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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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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共1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日期:2009-10-30来源:  作者:字体: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的合同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铁路客运专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客专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包括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合同和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有关的委托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第三条  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重要合同须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公司章程报董事会审批。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客专公司是合同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或聘用专职法律顾问,加强合同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六条  客专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合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客专公司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助总经理做好各专业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合同管理的领导工作,主要负责指导有关制度的制订和监督执行,研究审定公司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和法律顾问应在客专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  客专公司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拟订本客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检查监督其执行;3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统一管理本客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4负责监督指导本客专公司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协助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手续,组织对本客专公司所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5负责审查合同文本,参与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和签订工作;6协助客专公司负责人组织重要经营合同的谈判,做好合同订立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合同的法律依据和财务风险,并提出规避意见;7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督促合同的履行,汇总并按季度反馈合同履行情况,并就合同补充、修改和变更等提出处理方案;8负责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或仲裁工作;9负责合同检查工作,向客专公司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或奖惩建议;10指导配合各部门办理合同的报批、鉴证和公证等事项;11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合同签订情况;12承办其他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第八条  客专公司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职责具体承包有关合同。在具体承办相关合同中,主要职责是:1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调研市场情况,提供决策依据;2按授权代表客专公司与签约人进行谈判; 3审查签约人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4按合同法的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起草合同文本及相关报送材料文件,履行报批手续;5合同签订后全面履行合同。视合同执行情况,必要时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建议;6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参与纠纷的处理。第九条  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和铁路专业知识,了解本客专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3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1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2指导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做好相关调查论证工作,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协助办理合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事项;3负责管理合同专用章、合同台账,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相关文件、重要数据及证据材料;4监督检查本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向领导提出有关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报送有关合同管理情况及统计资料。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责1受理本客专公司的法律咨询;2受委托起草合同文本;3审查合同;4协助处理合同纠纷;5受委托代理诉讼或仲裁;6对客专公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工程承包、监理、主要物资和设备采购供应等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采用招投标等要约承诺方式签订。 第十三条  客专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客专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授权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加盖客专公司法人公章并由客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经办)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及其权限,查验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存有关资料。合同技术条款等有关内容,由客专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该部分内容的谈判、起草工作。合同技术条款等有关内容必须经客运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第十五条  客专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查制度,客专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及合同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合同审查职责。合同审查由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合同须经法律顾问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方可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必须经过有关商务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的,招标文件必须按合同审查办法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实行联签审查责任制度。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当将拟签合同文本送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本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查联签。参与审查的部门对合同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的,应当补办联签手续,协商一致后,客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方可正式对外签订合同。第十七条  合同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审查和会签审查两种方式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审查,均应做出审查记录,并妥善保存。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合同,必须送董事会审查。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内容1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2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清楚。3各项费用计算与支付方式是否正确、清楚。4合同内容与谈判或招投标不一致的问题是否解决。5客专公司与签约方的组织和技术接口是否建立并保持。6签约方的要求是否双方都已明确并形成文件。7满足合同要求的技术能力和按期交付能力等是否已得到客专公司有关方面的确认。8招投标文件及各类答疑、澄清文件是否得到明确和满足。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对客专公司权益影响较大或可能存在风险的合同条款,必须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时,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第二十条  合同谈判由客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代理人和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合同具体承办部门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参加谈判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一条  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保证最终签订的合同与通过审查的合同一致,客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由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客专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的报批、备案、登记或签证、公证等手续。如果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则应在合同签署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二条  正式签署的合同按照合同分类进行编码,并与合同审查记录及合同文本、电子文件以及附件等一起归档备案。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当事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各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章),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合同的签署应全面,不得漏签。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正本、副本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标明。合同签订后交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留存,其余部门由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编号分发。复制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同意。合同的发放均应进行登记。客运专线建成后,合同应按有关规定留存或移交有关部门。第二十五条  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合同,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第四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第二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1合同专用章仅用于以客专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2合同专用章做到专人专管,所有用章均需由经办人员签字登记;3加盖合同专用章之前必须经客专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4非合同的其他文稿不允许盖合同专用章,空白纸张不得盖合同专用章。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全面履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承办专人负责制度,承办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做好资料的完整移交。承办人对合同谈判、履行过程中双方往来的电报、传真、会议纪要、文件、图表、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应当收集和妥善保管,并通过部门移交给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咨询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后及时起草书面说明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发现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催促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应将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部门,并协助在索赔期限内收集和保存证据,及时索赔。第三十条    客专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检查和督促合同的履行,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定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变动情况,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本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二条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视同新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审查程序履行审查联签手续。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文书、电报等资料应当一并与原合同装订入卷,不得分散存放。第三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客专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理由是否正当。对于符合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同意变更或解除的,按照审查联签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因对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变更协议中明确赔偿数额和方式,并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的原则1合同变更的批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2合同的变更均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原则确定变更费用。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合同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终止合同给客专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为纠纷的处理做好准备。第三十八条  合同终止时,承办部门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将资料交合同管理部门保存。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办理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的,在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时仍应需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第四十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纠纷处理条款,对于涉外合同还应当明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和语言。第四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1和解或调解;2仲裁;3诉讼。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纠纷处理优先采用和解或调解方式处理。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尽量约定具有管辖权的客专公司法人所在地法院。第四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客专公司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在其指导下妥善处理纠纷。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给予协助。第四十四条  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指导意见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项,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接到对方的索赔要求时,接到的部门和人员应在接到当日将其送交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合同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  若是铁路企业(或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  需要经过诉讼、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由合同管理部门为主,客专公司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第四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的,统一由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审查,由客专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客专公司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或仲裁。必要时,也可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但外聘律师应当经客专公司法律顾问认可。诉讼或仲裁方案应当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第四十八条   合同纠纷解决后代理诉讼或仲裁的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应当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客专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书面报告,并将案件有关材料装订送合同管理部门存档。第八章  合同监督与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客专公司合同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客专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合同检查。第五十条   合同检查的主要内容1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2合同管理档案、台账建立情况;3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4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5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工作;6对于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第五十一条  合同检查人员履行合同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五十二条  合同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合同管理漏洞,或者合同承办人员有失误,对客专公司资产安全构成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第五十三条  客专公司应当将合同管理作为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考核内容。因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档案,收集、整理各类合同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归档管理,定期做好统计分析。第五十五条  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及其他形式的文件均作为合同履行动态信息汇总归档的组成部分。第五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向客专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履行的工作报告。经审查后,及时地连同合同、结算书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鉴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移交客专公司档案室存档。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  奖惩规定第五十七条  客专公司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违反规定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签订合同的。2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联签,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3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报告、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的。4拒绝配合合同检查或谎报、瞒报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的。5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的。6采取胁迫、欺诈等违法和不正当手段洽谈和签订合同的。7违反规定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执行后不利于本客专公司的合同的。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或损害客专公司利益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保密。 沁园春·雪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克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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