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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昂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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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昂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1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LEON TECHNOLOGY CO.,LTD.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喀什西路喀什西路 545 号美丽家园号美丽家园 3 层办公楼层办公楼 30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号) 2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 “发行人”或“立昂技术”)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之情形,任何当事人皆可依现行有效法律采取法律行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4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及其近亲属王燕、马鹰,以及王刚控制的法人股东新疆立润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及其近亲属王燕、马鹰,以及王刚控制的法人股东新疆立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其他股东承诺(二)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葛良娣、中泽嘉盟、和众通联、金凤凰、富坤赢通、中融汇达、新疆中企、新疆金悦、周路、葛良玲、李刚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本企业)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本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三)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三)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本公司董事长王刚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刚、田军发、姚爱斌、周路、葛良娣、丁 5辉、陈建民、马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同时,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本公司监事宁玲、李刚业、王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同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6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列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主体以及方式(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主体以及方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 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则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 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7(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80%, 且不超过本次回购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购回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5%,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 50%, 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8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四)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刚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9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王刚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王刚承诺(一)王刚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王刚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二)葛良娣女士承诺(二)葛良娣女士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 持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 (含本数)的股东、董事葛良娣承诺: 10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0%;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三)新疆立润、中泽嘉盟承诺(三)新疆立润、中泽嘉盟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 持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 (含本数)的股东新疆立润、中泽嘉盟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0%;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11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一)公司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12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13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体现,可能导致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将重点投入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143、提高运营效率,增强现有资产的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提升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 通过项目管理的不断细化与流程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的周转效率,从而增强现有服务的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做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2015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5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3)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他配。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且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直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16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 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得少于利润分配总额的 50%。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或分配利润的比例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董事会就不进行分红或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2)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 (3)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现金分红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17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18 第二节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立昂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30 号文核准。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5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2,570 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发行量为 25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31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786 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70 万股将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立昂技术”,股票代码“300603”。 本 次 发 行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可 以 巨 潮 资 讯 网( ) 、 中 证 网 ( ) 、 中 国 证 券 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 )查询。因上述相关文件中已披露而未在本公告书中重复披露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9(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四)股票代码:30060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25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57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7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发行后持股比例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王刚 38,640,000 37.6976%2020 年 1 月 26 日 葛良娣 10,944,000 10.6771%2018 年 1 月 26 日 新疆立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948,240 3.8519%2020 年 1 月 26 日 乌鲁木齐和众通联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3,240,000 3.1610%2018 年 1 月 26 日 周路 899,040 0.8771%2018 年 1 月 26 日 李刚业 360,720 0.3519%2018 年 1 月 26 日 马鹰 270,000 0.2634%2020 年 1 月 26 日 葛良玲 450,000 0.4390%2018 年 1 月 26 日 宁波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44,000 5.9941%2018 年 1 月 26 日 20北京金凤凰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3,072,000 2.9971%2018 年 1 月 26 日 吴江富坤赢通长三角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04,000 2.2478%2018 年 1 月 26 日 北京中融汇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04,000 2.2478%2018 年 1 月 26 日 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304,000 2.2478%2018 年 1 月 26 日 新疆金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20,000 1.8732%2018 年 1 月 26 日 小计小计 76,800,00074.9268%-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570,0002.5073%2017 年 1 月 26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3,130,00022.5659%2017 年 1 月 26 日 小计小计 25,700,00025.0732%-合合 计计 102,500,000100.00%-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5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7%,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一、 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E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7,680 万元(发行前) 10,25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王刚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545 号美丽家园 3 层办公楼 30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北京南路 416 号盈科国际中心 21 楼 经营范围: 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咨询(以资质证书为准);顶管服务;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设计安装。金属材料(贵稀金属除外) 、 五金交电、 百货土产、 仪器仪表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 (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除外) 。房产的信息中介。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物流信息咨询。普通货物运输代理及仓储服务。 信息业务 (含短信息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通信器材设备、建材、化工产品的销售;塑料制品的生产及销售; 增值电信业务; 接收传送电视节目; 广告信息发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业务代办; 计算机设备及配件、 自动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柜台租赁,电脑租赁;设备维护,电子工程,代办电信业务,电信业务服务,通信设备维修。经营本企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为通信运营商提供通信网络技术服务, 并基于需方业务需求提供安防系统一体化服务 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联系电话: 0991-368 0362 传真: 0991-368 0356 网址: http:/ 电子邮箱: 董事会秘书 丁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 22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 姓名 职务 任期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王刚 董事长 2015.12-2018.12 38,640,000.002,919,723.4841,559,723.48 40.55%葛良娣 董事 2015.12-2018.12 10,944,000.00800,323.211,744,323.20 11.46%田军发 董事、总经理 2015.12-2018.12 -139,793.76139,793.76 0.14%姚爱斌 董事、财务总监 2015.12-2018.12 -266,163.50266,163.50 0.26%杨良刚 董事 2015.12-2018.12 - -周路 董事、副总经理 2015.12-2018.12 899,040.0060,013.25959,053.25 0.94%黄浩 独立董事 2016.8-2018.12 - -王燕 独立董事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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