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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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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共10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个人所得税文章标题:个人所得税发布人:东盟企为业个人所得税财税服务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通过本章个人所得税的学习应掌握的内容有:1.征税对象的内容;2.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3.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稿酬所得减征、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税的规定;4.费用的扣除规定;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5.各项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捐赠扣除的计算方法;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方法;单位或他人为纳税人代付税额的计税方法;6.法定免税项目;应了解的内容有: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2.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原则;3.个人收入的形式;4.减税项目;5.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应熟悉的内容有:1.个人所得税的特点;2.征税对象的项目;3.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所得来源的确定方法;扣缴义务人及其扣缴义务的规定;4.暂免征税项目;5.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两种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本讲学习个人所得税第一至第四节的内容,同学们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如下: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减征规定: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4.加成征税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采取超额累进办法。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特点、立法原则1.概念指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2.特点(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额较宽(4)计算简便(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3.立法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第二节征税对象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一)工资、薪金所得1、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03年新增)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五)稿酬所得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关于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2003年新增)(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2、特许权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除国家规定的其他专户存款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3、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八)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十一)其他所得除上述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节纳税人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一)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2、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所得来源的确定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我国根据劳务活动地原则确定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管辖权。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政府方能对其所得征税。我国税法确定的时间标准为90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日。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四、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第四节税率一、税率设计的原则税负从轻;区别对待、分类调节;体现国家政策。二、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适用税率具体规定: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附表(一)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附表(二)3.其他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注册经验,造就出上千家客户群体,办理各类特殊公司注册。全国免费客服电话:021-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代理注册公司|上海代理公司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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