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 21-77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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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 21-77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试行).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TJ 21-77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试行).精品文档.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规 范TJ 21-77(试行)主编单位: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试行日期:1 9 7 8 年 5 月 1 日通 知(77)建发设字第227号根据我委(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由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为全国通用勘察规范,自一九七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本规范中关于岩石和土的分类的有些规定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中有关规定不尽相同,凡有矛盾之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只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的一般技术要求,对于各地区、各行业的特殊技术要求,请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送我委备案。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一九七七年八月二十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文的通知,由我委会同有关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所属勘察及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总结了建国二十多年来,在工程地质勘察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发七章二十二节和八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岩石和土的分类及鉴定、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要求、测绘勘控及测试、特殊地质条件勘察、特殊性土地基勘察笔专门工程勘察等。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一九七六年十月主要符号A-触探头锥底面积、振幅12-土的压缩系数(压力阶段为12公斤/厘米2)B-基础底面宽度b-载荷板宽度c-土的内聚力cu-土的不排水剪抗剪强度(十字板剪力试验)cz-地基抗压刚度系数Dy-土的压实系数Dz-阻尼比Ed-地基动弹性模量Es-土的压缩模量Eo-地基变形模量e-土的孔隙比fm-压模或模型基础的共振频率fn-压模或模型基础的固有频率fs-触探头侧壁摩擦力Gd-地基动剪切模量IL-土的液性指数Ip-土的塑性指数K-安全系数、滑坡稳定系数Ks-边坡稳定安全系数KT-滑坡稳定安全系数k-土的渗透系数L-触探头有效侧壁长度、水准线路长度(公里)N10-轻型动力触探(锤重为10公斤)捶击数N28-中型动力触探(锤重为28公斤)捶击数N03.5-重型(1)动力触探(即标准贯入试验,锤重为63.5公斤)锤击数N03.5-重型(2)动力触探(锤重为63.5公斤)锤击数P-总压力、总荷载、总贯入阻力Pt-触探头侧壁总摩擦力Ps-比贯入阻入Pu-载荷试验极限荷载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荷载P0.02-载荷试验相对沉降s/b0.02时的荷载Qo-触探锥头总阻力qo-触探锥头阻力qu-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R-地基岩石和土的容许承载力S-基础七载荷板的沉降量Sr-土的饱和度St-土的灵敏度u-土的含水比Vp-纵波波速VR-瑞利波波速Vs-横波波速 -土的天然含水量l-土的液限p-土的塑限Wg-土的最优含水量Zn-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触探杆长度校正系数、触探头锥角-土的天然容重-土的干容重-土的泊松比d-土的动泊松比-土的侧压力系数-土的质量密度-土的抗剪强度-土的内摩擦角-滑坡体剩余下滑力传递系数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工程地质勘察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实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三结合,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并针对场地地质条件及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勘察工作,及时提出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的正确评价,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对黄土、膨胀性土、多年冻土、地下采空区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尚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第 3 条 采用本规范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规范的有关要求: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二、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三、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四、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第二章 岩石和土的分类及鉴定第一节 岩石和土的分类第 4 条 作为建筑场地和建筑地基的岩石和土,可按下列原则进行分类:一、岩石的分类:1.