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目标的影响(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利益相关者理论背景下公司治理目标的定位马继雷,男,山东济宁人,经济法硕士,从法院离职,目前旭阳集团法务,在人民司法发表连带责任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困境与突破;在北京审判发表股东部分优先购买权之行使;在天津师大法学评论发表在利益相关者背景下公司治理目标的定位;在检察日报法学院专刊上发表理性考证:为自己腾飞插上翅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了网络环境下法律信息的共享与保护。【摘 要】目前学界对利益相关者理论争议很大,对公司的治理目标更是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也有的学者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文认为基于公司的营利的特性,加上股东利益的特殊性,认为仍然要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公司所处的历史背景的变化,公司不能纯粹的为股东利益而存在,也应该兼顾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但不能否认股东的主导地位,公司治理的目标应是修正后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关 键 词】利益相关者、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Benefits related to the context of the theor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bjectives of the positioningMajileiAbstract :The current academic stakeholders on the highly controversial theory of the target company's management is no consensus, some scholars think that we should maximize the interests of stakeholders, some scholars insist maximize shareholder interests, we believe that based on the company's exploit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pecial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that still Ran to adhere to maximize shareholder interests. However, as the company's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change, the company can not simply exist for the benefit of shareholders, should also take into account the interests of other stakeholders, but we can not deny that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shareholders,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be the objective of the amendment is to maximize shareholder interests. Keywords :Stakeholders, management objectives, maximizing the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企业理论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政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甚至是社区居民,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既然强调公司不仅是股东的公司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公司,这样就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目标产生冲击,因为公司传统的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建立在股东是公司的唯一“主人”这一前提之上的。而公司治理目标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至上”,国外学术界也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多种不同的看法,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1986)曾把这些观点概括为“二元论:严格利润最大化准则;一元论:公私利益的远期一致;适度理想主义: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义:利益集团的调和与作为剩余目标的公共利益目标”。【1】 【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版,第48页同样,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也很大,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与上述的“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种则要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共同治理”。进行有效的公司治理,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古老”而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公司或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什么?如何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直接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背景下,对公司治理目标的正确定位不仅十分迫切而且意义重大。现在各国学者或者强调仍然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或者坚持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 企业追求的目标应由“股东至上”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转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认为只有利益相关者各方共赢, 才能有力地促进企业长久地可持续发展, 而不仅仅是短期利益的增加。笔者认为矫枉不能过正,公司治理目标不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背景下,应该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进行修正,要兼顾相关者的利益,但仍然要坚持股东的主导利益。本文把修正后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界定为公司的治理目标:兼顾相关者利益的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什么应该以此为公司治理目标?让我们首先弄清楚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不适宜性。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一个很难实现的梦笔者承认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客观性,确实需要保护相关者的利益,但不宜因此就把公司治理目标界定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公司的目标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公司的本质特征就是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小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经营收入。营利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属点。没有营利就没有企业,不能营利企业就无法生存,营利是企业的生命与根本。” 【2】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3页 笔者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尽可能的达到利润最大化,它具有一元性的而不是多元性的,这是公司这种组织存在的理由。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是另外一种组织而不是公司了,真正的公司是不可能以利润以外的目标为其终极目标。一种事物,无论怎样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其本质要求,否则就只能停止发展或或者在扭曲的发展中灭亡。比如衣服的基本功能是帮人御寒防暑的,如果它的式样与面料违背了这一点,再时髦也会遭到淘汰。【3】参见刘彦平: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基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82页3】 同时过多的目标也易导致目标的模糊,管理学上有个手表定理是指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却无法确定。