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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共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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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共2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含上游工业园、金桥工业港、火车站工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会专家组咨询后报县规委会和县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会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表2-1序号兼容性质 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 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C2C3。C4M1M2。M3W1W2UG1居住用地R×××××2商业、金融业用地C2×××××3行政办公C1××××××4教科文卫用地C3×××××××5工业用地M×××××6仓储用地W××××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第八条 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统一开发规划;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应不低于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二)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 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 高层非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建设项目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1.51.2-2.51.82.5-3.52.23.5-4.52.64.5以上3.0第十条 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2-3分区高度(米)平地(5º以下)坡地(5º-15º)坡地(15º-25º)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旧城区商业中心以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80150(中央商务区)6.018%60804.020%50603.320%40502.822%30402.524%24302.2 28%24米以下2.0 30%新区60803.518%3.217%2.716%50603.020%2.718%2.216%40502.522%2.220%2.018%30402.222%1.820%1.820%24302.224%1.622%1.620%24米以下1.830%1.624%1.320%16米以下1.530%1.224%0.620%11米以下0.510%0.36%注: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1,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2,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3,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4,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表中的高度上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上限值,高度下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下限值,中间高度对应的容量值采用内插法确定。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表2-4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 1.5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 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 1.5 工业用地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重工业0.5轻工业0.9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第十一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4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施。 (二)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 (三)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600平方米且小于12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5%。(四)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2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10%。(五)城市公园的公共绿地内设配建设施按国家设计规范确定建设密度指标。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3-1控制。 表3-1 间 建 距 筑建 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正面)短边(山墙)主要朝向(正面)次要朝向(侧面)多低层建筑长边(正面)旧城区:0.8H新区:1.1H且低层相对:6米多层对多层、低层:12米低层相对:6米多层相对:10米多层对低层:8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1H(多),且18米1.3H(低),且13米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27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短边(山墙) 4.0米(不开窗) 6.0米(开窗)0.25 H(高),且13米9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正面)0.5H(高),且27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8米次要朝向(侧面)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低层建筑计算高度。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3、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二)当居住建筑与南北方向呈一定角度布置时,建筑间距按表3-2进行折减。 表3-2建筑间夹角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1.0L0.9L0.8L0.9L按表3-1正面对側面(短边)规定控制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 L为正南向两栋建筑间的间距。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间 朝 距 向朝 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正面)短边(山墙)主要朝向(正面)次要朝向(侧面)多低层建筑长边(正面)旧城区:0.7H新区:1.0H且:6.0米低层相对:6米多层对低层:8米,多层相对:10米,1.0H(多)且13米13米短边(山墙) 4.0米(不开窗) 6.0米(开窗)9.0米 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正面)0.3H(高)且21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次要朝向(侧面)13米表3-3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3-3要求控制。第十六条 当两幢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平均间距应符合表3-1、表3-3要求,且最窄处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3-4、35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表3-4建筑类型建筑朝向退让地界距离最小距离(米)退让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绿线新区旧城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正面)旧城0.4H4.0(低层)5.0(多层)0.25H且不小于5米5米新城0.55H多、低层山墙(側面)3.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0.25H13.50.2H且不小于10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8米高层次要朝向(側面)0.2H9.0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正面)0.5H4.0(低层)5.0(多层)0.25H且不小于5米5米多、低层山墙(側面)4.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0.2H13.00.2H且不小于10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10米高层次要朝向(側面)0.15H9.0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H2.05米5米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2、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3、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4、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表35类别退让距离芝溪河(米)一般堰渠(米)旧城65新区126注:蓝线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6的要求,建筑后退高压线不小于表37的要求。