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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J 213-83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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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J 213-83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SDJ 213-83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精品文档.SDJ 213-83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2010-08-20 15:58:18 土地资源网 土地资源网 网友评论(0)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测量第三章 导流与渡汛第一节 施工导流第二节 截流第三节 渡汛第四章 坝基与岸坡处理第五章 料场复查与规划第一节 料场复查第二节 料场规划第六章 施工试验坝料加工第一节 施工试验第二节 坝料加工第七章 坝料的开采与运输第一节 坝料开采第二节 坝料运输第八章 填筑第一节 填筑施工第二节 雨季填筑第三节 负温下填筑第九章 接缝处理第十章 反滤排水设备及护坡施工第一节 反滤层第二节 排水设备第三节 护坡第十一章 观测设备埋设第十二章 施工质量控制第一节 坝基处理质量控制第二节 料场质量控制第三节 坝体填筑质量控制第四节 护坡和排水反滤质量控制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附录一 基坑排水与渗水处理附录二 坝料加工处理附录三 坝料的开采与运输附录四 压实机械与碾压试验附录五 压实质量检验与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1、2、3级碾压式土石坝的施工,4、5级土石坝可参照执行。坝高超过50米的碾压式土石坝,不论等级均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所指碾压式土石坝包括均质土坝、由粘性土组成防渗体的砂卵石坝或堆石坝以及混合坝的土石坝部分。对由沥青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其他材料组成防渗体的土石坝.其防渗体部分,应执行有关规范的规定。第1.0.2条 针对碾压式土石坝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应按不同坝高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本规范按下列标准划分坝高级别:最大坝高小于30米为低坝;30米至70米为中坝;大于70米为高坝。第1.0.3条 施工前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概算)、国家和部颁发的有关标准以及本规范,编制本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与施工要求。第1.0.4条 本规范内容是针对一般施工技术条件提出的;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变更本规范某些规定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批准。第1.0.5条 施工中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技术责任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专职质量检查机构。第1.0.6条 施工中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进施工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对新技术的采用,必须经过试验和鉴定。对某些关系重大者,并须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采用。第1.0.7条 施工机械的选型配套,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和降低工程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根据工程规模、进度和质量等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选择适当的机型。同时,应使大中小机型配套、工序衔接配套,并注意通用性要求。在施工中应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与维修。尤其要经常保持运输道路与通讯良好。第1.0.8条 必须充分重视料场复查和规划以及碾压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的顺利进行。