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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共6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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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共6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州市萧山区党山梅林桥至农二场党山至益农、塘新线延伸三条新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二00三年一月目 录1、监理工程概况12、监理工作总则12.1监理工作依据13、监理工作范围与内容23.1监理工作范围与内容23.2监理工作目标2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24.1熟悉合同文件24.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44.3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54.4检查承包人质保体系64.5检查材料和机械准备64.6核查开工条件74.7第一次工地会议74.8总体工程开工令85、质量控制85.1质量控制原则85.2质量控制方法95.3对承包人质保体系的日常管理105.4分项工程开工审批105.5过程控制115.6工序验收125.7分项工程完工验收135.8质量事故处理145.9施工测量监理155.10试验控制175.11各项工程控制重点19 5.11.1路基工程 19 5.11.2路面工程 23 5.11.3桥梁工程 26 5.11.4交通安全设施 336、费用监理356.1费用控制依据366.2费用控制原则366.3费用控制方法366.4工程量清单366.5中间计量376.6中期支付397、进度控制407.1进度控制原则407.2进度控制方法417.3进度计划的种类417.4进度计划的编制417.5进度计划的审批要点427.6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427.7进度计划的分解427.8核查进度427.9进度计划的调整438、合同管理的依据438.1合同管理的依据438.2合同管理的原则448.3合同管理方法448.4工程变更448.5工程延期458.6费用索赔478.7工程分包489、信息资料管理499.1基本要求499.2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5010、组织协调5310.1工地会议5310.2常规工地会议5310.3专题工地会议5310.4监理例会5410.5组织协调5411、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5411.1交工验收5411.2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5511.3交工证书5611.4工程监理报告5611.5交工结算报告5611.6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5612、环境保护,施工安全5711.1文明施工5711.2施工安全58附录1:监理工作流程图附录2:试验检测项目与频率专心-专注-专业1、监理工程概况杭州市萧山区党山梅林桥至农二场、党山至益农、塘新线延伸三条新建公路工程位于萧山东片地区。(1)党山梅林桥至农二场(下简称梅林线)起点是党山镇梅林大道梅林桥与新东公路相交处,途经党山镇、党湾镇、部队农场、农二场辖区、跨伟老线、义隆湾、新湾、梅林湾,与左十四线平交,终点位于军八线东400米与农二场水泥路相交。路线全长12.788km。(2)党山至益农(下简称党益线)起点是党山镇川北一路,途经党山镇、益家镇辖区、跨党党线、三官湾、镇龙殿湾、赵家湾、东村湾、抢险湾、与新东公路平交,益农段老路利用原伟老线拼宽,终点与改造后的伟老线相接。路线全长12.804km。(3)塘新线(萧山塘下金至新湾镇)延伸公路,起点是新湾镇盛凌湾桥东,由西向东穿过新湾镇共和村,终点与将实施的梅林桥至农二场公路相交。全长1.741km。本项目新建工程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中规定的二级公路标准新建。计算行车速度采用80km/h。梅林线和党益线路基宽26m,其中行车道宽2×7.5m,分隔带宽2×2m,非机动车道宽2×3m,土路肩宽2×0.5m,沥青砼路面。塘新线延伸工程路基宽为18m,其中行车道宽2×7.5m,硬路肩宽2×1.5m。本项目路基、结构工程计划工期12个月;路面计划工期8个月,安全设施计划工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监理服务时间34个月。2、监理工作总则2.1监理工作依据2.1.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1.2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1.3合同图纸及说明;2.1.4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2.1.5合同指定使用的图纸、技术规范;2.1.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2.1.7交通部和浙江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验规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1.8招、投标文件3、监理工作范围与内容3.1监理工作范围与内容依据监理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承担萧山区党山梅林桥至农二场、党山至益农、塘新线延伸三条新建公路土建、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工作。3.2监理工作目标3.2.1质量目标:优良3.2.2工期目标:路基、桥梁施工期12个月,路面施工期8个月,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期2个月3.2.3费用目标:工程费用控制在合同价及业主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之内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4.1熟悉合同文件监理工程师进场以后,驻地办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合同文件,认真分析其特点,掌握控制重点和难点。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或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4.1.1熟悉合同文件4.1.1.1业主和承包人、监理的合同关系;4.1.1.2合同条款所赋予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力和义务;4.1.1.3合同事宜的处理原则、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4.1.1.4合同专用条件。