根据成因可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2.根据坚固性可按表1分为硬质岩石和软质岩石。岩石坚固性分类 表1注:强度系指未风化岩石的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二、土的分类:1.根据地质成因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2.根据堆积物的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可分为碎石土、碎土和粘性土。注:根据土的工程特性尚可分出特殊性土。第 5 条 碎石土:粒径大于2毫米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根据颗粒级配及形状可按表2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碎石土分类 表2注:定名时,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第 6 条 砂土:粒径大于2毫米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且塑性指数Ip不大于3的土。根据颗粒级配可按表3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砂土分类 表3注:定名时,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第 7 条 粘性土:塑性指数Ip大于3的土。一、根据堆积时代可分为:1.老粘性土:第四纪晚更新世及其以前堆积的粘性土,一般具有较高强度和较低压缩性;2.一般粘性土:第四纪全新世(文化期以前)堆积的粘性土;3.新近沉积粘性土:文化期以来,新近沉积的粘性土,一般为欠固结的,且强度较低。二、根据塑性指数Ip可分为:粘土 Ip17;亚粘土 10Ip17;轻亚粘土 3Ip10。第 8 条 特殊性土:本规范仅包括软土、红粘土及人工填土。一、软土:系饱和软粘性土,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L,天然孔隙比e大于1,压缩系数12大于0.05厘米2/公斤,不排水剪抗剪强度Cu小于0.3公斤/厘米2。在静水或缓慢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并含有机质的软土,当天然孔隙比大于1.5时为淤泥,天然孔隙比小于1.5而大于1.0时为淤泥质土。二、红粘土:由碳酸盐类岩石经风化(以化学风化为主)后残积、坡积形成的褐红、棕红、黄褐等色的高塑性粘土。其天然孔隙比e大于1,在一般情况吓,天然含水量接近塑限p,塑性指数I大于20,饱和度Sr大于85%,压缩性低。三、人工填土:由于人类活动而形成的堆积物,其物质成分一般较杂乱,均匀性较差。根据组成物质或堆积方式可分为:1.素填土:由碎石土、砂土、粘性土等一种或数种组成的填土。经分层压实者称为压实填土。2.杂填土: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3.冲填土: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的填土。第 9 条 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残积、坡积、洪积、冰积等混合形成的土,当其组成物质混杂时,应将主要土类列在名称前部,如碎石混粘土、亚粘土混砾砂等。二、冲积、淤积等河流相或海湖相成韵律沉积的土,当两种土层均呈薄层(一般小于20厘米)相间多次出现时,应以互层表示,如粘土-轻亚粘土互层、细砂-亚粘土互层等。三、粘性土中除一般粘性土按塑性指数定名外,对新、老粘性土尚应结合堆积时代定名,如老粘土、新近沉积亚粘土等。四、对特殊性土,必要时,可结合土的塑性指数或颗粒级配等综合定名,如淤泥质亚粘土、碎石素填土等。第二节 岩石和土的鉴定第 10 条 岩石和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外试验,综合确定其工程地质特征。第 11 条 岩石(或岩体):应鉴定和描述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风化程度等。对沉积岩尚应鉴定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和胶结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岩层厚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尚应鉴定矿物的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对岩体尚应描述其裂隙的发育程度和结构类型。第 12 条 岩层可根据厚度分为:巨厚层 厚度大于1米;厚 层 厚度为0.51.0米;中厚层 厚度为0.10.5米;薄 层 厚度小于0.1米。第 13 条 岩体的裂隙,可按下列原则进行分类:一、构造裂隙,可根据地质力学属性分为压性、张性、扭性、压扭性及张扭性等。二、裂隙可根据宽度分为:小袭隙 宽度小于1毫米;中等袭隙 宽度为15毫米;大袭隙 宽度大于5毫米。第 14 条 碎石土:应鉴定和描述物质成分、成因类型、颗粒极配、形状、风化程度、密实度、填充物的性质及填充情况等。第 15 条 砂土:应鉴定和描述物质成分、成因类型、颗料级配、粘性土含量、湿度和密实度等。砂土的湿度,可根据饱和度Sr(%)分为:稍湿 Sr50;很湿 50Sr80;饱和 Sr80。砂土的密实度,根据孔隙比e可按表4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砂土的密实度 表4第 16 条 粘性土:应鉴定和描述成因类型、颜色、状态及包含物等。当区分新、老粘性土时,尚应判定其堆积时代。粘性土的状态,可根据液性指数IL分为:坚硬 IB0;硬塑 0Il0.25;可塑 0.25Il0.75;软塑 0.75Il1;流塑 IL1。 粘性土的压缩性,可根据压缩系数12(厘米2/公斤)分为:低压缩性 120.01;中压缩性 0.01120.05;高压缩性 120.05。软土的触变性,可根据灵敏度St分为:低灵敏 1St 2;中灵敏 2St 4;高灵敏 St4。注:灵敏度为原状土与共相应的重塑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之比或十字板试验的抗剪强度与其残余抗剪强度之比。