第1.0.9条 施工中应分项制定施工计划,妥善安排施工期渡汛(事先采取措施,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第1.0.10条 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科研以及管理单位应密切协作,妥善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第二章 测 量第2.0.1条 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勘测设计阶段所引用及测设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主要建筑物轴线方向桩和起点、坝址附近地形图等有关测量资料向施工单位交底,并对工地原设控制点进行复查及校测,补充不足或丢失部分。如原测控制网精度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或妨碍建筑物施工以及受爆破震动影响者,均应重新测设。第2. 0. 2条 定线须用符合精度要求的仪器进行。在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成爆破等影响的适当地点,测设永久性的标石,并标明桩号,架设标架。设置坝轴线的同时,应设置若干纵横副线,作为坝体施工放线的主要控制线。根据三角网或导线点按设计定出轴线和副线点。第2.0.3条 平面控制的测设精度: 1、 2级坝首级控制网按独立三等三角网精度要求。坝轴线、副线的测设按四等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精度要求。1、2级坝轴线长度小于500米者及3级坝,其首级控制网按一级小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精度要求;坝轴线、副线的测设按二级小三角网或二级导线精度要求。4、5级坝可采用经纬仪二级导线精度测量。主要技术要求见表2.0.3-1及表2.0.3-2。第2. O. 4条在坝体周围应测设足够数量的高程控制点,其精度:1、2级坝须符合三等水准精度;3级坝须符合四等水准精度; 4、5级坝可参照图根水准精度施测。主要技术要求见表2.0.4。测设时,应与主要水准点相连接,高程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对于在己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进行测量时可沿用原高程系统。第2.0.5条 坝体周围设置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须分别编号,绘制平面图。施工期间必须妥善保护、且须定期核核(每年可复测12次);如超过允许误差,及时更正;如有遗失,应即补设。若坝区遭受烈度5度以上地震时,对全测区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相对关系,应全面校测,并沿用原有编号,不得任意修改。第2.0.6条 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包括观测用的起测基点和工作基点)必须设置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轮廓线以外,不碍施工,引测方便,易于保存和不受坝体沉降变形影响的地区。(2)地下水位以上的基岩上;不被水淹没的平地或平缓的坡地上。(3)不受爆破影响和不发生崩塌及无岩溶影响、风化破碎的岩石上。(4)不易隆起、沉降、蠕变的土层上。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不应在冰冻期间进行。第2. 0. 7条 施工放样应以预加沉降量的土石坝断面为标准。第2.0.8条 开工前,应施测坝基原始纵横断面,放定坝脚清基(考虑富裕宽度)及填筑起坡的边线。零点桩号从左岸开始,施工桩号应与设计采用的桩号一致。施测时,可按下列诸点进行:(l)纵断面测量。沿轴线按设计图设置里程桩,一般宜用整数。桩距以205O米为宜。坝端岸坡、渐变段和地形变化较大地段,桩距可适当加密,并相应施测横断面。高坝或坝宽较大时,应加测平行坝轴线的纵断面。(2)横断面测量。施测范围以超出坝基(包括铺盖)上下游边线2050米为宜。如坝轴线为圆弧曲线,则横断面应为径向。在坝体填筑过程中,心墙、斜墙、坝壳每上一层料,必须进行一次边线测量。区分坝的各类填筑料的边线也应测出,并绘在断面图中。横断面图比例尺,如供填筑坝体收方及作为竣工资料用,以1:200为宜,若为便于测边放桩,则宜采用1:500比例尺。(3),开始填筑前,应测绘清基地形图和横断面,按清基完成后的地形测设填筑起坡桩。为防止填土时掩埋标桩,距清基边界桩和填筑起坡桩以外一定距离,可加引桩。(4)坝体削坡前应定出放样控制桩,削坡后应施测断面并与相应的设计断面比较。第2.0.9条 施工期间,应定期进行纵横断面进度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并将成果绘成图表,算出有效方量。第2. 0. 10条 每个施工阶段结束时,宜测设坝址附近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为下阶段施工提供资料。第2. 0. 11条 每一分部工程竣工时,应即测绘平面图和纵横断面图, 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第2. 0.12条 各项测量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坝区所设之平面、高程控制点,须经校测检查无误后方可引用;施工过程中坝体各部放定的样桩,亦须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应即复测订正。