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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共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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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共9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证据法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证据概述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2、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 (3) 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 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3、证据的基本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6、意义: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3.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4.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三、证据种类(一)物证与书证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2、特征意义: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2)物证真实性大和客观性强。(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4)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种客观的物质材料。因此,书证也属于戊义上实物证据的范畴2、具有书面形式的材料既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2)区别:1、 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载体,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的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或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影响,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4、书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部分事实,且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情节。5、书证与物证的保存和固定方法不同。5、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条件: (1)书证必须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达了人一定思想的物品,并且为一定方式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 (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特点意义: 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书证证明力较强,对其他证据有印证作用 分类: (1)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2)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3)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4)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5)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二)证人证言1、含义:证人是指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2、证人的条件 (1)适格性条件: A了解案情B能的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 C能够认识作者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作的能力(2)失格性条件: A生理性、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B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在具体的案件中,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C、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当时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其诉讼职责所限定,其心理一般倾向于他所为之 辩护或为之代理的人,他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3、证人的权利义务(简答)(一)权利: 1、客观、充分陈述案件情况的权利2、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3、要求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的权利4、请求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的权利5、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的权利6、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极其近亲属安全的权利7、收到出庭作者通知书的权利8、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二)义务: 1、出庭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其所陈述内容的秘密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4、证人证言: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特点: (1)证明内容的确定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和多变性。4、证人证言的意义: 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更易于了解案件全貌,证明力较强,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5、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区别(简答)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与案件市实行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是种具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而证人证言是让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断。2、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可代替性;而证人证言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3、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广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所作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6、如何审查判断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2)证人证言来源(原始与传来,直接与间接)(3)收集程序是否合法(4)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若有,不能单独定案(5)证人是否陈述案件事实而非对事实的判断(6)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是否符合,不符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1.刑诉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7、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比较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证人、鉴定人出庭范围;证人保护机制;物质补助机制(三)被害人陈述1、含义: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检法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2、特点:被害人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被害人陈述内容的复杂性:被害人陈述表达方式的多样性。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证据来源及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同:证据的内容及真实性程度不同: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有别。4.被害人陈述的意义:直接揭示犯罪嫌疑人,维护被害人自身权益,相互印证(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含义: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2、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供述和辩解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可能反映出其他证据难以反映的案件市水。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3.意义:相互印证,引出其他证据,有利司法公正(五)当事人陈述1、含义: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2、特点:陈述主体的排他性;陈述指向主体的唯一性; 陈述内容的两面性;陈述过程的争辩性。3、自认: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真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合理性的意思表达。根据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时刻范围不同,可以将自认划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1、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作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审判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2、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之外,即法院审判之外,所年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也被称为审判外的自认或者裁判外的自认。3、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二者的法律效力。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约束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的效力:而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只能是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当事人承认时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当事人自认划分为明示的当事人自认和默示的当事人自认。1、明示的自认: 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2、默示的自认:当事人一方对另 一方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既未明确的表示承认,也未明确的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律规定是为当事人承认的情形,也被称为拟制的自认或者准自认。自认的法律效力: (1)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3)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自认的撤销:当事人自认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撤销自认。1、在法庭 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承认的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3、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4、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认。立法规定的免证事实有哪些?(1)自认、认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六)鉴定意见1、鉴定人: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特点: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鉴定人为诉讼参加人。2、鉴定意见: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 特点:鉴定意见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鉴定意见的事实针对性:鉴定意见的书面性;鉴定意见的确定性; 3.意义:对案件事实查明具有重要作用,弥补司法工作人员的不足,审查其他证据的手段(七)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具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代时所做的客观记载。勘验笔录,是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其体是指人民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于争议有关的场所、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笔录。特点:特定性,客观性强,有别于物证、书证意义:揭示有关案件事实和固定证据,揭示案件信息,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八)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具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当场进行处理时所作的记载现场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对违犯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讯问所做的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1、前者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而书证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该或者重新制作; 2、前者由执行勘验、检查的侦查人员、司法人员或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制作,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而书证的制作主体没有严格要求,有些书证也不要求有特定的形式; 3、勘验、检查笔录是客观记载,不允许包含任何主观成分,而书证的内容往往反映着制作人的主观意志: 4、勘验、检查笔录如果记载有误或者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检查,做出新的勘验、检查笔录,而书证不能重新制作。