第三章 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17 条 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一、选择场址勘察,应符合确定场址方案的要求;二、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要求;三、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对工程地质复杂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大建筑地基,尚应进行施工勘察;对面积不大且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建筑场地,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第 18 条 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方法,应按下列因素确定:一、建筑场地复杂程度;二、对建筑场地地质条件的研究程度及当地建筑经验;三、建设规模及建筑物类别;四、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的特殊要求。第 19 条 建筑场地,可按复杂程度分为下列三类:简单场地:地形较平坦,地貌单一;地层结构简单,岩石和土的性质均一且压缩性变化不大;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单元较多;地层种类较多且岩石和土的性质变化较大,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内基岩面起伏较大;不良地质现象较发育;地下水埋藏较浅,且对地基基础可能有不良影响。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大,地貌单元多;地层各类多且岩石和土的性质变化大,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基岩面起伏大;场地内有对震动敏感的地层;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地下水埋藏浅,且对地基基础有不良影响。第 20 条 建筑物可根据其重要性、基底荷载大小、以不均匀沉降的允许限度分为以下两类:类:重要建筑物(如有纪念性的大型建筑物或关键性的工业主厂房);基底荷载较大的建筑物(如七层及七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最大吊车起重量大于50吨的工业厂房);使用土或生产工艺上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类:基底荷载不大的一般建筑物(六层及六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或基础底荷载与其相当的工业厂房)。第 21 条 对特殊地质条件、特殊性土地基及专门工程的勘察,除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外,尚应遵守本规范其它有关章节的规定。第二节 选择场址勘察第 22 条 选择场址勘察阶段,应对拟选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选择场址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一、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和附近地区的工程地质资料及当地的建筑经验;二、在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权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三、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符合要求,但其它方面条件较好且倾向于选取的场地,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必要的勘探工作。第 23 条 确定场址时,在工程地质条件方面,宜避开下列地区或地段。一、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二、对建筑物抗震危险的地段;三、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场地有严重不良影响;四、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矿藏或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第三节 初步勘察第 24 条 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闰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第 25 条 初步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一、附有建筑区范围的地形图;二、有关工程的性质及规模的文件。第 26 条 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一、初步查明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冻结深度:二、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三、对设计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的建筑物,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第 27 条 初步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场地条件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及其它勘探、测试工作。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级及地层界线;二、一般按勘探线布置勘探点,应在每个地貌单元和地貌交接部位布置勘探点,同时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三、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第 28 条 初步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根据场地类别可按表5确定:勘探线、点间距(米) 表5注: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第 29 条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性和控制性两类,其深度根据可能布置的建筑物的类别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可按表6确定:勘探孔深度(米) 表6注: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触探孔及铲探孔。