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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项目部管理规定(共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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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项目部管理规定(共3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五编 异地项目部管理规定第一章 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 生产调度管理规定第三章 经营管理规定第一节 异地办矿项目第二节 项目部经营管理规定第三节 项目部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第四节 项目部劳动力管理规定第五节 异地项目部工资结算管理办法第六节 项目部职工工资发放的规定第七节 项目部经营管理信息资料的报送规定第四章 异地项目部物资管理规定第五章 综合管理规定第一节 项目部日常工作行为规范第二节 项目部政工工作管理规定第三节 项目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第四节 异地项目部现行定期轮休假办法第五节 异地项目部干部请销假规定第一章 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使矿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异地项目部切实得到贯彻落实,保障职工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安全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各异地项目部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与矿本部“四同时”,严格执行好旗山煤矿管理标准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 各异地项目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信息反馈制度 ,及时、准确地反馈安全生产中的各类信息 (一)日汇报信息1.各异地项目部每日17时前,必须向矿安全监察科信息站和总调度室电话汇报当日的安全生产信息,18时前以文字形式将其信息发送到安全监察科和总调度室邮箱。2.日汇报内容1)当日隐患排查多少条,已处理多少条,未整改多少条(注明原因)。2)当日检查职工岗前模拟、应知应会、手指口述多少人次,合格多少,不合格或不规范多少,当日考核情况。3)安全重点及防范措施。4)单项工程措施兑现情况及安全监理情况。5)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情况6)干部带班、跟值班情况及“三违”治理情况。(二)周汇报信息1.根据集团公司、矿要求,各异地项目部每星期要汇编一期安全简报。2.简报内容1)本周隐患排查多少条,已处理多少条,未整改多少条(注明原因)。2)本周检查职工岗前模拟、应知应会、手指口述多少人次,合格多少,不合格或不规范多少,考核情况。3)本周安全重点及防范措施。4)本周单项工程措施兑现情况及安全监理情况。5)事故案例分析及安全教育情况。6)干部带班、跟值班执行情况及“三违”治理情况。7)月末的安全简报还要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矿长安全办公会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质量标准化创建、打分定级情况,有关安全管理考核情况及下月安全重点及防范措施。 (三)事故信息汇报、处置1.异地项目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后,要在半小时内用电话向矿安全监察科、矿总调度室汇报,详细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简要经过、受伤人数、事故的发生、发展状况或趋势、人员受伤部位、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数如果有变化时,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补报。2.异地项目部要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或财产损失。3.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数如果有变化时,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补报。4. 异地项目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非伤亡事故后,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轻伤及以下事故发生后16小时内,重伤及二类以上非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要将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事故教训、预防措施及处理意见等内容的事故追查通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矿安全监察科和总调度室。(四)考核办法1.未按时反馈上述一般信息的,每次对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站长罚款200元。2.反馈的一般信息失真,每发现一条,对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站长罚款100元。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后,项目部未按规定时间向矿汇报的,对项目部党政主管和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站长各罚款500元,并按安全不履职考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追查通报的,对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站长罚款500元。4.因主观原因,汇报的事故信息失真的,对项目部党政主管和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站长各罚款1000元,并按安全严重不履职考核。5.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项目部党政主管和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站长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6.