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的区别:主体不同,内容事实时间不同(九)视听资料:只利用录音、录像、电影、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特点:有载体,准确性和逼真性,动态直观性意义:直观动态的证明,提供新的手段,促进新媒体运用四、证据的分类:(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指以人类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特点; A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般比较明确,具有明确性、主动性: B、言词证据容易受到提供主体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甚至失实的情况; C、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言词证据的收集运用规则:A、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并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有客观提供证据的条件。B、在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应注意查明有无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实或者偏差的情况。C、在法庭审判阶段,对言词证据要通过讯问、询问或者宣读的方式提出,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的证据。特点: A、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B、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不明确,要靠人进行分析和研究,显示出被动型和依赖性。C、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特点: A、原始证据直接来渝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与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关系。 B、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 A、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 B、对于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司法人员应尽量亲自询问,并制作详细的笔录;在法庭调查中,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被害人、目击证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席法庭,亲自陈述并接受询问,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C、凡能够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便在起诉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其进行审查,保证办案质量。D、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来源获得的证据,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特点: A、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 B、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与其同案件事实的传播距离有关: C、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A应当尽可能的收集和运用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B在收集和审查运用原始证据时,必须查清传来证据确切的出处;C传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上印证。(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特点: A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的最基本的特点: B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C直接证据的数量较少,且不易获得。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A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所有的直接证据都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C、只有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特点: A、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是间接证据在证明力上的特点:B、间接证据种类繁多,容易获得: C、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有较强的客观性;D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方法复杂,难度较大。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A、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如果某一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能肯定,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其可采性不能确定。B、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联系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实际意义。C、充分性。充分性是指禁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的要求。D、协调性。协调性是各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F、排它性。排他性是指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并具有排它性。(4)本证和反证本证:指使之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既能够支持诉讼中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证明其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反正: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五、证据规则:(1)关联性规则: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3)传闻证据规则:指任何证人所提供的包含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如果提出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某人以前所说的事实为真,则该证据是不可采的。适用情形: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用行为表明的暗示;(4)最佳证据规则: 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件时,必须提交文字材料的原件证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内容: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事实的证明力,可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证明力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5)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 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不得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6)口供补强规则: 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证据规定补强证据规则内容(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六、证明对象1、证明主体:指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构成要件: (1)证明主体不能超过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2)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明确的诉讼主张: (3)证明主体必须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4)证明主体必须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2、证明对象:指在刑事诉讼法中用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采用何种刑罚以及保证程序公正的事实。 特征:客观性;法定性:必要性:层次性:时效性;被动性; 范围: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3、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I)民事诉讼的实体法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引起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诉讼程序法事实,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条件、管辖、回避,审判组织、诉讼期间等事实。(3)地方性法规、外国法律及特殊经验规则的适用5、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查明当事人必须证明的案件事实6、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采用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在裁判上加以确认的事实。内容: 1、 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或者法律、经验推导出另一事实的行为。其中,作为推定基础的事实,推导出的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4、预决的事实:就是已为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5、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6、自认的事实。7、司法认知: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 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共为真实的种诉讼证明方式。特点: 1、词法认知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特定的事实:指明显的事实或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3、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司法认知的程序,1、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以申请进行司法认知;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3、 采用司法认知时,为当事人提供反驳机会; 4、司法认知的决定用裁定的形式。七、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的概念:指由制定法预先规定由何方当事人就特定的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并说服裁判者认定其成立,并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分配机制。2、 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相统一: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1)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2)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A、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 B公安机关对某些程序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C、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D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对某些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2、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3、严格责任犯罪的举证责任:4、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控诉证据系合法所得的证明责任。5、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原则: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将以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以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有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观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八、证明标准1、含义:指依照法律规定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尺度或程度。2、意义: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明确举证责任及其程度,调动诉讼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推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有利于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判决:有利于推动证据法学的完善和发展。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关联性(2)据以定安案的证据有可采性(3)属于犯罪构成要的事实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充分性)(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中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唯一性,排他性)4、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盖然性占优势,指的应是证据在说服力和证明力上占优势,而与证人数量或者证据的数量无关:盖然性占优势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是普通案件最低限度在的证明标准。5、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证据确实、证据充分 6、刑事、民事诉讼证明的联系与区别两大诉讼证明的共同之处: 1、性质和作用相同。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从实体的规定上看,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2、证明的方法基本相同。及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的等方法进行。两大诉讼证明的不同之处:1、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罪责轻重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只有在法律的明确规定的例外下才承担一定的证明作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法共同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其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论法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两项。3、证明对象不同;4、证明手段和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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