当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预计的整平地面标高适当调整。控制性勘探孔,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第 30 条 初步勘察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一、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基岩,除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以了解基岩风化情况外,其它勘探孔达到基岩即可,但应防止将孤石误判为基岩;二、已有资料说明或钻探过程中发现,在勘探深度范围内,当预计的基础埋置深度以下有厚度超过3米且分布均匀的竖实土层(如碎石、老粘土等)存在,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则除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预定深度外,其它勘探孔钻入该层适当深度即可;三、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地层存在,且其层底在预定深度以下时,应适当加深或予以钻穿。第 31 条 初步勘察时,取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井、孔,应在平面上适当均匀分布,其数量一般占勘控孔总数的1/41/2。取试样或原位测试部位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性确定,各土层一般均需采取试样或取得测试数据。第 32 条 初步勘察时,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一、为初步查明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实测地下水位,初步确定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长期观测孔。二、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统一观测地下水位。三、如地下水有可能浸没或浸湿基础,且具备本规范附录五所列不良环境地质条件时,应根据其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侵蚀性分析,取样地点一般不少于2处。第四节 详细勘察第 33 条 详细勘察阶段,应对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质资料。第 34 条 详细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一、附有座标及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二、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上部结构特点及地下设施情况等;三、可能采取的基础的形式、尺寸、埋置深度、单位荷载或总荷载,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第 35 条 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一、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及承载能力作出评价;二、提供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所需的计算指标及资料;三、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侵蚀性,必要时,还应查明地层的渗透性,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四、判定地基岩石和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影响,并提出防治建议。第 36 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量,应按场地类别、建筑物特点及重要性确定。勘探点的布置,对复杂场地或类建筑物宜按主要柱列线布置;以其它场地和建筑物可按建筑物周边或建筑群布置;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对复杂场地,必要时,可选择代表性地段布置适量的探井。第 37 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可按表7确定:勘探点间距(米) 表7在地貌单元交界或地层急剧变化处,应布置勘探点。在复杂场地上,对面积小但荷重大或重心高的单独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布置勘探点一般不少于2个。第 38 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地基计算类别确定:一、对按容许承载力计算的地基,确定勘探孔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当基础短边长度不大于5米,且在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Zn)内又无软弱下卧层存在时,勘探孔 深度一般对条形基础为3B3.5B,对单独柱基为1B1.5B,但应有部分勘探孔深度不小于5米(两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或基底荷载与其相当的工业建筑不在此限)。当勘察过程中发现在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地层坡度不能条例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勘探孔深度应符合地基变形验算的要求。二、对除按容许承载力计算外,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部分勘探孔应达到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在一般情况下,勘探孔深度,可按表8确定:勘探孔深度(米) 表8注: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场地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有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深度。注:勘探孔深度系自基础底面算起。第 39 条 详细勘察时,取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井、孔数量,应按地基土复杂程度、建筑物类别及场地面积确定,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32/3,且每个场地不得少于2个。