为使测量样桩能及时指导施工,应加强管理防护,避免移动丢失。第2. 0. 13条 施工期间所有施工定线、进度、方量、竣工等测量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和绘制的图幅,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妥为保存。当工程全部完工后,由施工部门负责将上述资料及地面控制网点全部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第三章 导流与渡汛第3.0.1条 施工导流、截流及渡汛,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制订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施工计划,报请上级审批。第3.0.2条 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导流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的正常运用,加强水文、气象预报工作,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确保工程及下游地区安全。第一节 施工导流第3.1.1.条 导流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计划进行,特别是导流泄水建筑物和截流后无法继续施工的工程必须如期建成,并进行验收,以免延误截流时刻,造成汛期抢险的严重局面。第3.1.2条 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相结合的部分(如利用围堰作为坝体的一部分。导流隧洞与排砂、引水、泄洪建筑物相结合等),应满足永久建筑物的设计要求。第3.1.3条 采用原河床导流时,应尽量减小后期工程量。但不能过分束窄河面宽度,以防止河床下切过深和对纵向围堰的冲刷;如有通航要求,尚需满足航运的流速要求。截水槽回填或防渗墙完成后,如需在其上导流,其填土面应有保护措施。第3.1.4条 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进出口与截流围堰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以免回流淘刷使围堰闭气造成困难。布置在导流泄水建筑物出口附近的施工临时设施亦应有足够的防冲安全距离。第3. 1.5条 在围堰地基范围内,不得任意堆放弃渣。应重视和作好围堰地基清理,保证填筑质量,冬季施工尤须注意;当遇透水性较强地基时,应作好防渗处理,确保地基安全。第3.1. 6条 采用隧洞或涵管导流时,必须防止被木料、冰凌等漂浮物堵塞;过水前应将上游可能被冲走的临时排架、电杆等一律拆除。有散放木材的河道,在永久过木建筑物未投入运用前,应采取在上游拦截或转运木材的过坝措施,如需经导流隧洞流放,必须有专门设计。第3. 1. 7条 导流建筑物过水部分的开挖与衬砌,必须保证体型和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分流和避免截流时增大落差。第二节 截 流第3.2.1条 截流前必须将位于分流工程内的临时围堰全部拆除至规定高程,不得欠挖。第3.2. 2条 截流时刻的选择,取决于围堰、导流建筑物和库内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水文、气象等因素,并应考虑围堰或坝体有足够的施工时间,以保证能在汛前达到安全渡汛高程。第3.2.3条 截流方法、龙口位置及宽度的选择,应根据截流流量综合考虑河床抗冲刷性能、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予以确定。对难度较大的截流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模型试验。第3.2.4条 应建立统一的截流指挥机构,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截流。截流前,应对有关工程及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后,始准截流。第3 .2.5条 截流抛投料物的准备应有充分的备用量。截流开始后应快速连续施工。合龙过程中随时测定龙口水力特征值,适时改换抛投料物种类、强度和改进抛投技术,使能在计划时间内顺利合龙,并保证龙口上升速度高于上游水位上升速度。合龙后,应对戗堤及时加高培厚和闭气。第三节 渡 汛第3.3.1条 截流后,应严格掌握工程进度,保证围堰或大坝在汛前达到渡汛高程。第3.3.2条 在中、高坝施工期各阶段,应根据其泄洪条件和工程级别等因素分别采用不同的渡汛洪水标准。1.导流阶段 指自坝开工至截流后第一个汛期末的时段,其围堰的渡汛洪水标准按表3.3.2-1确定;当围堰与坝体结合时,渡汛洪水标准按表3.3.2-2确定。2.大坝主要施工阶段指自截流后第一个汛期末至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的时段。在此时段中,坝体逐年填高库容增大,要求渡汛洪水标准随之提高,并按表3.3.2-2确定。特别重要的工程或下游有重要工业交通设施、居民城镇密集以及施工运用期长达23年以上时,尚应适当提高渡汛标准,并报上级批准。第3.3.3 大坝合龙后的各年汛前,应根据确定的当年渡汛洪水标准制订渡汛技术措施,报上级审批。