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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JJ 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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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JJ 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008.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CJJ 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008.精品文档.UDC CJJ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CJJ1-2008J792-20082008 年4月1 日发布 2008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1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2008,自2008 年9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6.3.3、6.3.10、8.1.2、8.2.20、10.7.6、11.1.9、1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 一90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山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 年4月2 日前 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及代号,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测量,路基,基层,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式与沥青面层处治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砌式面层,广场与停车场面层,人行道铺砌,人形地道结构,挡土墙,附属构筑物,冬雨期施工,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新增了施工技术要求条款;对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目 次1 总则2 术语及代号2.1 术语2.2 代号3 基本规定4 施工准备5 测量5.1 一般规定5.2 平面控制测量5.3 高程控制测量5.4 施工放线测量6 路基6.1一般规定6.2 施工排水与降水6.3 土方路基6.4 石方路基6.5 路肩6.6 构筑物处理6.7 特殊土路基6.8 检验标准7 基层7.1 一般规定 7.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7.3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7.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7.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7.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7.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7.8 检验标准8 沥青混合料面层8.1 一般规定8.2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8.3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8.4 透层、粘层、封层8.5检验标准9 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9.1 一般规定9.2 沥青贯入式面层9.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9.4 检验标准10 水泥混凝土面层10.1 原材料10.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10.3 施工准备10.4 模板与钢筋10.5 混凝土搅拌与运输10.6 混凝土铺筑10.7 面层养护与填缝10.8 检验标准11 铺砌式面层11.1 料石面层11.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11.3 检验标准12 广场与停车场面层12.1 施工技术12.2 检验标准13 人行道铺筑13.1 一般规定13.2 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筑人行道面层13.3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13.4 检验标准14 人行地道结构14.1 一般规定14.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14.3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14.4 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14.5 检验标准15 挡土墙15.1 一般规定15.2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15.3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15.4 砌体挡土墙15.5 加筋土挡土墙15.6 检验标准16 附属构筑物16.1 路缘石16.2 雨水支管与雨水口16.3 排水沟或截水沟16.4 倒虹管及涵洞16.5 护坡16.6 隔离板16.7 隔离栅16.8 护栏16.9 声屏障16.10 防眩板16.11 检验标准17 冬雨期施工17.1 一般规定17.2 雨期施工17.3 冬期施工18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附录A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验记录表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及代号2.1术语2.1.1 水泥混凝土面层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1.2 沥青面层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2.1.3 沥青混合料面层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2.1.4 主控项目城镇道路工程中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1.5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1.6 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2代号A道路石油沥青 AC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AL(M)-中凝液体石油沥青AL(R)-快凝液体石油沥青AL(S)-慢凝液体石油沥青AM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B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PB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BA拌合型阴离子乳化沥青BC-拌合型阳离子乳化沥青EVA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thyl-Acetate之略语。OGFC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PA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PC-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PE聚乙烯.PolyethyleneSBR苯乙烯-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MA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tone Mastic Asphalt(英),Stone Matrix Asphalt(美)之略语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3.0.12 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3.0.14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 施工准备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并应形成文件。