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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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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正新材 股票代码:603186 浙江华正新材料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股票上市公告书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年 1 月月 3 日在上海证券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 、 “公司” 、 “本公司” 、“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凡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人及一、发行人及其其实际控制人、其他实际控制人、其他重要重要股东、董事、监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华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下: 减持方式: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华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担任公司董事且持股、担任公司董事且持股 5%以上的股东钱海平承诺以上的股东钱海平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 华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股、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上股东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根据需要,每年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 (3)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涛、钱海平、郭江程、刘宏生、沈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涛、钱海平、郭江程、刘宏生、沈宗华、周建明、吴丽芬、汤新强等华、周建明、吴丽芬、汤新强等 8 名股东承诺名股东承诺 (1)本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担任公司监事的章建良、唐朝良等、担任公司监事的章建良、唐朝良等 2 名股东承诺名股东承诺 本人作为华正新材的股东,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7、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建忠、姚经建、陈小俊、朱有喜、谢琳鹏、郑书银、楼旭东、杨茹萍、彭建飞、李建国、马云峰、李帅红、姚军民、何国清、许永伟、余静梅、张敬勇、金美荣、汪培明、朱敏华、邵志华承诺: “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立集团、钱海平、杭州恒正持股意向及减持安排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三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新股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 (4)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 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6)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7)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确保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购回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间接控制华正新材,为华正新材控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1)本人确保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通过华立集团依法购回华立集团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通过华立集团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 购回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若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 本人将通过华立集团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任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控制的华立集团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通过华立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四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失承诺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 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将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监事承诺发行人监事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 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五)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作为华正新材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郑重承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作为华正新材的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郑重承诺如下: 本所为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作为华正新材的申报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的相关文件作出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六)发行人及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的承诺 1、公司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方案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 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方案 2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应确保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公司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相应责任。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特此作出关于稳定发行人股价预案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条件 1: 如果发行人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条件 2: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即发行人当年度可用于回购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发行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 当发行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在发行人披露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 本人开始通过华立集团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后, 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进行的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通过华立集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通过华立集团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控制的华立集团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和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控制的华立集团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通过华立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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