渡汛技术措施包括渡汛标准论证、大观及泄洪建筑物鉴定、库区及下游安排、水库调度方案、非常泄洪设施、防汛组织、水文气象预报、通讯、道路及防汛器材准备等内容,并应于汛流前逐项检查落实。第3.3.4条 大坝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工程安全,严禁迁就暂时发挥工程效益的要求而降低渡汛安全标准;并应妥善安排永久泄洪建筑物的施工,使其尽早达到泄洪要求。第3.3.5条 施工期间,当遭遇非常洪水,大坝或泄洪设施的技术状况恶化,使工程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防汛机构准确报告险情,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在得到批准并对受影响地区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得实施。第3.3.6条 高、中型土石坝施工期, 汛前需按临时断面填筑时,其断面应有正式设计,并满足安全超高、稳定、防渗及顶部宽度能适应抡筑子堰等要求。临时断面的坝坡必要时应作适当防护,避免坡面受地表径流冲刷。第3. 3. 7条 当封堵导流泄水建筑物时,应审慎确定封堵时间。封堵前应对包括土石坝在内的全部枢纽建筑物(包括导流建筑物)进行中间验收,制订封堵方案与技术措施,报请上级批准。封堵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保证施工质量。第3. 3. 8条 在坝区内,应根据施工期间降雨强度建立排水系统,以保证雨水及时排泄。第四条 坝基与岸坡处理第4. 0. 1条 坝基与岸坡处理系属隐蔽工程, 直接影响坝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较难补救,因此,必须按设计要求认真施工。第4. 0. 2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充分研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借以制订有关技术措施。对于缺少或遗漏的部分,应会同设计单位补充勘探和试验。第4.0.3条 清理坝基、岸坡及铺盖地基时,应将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以及各种建筑物等全部清除,并处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洞穴等的处理。坝基和岸坡表层的粉土、细砂、淤泥、腐植土、泥炭均应按设计要求清除。对于风化岩石、坡积物、残积物、滑坡体等按设计要求处理。第4.0.4条 坝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探孔,竖井、平洞。试坑均应按图逐一检查。对处理质量不合设计要求或遗漏者,必须彻底处理,并经验收,记录备查。第4.0.5条 坝肩岸坡的开挖清理工作,宜在填筑前完成;对高坝,如有困难,可按年度分阶段进行,禁止边填筑边开挖.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坝外,并堆放在指定场地。第4.0.6条 凡坝基和岸坡易风化、易崩解的岩石和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者,应留保护层。对岩层也可喷水泥砂浆或混凝土保护。第4.0.7条 坝基和岸坡处理过程中,应有地质、设计人员参加,系统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必要时,应进行摄影、取样和试验。对于非岩石坝基,应布置方格网(边长50100米),在每个角点取样(检验深度一般应深至清基表面以下1米)。若方格网中土层不同,亦应取样。对地质情况复杂的坝基,应加密布点取样检验。第4.0.8条 坝基和岸坡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地质问题或检验结果与勘探有较大出入时,勘测设计单位应补充勘探,并提出新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对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应按程序报请上级单位批准后执行.第4,0.9条 设置在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包括反滤过渡层)和均质坝体与岩石岸坡接合,必须采用斜面联结,、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岩石岸坡清理后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局部凹坑、反坡以及不平顺的岩面,可用混凝土填平补齐,使其达到设计坡度。非粘性土的坝壳与岸坡岩石接合,亦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按设计规定进行。第4.0.10条 防渗体部位的坝基、岸坡岩面开挖,应使开挖面基本上平顺。开挖时可优先选用预裂爆破法。在接近设计岩面线,应尽量避免爆破,可使用机具、人工挖除,或采用小孔径、浅孔小炮爆破。高坝防渗体坝基和岸坡的岩面,不应向河流下游方向倾斜过陡。对于基岩中的缓倾角泥化夹层,应按设计规定认真处理。第4.0.11条 防渗体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的处理,视其岩石节理、裂隙缝宽的大小、块体状况以及坝的高低等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采用下列处理方法:1.