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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五章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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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第五章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ppt课件.pptx

    第五章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周楠周楠20192019年年7 7月月1212日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01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劳动合同的特征 与一般民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注意】无论用工在先还是签合同在先,劳动关系的建立都为用工之日(实质重于形式)。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1、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两个书面通知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两笔款项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1) “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意补订:(A)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B)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B)支付经济补偿。(1) 超过1个月,不满1年双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视为: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1)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4情情 形形劳动劳动报酬报酬工资工资补偿补偿经济补经济补偿金偿金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单位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1年152、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不得约定试用期。(3)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4)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解释】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有特殊约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生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五)劳动合同的效力()2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五)劳动合同的效力()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五)劳动合同的效力()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解释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解释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工作时间()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加班: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2年休假的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时间)(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满10年是指10年,已满10年是指10年。带薪年休假()3具体规定(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带薪年休假()4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带薪年休假()(1)正常支付法定货币,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报酬()29加班时间是否可以补休作补偿加班工资标准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晚上加班)150休息日工作(周末加班)200法定休假日工作(春节加班)300(4)“扣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工资=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劳动报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6、劳动报酬()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不满3个月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无固定期限【注意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注意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注意3】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试用期工资(1)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2、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服务期() 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不过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违章、失职与兼职;欺胁乘危还犯罪;2、服务期()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的错):劳保工资与社保,违法欺诈还免责2、服务期()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2)对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竞业条款,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人民法院应予以支付。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3劳动规章制度(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解释】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3)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的履行()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谷,当以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协商解除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法定解除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无错、无补偿)(一)劳动合同的解除(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保、工资与社保;违法、欺诈和免责 单位有错,有补偿【解释1】因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释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因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单位有大错,有补偿【解释】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合同的解除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患病需待两不能胜任需待培或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释1】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解释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1)提前通知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违章、失职与兼职;欺胁乘危或犯罪; 因劳动者有过错在先,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经济性裁员【解释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释2】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解释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解释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3)经济性裁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 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要求获得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违法解除:55类 型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提出法定解除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提前通知解除随时通知解除不需事先告知解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提前通知解除随时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与不得解除同)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相关链接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链接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经济补偿金(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2)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3)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区别(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2)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3)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支付主体6263适用条件性质支付主体经济补偿金(1)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2)劳动者无过错法定(不以过错为条件,无惩罚性)用人单位违约金(1)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2)劳动合同中有违约补偿约定约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法定或约定(以过错为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二者之一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释】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释】劳动者应“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掌握计算)(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掌握计算)(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3倍)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掌握计算)(3)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规定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掌握计算) 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2.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五)劳动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五)劳动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4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五)劳动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1.订立主体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代表与企业2.合同生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3.争议的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一)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显著特征】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注意】 1.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单位 2.用工单位:劳务输入单位(二)劳务派遣76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劳动者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提供保险提供保险支付工资支付工资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派遣协议签订派遣协议支付劳务费支付劳务费提供劳动提供劳动提供工作岗位提供工作岗位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小于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二)劳务派遣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二)劳务派遣3.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二)劳务派遣5.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6.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二)劳务派遣7.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上述规定。8.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劳务派遣9.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务派遣单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务派遣1、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境内用人单位)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 劳动争议的解决(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84方法解 释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注意: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制,但是必须仲裁前置。2、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85(二)劳动调解()1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解释】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86(二)劳动调解()2劳动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87(二)劳动调解()(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4)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88(三)劳动仲裁()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2、劳动仲裁参加人: 当事人(劳务派遣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承包经营争议,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的,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 当事人代表(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诉求的,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人 代理人89(三)劳动仲裁()3劳动仲裁管辖(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解释1】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解释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90(三)劳动仲裁()5劳动仲裁时效(1)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91申请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时效的中断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有最后六个月的限制)92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2)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93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94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4)仲裁开庭程序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申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95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4)仲裁开庭程序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审核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3日”“5日”“10日”指工作日,“15日”“45日”指自然日。96仲裁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97仲裁裁决1、裁决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一裁终局的案件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98裁决的撤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律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99裁决的执行(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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