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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超全(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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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超全(共1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 营改增的意义 所谓营业税就是企业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率,如企业的营业额为100万,营业税率为3%,则营业税为100*3%=3万元。营业税是价内税,多环节且重复收税。 所谓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价外税。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 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简单说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117元原材料,100元是不含税价格,17元是增值税额原材料经过加工,生产出产品,假设卖出234元。其中200元是产品价格,34元是增值税额,我们要交的部分是34-17=17元这就叫抵扣。假如购进原材料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17元不能抵扣销项税额,那就交34元增值税。例1: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假设建筑企业的营业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营改增以后,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专用发票则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 营改增以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现行营业税为价内税,营业收入包含了税款在内;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营改增”之后,必然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下降。如一项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营改增”之前,按合同金额确认1000万元收入;改革之后,确认收入为900万元(1000/(1+11%)。(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对全行业都会提高税负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将“营改增”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上浮造价。另外,“营改增”后,招投标的造价计算规则也将发生变化,施工企业应提前研究对策。营改增”后应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流转税负率,改进标前测算体系,调整现有的投标成本价测算方式,并制定适合企业自己的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的一套投标报价体系及管理制度。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四)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以上例一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主要的影响因素主要有:1.甲供材对税负影响较大。建筑施工企业履约项目业主实行甲供、甲控材料时,供应商往往给业主开具材料采购发票,而不是开具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2.砂石料供应方式影响税负水平。建筑业施工中所需砂石料一部分为业主供材,直接导致无法抵扣砂石料进项税额;一部分由施工方直接采购,供应商一般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票,此项税额差异至少达8%;从而大大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水平。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17%的专用发票,则17%与3%的差额部分由施工方承担,间接增加了施工成本。3.采购商的选择影响项目部税费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除主材外,大部分辅材一般就近采购,项目部所处施工环境一般远离中心城市、县城,因而大部分急需、零星就近采购的材料是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4.项目部临建设施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搭建临时设施(活动板房),这类活动板房应属建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不仅直接购置板房不能抵扣,而且购置制作板房的材料进项税也不能抵扣。5.劳务分包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成本,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五) 加大了集团管理模式下的纳税管理难度目前国内的大部分国有施工单位都采用集团管理模式,诸多二三级单位借用一级或者二级单位的名义去承接工程,这在营业税制下,由于建设单位用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给付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用减除后的营业额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对二三级单位而言,在纳税操作上并无难度,但在改革后的增值税制下,统一纳税的一级单位对于遍布全国各地的诸多二三级单位使用自己名下的诸多项目的销项、进项税额进行抵减时将产生巨大的管理难度,同时由于诸多项目签订的“黑白”合同主体不一致,也将给纳税管理带来难度。(六) 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难度因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比较分散,每一笔采购业务都按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工作量比较大、耗时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三、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营改增以后有两种计价模式,一般计税即 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还有一种简易计税方式,即按一定的征收率(3%&5%)征收增值税,这种方法也是价外税,如100元按3%征收为100(1+3%)*3%,相比以前的营业税略不同。营改增以后可以按简易计价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有1. 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4.30日前的,项目终结后不再适用)2. 清包工的工程3. 甲供材的工程4. 小规模纳税人(三)重视合同管理。一、是明确合同内容。明确提出提供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的履约内容时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模糊用词,同时应约定好发票开具的种类、时间、付款时间等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不同税率的金额进行明确的约定,同进在进行做好分项的会计核算工作。二、明确若可以开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按高税率业务。三、是约定付款时间。在合同中对于款项支付条款应在考虑企业增值税缴纳水平均衡的前提下进行约定。企业增值税缴纳水平。四、是合同材料的约定。在合同中应对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进行约定,财务人员应做材料的核算工作,并对超过合同的约定情况进行核查,做好合同补充签订工作。五、做好发票的收集工作。“营改增”后要求企业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做到:所有支出应取得发票,凡以取得发票的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做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取得应做到“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才能进行抵扣,因此在今后的经济业务交往中,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按合同约定取得发票。六、强化分包管理工作。一是做好分包商资质的选择工作。分包商除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外,还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做好分包合同签订工作。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分包商不承担任何税费,但可以约定合同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这种约定只是影响分包商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前者增值税=合同金额/(1+11%)*11%,后者增值税=合同金额*11%;三是强化分包工程款支付工程。增值税的抵扣严格执行“三流合一”原则,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收款方付款,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积极经营方式转变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部分项目自营部分比例较低,形成一种事实上的转包工作,作为转包工程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因而在税收政策上不可能有优惠政策,这种经营方式必然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八、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都增值税政策法规了解较少,因此应加强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参与培训人同不应仅仅只限于财务人员,还应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采购人员等,通过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增值税的认识。“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应早着手、早准备、早策划,积极应对“营改增”工作,确保企业经营成果,降低企业税负。 九、1.签订联合体合同时,明晰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实际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建议:1) 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2)发票流向方面:有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甲方;3)计价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十、对于已签未完的合同1.能结算的,未在5.1前完成结算的,尽快开具营业税发票,及早结算支付2.不能结算的,与建设单位协商合同调整事项,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3.“甲供材”明确是否计入施工企业的收入,如果计入应开该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对于不能取得甲供材发票的,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不要计入施工企业收入,应尽量降低“甲供材”的比例或改为“甲控材”4.明确应以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由施工企业支付货款,给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签订补充协议,保证纳税主体与增值税发票单位,合同单位名称一致,合同最好增加税务人员会审,会签很重要。