第 40 条 详细勘察时,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部位的竖向间距,应按设计要求、地基土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确定。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每隔12米采取试样1件或取得1个原位测试数据,其下间距可适当放宽。在同一场地内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的总数不得少于6个,其中力学试样和原位测试不得小于3个。对厚度小于1米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视其对地基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采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第 41 条 当地基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时,应进行载荷试验或其它的原位测试。第 42 条 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探井及钻孔的回填工作。第五节 施工勘察第 43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勘察,解决与施工有关的工程地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勘察资料。一、对较重要建筑物的复杂地基,需进行施工验槽;二、基槽开挖后,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并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三、深基础施工设计及施工中需进行有关地基监测工作;四、地基处理、固时,需进行设计和检验工作;五、地基中溶洞或土洞较发育,需进一步查明及处理;六、施工中出现边坡失稳,需进行观测及处理。第 44 条 验槽时,应对基槽作地质素描,实测地层界线,查明人工填土的分布和均匀性等,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探测试工作。第 45 条 对深基础进行施工勘察时,应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分别进行下列工作:一、当进行大幅度、大面积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应提供地层渗透系数,并判定降水漏斗区域内土层坍塌或建筑物产生附加沉降的可能性。二、当判定深层开挖对地基变形及邻近建筑物的影响时,宜在施工过程中实测基底回弹、隆起或土的侧向位移,以及邻近建筑物的附加沉降等。三、当采用沉井、沉箱基础工程方案时,应提供其与地基土的摩擦系数f,并判定其正常下沉的可能性。第 46 条 对需进行地基处理、加固的工程,应分别进行下列工作:一、采用重锤夯实时,应查明地下水位及其变动情况,并在试夯前测定土的含水量、干容重及最优含水量。二、采用硅化法时,应测定土的渗透系数、地下水的流速和PH值。三、采用人工冻中法开挖地基时,应提供地下水的水位、流向、流速、水头、水力坡度、水温、化学成分及地下水位以下各有关土层的渗透系数。第六节 勘察成果第 47 条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测试等原始记录和数据,以及搜集到的有关地质资料,必须在现场及时检查、整理和分析后,主可作为勘察成果的基本素材。第 48 条 当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在平面上有显著差异时,可根据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地层的工程地质条件,综合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岩石和土的性质及地下水等因素进行工程地质区(段)的划分。第 49 条 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的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应按区(段)及层位分别进行统计。当同层土的指标差别很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质单元进行统计;当土层较薄且与上下土层性质相似时,可合并进行统计。二、统计指标分一般值和计算值两类,选择场址和初步勘察时,可提供一般值,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时,尚应提供计算值。一般值:可采取试验总数中舍去最大值和最小值各10%后的范围值;计算值:当土质均匀,试验数据的离散度较小时,可采取算术平均值或中值;当土质不均,试验数据的离散度较大时,可根据指标的性质分别采取最大平均值(如含水量W、孔浊比e等)或最小平均值(如容重等)。三、土的内聚力C和内摩擦角的平均值应按各级荷载下抗剪强度的算术平均值或中值绘制平均剪切直线确定。C、的计算值,必要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验,将剪应力峰值的平均值乘以0.70.9的折减系数确定。四、对重要建筑物地基土的力学指标,必要时,可采用保证界限值。第 50 条 地基岩石和土的容许承载力R,应按下列方法之一或多种方法综合评价:一、根据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试验统计指标及野外鉴别,可按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容许承载力表确定;二、利用土的C、值的统计指标,可按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公式或按其它塑性平衡算式计算;三、利用静力触控鹳 动力触探的资料,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附表410以及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容许承载力表确定,表中数值允许内插。当缺乏经验时。应作必要的验证;四、对非均质土或难以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基土,应尽量根据载荷试验确定;五、在总结提高当地建筑经验的基础上,可用类比法确定。第 51 条 勘察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文字部分:1.任务要求及勘察工作概况;2.