两只手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手表定理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给我们一种非常直观的启发,就是对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的管理,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特别是可能存在冲突的目标,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或这个人无所适从。从而不能给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方向,企业的行为易陷于混乱。企业多重治理目标的存在可能会使得政府、社区所关心的问题与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之间产生混乱, 它也可能使得那些达不到任何类似目标的公司经理们能够很容易找到掩盖其行为的借口。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本身含糊不清,难以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本身有其无法克服的弱点。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本身看上去很美,但在实践中很难实行,有些“空中楼阁”的味道。利益相关者种类与数量的繁杂,使公司决策过程中很难顾及各个利益相关者,即使区分主次相关者或者核心与非核心相关者,这种区分本身难以科学界定,而且难以适合具有个体差异性的公司。各个相关者利益存在冲突,虽然有一致性但冲突却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因此企业如何在经营中同时完成各项目标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甚至无法完成。如股东利润与提高工人工资的冲突,对公司投资问题上,股东求利与职工、债权人求稳的矛盾。公司扩大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矛盾。如环境保护的要求使富有利润的项目无法完成,居民的就业就使企业难以提高劳动效率,政府、后代和社会对资源保护的要求制约了企业的规模与产量。企业在决策时究竟应该以谁的利益的目标,“让高级经理们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负责任相当于让他们对谁都不负责任”。【4】隋敏:“论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载于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4】也就是说目标的多元化恰恰表明公司无目标,并为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追求自己的目标提供了借口,公司很难同时完成多个目标。并且对经营者业绩考察困难,因此很难通过奖惩对经营者进行激励以使公司更好的发展。企业目标的确定过程中的种种困难表明, 虽然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在形式上强调了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但实施的实际效果是, 可能对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无法做到有效的保护。从现实情况看,在国际上,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逐年在增大,但由于这一理论的多元目标论的不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尚未得到有效的实证支持。被多目标论奉为具有代表意义的日本、德国等国也开始对多元目标论重新反思。1998年日本公布了日本公司治理原则,该文件对日本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后,深刻认识到日本治理结构中存在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就是日本公司的目标是多元的,而不像英、美那样的“单一目标”日本公司治理原则指出:“作为竞争过程的一个侧面是日欧与英美组织效率的竞争,即还原于股东利益的单一目的的组织与称之为劳资利益的复数目的的组织的竞争。经济效率性基本来源于企业的活动,所以行为是非标准明确的企业,可以容易快速的做出与目的相适应的判断。并且单一目的的企业采用长期报酬制度,有可能整合地实现复数目的。” 【5】转引自冯根福:“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几个关键问题的思考”载于当代科技,2001年第11期5】德国的情况也有类似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德国企业通过积极的收购兼并活动、重视资本市场的运作,实行经营者股票期权来提高股东价值。德国还修改了企业法,强化了股东议决权,加深了对国际会计标准的理解,这一切表明了对股东利益的更加重视。【6】参见严武: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机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版,第190页6】 当前,美国公司治理的主调也在偏向于股权保护,这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利益相关者论的直接矫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并购浪潮迭起,股东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接受并购者的高收购价格,这与公司的整体与长期利益相违背,于是公司法的修改限制了股东的权利,致力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同时扩大了经理层反收购的权利,以至于矫枉过正,经理层为所欲为,终酿安然、世通等恶剧。现在提倡股权保护等于对传统股权论的复归,是对利益相关者论的矫正。【7】参见刘彦平: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基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80页7】原则对日本公司实践的反思,以及各国实际情况有力地证明了“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罗伯特·C·克拉克(1986)指出:“高度理想主义,即使被采用,也只能削弱商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及其有效地实现确定目标的能力,同时还会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的竞争中”。我国传统体制下企业办社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企业大多陷入困境,以及国有企业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对企业不负责任的恶果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公司还是必须寻找一个明确的可界定反映公司营利这一特征的目标。而股东利益最大化仍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二、坚持股东利益为主导的缘由股东利益的特殊性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其较好地解决了企业目标的确定问题, 虽然不同的股东之间偏好可能存在不一致, 但是相对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因为股东的利益具有同质性,因此更容易协调。比如,股票的价值是企业未来利润的贴现, 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 股票的价值与企业的总价值是成比例变化的, 这就决定了大小股东都乐意看到将来企业的良性发展和股票价格的持续上涨。即使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背景下,仍然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由如下:(一)股东的主导地位没有动摇股东,在成立公司中起主导作用,股东是公司最原始的投资者,职工的投资是以股东的投资为前提的,没有股东的原始的投资,就没有职工等企业要素的投资。并且股东只有在支付工资,交税,偿还到期债务后才能分股息,承担着公司最终的风险,因此股东在整体上对公司是否盈利最为关注。职工虽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但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笔者不可分离的特点使其风险可以为其所有者控制,而股东的价值性物质资本投资则脱离了笔者,两种风险性质不同,不能平起平坐。”【8】刘彦平: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基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84页8】职工获取事先议定的工资,公司经营失败时可以转移其劳动力资源,并且职工受劳动法特别保护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因此可以认为职工承担风险是有限的。债券人的风险较之股东也较小,因为债权较之股权具有优先性,而且可以通过担保等手段保护自己。如果漠视股东的主导利益,则会导致物质资本投资不足,特别是初始投资,这样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赖于存在物质基础将会消失。(二)股东利益与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有很大的一致性 坚持公司或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说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社区等)的利益。