事故追查处理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的,对项目部党政主管和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站长各罚款300元。第四条 异地项目部要强化对“三违”及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的治理工作,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心,减少和控制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一)项目部领导每人每月治理“三违”行为或管理人员安全不履职行为不得少于一人次。(二)每月28日24时前,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应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矿安全监察科发送当月的安全业绩完成情况、员工不安全行为统计及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考核等资料。附表 : ()月份员工不安全行为统计序号姓名单位工种用工性质不安全行为日期班次不安全行为事实风险等级扣分检查人代码 ()月份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考核表序号姓名单位职务不履职日期班次不履职事实扣分值对应条款 (三)项目部“三违”治理程序与矿本部同步,要严格按照“追查分析关”、“现身说法关”、 “停班学习关”、 “帮教提高关”、 “行政处罚关”、 “张榜公布关”、“建档立卡关”、“安全伙伴签字关”等八步骤进行。“三违”治理资料由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存档备查。(四)项目部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被矿或上级部门查处安全不履职行为,扣分一次达15分或季度内累计扣分达15分及以上的,必须按时到矿本部按“三违”治理步骤进行处理,否则,对项目部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按安全不履职处理。(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全业绩的项目部领导,当月按安全不履职对其考核。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汇报本单位当月安全业绩完成情况,对矿驻外项目部安全监察站站长罚款200元。未按“八关”对“三违”人员进行管理的,每缺一关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元(累加计算)。附:安全监察科邮箱qsmkajk 总调度室邮箱qszdds第二章 生产调度管理规定第一条 调度管理制度(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学习旗山煤矿相关文件及制度,及时传达调度通知,不违章指挥生产,根据调度人员十项权力对威胁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向旗山矿总调度室汇报。(二)当发生重大事故时,根据“重大事故处理程序”和领导指示统一调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积极进行抢救,组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并及时向旗山矿总调度室汇报。(三)负责组织召开早碰头会、调度会、班前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熟悉本项目部的生产系统及“6大应急救援系统”,凡是涉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四)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各种生产调度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五)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和分析生产动态,对生产薄弱环节,采掘工作面接替等进行专题调度。定期编制生产日报、旬报、月报,分析生产情况,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向旗山矿总调度室汇报。(六)负责平衡协调生产准备工作,对生产准备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及时掌握生产准备工作进度,督促区队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七)督促检查井上下通讯设备的管理、维修、安装工作,保证通讯线路通畅无阻。检查调度室工业电视、核子秤、模拟盘等生产信息系统的设备安装维修,保证各种生产信息的采集。(八)负责掌握季节性的防汛、防寒、防冻和节假日检修工作。组织研究布置“三防”准备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和领导做好检查落实。(九)加强调度标准化建设,完善调度原始记录和各种图表和牌板,并按时填写。(十)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领导指示及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基层反应的生产情况,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地迅速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出现的重大问题时,要向旗山煤矿总调度室汇报。(十一)加强调度业务建设,采用现代化调度通信手段,开展调度业务竞赛,不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第二条 调度值班汇报制度(一)每月末异地项目部将下月值班表报一份到旗山煤矿总调度室。(二)异地项目部值班领导应在每天早8点和晚8点向旗山煤矿总调度室值班矿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三)汇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生产组织情况,人员出勤情况,生产系统控制重点,属矿井隐患整改情况等,不得用“正常生产,无事”的简单词语。(四)异地项目部的汇报时间为早、晚8点,提前或迟到汇报半小时以上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汇报地点为异地项目部调度室或值班室,对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五)对于不按时汇报的,将根据旗山煤矿管理规定对异地项目部值班领导罚款50元/次。第三条 生产管理汇报制度(一)异地项目部凡与生产有直接影响的工作,必须向旗山煤矿调度室汇报:包括巷道准备打钻、地质变化、设备安装、支护方式及运输工作的改变,更换工作地点或施工队组,巷道贯通、停开工通知单等,专项工程的进度情况、临时工程的准备及落实情况等工作。