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2019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作业试题(共9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问: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是()答:工厂立法问: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答:英国问: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答:19世纪上半叶问:国际劳动组织成立于()答:1919年问: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答:国际劳工标准问: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之一,其参与的时间是()答:1919年巴黎和会问:下列关于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答: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问: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答: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问: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于()答:16周岁问: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是()答:边远地区企业问: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答:劳动法律事实问: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答: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问: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答: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问: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源在于()答: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答:宪法问:下列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各种理解中,正确的是()答: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问: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答:儿童二、多项选择题问: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指()答: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问: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因此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有()答:政府,雇主,劳工问: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有()答: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问: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的主要区别有()答:国际劳工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国际建议书需批准,并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问: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答: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问:下列选项中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答: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工会组织与工会会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问: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答: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问: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合法行为有()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问: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答: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问:下列关于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正确的有()答: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与民法的主体不相同,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问:下列关于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答: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主体权利义务都不相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三、案例分析题问: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做一些杂活。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30%,小林表示同意。建筑公司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小林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主管说小林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林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小林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公司主管仍然不放人,称,与小林签订了劳动合同,小林必须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下列问题:(1)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2)小林需要交纳违约金吗?小林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吗?(1)答:小林因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答:小林因不满劳动法定年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无需缴纳违约金。(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在本案中,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某建筑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问:2003年2月,胡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厂长屡次不满意胡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胡某的工作。一年后胡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胡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线车间。但是胡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胡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胡某家人多次请求,胡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试分析: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1)胡某于200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胡某当时只有15周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因为胡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3)胡某200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胡某已经满16周岁。(4)2004年4月胡某被调到流水线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胡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6)2004年6月胡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7)2004年12月胡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问:周某从四川来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某每月的工资100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某的请求,并解雇了周某。2009年4月,周某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周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作出约定,应以约定为准。试分析:(1)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1)本案适用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劳动法调整。(2)该餐馆与周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问: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旗袍的花样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关于花样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花样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旗袍花样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试分析:(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3)法院可以将此案作为因劳务关系引起的纠纷而直接受理。问:孙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孙某非常喜爱其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孙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孙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孙某从事统计员工作。孙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试分析:(1)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2)对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1)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劳动权包括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即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孙某的择业自主权。该公司如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应与孙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为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问:刘强与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201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等待遇。刘强从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刘强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刘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本案?(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不合法。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刘强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保险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刘强工资。(2)某保险公司应补发刘强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该保险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案例回顾2013年2月,胡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厂长屡次不满意胡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胡某的工作。一年后胡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1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胡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线车间。但是胡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2500元/月降到2200元/月。2014年6月,胡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胡某家人多次请求,胡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请问:1.这个案件能适用劳动法吗?2.案情介绍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案例解析 1.关于适用劳动法的问题,本案分两个阶段来分析。第一阶段为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之前。这个阶段胡某尚未满16周岁,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所以,他不是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第二阶段为2014年4月以后,胡某已经年满16周岁,已是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了,可以适用劳动法了。2.本案中哪些是劳动法律事实以及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1)胡某于201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胡某当时只有15周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因为胡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3)胡某201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胡某已经满16周岁。(4)2014年4月胡某被调到流水线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胡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6)2014年6月胡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7)2014年12月胡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第二章 劳动就业一、单项选择题问: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答: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问:关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答: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特征问:下列各选项中正确的是()答: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问: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答: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答:年度审验问:从教育目的的角度来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其特点是()答:基础性二、多项选择题问: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答: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问:下列对劳动法上劳动就业的理解,正确的有()答: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问:下列属于政府保障劳动就业应履行的职责有()答: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保障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问: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就业的方针有()答: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问: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答: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服务,特别扶助残疾人就业,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就业援助问:与劳动法相比,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我国就业促进法新增的就业歧视类型的有()答:健康歧视,户籍歧视问:下列关于就业歧视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答:用人单位录用女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能从事特定工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问:下列选项中关于职业中介机构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答: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问: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答: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禁止的行为有()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答: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问:下列有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说法中,正确的有()答:可以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问:公共就业服务包括()答: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问:通过与普通教育的比较,可以看出职业教育的特征有()答:针对性,系统性,专业性,实践性问:我国目前职业培训的种类主要有()答: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问:根据法律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有()答: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问: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的职业资格评价方式有()答: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三、案例分析题问: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请用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问:董某1997年10月出生,2011年3月因故辍学。经某职业介绍所的介绍,董某于2011年7月到某市张某开的一家餐馆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董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董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使董某肢体残缺。董某的家人要求餐馆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董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董某的医药费?(2)为董某介绍工作的某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答:(1)董某在进入张某的餐馆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周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董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2)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某职业介绍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回顾2012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4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宾馆知悉后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解析 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一、单项选择题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答:劳动合同问: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答: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问: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问: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付赔偿金的标准是()。答:按应付金额50%以上至100%以下问: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答: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问: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答:6个月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答:1个月问: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答:2个月问:劳动合同法有关约定试用期次数的规定是()。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答:80问: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答:2年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10年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答:1个月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答:2倍的工资问:下面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答:已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问: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答: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3日问:某厂与李某等20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生产任务为适应客户要求而进行调整,致使该厂与李某等6名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厂经过与李某等6名工人协商,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此种情况下,该厂()。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李某等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问: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工资的标准支付。答:1个月问:用人单位确需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答:30日问: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答:6个月问: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答:2年问:下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试用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问: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答:按小时计酬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答:2年以上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答:50万元二、多项选择题问: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问: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有()。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问: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有()。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答: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用人单位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问:下列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问: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答: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乘人之危情形的问: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答: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问: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履行原则有()。答: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问: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问: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下列人员不得被裁减()。答: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答: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实施在()。答: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问:下列各项义务中属于劳动派遣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义务的有()。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并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三、案例分析题问: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理由。(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张某于2008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用,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8年7月5日起,到2010年7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3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试分析:(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是否有效?(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文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工作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法律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应予更正。问: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问: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