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关设施管理部门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4.0.5 开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4.0.6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4.0.7 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4.0.10 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5 测量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测。2 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3 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5.1.2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5.1.3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5.1.4 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5.1.5 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5.1.6 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5.1.7 测量控制网应做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5.1.8 施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2 平面控制测量5.2.1 平面测量,应按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实施。当采用当地城市统一坐标系统有困难时,小测区所采用的假设坐标系统应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规划部门批准。5.2.2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确保精度,满足施工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5.2.3 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的三角点,一级、二级、三级导线点以及相应精度的GPS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宜作为施工测量的首级控制。施工图提供的首级控制点(交桩点)点位中误差(相对起算点)不得大于5。首级控制点应满足施工复核和施工控制需要。首级控制点应为2个以上,间距不宜大于700米。控制点宜为控制道路施工图的相交道路交点、中线上点、折点及附近点、控制施工点等。5.2.4 施工测量应作好起点、终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及其他重要设施的位置、方向的控制及校核。5.2.5 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镇道路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复核的小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5-1的规定。表5.2.5-1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平均边长m测角中误差(秒)起始边边长相对误差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测回数三角形最大闭合差(秒)DJ2DJ6一级小三角1000±51/400001/2000024±15二级小三角500±101/200001/1000012±30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控制网的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表5.2.5-2的规定精度。 表5.2.5-2 施工控制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边长m测角中误差(秒)锁的三角形个数测回数DJ6三角形最大闭合差(秒)方位角闭合差(秒)施工控制150±20131±60±403 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且其三角形的最大内角不应大于100度,最小内角不宜小于30度,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可为25度。 2) 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锁或插点等形式。各等级的插点宜采用坚强图形布设,插点的内交会方向数不应少于4个或外交会方向数不应少于3个。3) 三角形的布设,可采用线形锁。线形锁的布设,宜近于直伸形状。狭窄地区布设线形锁控制时,按传距角计算的图形强度的总和值,应以对数6位取值,并不应小于60。5.2.6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测量、复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6-1的规定。表5.2.6-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km测角中误差(秒)测距中误差()测距相对中误差测回数方位角闭合差(秒)相对闭合差DJ2DJ6一级4.00.5±5±151/3000024±101/15000二级2.40.25±8±151/1400013±161/10000三级1.20.1±12±151/700012±241/5000注:n为测站数。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控制网的导线测量、复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6-2的规定。表5.2.6-2 施工控制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导线长度m相对闭合差边长(m)测距中误差()测回数DJ6方位角闭合差(秒)施工控制10001/4000150±201±403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应超过表5.2.6-1中相应等级导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5.2.6-1中规定的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4 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当附合导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规定长度的70%。5.2.7 边角测量应应下列规定:1 各等级边角组合网的设计应与三角网的规格取得一致,也应重视图形结构,各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各三角形内角宜为300100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25度。2 城镇道路的各等边角组合网中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7的规定。表5.2.7 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平均边长m测距中误差()测距相对中误差一级1000±161/60000二级500±161/300003 边角组合网的角度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表5.2.5-1的有关规定。4 对于由测边组成的中点多边形、大地四边形或扇形,应根据结各项改正后的边长观测值进行圆周角条件及组合条件的检核。5.2.8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2 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8的规定。表5.2.8 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控制等级仪器类型测回数光学测微器两次重合读数差(秒)半测回归零差(秒)一测回中2倍照准差变动范围(秒)同一方向值各测回较差(秒)一级及以下DJ223121812DJ641824注:只用于光学经纬仪。3 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三角形闭合差、导线闭合差及测角中误差。5.2.9 距离测量宜优先采用级或级电磁波测距仪(含全站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测距长度小于等于1km时,仪器精度应分别为:级:| md | 5mm级:5mm| md | 10mm级:10mm| md | 20mm仪器标准精度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mD = (ab·D) ()式中,mD测距中误差()a固定误差()b比例误差系数(/km)D测距长度(km)2)测距边宜选在地面覆盖物相同、无强电磁场与强热源地段。仪器架设高度应距地面上1.3m以上,应便于观测并避开强电磁干扰。3)操作仪器时,应符合仪器使用规定。4)测距边的水平距离应按规定进行计算,修正。5)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9-1的规定。