高坝及1、2级坝 应先将岩面节理、裂隙缝口冲洗干净,以水泥浆或水泥砂浆灌注,缝口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堵塞,并加以捣实,且必须在岩面上(包括反滤过渡区)浇筑混凝土盖板或喷混凝土、喷水泥砂浆,并进行团结灌浆。2.低坝 当岩石较完整且裂缝细小时,可在清除节理、 裂隙内的充填物后,冲洗干净,根据缝宽的大小,灌入水泥浆、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并加以捣实即可。对于节理、裂隙发育、渗水严重的岩石,亦应浇筑混凝土盖板:或喷混凝土、喷水泥砂浆,必要对进行固结灌浆。3. 中坝 视地质情况,可根据高、低坝处理方法选用。第4. 0. 12条 防渗体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上的断层或构造破碎带,必须按设计要求慎重处理,不留后患,尤其是顺河方向的断层、破碎带更应特别注意。一般是将填充物挖除至一定的深度后,浇注混凝土塞,并进行固结和帷幕灌浆。第4. 0. 13条 防渗体部位的岩石地基,进行灌浆处理时,应先固结灌浆而后帷幕灌浆。所有灌浆工作,宜在水库蓄水前完成。第4. 0. 14条 砂砾透水性坝基明挖截水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截水槽开挖中心线,必须符合设计规定。(2)开挖断面应考虑施工排水的需要,可将设计断面适当加宽。(3)开挖、回填过程中,必须作好地下水与地表径流的排除工作。排水设备应有足够的备用数量。施工中必须保证排水的电力供应。排水时应防止地基渗流破坏。(4)截水槽底必须挖至不透水的基岩或相对不透水地层,其嵌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前对不透水层或相对不透水层的连续性、土层厚度及其性质应进行复查。有关岩面处理按照第4.0.94.0.12条执行。第4.0.15条 防渗体如与基岩直接结合时,岩面上的裂隙水、泉眼渗水均应处理。处理方法根据岩石节理、裂隙发育程度、泉眼大小、渗水量、渗水面积以及渗水压力等具体情况确定,严禁在水下填土。第4. 0. 16条 截水槽底部如设置混凝土齿墙, 每个仓号宜一次浇筑完成,严禁先填土再挖槽的浇筑方法。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基岩面冲洗干净,以保证齿槽基座与岩石结合良好。墙体间工作缝的止水,应切实保证施工质量。第4. 0. 17条 插入防渗体内的现浇混凝土防渗墙与水下浇筑的墙体,必须结合良好,并应认真处理混凝土墙体所出现的缺陷。第4.0.18条 人工覆盖地基按设计要求清理,表面应平整压实。砂砾石地层上,必须做好反滤过渡层。通上下游的砾石、卵石、漂石以及胶结不良的砾岩,应予清除或采取其他措施切断渗漏通道。第4.0.19条 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设计要求检查土的颗粒组成、结构状态、容重、塑性指数、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能,对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底都是否有强透水层以及根孔结构等亦应查明。凡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地段,应采取补强措施或作人工铺盖。凡已确定为天然铺盖的区域,严禁取土,施工期间应予保护,不得破坏。第4. 0.20条 天然或人工铺盖建成后,应随即在表层设置保护层,以防止干缩开裂、冻裂及波浪冲刷。第4.0.21条 天然粘性上作为坝基和岸坡时,其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能、抗剪强度以及压缩性能,均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所确定的范围、高程、土类进行清理。第4. 0. 22条 天然粘性土岸坡的开挖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岸坡与防渗体的结合应以斜面联结。并考虑可能发生的沉陷差,不致引起上部坝体的开裂。天然粘性土坝基和岸坡,如与透水性坝壳结合时,应根据两种土的性质,设置反滤过渡层。第4. 0.23条 特殊岩石的坝基如软粘土、湿陷性黄土、中细砂、膨胀土、岩溶等等,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第4.0.24条 坝基与岸坡处理施工中,有关岩石基础开挖、混凝土浇筑、喷混凝土或砂浆、固给灌浆、帷幕灌浆、混凝土防渗墙等项目的施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第五章 料场复查与规划第一节 料场复查第5. 1. 1条 1、2级坝工程,在施工单位进入工地后,勘测设计单位应及时将所有料场(包括防渗体、反滤过渡区、坝壳.护坡、排水设备等所需的料场)以及枢纽建筑物开挖料的全部调查试验资料向施工单位交底。其勘察项目和精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DJ17-78)详查级的有关规定。3级坝可参照执行。第5. 1. 2条 施工单位对勘测设计单位所提供的各料场勘察报告和调查试验资料应进行认真核查。对批准的设计文件中选定的每个料场的储量与质量,应辅以适量的坑探和钻孔取样复核。如发现勘察项目和精度与规定不符,应及时提出意见,并会同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复查。