4.1.2熟悉合同图纸在熟悉合同图纸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仔细进行下列项目的审核。如发现疑问应以驻地办的名义及时书面上报业主或根据业主授权报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解决。4.1.2.1合同图纸签认手续是否齐全;4.1.2.2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4.1.2.3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选用与现行规定的相符性;4.1.2.4基底与基础的设计与地质勘测报告的符合性;4.1.2.5合同图纸中指定使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图册的有效性;4.1.2.6合同图纸中规定采用的施工工艺与现行规范、规程的符合性;4.1.2.7合同图纸设计说明、坐标、标高设计及相关图纸之间的附合性;4.1.2.8合同图纸设计是否有明显导致投资增加的项目;4.1.2.9合同图纸设计是否有特殊工艺和材料要求;4.1.2.10合同图纸中的工程数量是否准确。4.1.3熟悉工程量清单及说明4.1.3.1清单栏目的划分以及其所涵盖的工程细目;4.1.3.2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是否与合同价相符;4.1.3.3合同价的累计是否与总价相符;4.1.3.4计量依据、计量原则和通用计量方法;4.1.3.5清单数量准确性。4.1.4、熟悉技术规范4.1.4.1工程项目的范围和主要工程内容;4.1.4.2材料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频率;4.1.4.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4.1.4.4监理验收和审批程序;4.1.4.5工程计量方法。4.1.5熟悉施工现场4.1.5.1图纸标准是否与现场一致;4.1.5.2施工便道及其修建情况;4.1.5.3施工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情况;4.1.5.4料源情况;4.1.5.5现场挖探情况;4.1.5.6控制桩点设置和保护情况;4.1.5.7现场试验室建设情况等。4.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4.2.1、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4.2.1.1文字说明:描述工程概况(地理位置、工程地质、当地气候条件、水文条件、主要技术指标等)、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施工总体部署、质量要求、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工艺等。4.2.1.2施工平面布置图:注明主要构造物、施工便道、生活区、料场、拌和场、仓库、机械停放场所、临时占地位置等。4.2.1.3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工期目标(说明工期总目标和阶段性工期目标)、时间计划(用网络图和横道图两种形式绘制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切实按照指导施工的原则表示出主要施工程序之间的搭接关系。在网络图中要明显表示出关键线路,注明各个工序的时间参数。按照关键线路确定的工期必须符合合同工期和阶段性工期的要求。计划的安排必须充分考虑季节变化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要预留足够的动员、清场时间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对有关事项的审批、验收、签认时间)、费用计划(根据总体时间计划安排,计算出每工人月拟完成的工作量,用“S”图的形式绘制资金流转计划)、工、料、机计划(根据总体时间计划,用直方图的形式表达出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主要工程机械设备在合同期内的计划安排。人员安排必须充足,主要工程材料必须落实,主要施工机械必须配套,以满足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4.2.1.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目标、组织机构(描述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情况和质量控制系统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岗位职责)、主要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工艺(描述本工程中采用的技术保证措施和施工工艺、关键工序的控制手段)、试验、检测和测量(说明试验室建设、配备的试验、检测设备及其主要性能指标,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情况)、自检(说明自检的控制程序、控制手段、人员安排和验收资料的保证措施)、特殊技术保证措施(说明雨季施工保证措施,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4.2.1.5施工安全:说明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及人身安全保障体系及其采取的主要施工安全保障措施。4.2.1.6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说明施工中拟采取的现有道路改道、环境保护、工地照明、文物保护、扰民控制以及其它现有设施的保护措施。应特别指出满足当地环境整治要求的环保措施。4.2.1.7施工节约技术措施:说明工程中采用的施工节约的技术措施。4.2.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要点4.2.2.1编制内容和内部审查手段是否齐全;4.2.2.2施工组织与部署是否合理;4.2.2.3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4.2.2.4质量标准是否满足合同要求;4.2.2.5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是否有切实可行证明材料;4.2.2.6施工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要求;4.2.2.7专项施工设计是否全面、可行、合理、先进;4.2.2.8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施工安排是否连续均衡,进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是否协调。