场地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地层成层条件、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建筑经验等;3.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岩石和土的均匀性和容许承载力、地下水的影响、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地震基本烈度以及由于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问题等的结论和建议。二、图表部分: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2.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分区图;3.工程地质剖面图;4.地质柱状图或综合地质柱状图;5.有关测试图表等注:对特殊地质条件、特殊性土及专门工程,可根据需要编制相应的图表。对地质条件简单和勘察工作量小的工程,勘察报告可用图表形式,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第四章 测绘、勘探及测试第一节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第 52 条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在选择场址阶段,应搜集研究已有地质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初步勘察阶段,当场地的地质条件较复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详细勘察阶段,仅在初步勘察测绘的基础上,对某些专门地质问题作必要的补充。第 53 条 测绘与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场地及其附近与研究内容有关的地段。测绘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在初步勘察阶段可选用1:20001:5000;在详细勘察阶段可选用1:5001:1000。对建筑地段的地质界线,测绘精度在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毫米,其它地段不应超过5毫米。第 54 条 测绘与调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形地貌的形态特征、地貌的成因类型,以及地貌单元的划分。二、岩石和土的性质、成因类型、时代、厚度和分布范围。对岩层应查明风化程度及不同地层的接触关系;对土层应着重区分新近沉积粘性土、特殊性土的分布范围及其工程地质特性。三、岩层产状及褶曲类型;裂隙的性质、产状、数量及填充胶结情况;断层的位置、类型、产状、断距、破碎带的宽度及充填胶结情况;挽近地质时期构造活动形迹。四、洪水淹没范围、河流水位和地表径流条件;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埋藏深度、水位变化幅度及污染情况等。五、岩溶、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以及岸边冲刷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形成、分布和发育程度。六、当地的建筑经验、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人工洞穴、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及地震基本烈度等。第二节 勘 探()钻 探第 55 条 钻孔的孔径,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质条件和钻探方法综合确定。为鉴别和划分地层,终孔直径不宜小于33毫米;为采取原状土试样,取样段的孔径不宜小于108毫米;为采取岩石试样,取样段的孔径,对软质碉石,不宜小于108毫米,对硬质岩石,不宜小于89毫米;作孔内试验时,试验段的孔径,应按试验要求确定。第 56 条 为鉴别岩性和划分岩层的钻控,其岩芯采取率,在较完整的岩层中,不宜小于80%;在破碎的岩层中,不宜小于65%。需重点研究的部位(如滑坡的滑动带),岩芯采取率应心量提高。第 57 条 原状取土器的内径,不宜小于89毫米。对软土宜采用薄壁取土器。取土器入土的长度,对老粘性土和一般粘性土,不宜大于其直径的3倍,对软土,不宜大于其直径的4倍。土试样的长度,一般为其直径的1.53.0倍。()触 探第 58 条 触探类型、探头规格和触探方法,应根据土质条件、工程要求和使用经验确定。第 59 条 静力触探可选用下列方法:一、测定比贯入阻力Ps:比贯入阻力系指一定规格的圆锥形探头(附录二附图1),在贯入土层过程中,其锥底的单位面积阻力(公斤/厘米2),即式中 P-总贯入阻力(公斤,包括探头侧壁总摩擦力);A-探头锥底面积(厘米2)。常用的探头型号及规格,可按表9采用:测定比贯入阻力的探头型号及规格 表9二、测定锥头阻力qc(公斤/厘米2)和侧壁摩擦力fs(公斤/厘米2),即式中 Qc-锥头总阻力(公斤);Pi-侧壁总摩擦力(公斤);Fs-摩擦筒表面积(厘米2)。常用的探头武器型号及规格,可按表10采用:测定锥头阻力和侧壁摩擦力的探头型号及规格 表10第 60 条 用比贯入阻力与深度(Ps-h)曲线进行力学分层时,实测的Ps值不超过表11所列的变动幅度者,可并为同一层:Ps值并层的容许变动幅度 表11当地层复杂进行力学分层时,尚应综合考虑土的类别、成因和地下水条件等因素。第 61 条 常用的动力触探类型及规格,可按表12采用:动力在型及规格 表12注:重型(1)动力触探即标准贯入试验。第 62 条 采用动力触探作为测试手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效探测深度以被击部件(包括触探杆、导向锤座及触探头)的总重,不宜超过锤重;二、实测锥击数,应根据探杆长度进行校正、校正系数值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采用;三、当采用的冲击方法(自动冲击或人力冲击)与本规范附录三所列方法不同时,应考虑其对测试成果的影响。第 63 条 静力触探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动力触探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和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地球物理勘探第 64 条 地球物理勘探(简称物探)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的相互配合下进行。