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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处理的咨询报告(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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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处理的咨询报告(共1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公司住房补贴所得税处理咨 询 报 告*公司: 贵公司委托我们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希望我们从专业的角度,对贵公司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的所得税处理提出咨询意见。我们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与该项委托业务有关的咨询程序,研究了有关的国家税务政策及其相关法规,并将我们形成的咨询意见与山东省地税局、菏泽市地税局进行了协调、沟通,省市地税机关充分肯定了我们的咨询意见。现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咨询问题报告如下:一、报告目的 根据贵公司的期望,我们制作本报告旨在达到以下目的: (一)、使贵公司对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能够较全面理解、掌握; (二)、对贵公司提出的咨询问题进行税务分析,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建议。二、住房补贴的政策演变住房补贴是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是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改变为货币分配的产物。(一)、住房补贴最早的表现形式是住房券199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8】号)规定:“公房租金提高后,需要相应给住公房职工发住房券。为了便于今后住房券逐步进入职工工资,特别是考虑到在住房、工资方面有关历史情况,发放住房券以采用比例法为宜。按全市职工平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平均新增租金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计算出住房券发券额占工资的比例,即发券系数。发券系数乘职工本人计券工资基数,就是职工应得的住房券金额。由于各地住房水平差距较大,各地发放住房券系数会有高有低。为了使今后各地住房券进人工资数大致平衡,需要进行宏观控制。根据测算,发券系数应控制在以内。各个城市要按职工平均使用面积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的实际数据测定发券系数,坚持发放的住房券总额与新增加的租金总额持平。城市之间发券系数的差别,在今后住房券理入工资时,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予以合理调整。对职工发住房券,可采取转账结算的办法,不直接给个人发现金。住房券只能用于交纳新增租金,不得抵交老租金,如有结余可存入银行,作为个人购、建房基金,不得冲击其他消费品市场”。这就是住房补贴的雏形,并将发券比例定为职工本人计券工资基数25%以内。(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此文件规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制定权下放给地方政府。(三)、山东省住房补贴政策1、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法定工资25%计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号)规定:第四条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第八条规定自年月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作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第九条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发放到规定年限。第十条规定职工住房补贴(指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2、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按月随工资直接发放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从以上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住房补贴由最初的住房券演变而来,并由住房券不计入工资总额发展到住房补贴计入工资总额,由住房补贴不发给个人进行“专户储存”到按月随工资发放。三、住房补贴的计算(一)、计发基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计算发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号)规定: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二)、计发比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号)规定: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20007号)规定:我省从1998年1月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在购买住房时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并从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列入工资,按月基本工资的25发放。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四、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规定: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五、住房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139号虽已废止,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精神是:将发放的住房补贴计入工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国发199443号也规定住房补贴要理入职工工资,这与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20007号)规定的从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列入工资,按月基本工资的25发放是相符的。实行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其中关于住房部分应该是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按月基本工资的25发放的住房补贴可能比按工资总额的14%列支的福利费还多,这样将住房补贴计入福利费也违背常理。六、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规定: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个人发放或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件对住房补贴免税规定本来就是违背上位法的越权减免税政策,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25号)已将其废止,并规定“对于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174号)规定:胜利油田及齐鲁石化系统实施住房补贴集中管理,将按月提取的住房补贴存入职工个人专户存储,参照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计算利息,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提取使用住房补贴,以及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返还住房补贴。上述做法是将按月随工资薪金发放的住房补贴改为集中管理,有条件提取使用,其实质属于“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等有关规定,上述采取以个人专户存储、集中管理方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范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七、咨询意见(一)、企业所得税方面:贵公司按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都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问题:1、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基数是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而不是职工的工资总额;2、我市计发住房补贴的比例是25%;3、超过上述比例、基数计发的住房补贴,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八、报告使用及局限性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内部参考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如未经郓城县水浒税务师事务所的书面同意,请勿将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其他场合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复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本次税务咨询服务并不构成对对贵公司税务事项全面复核。此外,本报告不能涵盖对贵公司在生产经营期所有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对于本报告中未涉及到的税务风险和其它经营管理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给贵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我们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报告的专业意见,是现在对现行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实务的理解,如果这些基础日后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我们的专业意见的结果。在我们正式向贵公司递交本报告之日后,因发生以上基础变更而对本报告专业意见产生的影响,我们将不负主动更新和修正的责任。我们建议贵公司定期与我们联系,征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情况的变更是否影响到本报告专业意见。 我们仅限于向贵公司提供专业分析和专业建议,如果贵公司希望我们协助实施相关专业建议或有其他服务项目,我们非常愿意为贵公司提供进一步的专业服务。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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