4.2.3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4.2.3.1编制:承包人在签定合同协议书后,应尽快组织各方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图纸审核、确定施工方案,开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4.2.3.2申报:在签定合同协议书28日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期限内,承包人应向驻地办提交合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2.3.3审批:驻地办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14天内,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在正式批复之前,驻地办需征求业主意见。审批未通过的,承包人应根据业主、监理的要求,重新修订,经驻地办批准后,方可签发开工通知书。4.2.3.4调整: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经与工程情况严重不符或不适合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予以调整,并按上述程序报批。4.3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4.3.1总体工程开工以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范围和技术规范对所辖工程进行单位划分,详细列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工序及涵盖关系与质保资料编号,报驻地办审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单位划分,作为将来申报和审批开工申请、进行质量评定、编制竣工资料和信息统计的依据。4.3.2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单位划分之前,不批准总体工程开工。4.3.3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单位划分,须报业主备案。4.4检查承包人质保体系4.4.1检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要求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应以质保为目的,以自检为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自我控制与调节,使监理首次验收合格率达到85%以上。4.4.1.1配备足额的合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4.4.1.2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约束与激励机制;4.4.1.3建立满足工程需要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和现场养生室;4.4.1.4配备足够数量、满足工程需求的仪器和设备。4.4.2承包人质保体系的审批要点4.4.2.1各类人员的资质、资历和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4.4.2.2质量保证体系各职能部门职能划分和工作流程是否清楚;4.4.2.3质量保证体系总负责人是否明确,并在质量问题上具有否决权;4.4.2.4工地试验室和养生室是否满足工程需要;4.4.2.5仪器设备配备是否与工程需要相适应。4.4.3承包人质保体系的核查程序4.4.3.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总体工程开工前,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将体系建立、运行和约束的有关文件,书面报告驻地办。4.4.3.2驻地办在收到上述报告之后,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逐项进行现场核查。4.4.3.3质量保证体系未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合格的,不批准总体工程开工。4.5检查材料和机械准备4.5.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承包人投标书是否符合,与批准的施工方案是否适应。对于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限期撤离工程现场。机械设备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进场,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4.5.2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确定材料供应厂家、材料进场计划、材料检验计划和材料存放场地,并对首期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4.6核查开工条件4.6.1在承包人认为已经具备总体工程开工条件时,应向驻地办申报总体工程开工申请,阐明临建和标化工地建设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情况、工料机准备情况、图纸及拆迁到位情况、自检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地试验室建设情况、测量复核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4.6.2驻地办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总体工程开工申请后,应组织监理工程师核查承包人的开工条件,核查要点是:4.6.2.1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手续和资质证明(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明、专项施工许可证)是否已经具备。4.6.2.2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4.6.2.3基准点测量复核是否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4.6.2.4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4.6.2.5工、料、机准备是否已经满足开工需要。4.6.2.6临建(道路、水、电、通讯、办公和生活设施)和标化工地建设是否已经达到开工条件。4.6.2.7进场设备和人员是否和标书一致。4.6.2.8环保措施是否已经制定并准备实施。