第5.1.3条 施工期间如发现有更合适的料场可供应用,或因设计施工方案变更,需要新辟料源或扩大料源时,施工单位可会同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其调查、试验的项目和精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DJ17-78)详查级的有关规定。第5. 1. 4条 料场复查或补充调查工作,可根据料场的开采顺序分期分批进行,但主要料场必须在开工前完成,以便为料场规划提供可靠依据。第5.1.5条 料场复查的内容如下:(1)复盖层厚度、料层的变化及夹层的分布情况。(2)料场的分布、开采及运输条件。(3)料场的水文地质条件与汛期水位的关系。(4)根据料场的施工场面、地下水位、土质情况、施工方法及施工机械可能开采的深度等因素,复查料场的开采范围、占地面积、弃料数量以及可用土层厚度和有效储量。(5)进行必要的室内和现场试验,核实坝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对复查的项目和工作量可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第5.1.6条 粘性土、砾质土的复查要求:(1)重点复查天然含水量及其随季节的变化情况、颗粒组成(砾质土应复查大于5毫米的粗粒含量和性质)、土层情况、储量、复盖层厚度和可开采土层的厚度。(2)压实特性,即最大干容重、最优含水量。(3)物理力学性质,如天然干容重、比重、流塑限、压缩性、渗透性、抗剪强度等。(4)复查方法:粘性土料采用手摇钻或坑探进行取样;砾质土用坑探取样。布孔间距一般为50100米。沿钻孔或坑深每1米应测定含水量一组,并同时鉴别土质和现场描述。对其他复查项目可在坑内取代表样进行试验。第5.1.7条 砂砾料场应重点复查级配、含泥量、砾石含量、最大粒经、淤泥和细沙夹层、胶结层、复盖层厚度、料场的分布与储量、水上与水下可开采的厚度和范围以及与河水位变化(或汛期)的关系、天然干容重、最大最小干容重等。并取少量代表样做比重、渗透系数、抗剪强度、管涌比降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对于反滤料场除上述要求外,尚应重点复查软弱颗粒含量、颗粒形状和成品率。复查方法用坑探进行,坑距一般采用50100米。第5.1. 8条 石料场应重点复查岩性、断层构造、节理和层理、强风化层厚度、软弱夹层分布、坡积物和复盖层数量以及开采运输条件等。复查方法可用钻孔、探洞或探槽进行。第5.1.9条 对于已确定使用的每个料场,均应设置若干固定基桩,并在地形图上标明位置,以便在料场规划、开采和补充调查时有所依据。料场调查地形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O1/2000,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大或缩小。第5.1.10条 施工前规划料场的实际可开采的总量时,应考虑料场调查精度,料场天然容重与坝面压实容重的差值,以及开挖与运输、雨后坝面清理、坝面返工及削坡等损失。其与坝体填筑数量的比例一般为:土料22.5;砂砾料1.52; 水下砂砾料23; 石料1.52; 反滤料应根据筛取的有效方量确定,但一般不宜小于3。第5.1.11条 料场复查后应写出报告。经过复查的料场必须提出料场地形图、试坑与钻孔平面图、地质剖面图(当土层简单时可省略)、含水量、地下水位随季节变化情况、试验分析成果、代表性土料样品、有效开采面积、实际可开采数量的计算书、料场全部或部分土料适用于填筑坝体某一部位的说明书与应否加工处理的结论,并说明开采和运输条件等。第二节 料场规划第5.2.1条 料场的使用规划,应根据坝型、料场地形、施工方法、导流方式和施工分期等具体条件,并按照施工方便、投资经济、保证质量以及在施工期间各种坝料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将符合设计要求的各种坝料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确定其填筑部位。第5. 2. 2条 规划料场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进行,宜多用库内淹没区的料场。第5. 2 .3条 筑坝材料应充分利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物施工开挖料,以降低工程造价。使用时必须审慎研究开挖和填筑进度的配合及质量管理的措施。宜使开挖料能按指定的填筑部位直接上坝,必要时可在坝址附近设置加工厂和堆料场地,以保证填料质量。第5.2.4条 在料场使用程序上,应考虑施工期间河水位与流量的变化以及由于导流而使上游水位升高的影响。在枯水季节应多用河滩料场。应有计划地保留一部分近料场供合龙段填筑和每年渡汛拦洪的高峰强度时使用。第5.2.5条 进行料场规划时,宜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尽可能做到高料高用,低料低用,合理使用上下游料场,尽量避免过坝及交叉运输等现象而减少干扰。第5.2.6条 机械化施工程度较高的土石坝,应选择施工场面宽阔、料层厚、储量集中的大料场作为施工的土料场,其他料场配合使用,并考虑一定数量的备用料场。第5.2.7条 在料场范围内计划修筑永久建筑物时,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商定建筑物需用范围及开挖时应注意的事项。如根据总体布置要求,需在料场内布置施工场地、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中统一考虑安排。