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共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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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共2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1.1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供电和用电,明确供用电各方职责,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工区所有供用电管理单位及对外交通专用公路。 工区以外由工程供电局用电的按本办法执行,由地方供电的工程供电局负责协调。1.3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公共工程项目部对 工区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对用电进行监督管理。1.4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委托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金沙江分公司工程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具体负责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设施和10千伏公用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1.5 10千伏及以下用电设施原则上由各报销装施工企业用户自行管理,公用线路分支用户采取谁用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工区供配电系统组成2.1 工程施工供电系统以 110千伏变电所(2×50兆伏安、110/35/10千伏)为中心,以永善变电站至 110千伏双回线路(永溪I回、永溪II回)为主供电源,以工区内35千伏变电所(含临时箱式变电站)及相应35千伏线路和10千伏电网组成配电网络。2.2 按施工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分步实施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截止2004年9月底,已有1座110千伏变电站和4座35千伏箱式变电站运行,其简明情况如下:序号名称电压比(千伏)主变容量(兆伏安)10千伏出线回数1塘房坪变电站35/101×552黄金坡变电站35/101×553豆沙溪变电站35/101×554桧溪变电站35/101×545 变电站110/35/102×5016 第三章 管理职责3.1 工程建设部全面负责 施工供用电系统的管理,具体管理事务由公共工程项目部负责,职责如下:3.1.1 执行 施工供电系统管理合同,组织处理合同变更等事宜;3.1.2 组织供电局运行维护用和更改工程费用的审查;3.1.3 审批35千伏及以上系统的运行方案;3.1.4 根据工区用电负荷的统计进行分析预测,分年度向地方电力部六报用电计划指标,并负责对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进行控制;3.1.5 审查并转报供电局及其它供电管理部门上报的周报、月报、年报、事故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3.1.6 负责对供电系统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3.1.7 审批用户的报装增容、供电方案及转供电业务;3.1.8 根据工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电价政策,会同建设部有关部门确定各种供电单价和各种附加费用的收费标准;3.1.9 负责组织办理供电工程基建与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验收移交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不同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管理交接工作;3.1.10 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供电差价结算和工程公共用电量的审核;3.1.11 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共同处理停电索赔及反索赔的有关事项;3.1.12 负责协调 工区供用电双方的关系;3.1.13 处理与地方电力部门的供用电关系;3.1.14 对安全合理供用电、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和管理。3.2 供电局受建设部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行管理合同,对 工区范围内的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设施和10千伏公用电网进行调度、运行维护、检修和用电报装、计量等经营管理,具体职责如下:3.2.1 严格执行施工供电系统管理合同;3.2.2 搞好管理范围内电力调度工作,服从建设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安全、经济、合理供电,为工程建设服好务;3.2.3 使用和维护好建设部委托管理的全部供电设施。编制运行、调度、维护、检修规程,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预防性试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供电;3.2.4 根据工程需要和设备运行情况及国家对供电设施维护的有关规定向公共工程项目部申报更改工作计划,经审批后负责实施;3.2.5 按时上报运行周报、月报和年报,及时上报电费收缴有关报表;3.2.6 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共工程项目部口头报告,事故后7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原因、责任、损失、处理经过、经验教训和遗留问题;3.2.7 安排好计划检修,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尽量减小停电范围;3.2.8 认真搞好分管范围内供电设施的防汛抢险和事故抢修工作,提高汛期供电的可靠性;3.2.9 做好各种停电记录,分清各种停电责任,以便于处理停电索赔和反索赔;3.2.10 办理用户的用电报装手续,审查用户的用电工程的设计,组织用户用电工程的验收,办理接电有关工作;3.2.11 负责电缆收费工作,负责办理电费差价的结算工作;3.2.12 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和电力调度所均需有合格证的人员昼夜值班,坚守岗位,积极配合用户处理事故,各种计划停电事先报公共工程项目部批准并及时通知用户,事故停电要及时通知公共工程项目部和用户;3.2.13 对管理辖范围内的安全供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责。是整个 电网内用户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用户的10/0.4千伏的配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责令用户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的用户有权进行处罚直至停电;3.2.14 统报 工区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图册和管辖范围内设备注册,并及时对变更部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3.3 用户的职责3.3.1 各用户必须从工程建设的大局出发,团结协作服从统一调度,合理分配负荷,做到安全、经济用电;3.3.2 各用户应按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搞好受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3.3.3 及时办理用电报装待续,及时缴纳缴纳相关费用及电费;3.3.4 必须设有专业供电管理队伍,负责管理范围内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工作。专业电工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才能上岗(进网作业证以省级电力部门核发为准,操作证劳动部门核发为准);3.3.5 必须设有专职人员昼夜值班,负责联系和办理停、送电业务,联系人名单和电话报供电局备案,因用户单位无人值班或用户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停电责任及一切损失由用户承担;3.3.6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用电教育,在工程施工中要特别注意供用电设施的安全和人身安全以免造成事故;3.3.7 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供电局电力调度及公共工程项目部,并正确处理事故,事后5天内书面报告供电局;3.3.8 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定做好自管范围的预防性试验工作,并将预防性试验结果及时报供电局;3.3.9 计划检修停电及时上报供电局,以便统一安排;3.3.10 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责。第四章 供电方式4.1 按国家标准,本系统供电频率为50赫兹; 工区内高压配电的电压等级为10千伏,低压配电电压等级为单相220伏,三相380伏。4.2 对用户的供电方式应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考虑供电容量大小、负荷性质、供电条件、施工承包合同、有关法规及下身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由供用电双方和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协商确定。4.3 用户需要备用和保安电源时,须各监理和公共工程项目部提出申请,经公共工程项目部审批同意后到供电局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保安电源也可由用户自备,但自备保安电源的设计必须经公共工程项目部审批。4.4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确需转供电者,必须报供电局审批并经公共工程项目部批准后方可实施。4.5 因防汛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借用电双方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采取措施供电。4.6 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重要负荷需配备用电源。4.7 未经公共工程项目部同意,供电局不得将35千伏及以上交电所内所用电和路灯厢变向外供电。第五章 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5.1 用户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5.2 用户申请用电报装程序:用户先提出申请用电的报告,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后,到供电局审批并办理具体用电报装手续。5.3 用户提出用电申请报告时,应提交相应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用电性质、用电主要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设计方案及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如果有)等。