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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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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共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救治能力,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国家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医院以外,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所承担的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和转送途中的医疗处置工作。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医疗机构。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院前医疗急救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建设规划,适应本地区社会发展需求,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建设与发展的宏观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七条 市级城市应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组建由政府主办的独立建制的专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县(市)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本县(市)的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第八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设置一个独立建制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其级别与当地公共卫生机构相一致。第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第十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三章 功能与职责第十一条 基本功能受理公共呼救,对伤病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送)和途中监护。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一)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二)为国际、国内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三)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指挥和救援任务。(四)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五)建立并完善本区域内的急救网络,缩短急救服务半径,加快急救反应时间。(六)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收集、处理和贮存与急救相关的急救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记录、统计和报告工作。(七)定期组织急救人员进行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地区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下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九)承担对社会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培训义务,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四章 机构与网络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每5万人配1辆救护车;每10万-15万人配1辆值班车。每辆值班车配有4名急救人员。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人员编制按每辆救护车5-6人的标准配备。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统一的120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和网络平台,由市120统一指挥调度,逐步完善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建立指挥统一、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一)城市中心城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3-5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接听呼救电话到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10-15分钟。(二)城市郊区、农村等地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8-10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15-20分钟;边远、欠发达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急救服务半径和急救反应间期。第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下设急救分站的基础建设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配备用于传染病救治的专用救护车及人员车辆防护和洗消的装备与设施。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执行救护车辆的配置和装备标准。第十九条 随车急救器械和药品应根据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配备,单元药品应充足。第五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第二十一条 “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值班制度。第二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呼救相关信息至少保存2年。第二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以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急救标识为基准,外圈是橄榄枝,中间为圆环,圆环中心采用国际急救标志“生命之星”,圆环上方为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下方为英文。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行业统一的急救服装。急救服装要有明显的“120”字样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除配备日常工作服之外,还应配备传染病防护隔离服。事故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戴头盔,上道路和高速公路救护还应穿反光背心或工作服上装订反光条。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救护车要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医疗急救标志。车身主色为白色,两侧有单位全称,前后有120字样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车身有反光彩带。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培训、考核制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救护车驾驶员和辅助急救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技能培训。第二十八条 伤病员转送按照“就近、就急,就医院能力,尊重伤病员或亲属的意愿”的原则;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病患者,转送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突发灾害性事故时,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统一指挥调度。第二十九条 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急救医师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书面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急救医师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每一位患者都有急救病历,记录急救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第三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急救通讯设备管理制度,保持急救通讯畅通。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制定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保证救护车运行状态和车容车貌良好。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救护车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第三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常见各种类别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第三十七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医疗救援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第六章 指挥型急救分站第三十八条 指挥型急救分站(以下简称“指挥型分站”)是指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自身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需求状况下,联合本地区具有较高急救能力、能投入所需医疗资源的医疗机构,共同建设的接受统一调度指挥、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分站。第三十九条 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根据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需求和自身资源状况设立指挥型分站。第四十条 指挥型分站必须服从所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并按分流病人原则转送伤员。第四十一条 各指挥型分站的运行和管理及人员着装、急救器材、救护车、通信设备等配置标准应按照所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指挥型分站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各自专业的执业资格。第四十三条 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对所属指挥型分站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具有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定期按照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指挥型分站进行考核。对不执行规定的指挥型分站,进行处罚、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第七章 收费管理第四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为有偿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实情,共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标准。第四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按照各地物价部门下发的有关标准执行。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费发票,发票的管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四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可根据实际由出诊人员在现场收取并向缴费者开具发票,所收现金缴纳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所辖地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机构考核和评审制度,其评审标准和办法由省卫生厅另行颁布。第五十条 受卫生厅委托,安徽省医院管理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安徽省急救中心依据本办法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管理和考核评审。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发生时,急救人员可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扰伤病员医疗救治;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的;(二)侮辱殴打急救工作人员,影响急救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三)扣押、毁坏救护车、医疗设备,通讯装备的;(四)恶意干扰“120“呼救电话,影响呼救受理与指挥调度工作正常开展的。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印发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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