第5. 2.8条 对粘性上、砾质土的使用规划,应优先选用土质均匀、含水量适当的料场,并考虑将天然含水量较高的料场用于干燥季节,天然含水量较低的料场用于多雨潮湿季节或冬季。土层性质变化复杂的料场,应在规划前进行混合开采的工艺试验,经论证符合设计要求后方能使用。第5. 2. 9.条 对砂砾料的使用规划,应将筑坝料场及筛选混凝土骨料和反滤料统一安排。开采水下料场时,应根据开挖设备的机械性能以及在汛期便于防洪和撤退等施工条件进行规划。对筛余料的利用应作全面考虑。第5. 2. 10条 堆石料场应优先选用岩性单一、复盖等剥离层较少。开采和运输条件较好。施工干扰少的料场。高坝区及水工建筑物或居民点较近的石料场,必须对爆破震动和飞石的影响进行论证。第5.2. 11条 反滤料及坝体过渡料应尽可能在天然料场筛选。如难以找到合适的天然料场,可考虑采用人工砂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5.2.12条 料场规划应考虑必要的坝料加工和储存场地。第六章 施工试验与坝料加工第一节 施工试验第6.1.1条 土石坝施工试验是施工前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1)通过试验校核设计确定的有关技术指标。(2)选择合适的施工机具。(3)确定有关的施工方法和各种参数。(4)提出有关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5)制订有关的施工技术规程。第6.1.2条 土石坝施工试验的项目,一般有土料、砂砾料及石料的碾压试验;石料场的爆破试验;坝料加工试验;粘性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以及混凝土防渗墙、基础灌浆、震动水冲和砂井加固坝基、减压排水井和其他施工试验。第6.1.3条 1 、2级坝和高土石坝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有关施工试验项目。施工试验应编制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施工试验工作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组织专人共同进行,必要时可邀请科研单位参加。第6.1.4条 坝料的碾压试验,应根据坝料设计、筑坝材料调查报告、土工试验资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填料进行。第 6.1.5条 粘性土、砾质上的碾压试验,应针对大面积坝区填筑的情况进行。对狭窄、边角和岸坡接合的特殊地带,也应进行适当的试验。试验工作不得在坝内进行。第6.1. 6条 粘性土、砾质土碾压试验的资料,应系统地整理、分析、研究,对设计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验证,并优选合适的压实机具及其接触单位压力和重量,确定经济合理的压实参数和主要施工方法。第6.1. 7条 砂砾料的压实试验,应根据设计要求,校核不同粗粒含量情况下的压实标准和压实方法。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压实机具、铺料方法、铺料厚度、压实方法、碾压(夯击)遍数、加水量和有效压实厚度等施工方法与参数。第6.1.8条 石料碾压试验宜与石场爆破试验同时进行,试验条件应模拟施工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压实机械铺料方法、铺料厚度以及加水量。试验过程中应测定铺料的压实沉降量、压实干容重、级配、结构状况以及最大块径和小于5毫米的细粒含量。对于风化、弱风化石料还应测定压实过程中的破碎情况。第6. 1. 9条 坝料碾压试验即将完成前,应用优选的机械和压实参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较大面积的复核试验,并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查压实质量的均匀性和可能获得的设计干容重合格率,同时还应检验层间的结合情况,并测定有关的施工工效。第6.1. 10条 石料的爆破试验工作,应在具有代表性的料场进行。试验前应根据石场的地质、地形条件和设计提出的石料块径与级配进行爆破设计。通过爆破试验选择最优的爆破方法和参数以及施工机械与火工材料。每场爆破试验后,应测量爆破堆积的石料数量、级配和最大块径,并描绘堆积情况,以便判断爆破效果。爆破试验时,应测定爆破对岩体及附近建筑物和施工活动场的影响。爆破试验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第6. 1. 11 条 人工掺合料是在土料中人工掺入砂砾料等粗粒料。试验目的是调整坝料的级配和含水量,以适应设计与施工填筑的需要。对于粘性土料储料较少的地区,采用人工掺合料,可以扩大料源。人工掺合料的试验工作,应先在室内进行掺料配比试验,以确定土料和粗粒料的级配以及掺合料的配合比与施工含水量控制的上下限值。人工掺合料的野外试验(根据已选定的掺料及其配比和含水量进行掺合工艺试验),一般可采用分层平铺,立面或斜面挖掘拌和,以求得掺合均匀。野外试验工作还应进行碾压试验,以确定碾压机械、填筑方法和各种参数。粗颗粒掺料可根据需要和材料来源,使用砂砾料、砾卵石、碎石等。第6.1.12条 各种特殊筑坝材料,如风化石料、坡残积料、膨胀土料等,应根据料场的地质情况和设计要求,制计专门的施工试验计划,并参照本规范第6.1 .6条至第6.1.8条进行施工试验。