5.4 供电局在接到用户用电申请后在下列期限内对其供电方案进行批复:高压用户10天,低压用户7天。特殊情况下,可先由相关管理部门代用户申报,以便忙快确定供电方案。5.5 确定供电方案后,用户要尽快完成受电工程的设计,其设计报经相关管理部门、供电局审查后方可实施,完工后经以上各方验收合格后才能接电,签订供用电协议后才能送电。5.6 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到供电局办理有关手续,签定变更供用电协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5.6.1. 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5.6.2. 暂时停电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用电(简称暂停);5.6.3. 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5.6.4. 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5.6.5. 临时更换变压器容量(简称暂换);5.6.6. 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5.6.7. 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5.6.8. 一户分列成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5.6.9. 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5.7 供电局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向用户收取每次报装手续费200元。第六章 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6.1 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其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按如下顺序分别执行业主规定、电力行业标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6.2 对于10千伏高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局审核。10千伏高压用户应提供:1) 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2) 用电负荷分布图;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4)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5)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6) 用电功率因数计算、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电压降计算;7) 继电保护、高压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8) 线路路径、导线型号、杆塔结构等;9) 配电网络布置图;10) 自备电源与接线方式;11) 主要生产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12) 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3) 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6.3 供电局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高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10天;低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5天。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意见及保护定值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一并退还用户,用户按审核意见实施。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重新送供电局复核。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局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6.4 用户在进行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对无功功率就地平衡,施工合同中对功率因数考核有明文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具体执行情况在供用电协议中明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6.5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就向供电局提出工程完工报告(一式二份),报告应包括:1) 施工报告;2) 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3) 工程施工图及说明;4) 电气试验及保护调试记录;5)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6) 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7) 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调度联系电话。6.6 供电局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完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供电局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用户改正,改正后再次验收,直到合格。新装用户在验收合格、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协议后,方可送电。协议副本抄送监理及相关管理部门。6.7 用户电气设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试验标准应符合现行的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10千伏移动电缆试验同期为三个月,用户电气设备试验报告应及时送交供电局。对不按规程做预防性试验的用户,供电局可采取强制措施。6.8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方便运行管理来确定。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在供用电协议中明确。6.9 供电局和用户分别维护各自管理的供电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另一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6.10 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供电局须在用户管辖范围内进行凿墙、挖沟、掘沟、巡线等作业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局工作人员应遵守用户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户到供电局维护设备区作业时,应征得供电局同意,办理工作票并在供电局有关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作业完工后,双方均应及时予以恢复。6.11 由于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及供电协议约定的管理权限确定。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6.12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第七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7.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局各35千伏变电所10千伏母线电压为10(-3%+7%)KV;380V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7%;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送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设备,经供电双方协商后确定。7.2 供电局应提高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7.3 供电局和用户的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以减少停电时间。具体规定如下:7.3.1. 供电局计划检修停电应于3天前通知用户,事故紧急抢修尽量及时通知用户;7.3.2. 重要用户计划检修应于7天前向供电局申请,以便统一安排;7.3.3. 用户对停电设备进行检修,应到供电局办理检修工作票,并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7.3.4. 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7.4 遇有紧急检修需停电时,供电局应及时通知重要用户,用户应予以配合;事故断电,应尽速修复。用户遇有紧急停电检修时,应规定及时通知供电局,供电局应予以配合。供电局和用户均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削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保护装置误动作发生。装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用户应向供电避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闭锁装置,或按照借用电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7.5 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局和公共工程项目部报告:(1)人身触电死亡;(2 )专线停电;(3) 电气火灾;(4)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供电局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5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7.6 用户受电装置应当与供电局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供电局应根据用户负荷情况,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定,对用户受电装置进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其保护定值应满足用户用电要求。由供电局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局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户不得擅自变动。7.7 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7.8 供电局和用户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7.9 供电局应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对 工区安全供用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7.10 在供电系统进行正常情况下,供电局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公共工程项目部批准后可中止供电。