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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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1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安委会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 (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组织考核。 (四)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相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承担省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承办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省安全监管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指导并监督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定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煤矿企业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承担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有关工作。 11.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3.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4.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和省际间交流与合作。 16.承担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省安委办的主要职责。 17.承担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尾矿库隐患治理联席会议、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8.承办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制定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3.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按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能源局 1.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 2.指导能源行业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创新,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 3.严格按照国家、省批准的煤炭矿区规划,审核新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条件,协同相关部门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4.负责煤炭生产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煤矿矿长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负责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省教育厅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直属院校、职业教育的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所需的专门人才。 4.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单位教育设施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5.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省科技厅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的主体。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指导全省工业(含军工企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将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项目核准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许可、安全许可、销售许可。 4.负责省内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管理,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等业务的用频安全。 5.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6.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省公安厅 1.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安全技术检验、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已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出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并提出治理措施、意见;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应用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测监控系统、GPS等,加强动态监管。 2.负责对全省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5.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6.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贵州煤监局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5.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6.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8.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证颁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0.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12.承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省监察厅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九)省司法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督促监狱、劳动教育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省监狱局 1.负责监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监狱企业的安全检查。 2.负责监狱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十)省财政厅 1.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编制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 7.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8.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9.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 1.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三)省环境保护厅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运输、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指导、环境应急监测和相关防护、善后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代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4.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因素。 2.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施工工地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依法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 4.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5.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省交通运输厅 1.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GPS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2.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公路、水路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辖内河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6.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负责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公路的危险路段有计划进行改造。 7.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省农委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农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3.负责农机作业安全、维修管理、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6.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省水利厅 1.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利水库、中小型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水利行业水库库区水利工程设施、水闸、船闸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监督水利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4.负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省商务厅 1.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全省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省卫生厅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消费环节、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食品消费环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食品消费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和食品消费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省林业厅 1.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2.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一)省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二)省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5.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有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省质监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按规定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四)省广电局 1.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落实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省旅游局 1.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六)省粮食局 1.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 2.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七)省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承办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解释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省政府办公厅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4.承办申请省政府裁决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八)省地矿局 1.负责所属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开展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3.积极开展本系统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有效防范职业危害。 (二十九)省烟草专卖局 负责烟草商业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商业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十)省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演变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易燃易爆化工项目雷电风险评估工作。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一)民航贵州安监局 1.负责所辖区域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所辖区域民用机场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4.按规定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三十二)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 1.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管理所辖区域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等有关工作。组织制定所辖区域铁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3.承担所辖区域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5.负责所辖区域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三)贵州保监局 1.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2.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做好理赔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三十四)贵阳电监办 1.负责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监管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电力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3.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4.负责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承担大型水电和火电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6.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五)省政府新闻办 1.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协调贵州日报报业集团、贵州电视台、贵州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推动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的新闻报道工作。 3.及时协调涉事部门就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政府应对措施等发布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十六)省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省直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由部门管理的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单位,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