4.6.2.9路基填挖横断面图及工程量计算表是否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4.6.2.10该合同项目的工程单位划分是否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4.6.3经过核查,如承包人基本具备了总体工程开工条件,应准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4.7第一次工地会议4.7.1前提条件4.7.1.1组织机构组建完毕;4.7.1.2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得到批准;4.7.1.3基准点复测完毕并得到批准;4.7.1.4地面线测量完毕并得到批准;4.7.1.5合同项目单位划分并得到批准;4.1.7.6总体工程开工申请已经提交。4.7.2会议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由驻地办组织召开,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计量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主要分包人、业主代表、监督部门代表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驻地办应事先将第一次工地会议议程通知业主、承包人及有关方面。4.7.3会议的主要议程4.7.3.1各方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并宣布人员授权。4.7.3.2业主代表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授权。4.7.3.3承包人介绍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并从工、料、机、安全、环保五个方面介绍施工准备情况。4.7.3.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陈述进行逐项评价。4.7.3.5业主代表明确开工条件,并提出工作要求。4.7.3.6监理工程师明确监理工作程序。4.7.3.7监督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并介绍监督计划。4.7.3.8其它议程。4.8总体工程开工令如第一次工地会议表明,承包人具备总体工程开工条件的,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总体工程开工令,标志着承包人和监理方面的准备工作结束,工程进入实体实施阶段。总体工程开工令应报业主备案。5、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和验收标准的各项要求。5.1质量控制原则5.1.1总原则:总体控制,分项管理,对应方案是总体方案和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总体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总体工程开工;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分项工程开工。5.1.2合同原则: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设计图纸、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检测规程进行质量控制。5.1.3预控原则:对关键环节、重点项目进行质量预测、制订对策,组织落实执行。5.1.4重点控制原则:抓住质量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环节,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人。5.1.5“三全”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环节。5.1.6“三不”原则: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艺不得实施、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签认、下道工序不得开工。5.1.7程序原则:质量监理活动必须遵循规定的办事程序、尤其是审批程序、验收程序和事故处理程序。5.1.8以质保为基础的原则:监理的质量控制活动是建立在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基础上的,必须充分监督和激励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不以监代管。5.2质量控制方法5.2.1预防: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开工条件不具备不得批准开工;施工过程中实施工艺和方法与方案有实质性不符,必须及时制止。 5.2.2旁站:对于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返工造成的损失较大或难以事后通过检测确定其质量状况的应进行旁站监理。5.2.3验收:对工程实施以工序验收为基础的分项工程验评制度。5.2.4试验与检测:按照规定的项目、频率和方法进行试验和检测,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提供基础依据。5.2.5测量:按照规定的项目、频率和部位,对工程定位进行抽查,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提供基础依据。5.2.6指令:对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的一般施工行为或质量后果,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给予纠偏、整改制止。5.2.7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对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文件的施工行为或恶劣的质量后果,及时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防止后果进一步恶化。5.2.8暂停计量支付: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和监理程序,造成恶劣或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应暂缓项目的支付。5.2.9控制分包:按照合同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审批。通过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5.2.10坚持程序:监理工程师要控制承包人的一切质量行为按照合同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进行,以达到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5.3对承包人质保体系的日常管理5.3.1管理要点5.3.1.1检查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到位情况;5.3.1.2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5.3.1.3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持证上岗情况;5.3.1.4重点检查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人员现场到位与工作情况。