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进行审议。、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方案,应当采取召开审价委员会会议的方式,按照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议。、对一般商品、服务项目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可以采取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方式审议。、承办机构负责集体审议会议的审议记录,并填写定调价格集体审议表。(十五)承办机构应当根据集体审议会议形成的意见,以会 后3日内修改完善制定或调整机构的方案并草拟制定或调整价格文件,送法规处、办公室审核、会签,呈送局领导签发后发文。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制定价格的依据;、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以政府名义制定价格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市政府发布。(十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文件作出后,应当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承办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十七)违反本程序规定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其作出的决定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档案管理(十八)制定价格工作实行案件管理制度,全部文书材料应当单独立卷。(十九)制定价格工作过程中,相关业务处室之间移送文件应当做收发登记并载入卷宗。(二十)制定价格执行六个月后,承办机构应当向局办公室移交卷宗,按档案管理规定统一保管。(二十一)承办机构负责卷宗的整理、装订,办公室负责卷宗的统一编号。文书材料过多的卷宗,可以正、副卷分册装订。(二十二)调阅存档卷宗应当填写档案调阅单,由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调阅。(二十三)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以根据所制定价格的执行期确定,一般为期后15年,也可以确定永久保存。<二>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为了规范成本监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一、成本监审办理程序(一)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项目,经营者在向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的承办机构提交定调价建议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并报送该定调价商品或服务项目近三年的相关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以下内容:、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二)实行定期成本监审的项目。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的承办机构应编制成本监审项目计划,建立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制度。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经营者应按照定期成本监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提供规定的成本资料。二、成本监审实施程序(一)定调价成本监审实施程序:、初审上报材料。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资料。、下达成本监审通知。成本调查机构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应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对象、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监审工作组成员、实施日期及要求等。、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应有2人以上拥有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发的成本监审证,并持证上岗。对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实施成本监审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工作组成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审核经营成本。成本调查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的成本审核会议。、反馈监审意见。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内容包括:核增核减的成本项目、依据及理由、调整金额等内容。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核算定价成本。成本调查机构应遵照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以经过审核的经营者合理成本数据为基础,核算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并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提交监审报告。成本调查机构根据成本审核结果,草拟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报主管局领导审定、批复后,移交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承办机构,作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依据。(二)定期成本监审实施程序、发出监审通知。成本调查机构根据相关商品或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规定,在成本填报、审核前,应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填报成本资料内容、监审工作组成员、实施日期等。、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调查机构收到相关行业或单位送交的成本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审核经营成本、反馈、监审意见、核算定价成本。、提交监审报告。成本调查机构根据成本审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向局提交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将机关监审资料移交主管业务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定期监审,除按成本监审规定程序监审外,还应按规定时限汇总上报成本资料和分析报告。<三>价格监测工作程序价格监测工作程序是指价格监测工作的过程或流程。从规范化价格监测工作一般程序看,主要分以下几个环节。一、价格数据采集各区、县(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所肩负的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由具体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具体商品(服务)和规格等级、价格形式、采价市场、采价日期,实地采集商品(服务)价格。通常采集当日商品价格。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按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加强市场巡视,跟踪市场价格变化,随时上报价格信息。采价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按时、实地、准确。二、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各区、县(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将采集的原始价格监测数据,经初步整理和数据对比后,交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再按规定的报送表式、报送方式、报送时间、报送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将各监测点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交主管处长审核并签字后,按照规定的报送方式、时间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当市场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按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和哈尔滨市价格监测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开通应急预警电话,随时报送。报送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准时、全面、报送的价格不能有遗漏,不能延误。三、价格监测数据审核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及下级监测机构和定点监测单位对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在汇总或报达前,按照监测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从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对是否存在错报、误报、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认真、细致,能依靠日常积累的经验和对市场价格问题的了解,敏锐发现有疑问或错误的价格监测数据,并进行核实和纠正。四、价格监测数据汇总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及下级监测机构和定点监测单位,按照规定的表式和商品(服务)价格分类,将经过审核无误的价格监测数据进行汇总。数据汇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化、标准化,能按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格式化报表,系统、完整地汇总价格监测数据。五、价格监测数据加工处理价格监测人员按照分析、研究价格变化和今后变动趋势的工作需要,对汇总后的价格监测数据要进行计算,计算商品价格的涨跌幅度等等。 数据加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熟悉价格监测数据内容和加工计算方法,生成便于分析的价格指标、图表。六、撰写价格分析预测资料价格监测人员,依据价格监测数据和其他经济资料,从反映价格动态,进行价格形势分析、价格预测分析、价格预警分析等不同角度,在分析、研究基础上,撰写各种价格分析资料。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监测单位要及时将当地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监测中心。基本要求是,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动态、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七、价格监测数据资料归档建库各价格监测单位把原始采价数据、报送数据归档建库,监测机构汇总数据、加工处理数据、撰写的价格分析预测资料归档建库。基本要求是,数据资料应随时归档入库,日常工作应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四>价格鉴证工作程序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和黑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制定本程序。一、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价格鉴证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方可接受委托进行价格鉴证。二、价格鉴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委托。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作为委托人到价格鉴证机构索要并填写价格鉴证委托书,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受理人员审核后进行登记、受理。经济、民事纠纷案件与委托方签订风险协议。(二)立案审批。鉴证机构受理人将审核符合鉴证条件的价格鉴证委托书,报送价格鉴证机构领导签批,交由具体办案人承办。(三)现场勘验。由两名以上具备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组成价格鉴证小组,对委托鉴证物品进行现场或实物勘验,填写勘验记录,并根据需要对鉴证物品进行拍照或摄像。(四)市场调查。案件承办人要进行详实的市场调查,搜集价格信息及相关资料,填写市场调查表。(五)出具结论。经现场勘验、市场调查,案件承办人确定鉴证方法,并综合分析、测算鉴证物品价格,情况复杂的价格鉴证结论要经价格鉴证机构集体审议,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六)实行送到回证制度。价格鉴证人员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后,填写送达回证文书,经价格鉴证机构领导审核后签发。委托人领取鉴证结论书时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七)文书与档案管理。