7.10.1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7.10.2 拖欠电费经再次书面通知催交仍不交者;7.10.3 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7.10.4 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7.10.5 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7.10.6 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7.10.7 私自向外转供电者;7.10.8 有窃电行为者;7.11 发生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时,供电局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通知用户和公共工程项目部。7.12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7.12.1 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公共工程项目部批准;7.12.2 在停电前三天,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公共工程项目部:7.12.3 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规定时间实施停电。7.13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局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7.13.1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7.13.2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7.13.3 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局应按确定的限电顺序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顺序应事前公告用户。第八章 电网高度管理8.1 工区电网调度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工区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8.2 工区电网运行实行供电局统一调度、各用电单位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8.3 供电局调度应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各用电单位的调度必须服从供电局的调度指挥。各用电单位调度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有线录音电话、手机等)。8.4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操作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各用户单位的调度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立即报告供电局调度。8.5 对供电调度所发布的调度指令有异议时,用户可以向供电局调度或供电主管领导提出,但在其未作出答复前,必须按照供电局调度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8.6 10千伏用户必须配备电力调度员(重要用户应配备专职电力调度员)并确保24小时值班。电力调度员负责本单位的用电调度,负责与供电调度的联络,接受供电局的调度指令、停电通知等事宜。8.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或调度指令的执行,调度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8.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8.8.1 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8.8.2 电压超过规定范围;8.8.3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以及允许时间;8.8.4 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8.8.5 接地运行达2小时。8.9 供用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电力调度的统一要求。第九章 电度计量与收费9.1 工程施工电力网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变电站和用户的电能计量装置均由供电局进行测试和管理,按照建设部结合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所制订的电度电价,对用户实行计量收费。9.2 电能的计量装置应按部颁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电能计量装置检验规程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调度。9.3 计费电度表及附件的检验、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局负责办理。供电局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9.4 对高压供电用户,一般在高压计量。经供电局同意也可在低压计量、但用户应承担相应的变损和线损。9.5 供电局对用户计量装置应定期检验,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或计算出现差错时,应按实际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9.6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善保管,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通知供电局,以便其采取措施。如因供电局责任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局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它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或修理费。9.7 供电局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由于用户原因未能抄录计费电能表度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因用户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计数时,供电局通知该用户后可终止供电。9.8 用户认为供电局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局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局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过允许范围内,除退还验表费外,还应依据有关规定按实际起讫时间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9.9 溪活渡工区根据不同性质用户实行不同用电电价,溪活渡工区暂定电价为:(1) 施工用电 按合同规定应由工程建设部提供电源的单价为:0.3元/千瓦时(10KV) 其余的单价为:0.4元/千瓦时(10KV)(6) 非施工用电单价:0.488元/千瓦时(10KV)(7) 餐饮、旅社、舞厅、商店等商业(含施工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用电单价:100元/千瓦时(10KV)以上单价应指35KV变电站10KV构架出线侧计量单价,在工区10KV公用网搭接的用户,按照损耗合理分担的原则,增加线损费用,低压计量用户另增加变损费用根据实际情况 工区的电价也可作相应调整9.10 用户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电缆,逾期不交者,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这二收取滞纳金用户用电中的非施工用电、商业用电的电量部分必须据实向供电局单独填报,由供电局核实,若用户虚填报被供电局或公共工程项目部查实,除追缴相应电费价差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每次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再次发生的加倍处罚直至停止供电。计入建设部分摊电量的表计必须经供电局、公共工程项目部和用户共同抄表认可。9.11 非施工单位用户应按规定交付电费保险金,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共工程项目部批准可免交保证金,施工单位用户原则上不交纳电费保证金。9.12 供电局应按规定按期向昭通地区供电局额交纳电费,因故引起电费滞纳金由供电局承担。9.13 供电局应据实收用户用电损耗,原则上按用电量大小和用电时间来分摊用电损耗,不得多收用电损耗。若用户举报供电局多收用电损耗,经公共工程项目部查实的,由供电局加倍向用户偿还多收用电损耗的电费。第十章 供电合同与经济责任10.1 供电局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 电网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电合同或供电协议:10.1.1 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户用电申请书;10.1.2 供电局批复的供电方案;10.1.3 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10.1.4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10.1.5 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电合同(协议)时,可单独签订电力调度协议等。10.2 供用电合同(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协议)。10.2.1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用不因此损害第三方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10.2.2 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协议)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10.2.3 当事人一方仿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协议);10.2.4 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0.3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局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多次违章可停止供电。