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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风管理奖惩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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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风管理奖惩规定(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众安康中医骨科医院行风管理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学管理,“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院的行风建设,维持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提高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特制订众安康中医骨科医院行风管理奖惩规定。第二条: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文明行医、廉洁奉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关于医院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关于行风、职业道德纪律奖惩规定和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结合医院发展的实际,对有关条款进行了整理、充实和适当的修改,制定出此规定。第四条:本规定中所采取的各项经济奖惩措施,只是加强医院管理、树立良好风气的手段之一,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必须与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体职工要明确其目的、意义、主动做好配合工作。第五条:本规定中各项条款,除明确规定的以外,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进修、实习人员也应自觉遵守此规定。第六条:凡职工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以及有关行政、纪律处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不在此例。第二章 奖 励第七条:对在医院建设和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医院除给予精神鼓励和表彰外,将同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1、被评为市、区级先进集体和市以上“医德医风先进个人”者。2、被评为院先进个人和在突发事件、重大抢救过程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者。3、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受到患者一致称赞者。4、一贯廉洁行医,廉洁从政,谢绝宴请,拒收或主动上缴礼品、礼金,且表现突出者。5、医德高尚,多次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扬或人民群众、社会舆论赞扬者。6、其他行为应予以奖励者。第八条:不同级别奖励的额度1、医院被上级授予市、区级先进或文明单位称号,一次性奖励期内在职在岗员工每人500-1000元。2、科室被评为市、区级先进集体的,一次性奖励全科期内在职人员每人5001000元。3、职工被评为院先进个人(工作者)年终一次性奖励500元;区级先进个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单项先进50元);市级先进个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国家级先进个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4、职工代表医院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级各类比赛获得优胜的,根据获奖等次和参加人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每人:500-2000元;市级每人:200-1000元;区级每人:100-500元;院级每人:50-200元,具体奖励数额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5、凡在上级举办的各类单项比赛中获奖,上级已给予奖励的医院不重复奖励。6、服务优良,受到病人表扬、锦旗一面奖励100元,表扬信个人奖励80元,表扬集体奖励每人50元。7、受到新闻媒体公开表扬者奖励500-2000元。8、对拾金不昧者,视情给予100-1000元奖励。9、廉洁自律,多次拒收或主动上交“红包”、“回扣”、“好处费”、“手续费”,且表现突出者,根据情况发给廉洁奖200-1000元。10、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仍能正确处理,不影响工作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发给委屈奖100-500元。11、职工主动参与抢险救灾或重大事故抢救,以及避免灾害性事件发生,表现突出者奖励100-500元。12、职工见义勇为,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集体利益和国家、人民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13、科技进步奖:经向医务部申报由院领导批准实施并评为院等级的新项目、新技术,医院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对技术难度大、效益显著的将给予技术创新奖(重大贡献奖)5000-10000元。14、信息情报奖:职工为医院的建设发展提供有价值的经济、医疗技术信息情报(以书面形式为准)经采纳实施并产生较好效益,一次性奖励提供者5000-10000元。第三章 处 罚第九条:对于违反行风规范和劳动纪律规定的行为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必要时还应给予行政处理。1、对待病人有“生、冷、硬、顶”现象,语言不文明不规范,与病人或家属争吵,给予下岗处理。2、对待病人有“推、拖”现象,不按医疗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服务,影响病人的治疗和抢救,视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岗处理。3、不遵守劳动纪律,有迟到早退行为者,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20分钟以上处罚50元,超过30分钟以上按旷工论处。4、上班离开岗位溜班窜岗者和脱岗外出或未能按时接班者发现一次处罚50元(若离岗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论处)。