价格鉴证文书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统一格式、统一标准,“价格鉴证结论书”及相关价格鉴证资料,由专人整理、装订、归档,统一保管,卷宗及档案应标准化、规范化。三、价格鉴证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对情节简单、常见的物品,应于当日出具结论书。对情节比较复杂或不常见的物品鉴证应当在3至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二)对疑难物品的价格鉴证,可另行约定期限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三)委托人对价格鉴证结论书有异议可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受委托的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要求,鉴证机构自接到委托补充鉴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证结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四、价格鉴证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的;(二)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三)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的;(四)违反鉴证程序和期限规定,致使鉴证结论失实或影响办案机构办案的;(五)与办案机构工作人员或当事人串通,作出虚假鉴证结论的;(六)泄露与涉案物价格鉴证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的;(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委托人隐私的;(八)索取、收受办案机构或当事人的财物,或给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回扣的;(九)购买委托价格鉴证物品的。<五>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一、收费证可证办理程序(一)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20日,到局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报盖章后,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市物价局窗口,由主管人员初审合格后,受理登记;(二)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手续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报中心主管领导进行审批;(三)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签发收费许可证;(四)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主管人员按中心领导签批意见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并印制收费许可证;(五)收费单位自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后,领取收费许可证。二、收费许可证变更程序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一)收费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填写完整、印鉴齐全的收费许可证变更表一份,合法有效的批准变更的文件。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市物价局窗口,由中心主管人员初审合格后,受理登记;(二)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变更表及相关文件、手续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收费许可证变更表报中心主管领导进行审批;(三)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签发收费许可证;(四)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主管人员按中心领导签批意见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项目;(五)收费单位自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后领取收费许可证。三、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程序(一)收费单位于每年15月末到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中心办理年度审验;(二)收费单位年度审验前要到物价部门领取并填报收费审验报告书,并持相关手续、帐目、收费票据存根到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接受年度收费审验;(三)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对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审验,并提出审验意见。(四)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对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复核,对收费无问题的收费单位在收费审验报告书上签字批准;(五)审验结束后,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主管人员按规定打印审验意见、加盖审验公章,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返还收费许可证。<六>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由监督检查分局承担。一、立案(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人员认为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或者消费者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受理人员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立案调查。上级机关、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当立案。(二)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立案的案件应当统一登记编号。(三)监督检查分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时,应当指定办案人和规定办理时限。检查人员在异地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先征得分局主管领导同意,直接进入调查程序,后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四)办案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请示分局主管领导同意。(五)办案人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提取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充分并且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手段提取证据材料的,应由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六)办案人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告应当详尽载明规定的内容。三、审议定案(七)案件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集体审议决定。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由监督检查分局审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特殊案件由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八)监督检查分局应当组成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案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案件的定性依据;、案件处罚依据;、程序合法性;、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及行政处罚建议;、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九)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实施。(十)集体审议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对于有多收价款的,应当先行决定以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形式,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且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中应当告知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责令退还的方式和期限。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应当送达。(十一)办案人负责监督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呈交执行情况报告和行政处罚建议。(十二)根据经营者执行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是否改变原定行政处罚,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必要时可以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十三)集体审议案件,认定不应退还或不能退还多收价款的,可以直接决定行政处罚。(十四)集体审议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收费和国有垄断企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上述第2、3项对于举报投诉或上级机关、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当单独形成结论意见书,告知举报投诉人或移交机关。(十五)违法行为较轻,处罚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案件,可以不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但检查科应当集体讨论处理意见,报检查分局局长或物价局主管局长批准。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十六)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方式和时限。(十七)被处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办案人应当认真听取并做记录,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办案人应当采纳并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重新审议。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予以说明,但不得因被处罚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十八)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监督检查分局应当及时通知法规处,由法规处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法规处组织实施听证后,形成听证结论报告,提请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五、行政处罚的实施(十九)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拟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被处罚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二十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认真校对,保证不出现语义错误。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错误,应当及时以文书形式予以更正。(二十二)监督检查分局审理决定的案件,由监督检查分局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案件,由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三)被处罚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可以书面建议按规定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局主管副局长决定。(二十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法规处负责办理,监督检查分局应当及时移送案件卷宗。(二十五)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应当由被处罚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分级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六、备案和档案管理(二十六)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机关的规定分别备案。