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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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08-20 巴政办发2007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经充分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国家有新的规范、规定后再及时调整。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制镇、各类新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五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城市居住建设用地的居住建筑净密度、居住建筑面积净密度不超过表一的规定。住宅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 表一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容积率)(万m2/ha)新建区改建区新建区改建区低层居住用地30350.71.0多层居住用地28301.61.7高层居住用地20253.03.5注:表中改建区是指政府批准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的区域。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表二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占地面积或地上建筑面积的20%。容积率奖励指标表二核定容积率Y每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Y10.81Y21.021.5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第三章 建筑间距管理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日照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且降低的情况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均须符合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凡新建建筑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条件降低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标准的不予批建(建设方与相邻住宅业主签定同意建设协议书的项目除外)。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和比较复杂的多层住宅建筑,对相邻居住建筑产生遮挡时,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控制 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三的规定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表三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20°(含)20°以上60°(含)60°以上建筑间距系数1.81.61.7 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叁倍(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四控制单栋塔式建筑与其北侧住宅间最小间距控制表表四建筑层数6层8层10层12层14层16层18层20层22层24层26层28层30层32层建筑高度1824303642485460667278849096最小间距32.535373941434547495153555759 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划执行: a、正南北向间距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 b、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按20-30米等比例控制(两建筑高度不同时,以高的建筑为基准计算)。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控制在30米以上。 长高比大于1且小于2的单栋建筑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上述多栋塔式建筑群体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第八条 居住建筑日照测算控制高层居住建筑在满足居住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指标的同时,均需进行日照分析测算,必须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应满足表五的规定,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沿建筑基地建设退让距离最小值控制表五建筑类别离界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主 见要 附朝 录向 一低层0.56?6.5多层0.58?7.5高层0.2512?9次 见要 附朝 录向 二低层?4?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6?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9?6.5注: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八条规定执行。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m。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六规定执行。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值控制表六建筑高度及性质后退距离道路宽度小于24米24米36米36米6060100米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40米以上101515202035253530米以上40米81010151530203020米以上30米688101525152520米以下5881015201520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 第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五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 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七的规定,合理选定。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表七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走廊宽度(m)500607522030401101525351220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第五章 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第十六条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应不小于30%;旧区改建不宜小于25%。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少于35%。 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区域性占地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第十七条 道路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1/7;次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1/8;旧城改造区可以相应降低5%。第十九条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建筑停车位标准 居住建筑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八名 称单 位小汽车自行车公共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7.50.45商业中心车位/100m2营业面积7.50.45集贸市场车位/100m2营业面积7.50.30饮食店车位/100m2营业面积3.60.30医院、门诊所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0.30注: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国家规范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车位;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二十条 公共交通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公共卫生间。 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 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线综合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 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三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高、多、低层条式住宅长边最大不宜超过60m。沿街布置的高、多、低层建筑长边最大不宜超过80米。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又能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七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巴彦淖尔市区、旗、县所在地城镇和一般建制镇均应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提及的有关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要求,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执行,如有与原办法冲突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自公布之日起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本规定公布施行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的正南北向按1.8H日照间距;偏东南29°29方向,按1.6H日照间距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一般四层至六层。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六层以上(不含六层)。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建筑间距是指两复杂形体建筑分别在东西、南北方向上水平投影最长的边所组成的矩形之间的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公共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新建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设用地内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拆迁建筑占地面积占开发建设用地面积50%以下的区域。如城市西区等,具体的区域由市政府审批确定。 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拆迁建筑占地面积占开发建设用地面积50%以上的区域,如城市解放街以北地段,具体的区域由市政府审批确定。 条式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边与短边比值大于等于2时为条式建筑。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且任何一边长度均小于40米,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更 正 通 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2007年6月19日印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印刷有误,请予销毁,以此件为准。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三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