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保障诚信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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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诚信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和使用保障房的行为,加强对保障对象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引导保障对象诚信申报、遵规守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71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信用行为。第三条 信用行为评价采用扣分制,每个保障家庭的原始分值为100分。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实行区级管理、市级监督,统一纳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对住房保障家庭的信用行为进行采集,按标准进行扣分。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的认定、评价、失信行为惩戒,以及信用记录的建立、更新和管理等工作。市保障房中心负责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信息的变更、撤销工作进行审核。第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出现失信行为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分:1.无正当理由欠缴租金,每月扣5分;连续欠缴租金达到六个月及以上的,每月加扣5分。2.违反小区管理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3.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开展入户调核查或进行房屋维修工作的,每次扣5分。4.住房保障对象在资格年审、动态审核中,经查证有隐瞒虚报住房、经济等情况或提供虚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形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扣20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扣35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保障资格后,拒不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拒不退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按市场租金标准补齐承租期间租金的,加扣35分。5.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扣35分,造成损失,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扣40分;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当使用造成公共租赁住房造成重大损失的40分,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扣50分;6.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的,扣35分。7.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扣35分;8.利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扣35分;9.当事人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变化后,超过30日未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的,每次扣10分;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每次扣15分。10.被强制清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扣35分。11.退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不按要求办理正常退房手续的,扣20分。12.其他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应当扣分的行为,酌情予以扣分。第六条 住房保障对象信用评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最终认定结果对信用主体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3档:轻微失信、中度失信、重度失信。(一) 轻微失信:信用积分在85-95分之间(含95分);(二) 中度失信:信用积分在65-85分之间(不含65分、含85分);(三) 重度失信:信用积分在65分及以下(含65分)。第七条 失信行为的惩戒1.对轻微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轻微失信人,向其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主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2.对中度失信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向个人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并向其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报其失信行为;(2)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3)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3.对重度失信的个人,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向个人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并向其单位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通报其失信行为;(2)已取得保障资格,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保障房,依法追缴其非法享受的货币补贴或租金补贴(3)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终身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4)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社会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5)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并列入住房保障永久失信惩戒名单。经核实认定住房保障家庭的失信行为符合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6号)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的,应优先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失信积分的恢复(一)信用周期失信积分周期为两年,从首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不到处罚标准或在记分周期内接受处罚的,所计分值归零。信用积分恢复,失信记录不删除。失信人被惩戒的,惩戒期限自相关部门惩戒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二)其它情形对轻微失信、中度失信或重度失信的信用主体,其失信行为符合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6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提出的“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规定的,在信用恢复期间和之后,仍执行此规定。第九条 住房保障诚信扣分的要求和应用信用行为记录由两人以上做出,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记录和扣分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做出记录部门进行申诉,记录部门接申诉后3日内答复受理情况,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信用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内容、扣分值、记录时间、记录人、记录单位;信用行为记录做出后30日内,因记录有误需要撤销或变更的,由原记录部门提交证明资料后,经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撤销或更改; 信用行为扣分以家庭为单位,不因申请人变更、家庭成员变化、保障方式变化、保障类型变化等情况而失效。信用行为扣分达到标准后,由区住建局做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市保障房中心协同做好处罚执行工作。第十条 信用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达到处罚标准应及时处罚决定。第十一条 失信人因失信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各县(市)、矿区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 年1月1日起实施,但该文件实施以前,被强制清退且核销过租金的保障家庭,均要按照重度失信个人计入诚信档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