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概述(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概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国主管证券市场的机构及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方式各异,对设立证券公司有不同的要求。证券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二类:审批制和注册制。审批制又称特许制,即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条件,由证券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可予以设立;注册制是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要求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人依法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资料,而没有实质性的限制条件,凡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基本条件者,通过向证券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即可申请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即实行的是审批制。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监管原则,即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具备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各单项业务许可证。设立证券公司基本条件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一)至(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上述(四)至(七)项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上述(四)至(七)项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以上限额)。另外,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主要的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证券经纪业务(包括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四大类。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各单项业务许可证。出于建立防火墙制度的需要,证券公司一般设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规范与管理上述四大类业务。基于融资或利用暂时闲置资金的需要,证券公司会大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借款、同业拆借等业务。这些业务统称为资金业务,其会对证券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1.1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业务,也称证券代理发行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根据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承销方式和包销承销方式,其中包销承销方式又包括全额包销、定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三种方式。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种类、市场需求状况、具体发行要求以及自身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选择。国内目前股票承销主要采用的是余额包销方式,它是指证券公司承诺在证券发行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包销。其实质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合。此外,投资银行业务还包括财务顾问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等。财务顾问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顾问,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利用其营业网点,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业务。与国际证券市场相比,国内券商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承销业务与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承销业务的一种延伸。随着证券市场的开放以及竞争的加剧,证券市场的创新尤其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将层出不穷,收购兼并业务、项目融资、创业资本融资以及其它创新业务将使投资银行业务摆脱目前主要局限于证券承销的局面。1.2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客户)的委托代投资者(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进行证券交易的操作资格,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场内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拥有席位的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来完成交易。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主要有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证券,其中占证券市场绝大部分的股票又分二类:第一类是人民币普通股(A股)、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业务;第二类是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代理买卖业务,B股是中国大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外币交易,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美元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港币交易。B股市场于一九九二年建立,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前,仅限外国投资者买卖,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后,B股市场对国内居民投资者开放。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之前必须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股东卡)和资金账号。证券账户,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由证券公司代办;资金账号是指证券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资金变动以及余额的权利凭证。投资者开户实行实名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开立证券账户的同时,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一个股东账户在某一时点必须且只能对应一个资金账户,即资金账户记录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资金变动以及非买卖证券如资金存取等引起的资金变动。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主要通过开立证券营业部,“等客户”上门开户,在美国等证券发达市场,证券公司并无大面积的豪华营业部,代之以大量的证券经纪人,方便快捷地为客户提供贴身服务,从而形成目标市场的不断细化,证券公司间各有特色。1.3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自行决定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等,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其与经纪业务的区别在于证券自营产生的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而经纪业务中证券买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1.4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的区别有:(1) 资金来源不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由委托方提供资金,证券自营业务由证券公司依法自筹资金。(2) 收益风险归属不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与风险由委托方承担,证券公司收取资产管理佣金。(3) 业务操作不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委托方名义开立账户,所有权归委托方,证券自营业务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账户,所有权归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区别在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由证券公司决定证券买卖的数量、时机等。与国际上大型证券公司相比,资产管理业务作为国内证券市场刚兴起的业务,各证券公司在实务中存在较多不规范之处,如提供保底收益,严重挪用客户资金,未按规定建立防火墙,与证券自营业务合谋损害客户利益等。事实上资产管理业务被国内券商视为变相的融资渠道。但在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资产管理业务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其管理的资产往往是自有资产的数十倍,科学的决策方法、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明确的市场地位,使得国外券商无须提供保底收益亦能获取客户的信任,业务发展迅速。随着创新试点券商的创新活动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已由原来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向集合理财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特殊的资产管理业务,其委托人较多,并且定额申购集合资产份额,由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集合资金托管于商业银行专户,集合投资资产托管于证券公司独立的交易席位上,便于理解,集合资产的经营模式类似于基金产品。1.5资金业务(1)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和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证券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对证券的持有方而言为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对资金的贷出方而言为买入返售证券业务。买入返售证券业务和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实质是一对反向的融资业务。目前该等业务采用的形式为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以及自动撮合,标的物(即抵押物)为标准券,即资金需求方售出国债标准券,资金供给方购入国债标准券,到期双方按约定价格进行反向交易,结清融资事项。标准券是指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公司席位上的国债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国债券(综合债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证券交易所每季度对国债现券折合标准券的折算比率调整一次。与一般证券交易不同的是卖出回购业务采用标价为年利率(如3.25%),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利息一年按360天计算,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利息一年按365天计算。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实行席位连通,即证券公司在所属的交易席位中确定一个为债券交易主席位,其它席位如需进行国债回购交易业务,应与债券主席位办理连通手续,共享标准券。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只有机构户才能进行。机构户指法人单位开立的证券账户,包括一般机构账户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账户。目前已开通企业债回购业务,规则同国债回购业务。在我国,国债回购的市场有银行间回购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回购市场。银行间回购市场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允许进入交易所回购市场;证券交易所回购市场的主体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这部分交易主体中仅有少数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允许进入银行间回购市场。(2) 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贷款是券商合法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对缓解券商资金压力具有一定帮助。股票质押贷款的缺点主要有质押物折扣比较大,收益性较差,限制条件多。(3) 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亦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一九八四年十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目前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主体有银行、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同业拆借市场的优点是交易成本低,市场集中,融资迅速;缺点是期限短,进入门槛高。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颁布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6创新业务创新业务,指创新试点证券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旨在开展未纳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或审批范围的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证券公司证券业务产品创新主要系指证券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变化,改进或变革现有业务或产品的创新行为,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等方面的创新。目前国内已开展的创新业务为创设权证、abs(资产抵押证券)、集合理财计划等。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