(二)异地项目部生产管理汇报制度:实行每天二次汇报,特殊情况及中断生产、安全事故等问题,必须及时汇报。(三)异地项目部值班调度员应在每天早8点和晚8点向旗山煤矿总调度室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四)每天早上8点汇报内容:异地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生产组织情况,人员出勤情况,生产系统控制重点,属矿井隐患整改情况等。(五)每天晚上20点汇报内容:异地项目部值班调度员要认真核对并记录各单位全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将各类信息汇总后汇报旗山煤矿总调度室,以便早调会上通报。(六)一旬、月完成后,异地项目部调度主任要做出旬、月生产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并预测下旬、月的生产动态及发展趋势,并报一份到旗山煤矿总调度室。汇报方式每旬、每月最后一天前以电子文档发总调度室邮箱()。(七)负责掌握季节性的防汛、防寒、防冻和节假日检修工作。组织研究布置“三防”准备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和领导做好检查落实。及时向旗山煤矿总调度室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八)对于不及时、不按时汇报的,将根据旗山煤矿管理规定对异地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九)异地项目部的调度汇报情况和考核情况,次日在矿早调会上通报。第四条 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汇报制度(一)异地项目部如发生工伤或非人身事故(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或影响4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值班人员和调度员必须在一小时内向旗山煤矿总调度室汇报,旗山煤矿总调度室在第二天的调度会议上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时,一并汇报事故情况。(二)异地项目部必须及时组织有关科室对事故进行分析,分析事故经过、伤情、责任等,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汇报旗山煤矿,经领导确认后的分析处理结果,生产事故由总调度室考核并在网络办公上发布;安全事故由安监科考核并在网络办公上发布。(三)凡汇报信息不及时、不真实的,隐瞒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经查实后,对值班领导和当班调度员将根据旗山煤矿管理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对项目部集体罚款5001000元/次。(四)异地项目部的调度汇报情况和考核情况,次日在矿早调会上通报。第三章 经营管理规定第一节 异地办矿项目第一条 按照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效益优先原则,各项目部收入资金应在每月28日前到矿(二月份提前2天),否则扣除项目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工资,拖欠1个月返还50;拖欠2个月全部扣除,并不再返还扣除的工资;拖欠3个月以上每拖欠1个月对项目部负责人再罚款500元。第二条实行项目负责人承包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各项资金收支由各项目部确定收、支预算计划,明确责任,严格执行。(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及时交矿,严禁项目部坐支、挪用,严肃违纠责任,并责成10罚款。(三)各项目部的工资总额采用倒算法,按照收入总额(矿实际收款),扣除利润、管理费、安全基金、计提、税金、异地住勤补助及实际发生的费用,即为各项目部的应发工资总额,由项目部自主分配,其分配办法须报矿确定;要保证办法的可性行、激励性、合理性,实施过程中要保证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要经的起审计和纪律监察。(四)本部矿级领导,到项目部检查指导工作或有关业务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矿本部承担,项目部不得分担任何费用。(五)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异地经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牵制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第二节 项目部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责任 (一)各项目部行政主管是该项目部经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支书记是第一监督人。 (二)矿财务科、工资科、供应科为具体业务指导管理部门,企管科、审计科为监督考核管理部门。 (三)各项目部要设置出纳、会计、采购、验收、库管等业务岗位(可兼职)。凡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业务人员,均为相关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具体程序 (一)各项目部资金、材料管理实行预算制管理。即:每月 25日前,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下个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要列明发生的明细,不得笼统编报,否则视作无效),经项目部行政主管签认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至矿财务科,由财务科及时统一汇总。一般需求的报经营矿长审批,特殊需求或大额需求的报主管矿长审批。签批完成后,由财务科在月底前将预算书分别发送至各项目部执行。 (二)各项目部原则上需办理异地银行临时账户,在条件不具备办理银行临时账户的情况下,可以用个人周转金银行卡(要求是项目部党总支书记或行政主管领导或出纳人员申办的专用银行卡),来实现异地资金的支取工作。 (三)各项目部专用的个人银行卡,必须要在矿财务科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同时银行卡和密码不得在同一人手中管理,必须分开。即:出纳持卡、项目部主管掌握密码,卡上的收入款项仅限于矿本部汇入项目部的流动周转金。 (四)在支取现金时,出纳和会计同时完成现金支取工作。会计 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保管现金。当需要使用现金时,由出纳写出书面申请,经项目部行政主管签批后交由会计,会计要对现金申请书进行确认且无误后,方可去银行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同时将现金申请书进行存档管理。 (五)出纳与会计,要严格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如有异常,出现长、短款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项目部行政主管和总支书记汇报。 (六)会计和出纳要对购物等发生的票据进行审查,各异地项目部经营过程中所有交易事项必须向对方取得合法票据,如对方确实无法提供,应根据交易事项向所属地税务机构开具发票,并共同确认签字,然后报行政主管和总支书记签字。 (七)材料采购时,会计人员与采购人员要同时参与比价采购,数额较大的(单项超过两千元),在与供应商初步商谈后,要向班子汇报,方可实施采购。 (八)所有采购的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建立验收台账。对验收合格的物资,要及时进入仓库,由仓库管理员管理。库管员要建立物资的收、发、存台账。每月对库存物资盘点一次,月底将盘点表报矿财务科。 (九)项目部下属各单位领用材料时,要填写领料单,否则库管员不予发放。 (十)各项目部每月要将本月度发生的票据,依据月度预算明细进行分类汇总,按矿 2010 年 2号文件要求,上报矿财务科办理费用报销手续。矿财务科要认真按照相应的月度资金预算书进行审查办理。凡无预算或票据上无签字认可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各异地项目部月度费用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到财务科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年度费用于 12 月 31 日前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否则,次年不再对以前年度发生费用进行报销。 (十一)对能够在当地办理临时银行账户的项目部,帐务、现金和印鉴章必须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银行临时结算账户财务印鉴章必须由不同的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两枚印章)。同时财务专用章仅限于该项目部临时账户办理结算使用。购入的银 行结算票据要专门进行登记,按票据号码顺序序时记账,作废票据必须原票留存保管。必须建立相应的银行现金日记账,定期核对项目部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异地银行临时账户收入款项仅限于矿本部汇入的流动周转金。银行临时结算账户存款结息要在规定时间内转入矿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二)各项目部对外劳务收入款项必须全额及时汇入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坐支”。 (十三)项目部日常开支主要包括: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的现金支出、零星生产材料采购支出、零星生活办公支出、工伤应急救治支出、职工差旅及单位招待支出、缴纳税费支出以及其他日常零星支出。支出从异地临时账户存款户或专用银行卡中支付。有临时银行账户的项目部,可根据业务需要,以开取支票等方式对外支付,严禁大额现金支付。数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部可与供应商商谈合同,经行政主管签字后,将合同文本传至矿企管科,由企管科按合同审批程序审批后,以矿名义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项目部无权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资金从矿本部支付,不得从异地结算账户或专用银行卡支付。 (十四)项目部的每项现金支出、物资采购等活动,要按矿制度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劳务结算管理 (一)结算办法和时间:以矿与合作方签定的协议为准,当月确认的收入,次月10 前必须清回款项。 (二)结算方式:结算时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按双方签认的结算单进行结算。结算时各项手续、结算单据要齐全(包括工程签认单、产量进尺结算单、认可的扣款明细等),次月 2 日前送交矿财务科作为收入进帐依据。年度考核时按项目部实际回笼资金为准,应收劳务款项不作为收入、利润及工资考核的依据。 (三)税金结算:根据 2010 年新颁布的营业税管理规定,各项目部劳务收入税金根据属地原则交合作方所在地税务部门,各项税款可由合作方在劳务收入中代扣代交,在结算时给予扣除,项 目部应及时索要税票;也可由项目部自行交纳,月底与其他费用单据一起到财务科报销。 第六条 其他制度 (一)严禁坐支、挪用资金。否则,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项目部按坐支额的 10%罚款,并对执行年薪人员一次罚款5000元,对其他责任人员一次罚款 1000元。 (二)严格执行资金预算计划,无资金预算计划的,或资金计划未经过审批同意的,不得付诸实施。否则,不得办理支付或报销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凡报销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罚款 1000 元,并视其程度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异地银行临时结算账户(或银行卡)管理不善,造成银行存款短款的,除责令责任人补齐短款外,还要对相关人员及项目部负责人按短款金额双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按集团公司及矿管理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各异地项目部年度费用在 12月 31 日前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否则,次年不再对以前年度发生费用进行报销,对次年报销被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查处处罚的,按处罚金额的双倍对项目部进行考核,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异地项目部银行临时结算账户存款(或银行卡)结息要在规定时间内转入矿指定的银行账户,废旧物资处理等收款也一并交矿,否则按违纪处理。废旧物资处理并按时上交的,按处理额的 7%返还项目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七)各项目部严禁擅自购买固定资产。 (八)严禁违规采购及擅自大额现金支付款项。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以及党政主管进行处罚。 (九)财务、企管、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各项目部帐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性核查,及时纠正存问题并向矿汇报。 (十)矿本部的“2010 年 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 ,适用于各个异地项目部。 第三节 项目部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第七条 日常管理工作程序(一)异地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计划、经营、材料采购、工资、休假、请示汇报、报表资料、信息反馈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与矿相关部门对口衔接。矿相关部门按照旗山煤矿管理标准,履行其部门管理职能和职责,与本部工作一样, 坚持“四同”原则,即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口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企管科负责协调,进一步明确对口衔接部门。企管科对异地项目部与矿部门对口衔接的工作质量,纳入项目部、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二)矿职能部门下发涉及异地项目部的工作安排、通知及其他工作动态信息,除挂入矿办公自动化网,必须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异地项目部公共邮箱。第八条 工作汇报程序(一)异地项目部日常工作需要向矿请示、汇报的事项,一律按照部门、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对口汇报。(二)异地项目部关系到人、财、物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材料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章传真或扫描上报企管科,由企管科汇总报经矿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第九条 资料定期上报程序(一)异地项目部上报矿定期报表及资料,由项目部负责编制报表及信息资料,报矿职能部门汇总后报矿。(二)异地项目部定期上报集团公司、江苏省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等定期报表及相关资料,由项目部提供基础数据及书面资料,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报表、汇总资料,按专业对口向集团公司、江苏省上报。第十条 凡未按要求程序回报的一次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四节 项目部劳动力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增加劳动力相关程序 (一)各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必须提前 20 天向矿工资科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增补劳动力的原因、劳动组织安排表、增补的岗位(工种)及人数。 (二) 工资科根据异地项目部提报的劳动组织安排表、 所需的岗位 (工种) 、人数进行审核,并制定计划报矿批准,由生产副矿长、经营副矿长牵头,总调度室、工资科负责落实具体输出单位及相应的工种和人员。 (三)属于劳动力定期轮换的,必须实行同工种轮换输出。 (四)输出人员应身体健康,操作熟练。身体患重大疾病(重伤)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有重特大疾病的不宜输出。 第十二条 输出人员名单经矿确定迁调后,职工本人不愿赴异地工作将作以下处理: (一)全民合同制工到劳务市场待岗,半年内不安排工作。 (二)劳务派遣工一律予以辞退; (三)集体工退回物业公司。 第十三条 异地劳动力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一)赴异地正常出勤的人员每 2年轮换一次。轮换回矿的职工,原则上仍回原输出单位。如本人自愿继续留在异地工作,需书面申请,经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同意、矿批准方可留任。 (二)到期正常轮换的,由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提前一个月提供人员名单及人员自然情况,报工资科审核,经矿批准后按批次办理回矿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前轮换。 1.患重病、重工伤或重大事故; 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有重特大疾病的; 3.因生产规模调整需要减少人员的。如因个人及家庭原因提前回矿,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证明材料交所在生产经营公司 (项目部), 经审核同意后交工资科,报矿研究决定。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应及时与工资科开发办公室联系,做好返矿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力输出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不含定期轮换)。有偿使用标准按照旗矿发200792 号旗山煤矿第一次人力资源整合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输出单位应真实提供被抽调人员工种、操作证、技术操作熟练程度、身体健康状况、职工家庭有无特殊困难情况等真实信息,负有督促动员的责任。要按矿要求的时间、工种及人数输出人员,否则对输出单位党政主管每人次每天罚款 50元。 第十六条 各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应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做细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出勤情况、思想动态、家庭困难等情况。如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人员流失影响工作的,对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单位集体罚款 5000 元;对所在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党政主管每人次各罚款 200 元;对所在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工区党政主管每人次各罚款 400 元。