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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共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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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共2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2019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5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0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2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4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5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8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9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1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3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3、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危害岗位员工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五、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物资供应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需要,采购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向采购厂家索取相应的资质。 八、财务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负责职业危害宣传教育费用的落实工作、提供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温所需资金。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总则1.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1.3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1.4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1.5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1.6公司安全监察室、工会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生产车间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2、告知2.1存在粉尘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2.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2.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2.5设置公告栏:2.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2.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2.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3、警示3.1存在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3.2.1术语3.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3.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3.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3.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3.2.2基本形式3.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3.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3.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3.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3.3 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3.5设置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3.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3.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3.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3.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3.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3.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3.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3.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4.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4.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4.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4.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4.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4.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5、检查与维修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5.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6、采购6.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全监察室。6.2安全监察室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1、 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3、 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和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5、 各生产车间和职能部门在职业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监察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6、 公司应当在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危害项目。7、 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8、 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9、 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10、 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监管部门监督管理。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职业场所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中心及工会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二、 教育培训内容:1、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2、 职业健康基本知识3、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三、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 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 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3、 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确保其在从事劳动时不受到伤害。 4、在岗员工:结合生产,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并要求记录齐全。四、 其他要求1、 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2、 定期邀请职业健康安全部门人员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全体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3、 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4、 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培训经费。五、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1、安全监察室、设备动力部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2、其他专业部门和各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5、安全监察室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6、安全监察室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规范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公司职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管理职能机构 1、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职工工种变更,并按照现行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负责核算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开支、分配情况。 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 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2、安全监察室职责 负责监督、指导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参与制定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标准。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暂时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申请审批。 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 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3、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对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4、财务科职责负责保证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用的落实。5、工会职责 负责监督指导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参与制定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标准。 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6、物资供应部职责 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职工劳防用品发放保管及采购工作。 根据上级的要求,及时分析年、季、月劳防用品的使用情况,不断补充库存,确保安全劳防用品发放的需要,对新设置的劳防用品提出定制对象及制定后产品合格情况,供有关职能部门决策。二、管理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坚持在生产中使用,不得折发现金给个人。2、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各工种的实际需要,全面平衡而制订的,本标准中未列入的工种,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4、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职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包括无扣工作服)。5、凡职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6、职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8、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10、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职能部门批准。 11、其他方面的职工劳动防护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7、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监察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工作。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的管理工作。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三、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四、具体内容1、监测点:公司下属的十一个分厂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粉尘、电焊烟尘、苯、二甲苯、噪声、高温等。3、监测的周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监测。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5、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及时进行治理。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二、术语和定义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公司管理规划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管理规划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管理规划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管理规划部、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 工作程序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一、责任部门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进行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市第二人民医院(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安全监察室,安排复检。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三、体检后采取的措施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日常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职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0、职业病危害处置与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第三条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室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室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规范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一、组织机构: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成员: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2、应急抢险队:队长:安全生产管理中心第一负责人(电话:)抢险队员:由救灾、防洪防震队员组成,备应急抢险器材。二、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1、负责启动和终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统一调配救援的人员、物资。4、在事故救援完毕后条件达到时宣布应急救援程序终止。5、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三、事故处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7、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四、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定期组织预案模拟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3、保证应急救援需要的物资及装备的储备与更新。五、事故的预防1、参加救援的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参与救援。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3、化学品工段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4、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5、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本制度汇编由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起草本制度汇编由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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