注:下列情况可不作脱岗处理A、工作期间因事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并经同意后离岗者。B、有去向留条,并能在20分钟内返回者。5、旷工者给予下述处理,旷工半天的处罚200元,旷工一天的处罚400元,旷工两天的处罚800元,旷工三天的处罚1000元。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医院有权除名。6、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看小说杂志等与业务无关的书籍,不得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发现一次处罚50-100元。若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打扑克、搓麻将、下棋、玩电脑游戏机、炒股等给予下岗处理。7、凡三班倒的临床科室夜班医护人员当班时间不得睡觉,违者每次处罚50元,若因睡觉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则加重处理。8、不准在收费处、门诊药房、治疗室等重要部门会客,发现一次处罚部门当班人员100元。9、职工在上班时间严禁饮酒、吸烟、吃零食,违者每人次处罚500元,若因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另行给予加重经济处罚。10、全院工作人员在上班时应严肃认真,着装规范,衣帽整洁,挂牌上岗。临床及医技科室人员不得浓装艳抹、戴耳环、戒指、穿响底鞋等从事医技操作,更不得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违规者一次处罚50元。11、在工作中以医谋私,经举报查实的,除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外,视情分别作以下处罚;(1)接受病人吃请,托病人办私事者,每例处罚200-500元。(2)索取、收受病人红包者,按数额2倍加罚,并给予下岗处理。(3)利用职务之便出具假诊断、假报告、假证明、假病历等,举报查实,每例处罚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下岗处理。(4)借他人之名为本人及亲属检查、治疗、开药者,一经发现按所用费用的3-10倍罚款,并退赔病人损失。若图私利将本院能开展的各种检查项目、处方转到外院检查或外购,对当事人按应收费用的10倍处罚。(5)业务往来,物资购销中收受“回扣”、“好处费”、“宣传费”、“开单费”,收费、挂号、住院处人员收费后不开具发票等行为,均视为贪污行为,除缴回原数额外,给予3倍罚款,并按市卫生局医务人员6不准规定处罚。(“回扣”、“好处费”、“宣传费”、“开单费”等若能如数上缴,将按院部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12、对医保患者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对各种不按规定的收费(包括多收或少收),一经发现,扣科室或个人100-1000元,多收部分不计入科室收入,退还病人,若受到媒体暴光的当事人将给予下岗处理。13、“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责任者,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要按“医疗卫生单位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暂行办法”进行赔偿:“单位损失不足500元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超过500元的以500元为赔偿基数,超过部份在2000元以内(包括2000元)再加超过部分的25%-30%赔偿;超过部份在2000元以上的,再加超过部份的15%-20%进行赔偿,责任赔偿最高数额不超过10000元”。14、职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的声誉,对本院同事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行为不得随便评说;医疗活动中有不妥,不得随便传播、妄加评论,应逐级反映或单独与其交流指出。对有意传播,影响医院声誉,有损单位形象和信誉的行为者,给予处罚100-500元的处罚。15、服务态度差,对病人冷落、讥笑、漫骂或有语言、行为不文明或与病人发生争吵的,一次性处罚50-200元。16、全院职工应互相配合,讲究团结。员工对科、院级领导的管理有意见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呈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应认真处理。如对处理仍有意见可向区卫生局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得在科室或院部吵闹。对吵闹者不管其有理还是无理,均先处罚100元,如影响医疗或办公、故意怠工、对威胁领导者、对动手打人者,一律给予下岗处理。17、药房或库房有药,不查找,随意回答病人无药,或多发、少发病人药,发现一次处罚100元;病人投诉经查实则给予下岗处理。18、病人在诊疗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如出现管理脱节或纠纷,由当事人的科室负责人或门诊办公室进行调解、处理,逐级汇报。不允许让患者直接找院长,激化医患矛盾,影响医院形象;一旦出现,处罚当事者200元。19、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在上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个人,视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造成不良后果者将按院部有关文件规定,加重处罚。20、对历年上级检查、通报批评的人员,又出现被通报批评的当事者或对同一问题重复出现通报批评的当事人,除给予经济加倍处罚外并给予下岗处理。 第四章 实施办法第十条:按管理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行政人员由办公室调查核实;医、技人员由医务部、门诊部负责;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后勤、财务人员分别由总务科、财务科负责。第十一条: 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本科室,分管部门,分管院长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原则上时间不超过一周,院长在接到报告后一周内召开院办公会讨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下岗员工将不再享受任何的工资待遇。第十三条:凡在年度内受到任何处罚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第十四条:职工违纪行为与科室、院部领导责任有关的,要另行行政处罚;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01日开始执行。众安康中医骨科医院2009年10月月21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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