如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人员擅自回矿的,对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每人次集体罚款 3000元;对所在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党政主管每人次各罚款 100 元;对所在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工区主管每人次各罚款 200 元。对擅自离开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的职工,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徐矿司200714号、旗矿发20084 号文件精神,各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不得使用 临时工。今后确需使用临时工须提前书面报矿决定,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否则,按旗矿发20084号文、 旗山煤矿管理标准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经理层负责人失职及经济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劳务纠纷的一切后果。 第十八条工资科开发办要加强对各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劳动力的管理,并与每位异地生产经营公司(项目部)人员签定协议。第五节 项目部工资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工资构成 (一)异地项目部工资基数由效益工资、安全工资两部分组成。效益工资、安全工资与各项目部经济效益、安全效果挂钩考核。 (二)工资基数的核定包括:下井费、节日加班、各项津补贴、专业技术津贴、中夜班费、工龄工资、其它房补。不包括工资外加发项目及驻外边补。(见附表) 第二十条 工资结算与考核 各项目部工资总额与安全效果、营业收入指标挂钩考核。 (一)营业收入指标: 完成单位经营收入计划指标时,执行效益工资基数的100%;每增收或减收 1%,单位效益工资总额核增或核减 1%,依此类推。 (二)安全指标: 发生轻伤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人身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安全工资总额的 20%;发生重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安全工资总额的 50%;发生死亡及一级以上非人身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安全工资总额的 100%; 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一)开发办每月按时下达异地各项目部产量、进尺、大型单项工程、营业收入、资金回笼计划,并将经矿研究确认后的各项计划指标发给工资科及各项目部。 (二)对月度计划指标完不成的单位,矿将按规定核减其工资计划。季度累计考核完成指标的,矿返还其被核减的工资计划;季度累计考核不能完成的,则不予返还。 (三)各项目部工资计划节余,可作以丰补欠,跨月跨年度使用。 (四)各项目部每月 5日前,将上月产量、进尺、大型单项工程、营业收入、安全效果、资金回笼完成情况报矿开发办,由企管科组织工资科、财务科、审计科、安监科等单位核准后,确定各项目部的工资结算及做帐事宜,并反馈各项目部做帐公示。 (五)异地项目部工资基数,随矿本部工资基数的调整而浮动。 (六)资金回笼完不成计划指标的,停发项目部执行年薪的制管理人员帐面生活费。累计考核完成指标的,矿返还其被停发的生活费。 (七)项目部不执行年薪的管理层,其效益工资与矿本部分配办法同步。即管理层效益工资=(工资总额-下井费-中夜班费-津补贴)÷单位得奖人员×效益工资倍数。其中:正职 2倍、副职、主管技术员 1.6倍。 (八)项目部职工的法定节假日、休假由项目部自行安排,假期工资由项目部自理。 (九)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罚项目部副经理及以上干部各 2000元,并对党政主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准,对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失误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500元,责任部门罚款 1000元。 异地项目部工资基数(附表)类别基数其中:效益工资安全工资采煤520032002000掘进井下辅助335023501000地面27001900800备注:不含边补第六节 项目部职工工资发放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工资科开发办在每月25日前向各异地项目部催办当月工作量结算单,各异地项目部须于当月月底前及时向工资科报送。工资科接到工作量结算单后即时转财务科,财务科根据各异地项目部工程结算单进行财务核算,确定其资金结算数额(进度款)。第二十三条 各异地项目部应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进度款)回笼到位。否则,按旗矿发20082#文及异地项目部承包责任书的条款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工资科根据财务科核算的资金结算数额(进度款)及各异地项目部承包责任书计算其工资额,并与矿本部同时向各异地项目部下达工资结算单,并安排工资帐的编制。第二十五条各异地项目部在接到工资结算单后,应及时做帐,按通知时间报工资科审核。否则,每迟延一天,对责任项目部党政主管及办事员资帐各罚款100元,累加考核。第七节 项目部经营管理信息资料的报送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行政主管是生产经营管理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即直接责任人)报送定期及临时性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信息资料。报表内容填制应齐全,备注说明概括性强;报送文字资料应反映当期实际情况,内容充实、简炼,实施的机制、管理、技术、方法、流程的创新及系统改造、改进项目为必报内容。第二十八条 信息资料按样表统一格式,报送方式一律采用发电子邮件(矿开发办公共邮箱:qskfb48024)。特殊情况需验证单位领导印章、签字的资料经许可,采用传真或扫描件发送。第二十九条 对外开发办收到异地各生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报表、信息资料后,及时进行分析、归纳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有关领导、部门及上级机关。第三十条 需报送定期生产经营管理报表、信息资料见附件。各生产经营公司根据附件填报内容,将指定的责任人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开发办。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时报送或报送质量不高敷衍了事的单位主管,罚款50100元/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次。