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 (含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划定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6道路(含绿化带)红线宽度D(米)道 路(米)交叉口(米)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D40旧城区510 10(20)15(30)新 区815 15(30)20(40)D<40旧城区38 8(16)12(25)新 区510 10(25)15(35)注: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大于0.8m;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6、当两条道路宽度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国道公路(规划建设区除外)不小于30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8、建筑后退城市桥梁(立交桥)红线按括号尺寸控制。建筑后退高压线表3-7线路电压类别10kv10kv110kv(不含10KV)110kv220kv建筑物退让距离旧城4.0m8.0m12.0m新区5.0m10.0m15.0m注:表中数据为高压线边导线距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四章 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4-1控制。表41建设项目绿地率居住建筑旧城区25%,新区30%综合商业建筑10%公共设施建筑15%工业建筑10%科教文卫类建筑35%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10%注:1、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或补交异地绿化费;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建设单位用地的城市绿带,其绿地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3、建设工程或居住小区内的绿化规划设计应明确树种、胸径、间距、草坪草种和所占面积或折算面积。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小区、组团应设置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指标按表4-2控制。表4-2 项目建筑规模(平方米)绿地面积(平方米)全民健身设施2万以下按人均0.5平方米且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24万600(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健身活动场面积旧城区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其它区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为单位递增,每增加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活动场所面积增加100平方米410万1100(平方米)1020万2000(平方米)20万以上4000(平方米)注:1、居住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应将集中绿地的35%临城市道路、河堤设置,利用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顶板高度应低于附近室外地坪0.7米。2、单栋建筑可不设置公共绿地。宅间绿地不计入公共绿地。第二十二条 草坪砖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15%计入绿地,室外树荫式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第二十三条 绿化覆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可按表4-3执行。 表4-3树径(厘米)510102020303040405050以上折算面积(平方米/株)1.52.5471116注:1、位于小区内的集中绿地和临街、临河的集中绿地建设,绿化应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集中绿地面积的计算范围不超出道路红线。2、5米以下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5折算,5米至12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3折算,12米至19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15折算。19米以上屋顶绿化不折算。垂直绿化按垂直绿化面积的0.2折算成绿地面积。第二十四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蓬溪县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区沿芝溪河距蓝线50米以内不得布置高层建筑,旧城区在周边间距达不到规范的情况下不得布置高层建筑。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相应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二十五条 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高度的70%,桃花山、黑塔山、书案山、继勋公园等山上建筑高度控制在11米以下。 第二十六条 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第二十七条 建筑景观(一)低层、多层建筑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建筑高宽比不宜小于2,一般不宜做板式高层建筑。(二)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生活阳台、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防护栏、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三)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四)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玻璃、钢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外墙色彩搭配应符合县城建筑风貌规划,宜丰富多样、生动活泼,体现蓬溪“书法之乡”深厚的文化内涵,方案应报县规划局审批后实行。(五)住宅建筑景观要求:1、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原则上作坡屋顶处理。2、高层住宅建筑形式宜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注重建筑顶部造型设计,达到美观的效果。(六)公共建筑景观要求:造型宜现代,富有个性,应对建筑屋顶、墙身、阳台、外廊、入口、雨蓬、台基等细部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新区、工业园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亮化夜景工程可与城市广告、建筑名称等结合设置。城市道路、广场、人流聚集点(滞留点),应作专业夜景灯光设计;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夜景灯光效果应纳入建筑方案整体设计,并同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城市道路路灯作为城区夜景灯光骨架,同一道路的灯杆、灯具、灯型、色彩、亮度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形式可有所变化,达到一街一景。住宅小区内禁止设置强光灯箱、霓虹灯第五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配置小学、幼儿园、社区、医疗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商业、金融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市政配套设施、配电设施、垃圾收放点、公共厕所、物业管理等设施。并符合表5-1的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表5-1建筑面积(规划区域构成)教育(小学、中学)幼儿园社区服务医疗卫生公共厕所化粪池面积()规模面积()面积()面积()规模面积()3万-5万平方米_1个200100_按常住人口0.95立方米/人计算,且不能在小区内集中一处布置。5万-10万平方米_1个400150601个3010万-20万平方米8001个6003001301个4020万平方米以上20002个9005002502个6030万平方米以上35002个15008005002个8040万平方米以上50003个200010007003个100注: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设置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房(含门卫室),且不得设置于地下室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按2设置物管用房(其中地面建筑不得小于100平方米);2、社区服务含居委会用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3、教育规模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医疗卫生点布置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4、表中面积控制指标按规划区域构成的建设面积规模确定,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建设时应从配建设施开始建设。第三十条 其它类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按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人口规模等配置要求设置,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等。第三十一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三十二条 城区和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城区停车设施必须综合考虑路面结构、绿化、照明、排水及必要的附属设施的设计,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一般宜设置在次干道上,如需要在主干道设置出入口,则应远离干道交叉口并用专用通道与主干道相连;主干道路旁不应设置路边停车带,次干道、支路旁设置路边停车带时,应布置为港湾式(16-20平方米/停车位)。