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上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管理制度(共14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XX上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生产、人员伤亡事故和交通事故的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发生各类事故的管理。三、职责l.安监部负责对各单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的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和逐级上报。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事故、设备事故、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逐级上报。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发生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逐级上报。4.办公室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厂内外交通事故处理、统计和逐级上报。四、引用法规、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工伤保险条例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五、工作程序1.各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口头上报事故单位负责人(夜间或节假日期间上报调度室、公司值班组),事故单位负责人立即将事故情况口头上报主管部门和相关副总经理。2.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活动,努力将损失降至最低。并组织协同上级有关人员开展事故调查,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进行事故处理并存档。3.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处理,并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六、规定内容1.事故分类1.1安全生产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1.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1.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1.5重伤事故:是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明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然伸展或可能的残废;脚部伤害(脚趾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或可能的残废);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1.1.1.6轻伤事故:是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1.2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后,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灾害,统称火灾事故。火灾的事故分类按一次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损失金额,可划分为:1.2.1特大火灾: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死亡和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1.2.2重大火灾:指一次死亡人以上,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烧毁财物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1.2.3一般火灾:指除特大、重大火灾所有情形之外的或经济损失在500元至30万元的火灾事故。1.2.4按火灾燃烧物质及特性,火灾可划分为: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物质的火灾。类火灾:是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物质的火灾。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燃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物质的火灾。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合金等物质的火灾。类火灾: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1.3爆炸事故: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系统压力突然升高造成设备、容器、管道等发生爆炸的事故,或由于系统内或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着火爆炸的事故。1.4环境污染事故:指污染大气或水源,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和周围农作物损失的污染事故。按污染性质和紧急程度可划分为:1.4.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1.4.1.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1.4.1.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4.1.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1.4.1.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1.4.1.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污染后果;1.4.1.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1.4.1.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1.4.2重大环境事故1.4.2.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1.4.2.2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1.4.2.3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4.2.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1.4.2.5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1.4.3较大环境事故1.4.3.1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1.4.3.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1.4.3.3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1.4.4一般环境事故1.4.4.1 发生3人以下死亡;1.4.4.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1.4.4.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1.5 生产事故1.5.1生产工艺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操作失误造成产品、物料损失、毒气外溢事故。1.5.2生产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1.6未遂安全事故:由于员工违章违纪从事作业活动,但没有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l.7交通事故:违反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可划分为:1.7.1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1.7.2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1.7.3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次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1.7.4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2.事故报告2.l公司内部报告程序2.1.1事故发生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当班最高负责人报告,最高负责人立即向主管部门及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夜间还要向生产调度和公司值班负责人通报。事故单位负责人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写出事故报告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火灾、爆炸、人员伤害事故上报安监部;交通事故上报办公室;环境污染事故、工艺、设备、电气设备事故上报生产部,同时还要上报安监部;人员伤害事故在上报安监部的同时还要上报办公室;火灾、爆炸、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不超8小时;交通事故、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不超24小时;工艺、设备、电气一般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事故不超过8小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不超过24小时)。2.1.2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口头汇报后,首先核实情况,了解事故基本状况后向公司相关主管副总经理报。2.2外部报告程序2.2.1一般以上安全生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同时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如实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2.2.2一般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涉及放射源的污染事故同时上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2.2.3厂外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警察管理部门如实报告情况。2.3事故报告内容2.3.1安全生产、火灾、爆炸事故的报告主要内容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和伤亡人数等简要情况。2.3.2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主要内容有: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情况。2.3.3交通事故的报告主要内容有: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和伤亡人数等简要情况。2.4特殊情况处理2.4.1在伤亡事故发生后30日内,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补报。2.4.2外来人员在企业内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也应上报,并要说明单位、人员姓名、来厂原因,但不在本企业伤亡人数统计中。2.4.3因工负伤后,当时或一月内不能确诊为重伤的,按轻伤统计;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致死亡,也不再作专题调查和报告。3.事故现场保护各种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发生事故单位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入。4.事故调查与处理4.1企业事故调查组职责4.1.1确认事故发生单位,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1.2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4.1.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1.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4.1.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1.6协助上级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4.2事故调查分工4.2.1人身伤亡事故调查4.2.1.1发生轻伤、重伤1人事故,由公司安监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4.2.1.2重伤2人以上(含2人)和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抢救,并按一般事故及时上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4.2.1.3多人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特大事故调查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参加,或由其报告到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企业组织听从或协助调查组开展工作。4.2.1.4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安监局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4.2.2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调查4.2.2.1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2.2.2较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2.2.3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一般事故由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2.2.4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的一般事故,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监督情况下,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直接经济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2.2.5火灾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火灾,安监部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部门配合。直接经济损失在三百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的事故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派人监督情况下,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4.2.3其他事故的调查4.2.3.1因生产操作、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公司生产部组织本部门相关成员、安监部相关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上报安监部。4.2.3.2环境污染事故在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公司生产部协助、其它部门配合。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事故由生产部组织调查。4.2.3.3厂区内部交通事故、被盗事故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4.2.3.4厂区以外的交通事故由事故所辖地公安交通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4.2.4事故调查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超出调查权限的,报请上一级进行调查。4.3事故调查方法事故调查必须依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录音等手段,收集事故现场的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如现场调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和操作记录、旁证和综合调查材料、报告书和施工方案、检修票据、作业票据等。4.4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4.4.1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4.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4.4.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4.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4.4.5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4.4.6事故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4.4.7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4.8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4.4.9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4.4.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4.5事故处理4.5.1总体事故处理4.5.1.1不论事故大小,都必须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防范措施。4.5.1.2处理事故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首先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连带责任者和领导的责任者。4.5.1.3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险情况而不采取应有措施,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主要责任。4.5.1.4对于管理上的缺陷,不积极建议整改,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制止,酿成事故的,要追究连带责任。4.5.1.5对于管理有漏洞、忽视安全、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章可循、放松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劳动环境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4.5.1.6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