5.3.2管理方法5.3.2.1驻地办应每月组织对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发现的不足或问题及时发出书面指令,并抄报业主。5.3.2.2驻地办应每月统计承包人的首次报验合格率,作为衡量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定指标。当承包人首次报验合格率低于85%时,应及时发出指令责令承包人整改,并抄报业主。5.3.2.3如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其不能有效运转时,驻地办应暂停其永久性工程施工,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业主。5.4分项工程开工审批5.4.1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5.4.1.1分项工程概况: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及质量要求等。5.4.1.2分项工程测量放样计算;5.4.1.3分项工程材料审批情况;5.4.1.4分项工程机械设备情况;5.4.1.5分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目标设计、保证体系、自检方法和手段、质量标准、技术交底单、质量保证体系工作流程图等。5.4.1.6环境保护措施;5.4.1.7施工安全措施;5.4.1.8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和报验计划;5.4.2审批要点5.4.2.1施工方案是否合理,与批准的总体方案是否一致;5.4.2.2质量标准是否准确;5.4.2.3质保措施是否得力;5.4.2.4准备工作(工、料、机)经过检查是否已经落实;5.4.2.5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合理;5.4.2.6分项工程审批要求与上级要求是否对应;5.4.2.7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是否得当。5.4.3、审批程序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向现场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项开工申请报告。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予以审批。审批合格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报驻地办备案。5.5过程控制5.5.1过程控制的目地在于监督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工程,同时能够防患于未然,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5.5.2过程控制要点5.5.2.1未批准开工的工程不得实施;5.5.2.2未经书面认可的变更不得实施;5.5.2.3不符合规范或监理未批准的工艺不得实施;5.5.2.4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5.5.2.5不适宜的设备不得使用;5.5.2.6质保体系人员是否到位并有效工作;5.5.2.7现场的过程控制是否到位,质量问题是否得到控制;5.5.2.8施工工力是否满足施工要求;5.5.2.9施工过程的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实施;5.5.2.10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得当。5.5.3过程控制方法5.5.3.1巡视:现场监理工程师巡视工地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60%,并填写监理日志,详细载明工程形象进度、抽查项目及抽查结果、工料机动态(问题)、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结果、对上次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的检查情况等。5.5.3.2旁站:规定旁站的工程项目必须安排现场监理工程师旁站,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详细载明施工过程、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5.5.3.3指令:对于过程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违反监理程序的现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抄报有关部门处理,并跟踪记录处理结果。5.5.4、指令的种类和权限5.5.4.1工程监理通知单: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监理工作程序、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一般问题,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工程监理通知单要写明通知依据、通知项目、不符合事实和整改要求。承包人收到工程监理通知单必须及时反馈。5.5.4.2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和工程复工指令:由于承包人屡次违反合同规定、严重违反监理工作程序、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序进行停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项工程进行停工。驻地办有权对合同工程进行停工。驻地办签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和工程复工指令。不论何种形式,都必须详细写明停工的项目、范围与内容;停工的依据和原因;监理工程师的整改要求。在承包人满足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提交了复工申请并经监理工程师试验验证后,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指令。停工令、复工申请和复工令要对应。5.5.4.3监理文件: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程序规定或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或不接收监理指令时,监理工程师就上述问题发出监理文件,并抄报业主,抄送其它承包人及有关单位。