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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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摘要:行政管理、行政管与“以人为本”,是三个不同概念的命题。行政管理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的管理;行政管理学指的是对行政管理学科进行的研究;“以人为本”指的是在从事某项工作时考虑的对象必须以人为中心,不能脱离人这个根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却并非完全相互融合、相互统一,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关键词: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以人为本 Abstract: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cience and “humanist”,is three different concept propositions.The administration refers is Country Administrative organ the management which carries on to all levels of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cience refers is the research which carries on to the administration discipline;The object which “humanist” refers is when is engaged in some work considered to have take the human as the center,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human this basis.But,in the practical work,the administration,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cience with “humanist” by no means completely mutually fuses actually,unifies mutually,sometimes even is opposes mutually.Key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science Humanist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是三个不同概念的命题。行政管理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的管理;行政管理学指的是对行政管理学科进行的研究;“以人为本”指的是在从事某项工作时考虑的对象必须以人为中心,不能脱离人这个根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却并非完全相互融合、相互统一,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 之所以有这个话题,缘于笔者有幸参加了某大学行政管理高级研修班学习,聆听了专家、学者、教授的授课,对教授们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获得了自己的一些见解,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有了自己更为独特的见解。譬如通过学习行政管理,我便有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并通过实践予以对比、思考,觉得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的关系以及在定义上存在着一定的缺失空间。下面谨将自己的体会和看法予以提出,就教于方家、学者。 1.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引出的话题 我在开头语中已经说过,行政管理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指的是研究行政管理的一门学问,或者说是从理论上研究探讨行政管理的一门学问。简言之,行政管理指的是实践活动,行政管理学指的是理论研究活动。从的观点看,理论与实践是一对孪生姐妹,她们是一对互相结合、互相统一的整体,缺乏了任何一个部分,事物的结果,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即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不能脱离实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学中的一些说法却又是无法统一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关于这一点,我有许多实践经历和体会。 我曾在一个大县担任过县委主要领导职务,在工作实践中遇到过许多实际问题,而遇到的这些实际问题,都有着极其独特的特殊性,用一般的理论去解释是完全解释不了的,更无法用这些理论去指导、解决问题。譬如我们处理一些上访问题,就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可以说,在信访条例出台以前的若干年前,上访现象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问题,更不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自从信访条例出台以及“以人为本”的观点提出以后,这种社会现象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一般的社会现象到社会问题,甚至发展到严峻的社会问题。其严峻的程度有如下几个突出表现: 一是由一般的个体性上访发展到群体性的上访,甚至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 二是由一般的偶然性上访发展到必然性上访; 三是由一般的暂时性上访发展到没完没了的长期性上访; 四是由一般的反映问题型、要求解决问题型上访发展到无理取闹型和要挟型上访; 五是由一般的逐级型上访发展到越级型上访,甚至发展到直接到中央上访的“通天”型上访; 六是由一般的常规性上访发展到非常规性的逆反型上访; 七是由一般的零散式上访发展到集会式的示威游行型上访; 八是由一般的有问题解决不了须由政府干预方解决得了才上访、没问题不上访发展到有问题没问题都上访的“专业户”型的上访; 九是“闹而优则财”型的上访; 十是“乱世出英雄”型的上访。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十种如此严峻的情况?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的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种: 1.1信访条例个别条款的不合理性和欠科学性,为上述现象的产生留下了政策空间。信访条例中,有这么一些具体的内容:如果哪个地方出现了越级上访的情况,哪个地方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前往处置,把越级上访的人带回来,有车的派车专车接回,没车的报销车旅费、食宿费。这些条款一出,立即就出现了如下几种上访类型: 一是产生了上访“专业户”。产生上访“专业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信访条例中出现的上述条款,一些心术不正的人,特别是比较贫困落后的基层乡村中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就抓住“条例”中出现的这些政策空间,产生了一些不正常的心理。在相当一部分人的一生中,有些可能一辈子都没有机会到北京去,即使有机会去,也要个人出钱掏腰包,如果借助信访条例出现的这个政策空间,既可以到北京去“潇洒走一回”,又可以自己不掏腰包,百分之百的“公费”,岂不美哉妙哉? 由于有了这个政策空间和由于这个政策空间产生的不正常心理,一些人“初试锋芒”,“首战告捷”,尝到了“甜头”,便故伎重演,频繁出招,凡有人想“生事”,都主动包揽事务,以便借机上访,达到“公费旅游”的目的。 二是产生了“闹而优则财”者。“闹而优则财”者比单纯“公费旅游”者更为可恶。“闹而优则财”者除了希图得到“公费旅游”的享受外,还要从中达到发财的目的。