实际上,公司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前提就是公司必须履行它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所有义务。这主要指:公司最优利润是其共同利益所在,如果公司没有利润,无论是股权、还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将得不到实现,所以它们之间权力与利益的较量必须维护这一点。所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必然意外损害其他相关者的利益。现实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损害大多数不是治理目标本身造成的,而是股东权利被滥用的结果或者经营者滥用权利。而且有时利益相关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同时有些股东的利益也受到损害。(三)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并不必然相悖股东利益最大化强调股东利益,而现实中确实不少国家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同程度参与了公司治理,比如中国存在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这是否意味公司治理目标必须转向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确实如何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纳入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之类的问题属于公司治理问题的范围,它的状态是依然存在的。利益相关者是否参与治理,即使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也不必然意味着治理目标发生变化。实际上,“公司治理可以定义为这样一套工具或机制(比如合同、法定权利和市场),它们可以被股东用以影响管理者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可以被固定索取者,比如银行与雇员,用以控制代理成本。”【9】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版9】也就是说,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是防范股权被滥用,即防范股东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排斥利益相关者在某些情况下参与公司治理。但公司发展到了今天确实有了与以往不同的特质,而且经过历史的检验单纯强调股东利益会引发诸多问题,于是就要考虑是否要修正的问题。 三、修正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缘起公司内外部因素变化的影响股东利益最大化本身有自己的弱点,股东利益最大化应该是长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过度追求股东利益,忽视其他相关者的正当利益,反而不利于公司稳定与长远发展。治理目标的修正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从企业对待相关者的历史、相关者利益的理论依据和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实践来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已经不容忽视了,闭上眼睛否认相关者利益仍是不明智之举。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企业理论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政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甚至是社区居民,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布莱尔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并在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所有权与控制一书中指出,公司应该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而不应该仅仅是股东的利益服务,股东只是拥有有限的责任,一部分剩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而且股东所承担的这种风险可以普遍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布莱尔认为因为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利益相关者也就可以根据其资产的多少和它们所承担的风险来获得企业对其利益的保护,这样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分享公司利益也就有了依据。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雇员、供应商、顾客、社会和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由于他们都是特殊资源的拥有者(如人力资源、客户资源等),而这些资源对公司而言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公司对除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保护。 (二)公司影响的扩大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经济力量的膨胀亟待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以其天然优势,特别是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在商业领域里通过有效地配置资源,创造了巨额财富,形成了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公司帝国。因此公司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大,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被人为地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公司自其中世纪在欧洲意大利沿海都市产生以来,从最早的康孟达组织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历时几百年,作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亦日益完善,同时也成为当今商品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以其特有的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的财产组织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在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人们对于公司已不再陌生。但同时早期公司立法上浓郁的以“个人为本位”主义使人们在公司的认识上却一直停留在把公司看成仅仅是股东们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的组织体,追求股东们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了公司的唯一目的,因此公司的定义也往往被说成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然而,伴随着公司的日益增多,单单我国的公司数目就不下100万家,公司已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公司对于除股东之外的利益主体的影响也日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国内外的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要对公司进行重新的定位。于是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新理念便油然而生,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观对于现代公司立法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学者们越来越强调公司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效益,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就是照顾相关者的利益。 (三)相关者的正当利益正在遭受不当侵害20世纪80年代,国掀起了一股兼并收购的浪潮。在这一浪潮中,股东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接受并购协议,损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例如在1980年至1993年间,仅美国9大公司裁员就达100万人以上,员工缺乏安全感。因此,人们开始关注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社区、政府等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虽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债务公司破产清偿债务,问题在于,公司破产以后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好处,实例证明了这一点。中国最大的破产案黑龙江阿城糖厂破产后一般债权人没有分到一分钱。天津渤海啤酒厂因经营问题,于1994年6月被天津市高级法院宣布破产,并于1995年1月被强行拍卖。