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修改(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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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修改(共1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东陵区(浑南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源头治理,确保东陵区(浑南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和沈阳市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指导意见(沈安监发201014号)等精神,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新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经营单位,指工业、仓储(物流)、商业以及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等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设施,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或减少、消除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技术措施等的总称。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 “三同时”,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根据项目危险及有害程度不同,分为审查制、备案制和登记制。 审查制即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安全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审核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审核。 备案制即安全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备案和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备案。 登记制即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登记。 第八条 下列危险、有害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查制。 (一)生物医药、材料、装备(零部件)制造等工业建设项目; (二)商贸物流、休闲娱乐、会展服务等重点商业建设项目; (三)农产品加工等规模农业建设项目; (四)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五)涉及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建设项目; (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危险、有害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下列危险、有害程度不高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物联网、云计算、智能交通等产业建设项目; (二)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公共事业建设项目; (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危险、有害程度不高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下列危险、有害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制。 (一)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IT产业建设项目; (二)科研院所、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危险、有害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由项目单位编写,应包括项目情况、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及所涉及原材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应包括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由项目单位或委托安全评价单位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 (六)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第十四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安全评价单位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1)安全预评价依据,有关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安全预评价参考的其它资料;(2)建设单位简介;(3)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中间体、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三)安全预评价方法和评价单元:(1)安全预评价方法简介;(2)评价单元确定。 (四)定性、定量评价:(1)定性、定量评价;(2)评价结果分析。 (五)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2)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六)安全预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初步设计专篇。由项目单位委托施工设计单位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项目选址及总平面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适用审查核准制)。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由项目单位组织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实施并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三)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六)自查结论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安全评价单位验收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目的。(二)列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评价对象初步设计、变更设计或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文件;相关的批复文件等评价依据。(三)介绍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工业园区规划等概况。(四)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阐述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明确在安全运行中实际存在和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五)阐述划分评价单元的原则、分析过程等。(六)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并做简单介绍。描述符合性评价过程、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分析计算。得出评价结果,并进行分析。(七)列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内容。(八)列出评价对象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说明评价对象是否具备安全验收的条件。对达不到安全验收要求的评价对象,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明确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由安全评价单位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项目概述:(1)评价项目概况;(2)评价范围;(3)评价依据。 (二)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1)评价程序;(2)评价方法。 (三)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包括工艺过程、物料、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水、电、汽、风、消防等公用工程系统、危险物品的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周边防护距离及其它。 (四)定性、定量化评价及计算:通过分析,对上述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后,运用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化和定量化评价,确定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为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提供依据。 (五)事故原因分析与重大事故的模拟:(1)重大事故原因分析;(2)重大事故概率分析;(3)重大事故预测、模拟。 (六)对策措施与建议。 (七)评价结论。第四章 审查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基本情况、营业执照、项目可研报告,到新区行政审批大厅安监窗口登记审查,分类受理。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如下: (一)安全预评价备案 所需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可研报告;(4)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安全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7)安全预评价报告。 办理程序:(1)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受理;(2)专家组评审修改;(3)核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所需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3)地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施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5)安全设施初步设计专篇;(6)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7)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书。 办理程序:(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2)专家组评审修改;(3)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所需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表;(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3)安全设施初步设计专篇(核准稿);(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5)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7)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8)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10)安全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受理;(2)专家组评审并现场检查整改;(3)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程序如下: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所需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表;(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可研报告;(4)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7)地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8)安全条件论证报告;(9)施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0)安全设施初步设计专篇。 办理程序:(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受理;(2)申请材料审查;(3)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备案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所需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安全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备案稿);(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备案书;(4)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办理程序:(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受理;(2)申请材料核查或现场核查验收;(3)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登记程序如下: 所需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登记申请表;(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可研报告;(4)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5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7)安全条件论证报告;(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书(复印件);(9)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登记申请受理;(2)申请材料核查;(3)核发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登记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开展“三同时”审查备案而投入使用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必须完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整改验收通过后予以备案。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评价费用、安全装备和设施购置投入费用、安全设备、设施条件检测费用、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做出论证,并对报告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地勘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出具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对建设项目地质勘察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单位,应按照安全评价导则要求,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确定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安全预防、对策措施,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等评价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安监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环节贯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开展“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中,要指导企业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做出论证,并与安监部门联动,推动企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管理部门,要把好建设项目关口,对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不予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管理,严格要求,确保项目安全设施按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把生产经营性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纳入考核工作,加强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项目准入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第三十六条 各功能园区(街道),要加强管辖区域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服务工作,强化项目建设各环节日常监管。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