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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问题辨析2011(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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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问题辨析2011(共1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问题辨析、再辨析作者:杨继美 张静静 来源:2011年11月07日中国税务报2011年8月15日的中国税务报第8版刊登了李利威撰写的一文,对当前“借壳上市”中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做了系统的归纳和分析,对众多拟“借壳上市”企业规避资本运作中的税务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鉴于2008年以后,我国税收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再加上“借壳上市”资本运作的复杂性和前瞻性,笔者对“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分析”一文中的若干涉税分析存在不同看法,在此想和文章作者做些商榷。案例介绍为了更好地进行分析探讨,准确理解借壳上市的步骤、各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股权变动情况,笔者把文中案例再次引述并图示如下。1.重组背景ST集琦()全称为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佳,连续亏损,自2006年被证监会冠以ST帽子。ST集琦的控股股东为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集团)。国海证券全称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美公司)持有国海证券股份为9.12%,广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科公司)持有国海证券股份为0.67%。索科公司为索美公司的控股股东。各公司之间的关系(见图示一)。2.控股2.控股集琦集团将其所持ST集琦41.34%的股权计8889.7988万股,作价1.8亿元全部转让给索美公司。索美公司通过该交易步骤获得了ST集琦的控股权(见图示二)。股权转让后的架构图(见图示三)。3.净壳ST集琦以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评估值.99元)与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国海证券9.79%的股权(评估值.06元)置换,差额.93元由索美公司以现金补足。通过该交易步骤,ST集琦实现了净壳(见图示四)。股权置换后的架构图(见图示五)。4.入壳ST集琦以资产置换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国海证券股权的同时,以新增股份方式吸收合并国海证券,新增股份股,价格确定为3.72元/股,国海证券全部股权的评估价格为20.69亿元,此次吸收合并股权评估价格约为18.66亿元。该交易步骤完成后,国海证券注销,其成功被注入ST集琦,实现借壳上市(见图示六)。增发股份吸收合并后的架构图(见图示七)。 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问题再辨析1.关于股权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文章作者认为,根据现有税法规定,ST集琦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房屋和土地需要对其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诚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确实没有明文规定股权置换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过户免征或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据此判定对股权置换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过户须缴土地增值税颇显法律依据不足。对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征税的事项的处理,一是要研究其立法精神,二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l993年前后,我国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房地产开发过热,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投入开发的资金规模过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家收回土地增值收益较少,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199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明确规定,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条规定将资本运作涉及的土地房产转让和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截然区分开来,较好体现了国家既支持鼓励企业兼并,又打击炒买炒卖房地产投机行为的立法意图。时过境迁,我国的股市有了长足的发展,企业重组模式也有了创新,出现了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列举的新形式,但土地增值税因受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很长时间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相关税收政策一直没有补充、细化和完善。企业因实施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行为而涉及的不动产过户,是否属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中的企业兼并,是否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这方面,福州市地税局做了大胆而有益的尝试。该局在榕地税政一函2004102号文件中规定,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整体产权转让行为、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合并、兼并行为,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关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均不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榕地税政一函2004102号文件的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企业兼并”和“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对接,是符合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的。由此笔者认为,ST集琦因与索美、索科公司实施股权置换而涉及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转让过户,尽管符合土地增值税的3个征收要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收入、有增值额),但本意是为了取得对国海证券的控股权,况且是拿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去置换,不动产的转让过户仅是股权置换的附带环节,实质上是属于企业净资产的转让,属于资本运作的范畴,故从土地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和立法背景来看,不应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在同一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为什么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呢?为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兼并”出现的新形式、新情况,尽快完善出台“企业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以推动企业重组的健康发展。2.关于股权置换中的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虽然业界对于“改制”的概念一直争议不断, 文章作者对于ST集琦将整体资产负债转让的资产置换协议书倾向于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文件一开始对企业改制就进行了限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尽管业界对“企业改制”有争议,但“企业改制”一般是指上世纪90年代进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即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这种改制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双重批准后,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才免予贴花。ST集琦本身就已经是有限公司,股权(资产)置换行为也非企业改制行为,文中也没明确说明是否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笔者认为,资产置换协议书不能免征印花税。同样的道理,入壳中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也不能免征印花税。3.关于多步骤交易规则文章作者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由于借壳上市的诸多环节均为不可分割的连续过程,因此也可以考虑将步骤2和步骤3作为一项交易进行税务处理,如合并处理,股权支付的比例约为90%(3.72×5.017亿元÷20.69亿元),则可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笔者认为,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多步骤交易规则,应该局限于重组企业分步收购同一个公司的股权,如A公司收购B公司全资持有的子企业C公司的股权,第一年的7月购买了C公司50%的股权,次年3月又购买了C公司30%的股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将两次交易作为视同一项企业重组交易,由于两次收购的股权比例合计达80%,超过了75%,故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分析”一文所举案例中,ST集琦在净壳中是与索科和索美进行股权置换,在入壳中又向广投集团定向增发,企业重组涉及3个公司,尽管借壳上市的3个步骤在12个月内完成,但是不能将净壳和入壳作为一项交易进行税务处理,与索美索科的股权交易不能适应特殊性税务处理。4.关于案例发生时间和税收政策的套用从公开媒体上可以看出,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上市,第一步骤“控股”发生在2006年12月23日,公告于2007年6月26日,文章在介绍重组背景时也说ST集琦2006年被证监会冠以ST的帽子,由此可以肯定,借壳上市发生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但文章作者在进行涉税分析时,套用的税收政策均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的配套法规。按照“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对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上市这个真实案例进行涉税分析,应该套用当时的税收政策。笔者明白作者的本意是拿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上市这个案例,分析讲解现行的最新税收政策,但由于文章引述的案例是公开真实的案例,对案例每一步骤发生的时间进行了模糊处理,进行涉税分析时也没有说明从现行的最新税收政策来分析,无形中就混淆了新旧政策的差异,容易引起初学税法的读者的误解。笔者认为从表述严谨的角度,应在涉税分析部分的最前面,加上“我们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对借壳上市各步骤的税务处理分析如下”的字样。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多,操作环节也多,相关的税收政策比较新,法条比较粗泛,对其中的税务处理出现不同甚至错误的理解都是正常的。在此,笔者仍要感谢文章作者在借壳上市企业重组的问题上所作出的归纳和思考。作者单位:北京道正国际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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