其基本手法有,大凡乡中有人有事,“闹而优则财”者便将这些人集中起来,借代这些人上访、为这些人鸣不平之名,要这些人凑交上访经费,然后又在上访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大诉其苦,大鸣不平,以祈博得同情,骗取补贴,骗取不了经济补贴的,就装穷叫苦,说回家的车旅费都没有了,要求补贴车旅费,从而达到敛财之目的。 1.2信访条例部分领导责任条款也为一些好事之徒提供了一些可钻的政策空子。除了信访条例规定的一些领导责任内容外,一些地方性的补充规定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哪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哪个地方的领导就要受到处分、处罚,有的还实行“一票否决制”,规定哪个地方出现了上访事件,哪个地方的领导当年就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提拔、晋薪、晋级。如此一来,一些居心不良的好事之徒就借机起事,还有一些人对某个领导有意见,就故意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惹事生非,蓄意制造麻烦,制造难题,制造事端,制造阻力,让某个领导出丑,让某个领导添乱。由于怕造成不良后果,负一些比较“冤枉”的责任,加上当前反复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一些不法之徒便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为着他们个人的利益,不断地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不断地向政府要价,而一些领导怕把事情闹大,构成不和谐因素,便息事宁人,采取了一些谦让的做法。这些居心不良之徒抓住部分领导的这种心理以及政策的空子,便更加变本加厉,制造事端,使信访工作成了当前令各级组织和领导比较头痛、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除此之外,上述其它现象也与信访条例出现的一些政策空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当然,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到信访条例出现的政策空间上,但这却比较明显和比较集中地反映出一个突出问题,即信访条例的确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政策空间,某些具体的条款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欠准确性、欠合理性和欠科学性。2.“以人为本”面临的挑战 “以人为本”是近年来党中央根据国情以及中国新时期、新特点提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指导方针。客观地说,这个观点的提出,是中国社会到一个高度的必然结果,是发展观的一个基本内容和基本体现,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站在时代的高度而实行的新的治国理念,应该说,是深得人心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以人为本”并非是一件罗曼蒂克的事,它也遇到了不少在理论上无法解答和无法解决的问题,并面临着一连串严峻的挑战。 当前,我们国家的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转型时期,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诸如征地、拆迁、住房、失业、就业、医疗保障、入学读书、社会治安,等等,问题多多,不一而足。在这些问题当中,有一些是客观的、实际的、合理的,政府和政府部门是有一定的责任去帮助解决的;但是,有一些问题并不一定都是合理的,有一些甚至是无理的、苛刻的;更有甚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是对改革开放不满的人,总是寻找机会,对开放改革给予制造麻烦、制造阻力,有的甚至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公开叫板政府,与政府对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向政府要价。每每此时,我们的一些领导、单位和团体,本着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宗旨,根据实际情况,总会前往现场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本来,这个实际的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实际行动的具体体现,可是,这个良好的愿望,却被一些私欲膨胀、动机不纯的人歪曲了,强奸了。他们誓死不与政府配合,施展诸多刁难手段,有的甚至借问题得不到解决之名,发动不法之徒冲击党政机关,毁坏公共财物,拦路设置路障,制造阻塞,等等,手段极其恶劣,影响极其败坏。如果他们的目的和愿望没有达到,他们还会反咬一口,说我们的政府不“以人为本”。可见,“以人为本”在这个时候已被坏人利用了。 这些人为什么能够和敢于利用“以人为本”来叫板政府?我敢大胆、其实也是客观地说,“以人为本”本身的定义就存在着一定的缺失空间,即不甚完整,也可以说还欠科学性,或者说是欠准确的科学性。何以见得?其实理由很简单: 首先,人除了可以从性别上分外,还可以从品质上分,即有好人和坏人之分。如果再分细一点,即有好人、比较好的人、非常好的人、极好的人和一般的人、中间的人、不好不坏的人以及坏人、比较坏的人、非常坏的人、极坏的人之分。从这个分析上看,则“以人为本”中的“人”涵盖了所有的人,即好、中、差、坏的人都包含在内了。那么,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即“以人为本”中的“人”和“本”,包不包括坏人在内?如果包括在内,这不但有违道德规范,而且有违规范。因为从法律的规范上看,对于坏人我们是不能以他们为“本”的,而且,对于坏人,我们不但不能以他们为“本”,而且当他们触犯到一定的法律程度时,我们还要对他们绳之以法,严重的还要剥夺他们的权利,直至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中的“人”和“本”,无论是从内延还是外延上分析和理解,都是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的,其涵盖面也并非涵盖所有的人,坏人,应该是不包含其内、也不可以包含其内的。 其次,从事物发展的上看,人的品性是可变的。今天的好人,明天有的也有可能变成坏人;今天的坏人,明天有的也有可能被改造成好人。就是说,今天的好人,我们在处理他们发生的问题和矛盾的时候,必须以他和他们的利益为本,明天他变坏了,我们就不能够以他和他们的利益为本了。从这个分析上看,“以人为本”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人的性质发生的变化而变化。确切地说,“以人为本”的准确而科学的提法,应该是“以好人为本”,以好人的利益为本,否则,“以人为本”的原始意义和出发点便变味了。 其三,理论与实际没有很好地相结合,有时甚至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脱节现象。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当某种观点刚刚提出的时候,到底这个观点对不对,提出的概念准确不准确,意思完整不完整,定义科学不科学,符不符合客观实际?在还没有得到实践证明之前,人们往往带有比较明显的盲目性。但是,这种盲目性,有时却大行其道,并且被过分渲染。这些过分渲染的结果,往往与实际不相吻合,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完完全全无法指导实践,更加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当一些问题在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同时,我们一些同志往往又喜欢套用一些理论去概括、描绘和指导实践,结果,问题不但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有时甚至越搞越糟。这就是理论脱离实际的结果。这种结果,正印证了“理论上讲得通,实际上行不通”这句话的客观性和严酷性。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实际和认识,我以为,“以人为本”的定义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失空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起码在提法上欠准确性和欠科学性,在逻辑上,也容易被误解和曲解,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