承包人应就监理文件中指出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直至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5.6工序验收5.6.1工序验收的目的在于检验承包人的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体现为所完工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5.6.2工序验收条件5.6.2.1工序完工;5.6.2.2承包人自检合格;5.6.2.3承包人自检资料真实、齐全;5.6.2.4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指出的问题已经纠正;5.6.2.5提出验收申请。5.6.3工序验收内容工序验收包括工程实体验收和资料验收两项,实体验收包括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两部分。实体验收监理必须自己动手实测实量,掌握第一手资料。资料验收包括过程记录和自检资料等一切与本工序有关的保障资料。5.6.4工序验收成果5.6.4.1工序验收完毕,监理工程师应填写验收记录,分类保存;5.6.4.2监理工程师应统计承包人的首次报验合格率;5.6.4.3对于过程中指令的问题,应续记处理结果。5.6.5工序验收程序现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序报验之后24小时内应予以验收,在进行实体工程验收之前,现场监理工程师应首先检验承包人提交的自检资料是否合格,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实体工程验收。5.7分项工程完工验收5.7.1验收条件5.7.1.1分项工程完工;5.7.1.2承包人自检合格;5.7.1.3分项工程资料合格;5.7.1.4过程中的问题已经纠正; 5.7.1.5提交验收申请。5.7.2验收内容分项工程完工验收包括工程实体验收和资料验收两项。实体验收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部分。实体验收要求监理必须亲自动手实测实量。资料验收包括过程记录和自检资料等一切与本分项工程有关的保障资料。5.7.3验收成果5.7.3.1分项工程首次验收合格率;5.7.3.2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5.7.3.3分项工程优良率。5.7.4验收程序5.7.4.1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首先进行自检,内容包括实体验收和资料整理。自检合格后报驻地办,申请分项工程完工验收。5.7.4.2驻地办收到上述申请后24小时内,组织专业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在进行实体工程验收之前,应首先组织进行资料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实体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统一进行质量评分,并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填写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通知单,承包人整改后须重新报验。5.8质量事故处理5.8.1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的目的是控制质量事故影响的范围和损失,并使其得到妥善处理。5.8.2质量事故处理5.8.2.1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该项目的施工,保护好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不使后果扩大。5.8.2.2质量事故发生后12小时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迅速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并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部位、初步认定原因、事故的性质、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进一步处理的意见。5.8.2.3承包人应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事故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案,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审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当承包人提出的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法不能满足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将予以退回,承包人应于3日内重新申报,直至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5.8.2.4驻地办在正式审批之前,应邀请业主代表、设计单位代表、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讨论拟采用处理方案。讨论通过的处理方案,会后驻地办以书面形式批准。5.8.2.5重大质量事故,在召开方案论证会以前,驻地办应召开预备会议。5.8.2.6在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处理方案实施完毕以后,驻地办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处理结果进行验证,必要的应进行试验或检测。5.8.3对于每一起质量事故,驻地办应建立专门的档案,详细记载从发生、发展、处理到验证的整个过程的结果。5.9施工测量监理5.9.1基准点复测5.9.1.1设计交桩工程开工以前,业主或设计单位将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桩,并提供基准点(导线和水准点)的详细资料。5.9.1.2基准点复测5.9.1.2.a承包人接到上述交桩资料后7日内,应组织合格测量人员(具备上岗证)用合格测量设备,对上述基准点进行复测。承包人应先熟悉路线设计,并实施调查核实,在办理占用土地手续和拆迁建设物后,进行全线贯通恢复测量和固定线路工作,包括中线及高程复测、水准点复查及增设横断检查及补测。必须和相邻标段基准点闭合。中桩坐标复测应各向对方标段延伸200m,相邻标段不准产生断链及横向错位。5.9.1.2.b导线、水准复测成果与设计成果资料比较,复测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导线:角度闭合差(")为±16,n是测站数;坐标相对闭合差为±1/10000。水准:水准点闭合差为20mm,L为水准路线长度,以km计。5.9.1.2.c复测完毕后,书面将复测原始记录、计算结果、精度评定、测量人员资质证明、测量仪器,检定证书与资料上报业主审批。填写基准点复测报批单。5.9.1.3监理工程师批复驻地办在接到了承包人上报的复测报告后7天内,应对承包人的复测结果予以批复。在正式批复以前,驻地办应组织测量工程师对上述基准点进行复核,以确保基准点准确无误。