第6.1.13条 如粘性土料的天然含水量高于或低于施工含水量的上下限值时,应进行含水量调整的工艺试验。第二节 坝料加工第6.2.1条 经坝址附近的筑坝材料,由于地质、水文、气候等条件的影响,很难同时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为此。必须进行加工处理。坝料加工的项目有粘性土含水量的调整、人工掺合料的制备、反滤料的筛选、建筑物开挖料的加工处理等。第6.2. 2条 若粘性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大于施工含水量的上限值时,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若粘性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小于施工含水量的下限值时,则应进行加水处理。土料减水、加水工作应在坝外进行。第6.2.3条 人工掺合料的制备,必须编制工艺规程。掺料应在指定的料场开采,其颗粒级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进行筛选。配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铺料的厚度,并对含水量按规定予以调整。铺料时应使运料车辆始终在粗粒料上行驶,因此土料应以后退法铺料,粗粒料应以进占法铺料,且料堆顶层必须是土料。人工掺合料配制的场地,应设置排水系统。配制的料堆应采取防雨措施。配制工作宜在旱季进行。第6. 2. 4条 人工掺合料的加工场地与规模,应根据各期填筑需用量进行规划。配制工作应列入施工计划,以与填筑工期相配合,掺合料应有一定的备用数量。第6. 2. 5条 坝址附近缺少天然反滤材料时,应根据设计提出的各种反滤料的粒径要求,从砂砾料中筛选配制,也可用石料破碎而筛选成所需要的人工反滤料。第6.2. 6条 加工好的各种反滤材料经检验合格后,应分别堆放在干净的场地上,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泥水和土块等杂物混久。堆料不宜过高,以免颗粒分离。卵石、碎石材料在转运时如有分离,应经过处理后,才可使用。堆存的反滤料应标明编号、规格、数量、检验结果及拟铺筑的工程部位。第6. 2. 7条 如确定利用建筑物施工开挖料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进行加工处理。开挖料的处理方法,应根据料的具体情况和用途以及质量要求,采取冲洗、淋洗或筛选等措施,以清除石粉、泥块、木料等杂物。第七章 坝料的开采与运输第一节 坝料开采第7.1.1条 坝料必须在经过鉴定符合坝料设计要求的料场内开采,不合格的坝料不得上坝。第7.1.2条 料场使用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分期分批用地计划并进行场地布置(包括开采工作面的划分、运输路线、风水电系统、排水系统、堆弃料场地及装料站台等)。布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高程、不同施工阶段、不同施工坝段的运料路线。第7.1.3条 开采工作面的划分,应与施工条件及填筑强度相适应。必要时,应划定部分备用开采工作面,供调节使用。第7.1. 4条 在料场开采之前应作好下列工作:(1)划定料场的边界线并埋设界标。(2)清除树根、乱石及妨碍施工的一切障碍物。(3)分区分期清除复盖层或山坡堆积物和风化层等,清除物应按指定地点堆放。(4)排除料区积水。第7.1.5条 选择开采方式时,应考虑填料性质、料场地形、开采机具、料层分布、料层厚度、粘性土(砾质土)天然含水量大小及水文地质等因素,确定采用立面开采或平面开采(包括外面开采)。料层较厚而上下层土料性质不均匀时,宜采用立面开采。第7.1.6条 粘性土料(或砾质土)开采时,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在料场周围布置截水沟防止外水浸入外,并应根据地形、取土面积及施工期间降雨强度在料场内布置排水系统,及时渲泄径流。排水沟应保持通畅,沟底随料场开挖面下挖而降低。(2)当料场在土料天然含水量接近或小于控制含水量下限时,宜采用立面开挖,以减少含水量损失;如天然含水量值大,它采用平面开挖,分层取土。(3)在冬季施工中,为防止土温散失,应采用立面开挖,工作面宜避风向阳,并选用含水量较低的料场,必要时, 可采取坝前备料措施。(4)雨季施工时,应优先选用含水量较低的料场,或储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土料,加以复盖保护,保证土料及时供应。(5)应根据开采运输条件和天气等因素,经常观测料场含水量的变化,并作适当调整。一般天气干燥或风速较大的,应控制料场含水量稍高些;在夜间、雾天或湿度较大时,则应稍低。料场含水量的控制数值与填筑含水量的差值应通过试验确定。第7. 1. 7条砂砾料开采采用水下及水上两种方式。对有条件进行水下开采的料场, 一般以水上和水下混合开采为宜,如水下开采有困难时,也可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或引流改道等措施变水下为水上开采。如用采砂船开采时,宜用静水开采方式。第7. 1.8条 石料开采应符合下列要求:(1)石料开采应根据设计要求、料场地形(如山体高度、坡度、临空面条件、冲沟分布等)、地质条件(如裂隙、节理、断层、岩性、岩溶情况等)、水文地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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