表5.2.9-1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仪器等级测回数一测回读数较差测回间较差往返测或不同时间所测较差级2572(ab·D)级210152(ab·D)2 当采用普通钢尺测距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9-2的规定。表5.2.9-2 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精度控制边长丈量较差的相对误差作业尺数丈量总次数尺段高差较差估读数值至温度读数值至读尺次数同尺各次或同段各尺的较差一级1/300002450.50.532二级1/20000122100.50.5321/10000122100.50.5233 施工控制直线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9-3规定。表5.2.9-3 直线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固定测桩间距离(m)允许偏差2001/50002005001/100005001/200005.2.10 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2 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近似平差法,计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3 使用电子计算 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对输入数据进行校对、检验。4 经平差后的坐标值应作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反算求得。5.3 高程控制测量5.3.1 高程控制应在当地城市建立的高程系统下进行。当小测区采用独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批准。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城镇道路工程应按二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设计施工图给定的城镇水准点。5.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路线长度km水准仪型号水准尺观测次数往返较差、闭合差或环线闭合差与已知点联测附合或环线二等2DS1铟瓦往返各一次往返各一次±4三等650DS1铟瓦往返各一次往一次±12DS3双面往返各一次注 1节点之间或节点与高级点之间,其线路的长度不得大于表中规定的0.7倍。2 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3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面尺施测;每站观测顺序为后一前一前一后。5.3.3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不得超过15秒,DS3不得超过20秒。2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直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得超过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得超过0.5mm。3 当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u)不得超过0.2秒。4 水准观测应按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5.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4的规定。表5.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等级水准仪型号视线长度m前后视较差m前后视距累计差视线距地面最低高度m基本分划、辅助分划或黑面、红面的读数较差基本分划、辅助分划或黑面、红面的所测高差较差二等DS150130.50.50.7三等DS1100360.31.01.5DS3752.03.0注:1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米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2 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5.3.5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准测量。具休测量方法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进行。5.3.6 对高程控制网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的高程应以平差后的结果为准。5.4 施工放线测量5.4.1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控制桩,并根据工序要求布设测桩。5.4.2 测量作业前、后均应采用不同数据采集人核对的方法,分别核对从图纸所采集的数据、实测数据的计算过程与计算结果,并应据以判定测量成果的有效性。5.4.3 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依实地情况埋设牢固、通视良好。道路施工放经采用的经纬仪等级不应低于DJ6级。以三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24(秒);以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40(秒),且应报建设单位验收、确认。5.4.4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测标出距基施工中可能暴露、触及、损坏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5.4.5 施工准备阶段核对占地、拆迁范围时,应在现场测设道路施工范围边线。5.4.6 当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可能被损坏时,应设辅助平面测量基线与高程控制桩。5.4.7 施工中应及时完成中线桩的恢复与校测。 5.4.8 城镇道路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程测量视线长宜控制在5080m;2 水准测量应采用DS3及以上等级的水准仪施测;3 水准测量闭合差为±12mm(L为相邻控制点间距,单位为km)5.4.9 城镇道路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控制导线闭合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的有关规定。2 采用DJ2级仪器进,角度应至少测一测回;采用DJ6级仪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两测回。3 距离应采用普通钢尺往返测一测回,用电磁波测距仪可单程测定。4 当采用全站仪观测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9条和第5.3.4条的有关规定。采用全站仪测设坐标定点,应使用不同方法进行坐标计算并进行已知点的复核,并均应有工作、复核记录,实施测量前应经监理签认。5 放样测量直线丈量测距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2.9-3的规定。6 施工放样点允许误差M,相对于相邻控制点,按极坐标法放样,应符合表5.4.9的规定。表5.4.9 施工放样点的点位允许误差M () 横向偏位要求11.523其他点位放样允许误差0.711.325例人行道中线筑砌片石、块石挡土墙路面、基层中线路床中线一般桩位7 道路中心桩间距宜为1020m。5.4.10 平曲线和竖曲线桩应在道路中线桩、边桩的测设中完成,并标出设计高程。当曲线长度小于等于40米时,桩间距宜小于等于5米;当曲线长度大于40米。桩间距宜小于等于10米。5.4.11 交叉路口路面高程作业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方格网、等分圆网等,分层测定高程。5.4.12 与路面有关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在控制方向按平面、高程控制需要设控制桩。 5.4.13 城镇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位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高程。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5.4.14 施工测量的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规定整理测量资料。5.4.15 工程验收的测量依据点应按程序报经建设单位验收、确认。6 路基6.1一般规定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RB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6.2 施工排水与降水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拢动,保证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6.2.4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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