(一)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应不得低于表5-2。 表5-2 类型机动车(辆/100户)非机动车(辆/100户)旧城区其他区高标准住宅区5060A140平方米40501090平方米A<140平方米304020A<90平方米以下及村改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203040注:1、高标准住宅区指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别墅配建机动车每户1.5辆。2、 A表示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住宅套型面积未定时宜按:一个机动停车泊位/250平方米居住面积要求设置。3、停车位在30个以上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1/2。(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 表5-3类别机动车(车位/1000平方米)非机动车(车位/1000平方米)综合商业建筑54公共设施建筑2010办公建筑5 4工业建筑3科教文卫类建筑610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5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当量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2、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中、小学校可不设置机动车位。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二)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米。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0公共建筑(含底商、办公类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和规划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块竖向设计,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不超过0.45米。第三十六条 消防道路要求(一) 当建筑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二) 沿街建筑应设连接街道和内院的通道,其间距不大于80米(可结合楼梯间设置);(三) 建筑物内开设的消防车道,净高与净宽均应大于4米;(四) 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尺度应15×15米;(五) 高层建筑宜设环形车道,或沿两长边设消防车道;(六) 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的会堂、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博物馆、商场,宜设环形车道。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一) 公共汽车站距离:城区线:500-800米;郊区线:800-1000米;(二) 公共交通站点服务面积:以半径300m计算,不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半径500m计算,不小于90;(三) 路段上公交停靠站应从交叉口相应后退一定的距离,同向换乘距离50m,异向换乘距离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方向迎面错开30m;(四)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设置的公交停靠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米;(五) 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双车道公路上的公交停靠站不应占用行车道,应采用港湾式布置,进深宽度1.53.5米,总长度(含渐变段)40.060.0米。第三十八条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并宜地下敷设。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新、扩、改建道路应实行雨、污分流。(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50289-98)表2.2.9规定。(五)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之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50289-98)表2.2.1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九年八月 日附录 一、名词解释1、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3、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4、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1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3层的建筑。 5、多层建筑:6层及6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小于24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包括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6、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居住建筑及工业、民用建筑。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8、居住建筑:住宅、别墅、底商住宅等。底商住宅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9、配套生活用房:指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同所属的用地性质。为避免产生歧义,在正式报建文件及行政审批中不出现“公寓”表述。10、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11、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 12、公 寓:特指位于旧城区,三层(含三层)以下设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三层以上设住宅用房的综合楼。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 13、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的各类朝向。 14、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指可设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阴台)的建筑朝向,高层建筑次要朝向不设外凸阳台。 15、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6米的边。 16、多、低层建筑短边(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6米的边。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17、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11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18、底层架空:架空部分面积不小于该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60%,架空层梁下最小净空不小于2.4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19、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20、红线: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用地红线:各类建设用地规划边界线。21、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22、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23、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24、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25、旧城区:包上、中、下河街,东街,南北街,西街和蜀北上路以内的围合范围。26、新区:除旧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域。二、计算规则1、容积率计算: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用作永久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阳台(含阴台)面积的一半。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并通过出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包括外临的规划道路的一半和通过同一地块内的城市规划道路的面积。3、建筑高度计算: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在30度至45度范围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余坡度,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应控制高度的区域除外。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层高高度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居住建筑按3米计算,办公类建筑按3.3米计算,商业类建筑按4.5米计算。4、建筑高宽比:是确定高层建筑体量的指标;高指高层建筑的高度,宽指高层建筑的长边。 5、建筑间距计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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