(四)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此次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企业相当一部分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五)采购要注意的事项1.钢材、水泥采购钢材、水泥在建筑成本中有较大占比,在采购中本身应可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假发票的可能性较大。在“营改增”后,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所以,必须加强发票的检查力度,将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起来,减少风险。2.商品砼采购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其采购的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各项目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可采用由施工企业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将税率较高的水泥用于自身的进项抵扣,减少税率较低的商品混凝土的进项抵扣。3.砂石等材料及辅助材料工程建设的材料有的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无增值税发票,还有的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发票也提供不了,更无法抵扣。对这些材料的采购和处理,施工企业应尽量和可以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合作。确实无法取得对方发票时,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4.集中材料采购管理及材料运输管理“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为降低成本而选择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现象。施工企业还应努力推行材料集中采购,既能保证材料质量,又能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由于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7%,而运输业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1%,因此,工程建设的材料应尽量选择由材料供应商运输,并由其开具的发票包括运费来结算。5. 周转材料大部分土建项目大量需要周转材料。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多数由市场租赁解决。由于“营改增”后周转材料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之内。故租赁费用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充分利用17%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同时,施工企业可考虑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增加自行采购周转材料的比例。6. 设备“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采购可全额抵扣进项税。所以,施工企业可视自身资金情况,适当增加固定资产购买的比例,减少租赁比例。在“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尽可能延后购置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方式,等到“营改增”正式实施后,才购置机械设备,以充分利用进项税进行抵扣。7. 甲供材料甲供材料由业主采购和付款,供应商的发票开给业主。业主要付工程款时扣回甲供材料价款。由于甲供材料绝大部分本身属于增值税范围,本可按17%抵扣进项税。根据这一点,施工企业可与业主单位进行商谈,建议业主单位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处理:取消甲供材料,全部归施工单位采购;甲供材料改为甲指乙供,由施工单位采购并付款;甲供材料继续甲方采购,甲方付款,但甲、乙双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乙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发票直接开乙方;若业主单位不愿采取以上几种方法,对于税务成本的大幅上升,可要求业主单位进行补偿。8.水电费工程项目水电费一般由业主先行支付,然后在工程款中扣回。甲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绝大部分业主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其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当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也可以考虑采用由甲方支付,在决算中直接扣减的方式处理,以减少销项税。(六)项目部资金成本施工企业项目部资金成本大体分两类:一为项目经理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二为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项目部各项利息支出,都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项目部,应努力减少资金利息的产生,同时也可考虑努力改变资金利息的支付方式,减少资金利息列入项目成本的额度,例如通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汇票金额包括材料款和资金利息,从而该利息可由材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票据法律规定可以抵扣的(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的凭证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 农产品收购发票 5.农产品销售发票 6.进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税控机可全额抵(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购买置换税控系统费用,取得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可价税合计全额抵五“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情形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1、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开具发票有误,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开具不能从销项中抵扣折扣销售发票开具: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结:营改增前发生或应该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2.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货物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砂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金。3.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附件1)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住宿费、会议费可以抵扣,但是要有度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附件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自然灾害、市场原因(货物过期)则不需转出,可以抵扣5.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由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六、建筑施工企业产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票的原因据调查,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10个方面: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以某集团(施工企业)为例,某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0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只有3亿元,占理论数的38%。即:所用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而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3、外购商品砼的增值税可抵扣率较低,一般为6%而不是理论上的17%,此项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对企业影响很明显。仍以苏中集团为例,其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高达23%,仅这一项就减少进项税抵扣额25735.93万元,占理论可抵扣进项税额14.6%。4、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按照规定,只有实行增值税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对进项税抵扣,而许多大企业动则上亿,甚至十多亿元资产(从事公路、铁路、地铁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资产折旧及租赁费用无法抵扣,这将是不小的负担。 5、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6、筹资成本。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特级企业一年所付贷款利息,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7、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进项税发票。8、地材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9、“三角债”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10、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为主,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些供应商主要提供由国税代开点开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类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1.节能产品的购进无法抵扣进项税,比如环保砖,因为国家对节能产业的保护不收增值税。七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营改增之前,去地税局开不区分接受方资格营改增之后,去国税局开。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发票使用期限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5月1日后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地税发票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出租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备注栏”需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认证相符”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表”中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且未认证的,“信息表”中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2)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上传“信息表”。(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4)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5)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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