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10.3.1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局的用电计量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局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处以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罚款;10.3.2 未经供电局同意,擅自引入备用电源者,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并处以备用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罚款。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负责;10.3.3 用户负荷超过容量,应及时办理增容手续,否则逾期处以罚款;10.3.4 由于第三方肇事造成设备损坏和停电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由第三方负责,并根据情切轻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10.4 对于窃电必须严肃处理,供电局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10.4.1 窃电行为包括:(1) 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电或超越电度表计用电;(2) 绕越供电局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 伪造或开启供电局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 故意损坏供电局用电计量装置;(5) 故意使供电局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6) 采取其它方法窃电。10.4.2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 在供电局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乖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2) 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以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乖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3)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时,窃电日数至少按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10.5 停电索赔及反索赔规定如下:10.5.1 属用户原因造成事故,导致供电局设备损坏和第三方损失时,由用户负责赔偿;但不包括由供电局原因使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10.5.2 属供电局运行、操作责任事故,导致用户用电设备损坏或影响施工30分钟以上的,由建设部负责赔偿,建设部再追究供电局责任。但电力系统开关跳闸经重合成功的,或对有两路及以上电源用户,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供电电源可以满足用户供电设备能力需要时,建设部和供电局不负赔偿责任;10.5.3 已通知用户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搭火停电不予赔偿;10.5.4 用户未按合同要求和审定的方案完善其备用电源的,由此引起的停电损失不予赔偿;10.5.5 停电索赔和反索赔必须方在停电事故发生后十天内向相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索赔报告,经过有关单位共同调查核实后报建设部审批,过时将不予受理。第十一章 计划用电、节约用电11.1 用户每年就向供电局申报年度用电计划,由公共工程项目部和供电局按照保证重点,择优供应主,统筹安排的原则,搞好电力的统一分配,供电局及用户应设置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工作。11.2 供电局应经常了解用户的生产情况,掌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用电负荷等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的用户用电档案,为电力统一配提供依据。11.3 供电局与用户签订借用电合同(协议)时应明确规定双方在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及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11.4 供电局应做好负荷预计工作,编制调整负荷方案,经公共工程项目部批准后,与用户共同执行。较大用户应向供电局提供代表日有功及无功电力负荷曲线等资料。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源有影响的设备,其开停时间,用户应提前与供电局联系。11.5 借电局和用户都应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用户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局应督促、检查、帮助用户搞好节约用电工作。11.6 用户应采取电耗低、效率高的用电设备。如采用已被淘汰和国家已经确定应进行改造的用电设备,供电局可不予供电。11.7 供电局、用户应定期进行用电分析工作。分析检查电力分配和使用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分析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电耗升降原因,检查节约用电措施的执行情况,挖掘节电潜能,总结经验,提高用电管理水平。第十二章 借用电监督和检查12.1 供电局负责 工区电网的供用电监督和检查。12.2 供用电监督和检查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12.3 供用电监督的职责是:12.10.1 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12.10.2 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律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12.10.3 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及其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12.10.4 协助处理借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2.10.5 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12.10.6 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12.10.7 依法查处电力违约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2.4 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出示工程建设部颁发的供用电监督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12.5 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12.6 供电局对下列方式要求处理的电力违约事件,应当接电力违法行为处理;12.10.1 用户或群众举报的;12.10.2 公共工程项目部交办的;12.10.3 其他部门移送的。 电力违法行为,可用书面和口头方式举报。口头方式举报的文件,受理人应详细纪录并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章。举报人举报的事件如下愿意使用真实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12.7 供电局对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当现场制止无效时,应立即指派供用电监人员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以确保电网或人身安全。12.8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供电局供用电监督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12.9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打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用电监督人员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2.10.1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12.10.2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局的用电计量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局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12.10.3 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10 供电局应按照规定对 工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局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12.10.1 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定制度情况;12.10.2 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12.10.3 用户受(送)电装置中设备运行安全状况;12.10.4 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12.10.5 用户反事故措施;12.10.6 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12.10.7 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12.10.8 用电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12.10.9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12.10.10 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12.11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12.12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且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12.13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12.14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自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13.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3.2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13.3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工程进展并结合实施情况作适当调整和完善。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