当驻地办的复核结果和承包人的复测结果均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时,驻地办应批准承包人使用上述基准点;当双方的测量结果有一方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时,双方应再次组织复测,直至双方达到一致结论。若双方的测量结果均不能满足设计和规定的精度要求,驻地办应尽快书面报业主,以便及时请业主裁决。驻地办应将承包人的复测报告和驻地办的复测报告报业主备案。5.9.1.4基准点的使用和保护5.9.1.4.a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基准点作为承包人测量定线的依据,承包人应对此进行妥善保护,保证在施工期间不移动、损坏。当施工中无法保留时应另用桩固定路基之外,在移钉的桩上和记录薄中,均应注意桩号及移订距离。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基准点不满足施工放线精度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上述基准点进行重新测量,并以监理工程师重新批复的结论为准。监理工程师对基准点批准使用的结论,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测量工作中出现任何偏差造成工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责任。施工期间,应随时复测,并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本路线平面测量按一级导线控制,水准测量按四级要求控制,施工测量精度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勘测规程的要求,承包人复测结果须满足规程要求并经监理或设计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5.9.1.4.b对影响施工的导线点、水准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固定方法可采用交点法、附合导线法,固定所设置点桩应牢固可靠,点桩便于架设测量仪器,并设在施工范围以外。5.9.2地面线测量5.9.2.1原始地面线测量:进场后,承包人应对路基范围内的原始地面标高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业主审批。驻地办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地面标高测量结果后,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对和抽查,作为审批的依据。5.9.2.2横断面图应绘制在方格纸上,按桩号由下向上绘制,并在每个断面上注明桩号、超高、加宽、填挖高和面积等,也可用计算机绘制。应附工程数量表(各桩号间数量、汇总)。比例采用横向1:200,纵向1:50的图。5.9.2.3工程量控制数量的批复:驻地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地面线进行全面复核,作为审批的依据,并将监理测量结果、路基填挖横断面图和工程量计算表送业主备案。在上述资料批复以前,不得批准承包人总体工程开工。施工单位也不得擅自开工,否则,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或以监理工程师测量的为准。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挖、填方量作为工程计量的控制数量,与设计数量不符部分按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办理。5.9.3挡土墙施工放样基础开挖施工放样:开挖前,在地面上把基础轮廓放样轴线点坐标放样出来,钉上轴线和边桩,间隔不大于20m,放样完毕后,施工单位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5.9.4桥涵施工测量5.9.4.1桥涵施工放样测量的任务是将文件设计意图转到实地,指导构造物各部位的施工。对于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研究和现场核对。5.9.4.2桥涵施工前测量:施工单位必须测设桥涵控制网,三角网基准点(或导线点)水准点。5.9.4.2.a三角网的基线不应少于2条,基线一端与桥轴线连接,并尽量近于垂直,三角网所用角度宜设30°-120°之间,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25度,其长度一般不小于轴线长度的0.7倍。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0.5倍。5.9.4.2.b三角网精度:测角中误差()±10 桥轴线相对中误差1/10000 水准点精度:±205.9.4.2.c测设完毕后,书面将测量成果报驻地办审批。驻地办应组织测量工程师对上述控制网进行全部复测,双方测量结果均满足规范规定精度要求给予批复。5.9.4.3钻孔灌注桩墩、台施工测量放样5.9.4.3.a钻孔灌注桩放样过程中,应放出桩中心位置,标定出桥梁轴线方向,同时根据设计图墩、台轴线与桥轴线关系放样横向轴线。为便于位置核查,应在桩的纵、横中线护桩、中心线护桩必须正交。5.9.4.3.b护筒埋设后,应根据纵、横中线引桩检查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并做好记录。5.9.4.3.c全站仪导线法放样(钻孔灌注桩):根据布设的导线点,三角网点或桥轴线控制坐标,计算和放样灌注桩、墩、台坐标点位。用全站仪放样时,应采用两组以上已知导线点进行放样与复核。5.9.4.3.d施工放样时应仔细、认真,必须反复核对检查,使其符合精度要求。5.9.4.3.e施工单位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5.10试验控制5.10.1控制要点5.10.1.1在材料进场前,检查承包人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合格证和出厂试验资料。5.10.1.2承包人在材料自检合格后,填写材料批复单,交监理工程师,经试验工程师进行抽检合格后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材料使用申请。5.10.1.3承包人要及时、提前进行标准试验,并将组成设计及试验结果交监理工程师,经试验工程师进行验证试验合格后审批承包人提出的使用申请。现场监理工程师依据审批后的合格的试验报告,批准施工单位使用报验的原材料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10.1.4材料使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所用是否与报批的样品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指令直至撤销对该部分材料的批准。5.10.1.5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量所用材料实际用量,掌握实际进场批次和进场数量,来控制承包人材料申报的频率,材料申报频率不足时,应对相关工程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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