天津市高级法院宣告渤海啤酒厂破产后,登记债权人83户,债权申报额超过2亿元,经法院认定的有效债权为18426.3万元,占全部债权额的98.72%,渤海啤酒厂经过拍卖,共获所得5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安排职工,余下的2800万元,除优先偿还1992年由政府干预下取得的1198万元抵押贷款外,一般债权人只分到9%。【10】田昆儒:企业产权会计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10】环境的恶化,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受到了损害。 基于上述原因要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进行修正,但怎样修正成为我们不得不解决的难题:四、股东利益最大化之修正合理约束股东利益的举措 在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兼顾其他相关者的利益确实对公司来说是个两难选择,对存在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达到双赢的确考验我们的智慧,笔者提出主要有以下途径,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限制公司的“短期行为”所谓短期行为,特指为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牺牲社会和国家利益、为局部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的一种社会行为。所谓企业的短期行为,是指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私营企业获得近期的、短暂的、自身的利益为动机而进行的经济行为。这些行为虽然短期内对企业有益处,但是这些经济行为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的利益却是更大的利益为代价的,对社会成员、对企业长远发展和社会环境均有较大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此类公司的短期行为要严格限制,协调个体私利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果公司为获得私利而以身试法,就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企业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自觉的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全面地履行社会责任,并对履行比较好的公司进行精神层面的奖励。(三)在立法或政策加强对职工、债券人等相关者的保护 相关法律应该考虑职工债券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相关者正当利益,让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比如工资水平问题,专用性强的劳动者辞退额外补偿问题,适当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和提高环境标准问题。可以在立法或制定政策时尽量考虑相关者的诉求,多征询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在公司内部建构治理机制时,要使利益相关者有合法途径进入公司内部监督,让相关者通过法定途径与合同途径,参与内部与外部公司治理,这样就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特别是职工与一些债券人的正当利益。五、“修正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解读照顾股东前提下的平衡修正后利益最大化即兼顾其他相关者利益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更多的体现了股东的长期利益,因为兼顾利益相关者,这样更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的发展,因此会增进股东的长期利益。(一) 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法律及合同允许范围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在追求利润时不能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目前,基于公司对社会影响日益增大,以及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公司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法律义务,公司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必须遵守这些法律义务,因此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是法律允许范围的最大化。基于公司也会影响到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所以利益相关者在参与公司这个系统时,即与公司发生更为紧密的联系时,可能与公司缔结契约来限制公司的行为,赋予本方监督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如果该契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即使会对公司赢利产生影响,公司也必须遵守契约规定。因此,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合同允许范围的最大化。正如任何利益都有界限一样,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受限制的利益最大化。(二)利益最大化是兼顾相关者各方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我们所说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单纯考虑股东利益,也不是把相关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平等对待,而是兼顾相关者各方的股东利益最大化。那如何理解“兼顾”那,首先,笔者认为是对利益相关者法定权利的尊重,公司应全面及时的履行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也是股东获得利益的保障。其次,公司应该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既定的合同权利,履行自身承诺的合同义务以保障相关者的利益,即使履行合同义务会对公司盈利产生不利影响。最后,公司可以在法律与合同以外自愿给予相关者更多利益,但公司进行该行为的目标仍然应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公司通过利他而利己,股东以利他为手段达到利己的目标。在相关的相关者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兼顾职工的利益,因为职工与公司存在较长期是联系,并且此种联系也日益紧密,如果像职工之类的相关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利益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必须让相关者分享股东的一些利益,以最终维护好股东的利益。(三) 照顾利益相关者不应损害公司股东的正当权利,除非股东同意在法律之外与合同之外照顾相关者的利益不应损害股东的正当权利,除非股东事前的同意,因为股东在公司设立与存续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法律是崇尚公平正义的,而且对一方权利的维护不应损害另一方的正当权利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如果公司股东同意特别照顾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是应当被尊重的,并且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公司管理人员不能在未经股东同意的前提下,以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照顾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总之,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传统的企业理论不是替代,而只是一种补充,它最大的贡献在于提醒公司应该更多地关注股东以外的相关者,以确保实现公司长期的发展。修正后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就是受各种限制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些限制主要是法律与合同的限制,在这些限制之外对相关者利益予以照顾不是公司法定义务,这当然不排除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赋予相关者法律与合同外的权利,但这种赋予应该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而且并不能因此损害股东的正当权利,除非经股东的同意。结语: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背景下,单纯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已经不合时宜,但笔者认为矫枉不宜过正,修正后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即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是现代公司最适宜的治理目标,此目标体现了公司营利的本质特性,并兼顾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宜成为公司的治理应然目标。当然,这里谈论公司治理目标,是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在常态下的应然目标,不排除某些特殊公司或者公司在非常态下做出例外的选择。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