物探方法可根据工程要求、探测对象的地球物理特性和场地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第 65 条 场地条件对物探工作的适宜性,可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判定:一、被探测对象的规模、相对埋藏深度及其与周围介质的地球物理性质的差异;二、场地的地形起伏、表土层的均匀性和各向异性,以及影响物探工作的地面障碍物;三、场地附近有无对物探工作造成干扰的因素(如变电设备、高压电线、地下金属啼道、机械振动等)。第 66 条 采用物探作为勘探手段时,应先取得场地及探测对象的物探参数,当缺乏经验时,宜实测适量的物探参数。第 67 条 当使用一种物控方法对异常带不易进行地质判释时,宜用其它物控方法综合判定。第 68 条 对物探的实测资料,必须结合有关地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应进行验证,判定真假异常,然后提出地质解释成果。第三节 测 试()室 内 试 验第 69 条 岩石和土的试验一般包括下列项目:一、粘性土:天然容重、天然含水量、比重、可塑性、压缩性及抗剪缲度。二、砂土:颗粒分析、天然容重、天然含水量、比重及自然休止角。三、碎石土:必要时,可作颗粒分析。对含粘性土较多的碎石土,宜测定粘性土的天然含水量和可塑性,必要时,可作现场的大体积容重试验。四、岩石:必要时,应测定饱和状态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注:根据土质条件,设计、施工需要或地区经验,可适当增 试验项目。第 70 条 土的力学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压缩性试验的最大压力,宜略大于预估的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但不得小于2公斤/厘米2。二、剪力试验的剪切方法,应结合工程性质、土的结构及地基土的排水条件确定。对均匀的中性土,可采用直剪试验,必要时,作少量三轴剪刀试验;对具有裂隙的中性土,宜作三轴剪力试验。当判定地基稳定性时,一般采用固结不排水剪(固结快剪)或不排水剪(快剪)试验。三、土的泊松比可通过测定土的侧压力系数按下式计算:当无试验条件时,可采用经验值。第 71 条 为判定水对混凝土的侵蚀性,在一般情况下,可测定下列项目:环境水对混凝土侵蚀性的判定方法及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五规定执行。()载 荷 试 验第 72 条 载荷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载荷板的面积,一般采用2500或5000厘米2,对均质密实的土(如老中性土或砂土),可采用1000厘米2,对软土和人工填土,不应小于5000厘米2;二、试验标高处的试坑宽度,不应小于载荷板直径(或当径)的3倍;三、试验的有效影响深度,一般为载荷板直径(或当径)的2倍,当地基主要受力层为性质相差悬殊的多层土组成时,宜分层进行试验,或用不同面积的载荷板,在同一试验深度进行试验:四、试验开始前,应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并在试坑底部铺设约2厘米厚的粗砂垫层。当测试土层为软塑、流塑状态的粘性土或饱和的松散砂土时,载荷板周围应铺设2030厘米厚的原土作为保护层当试验标高低于地下水位时,应先将水疏干或降至试验标高以下,以铺设垫层,待水位恢复后进行试验。第 73 条 载荷试验的加荷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第一级荷载(包括设备重量),宜接近开挖试坑所卸除土的自重(其相应的沉降量不计),其后每级荷载增量,对较松软的土,采用0.100.25公斤/厘米2;对较坚硬的土,采用0.5公斤/厘米2;二、当试验深度较大,土的自重超过荷载增量较多时,第一级荷载可不考虑土的自重,仍按上述荷载增量逐级加荷,但加荷至相当于土的自重时,应进行沉降量观测;三、施加的总荷载,应尽量接近土的极限荷载。第 74 条 载荷试验的观测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沉降稳定标准:一般采用连续两小时观测沉降量不大于0.1毫米/小时,且每级荷载下的观测时间,对一般粘性土,不应小于8小时,对较坚实的土(如碎石土、密实的砂土、老粘性土),不应小于4小时。二、试验过程中有下列现象之一时,即可认为土已达到极限状态:1.载荷板周围的土,有明显侧向挤出鹳 发生裂纹;2.荷载P增加很小,但沉降S却急剧增大,P-S曲线出现陡降阶段;3.在荷载不变的情况下,24小时内,沉降随时间近于等速增加。第 75 条 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R,应根据P-S曲线的特征确定:一、当P-S曲线有较明显的直线段时,一般采用直线段的比例界限点所对应的荷载(Po)作为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R;二、当P-S曲线没有明显的直线段时,对粘性土宜采用相对沉降量S/b0.02所对应的荷载(P0.02),对砂土可采用S/b0.0100.015所对应的荷载,作为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R;三、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点出现后,土很快达到极限破损,即比例界限荷载P0与极限荷载P1接近时,以Pu除以安全系数K(K值可取2.03.0)作为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R。()十字板剪力试验第 76 条 十字板剪力试验适用于原位测定均匀软土(0)的不排水剪的抗剪强度和残余抗剪强度。第 77 条 十字板剪力仪的规格,宜采用表13所列三种:十字板剪力仪的规格和十字板常数Kc值 表13第 78 条 对天然土层的十字板剪力试验,宜控制在310分钟内将土剪损。为测求其残余抗剪强度,可在剪损后以同样速率进行剪切,直至仪器读数趋于稳定。第 79 条 土的不排水剪的抗剪强度Cu(公斤/厘米2),可按下式计算:式中 Kc-十字板常数(厘米-2),可按表13采用;Pc-土剪损时的总作用力(公斤);fc-轴杆及设备的机械阻力(公斤)。软土的Cu值,一般作为其无侧限抗压强度的一半(qu/2)使用。注:土的不排水剪的残余抗剪强度亦可按公式(5)计算。()大型直剪试验第 80 条 大型直剪试验适用于测定边坡和滑坡的岩体软弱结构面、岩石和土的接触面、滑动面和粘性土、砂石、碎石土的混合土层及其它粗颗料土层的抗剪强度。第 81 条 大型直剪试验的试件,宜采用圆柱形,其尺寸根据土的不均匀程度及最大粒径确定,一般采用表14所列规格:大型直剪的试件规格 表14第 82 条 大型直剪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剪力盒底边至试件底面,宜有适量间隙;二、每组试验不应少于3个点,各点分别在不同垂直压力下进行剪切;三、最大垂直压力应略大于预估土所受的实际附加荷载;四、剪切方法,应按工程性质确定,对不排水剪宜控制在310分钟内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