附件1:异地生产经营公司报矿主要资料信息第四章 异地项目部物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异地项目部物资管理流程,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分级管理、集中比质比价采购、质量监督及结算的闭环管理原则。(二)项目部材料实行目标成本控制,遵循“预算管理、落实责任、专项控管、合理投入、循环利用”的原则。(三)采购的物资要符合“合理库存及适用性原则,避免材料使用中的功能过剩及物资积压现象”。(四)对各项目部实行采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的物资供应管理体制。第二条 采购计划管理(一)每月20 日前,各项目部向托管处上报下月物资需求计划,5 日前上报月度材料补充需求计划,各单位报送的月度物资需求计划表必须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上月消耗量、库存量、下月需求量,物资申报计划要经项目部单位主管签字确认。(二)托管处接到各项目部材料需求计划后,及时核实规格、型号及使用的合理性,并与各项目部报送的库存物资核对后,将需要购买的物资进行汇总、预算资金并签字确认后,每月25 日前报矿财务科、对外开发办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照招投标范围实施采购。(三)需求计划确定后,项目部根据生产需求,及时催办物资,每周核销已到货需求计划、催办未到货需求计划,月度分析物资兑现率。第三条 采购管理(一)矿成立异地项目部物资比价采购领导小组,分管异地副矿长任组长,下设管理办公室,经营副总任办公室主任,企管科、审计科、财务科、纪委、总调度室、供应科负责人为成员,对常用、量大、价高材料进行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厂家、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二)项目部、托管处要充分了解当地物资信息及相应的供应厂商,建立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基础信息库,量大价高材料供应厂家应不少于五家,确保参与物资集中招标厂家不少于三家。(三)实行资质准入制,参加竞标的供应商要将相关资质证明报企管科,企管科负责对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的供应商方可参加竞标。每季度企管科组织各项目部对供应厂商的供货及时性、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作为下一轮招议标供应商筛选的依据之一。(四)招标前,各项目部要根据生产实际将所需招标采购的物资明细报企管科。企管科要将拟招标的物资明细、市场价格、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招标方案等报招标办、领导小组、矿长。(五)招标小组确定招投标时间、地点后,提前一周通知供应商到现场竞标,未按时到会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六)招议标每半年进行一次。矿组织企管、财务、审计、纪委、机电、供应、总调、托管处、项目部等单位相关人员对异地项目部的常用生产物资进行招议标采购。(七)物资招标实行评委现场打分,当场宣布供应商。对需求量较大的常用物资可确定两家供应商,按最低报价签订合同。(八)招议标物资供应过程中,出现价格波动幅度达10%以上或供货商单方中止合同时,项目部需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托管处签署意见,由托管处报企管科,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招标办及领导小组,根据反馈的审核意见再作相应调整。(九)比质比价物资采购,根据项目部提供的供应商物资信息、招标评委在当地调查信息、参考矿本部的价格信息,确定供应商及物资价格。(十)矿控物品的购买按矿发2 号文规定执行。(十一)日常办公、生活用品、零星材料由项目部按照矿规定的比价程序进行采购。(十二)临时性生产应急物资,项目部以书面形式(报告须注明物资的用途、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经项目部主管、托管处长签字确认报企管科后,方可按矿规定程序自主组织采购。采购合同由项目部主管签字,按矿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十三)各类物资采购确保原始凭证要真实且符合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否则不予结算。(十四)各项目部要设立物资采购专用公示栏,对招投标、比质比价、自行采购物资的规格、数量、价格、参加人员及比价过程进行全公开、公示。(十五)采购合同由项目部主管签字,按矿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审批手续。第四条 物资的验收管理(一)各项目部配备专(兼)职验收人员。到货物资由项目部领导、验收员、库管员、工会代表进行规格、质量、数量等内容的检查验收,并共同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字。验收人员要及时向供应厂商索取必要的产品技术资料、质量证明文件等并妥善保管。(二)验收员、库管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规范的填制各种单据、凭证,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种物资信息,及时登记台帐或录入计算机。(三)各类入库、领用等凭证及各类材料管理台帐要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对错误之处的修改要按照财务记帐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凭证和台帐要分类妥善保管,需要销毁时报矿批准后统一处理。(四)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或品种、规格型号出现差错时,项目部要及时与厂商联系协调处理,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异地托管处。第五条 材料仓储管理(一)各项目部要根据库存材料的性能和特点进行合理储存,做到保质、保量、保安全。要建立安全库存预警机制,要根据物资自身特点及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安全库存数量。(二)对不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的材料要分开码放整齐,怕潮湿物品要上盖下垫,有保质期限的材料,按先后顺序码放,做到先进先出。(三)库存物资要达到数量、质量、帐表清。(四)每月1 日,项目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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