(二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案件审理终结,应予结案:、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其它应予结案的。结案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由监督检查分局主管领导批准。(二十八)办案人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按规定方式装订卷宗,移交物价局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统一保管。文书材料过多的卷宗,可以正、副卷分册装订。(二十九)调阅存档卷宗应当填写档案调阅单,由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调阅。(三十)行政处罚卷宗的保管期限,一般为十五年,重大案件可以永久保存。<七>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条所述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价格违法案件。第三条对情节复杂的价格违法案件,监督检查分局认为需要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的,可以申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局长、副局长担任,局办公室、法规处、综合调控处、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管理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经营性收费管理处负责人为委员。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检查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八条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监督检查分局应当先行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并且提前10日向法规处提出申请,同时移交全部卷宗材料。法规处接受移交案件材料,应当于5日内完成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审查,然后报主管副局长申请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需要紧急处理的案件,监督检查分局可以直接向主管领导申请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法规处负责组织、准备工作。法规处应当于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2日,向委员发送会议通知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第十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案件办理的其他要求,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由监督检查分局、法规处和办案人保证完成。第十一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二)案件承办人陈述案件的事实、调查结果(包括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三)监督检查分局对案件处理意见做补充说明;(四)法规处报告法律程序审查结果;(五)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六)委员发表意见;(七)主持人宣布审议结论。第十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责令监督检查分局重新调查;(四)作出的其他决定。第十三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设书记员负责记录,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字后载入卷宗存档。第十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案件,监督检查分局按决定和法定程序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二)责令监督检查分局重新调查的;(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的。重新审议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前次审议会议记录。第十六条责令重新调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情况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更换案件承办人,并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案件承办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和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案件承办人违法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导致案件审理委员会做出错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错误决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停止执行,重新立会审议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案件,应当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专门立会予以撤销,重新立案办理。<八>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职权,保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最终决策,应当提交审价委员会讨论决定。主任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授权相关业务处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行政程序报批。第三条 审价委员会审理价格调整事项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第四条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局长、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法规处、综合调控处、价格管理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经营性收费管理处、监督检查分局、成本调查队、涉案价格管理处负责人为委员。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审价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主任委员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制定或调整价格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第六条 审价委员会委员与价格调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第七条 提请审价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主管业务处应当提前10日完成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方案,向法规处提出申请并移交全部卷宗材料。法规处接受移交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方案后,应当于5日内完成法律程序的审查,然后报主管副局长申请召开审价委员会会议。特殊、紧急的价格管理事项,需要提请审价委员会决定的,主管业务处可以直接向主管副局长申请召开审价委员会会议。第八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法规处负责组织、准备工作。法规处应当于审价委员会会议召开前2日,向委员送交制定价格方案。第九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价格调定的其他要求,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由主管业务处、相关业务处和承办人保证完成。第十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事由;(二)承办人陈述制定价格的方案;(三)主管业务处做价格调定的补充说明;(四)综合处汇报社会舆论反映情况;(五)法规处报告法律程序审查结果;(六)委员就相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七)委员发表意见;(八)主持人宣布审议结论。第十一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设书记员负责记录,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字后载入卷宗存档。第十二条 审价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价格调定方案,交由主管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第十三条 审价委员会审议不能通过的价格调定方案,责令主管业务处室补充改正或重新办理,然后按第七条规定提请审价委员会重新审议。重新审议的方案,承办人应当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前次审议会议记录。第十四条 经两次审价委员会审议仍不能通过的价格调定方案,审价委员会应当责令更换承办人,并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承办人和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五条 审价委员会委员和承办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价格调整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承办人违法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导致审价委员会做出错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审定,参照本规则执行。<九>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法规处为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工作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行政复议职能:(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法规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之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身份(单位)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法规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记录完毕应由申请人签字。三、法规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时限;(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是否已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经主管局长同意,法规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法规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四、我局的行政复议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行政复议立案后,由法规处负责人指定两名同志具体负责案件审理。法规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制作送交回执。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材料,核实证据,进行研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六、各处室应当全力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涉及到具体业务的,业务处室应当指派专人协助行政复议人员;办公室应当保障行政复议的经费,在调查取证期间应当确保行政复议用车,专车专用。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具体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八、审查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撰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基本事实、证据、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并附有代为草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九、行政复议工作实行合议制度。案件调查结束后,由主管局长和法规处全体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经合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由具体案件承办人按照局专家论证工作制度组织专家论证。经合

    注意事项

    本文(物价局工作规则(共50页).doc)为本站会员(飞****2)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