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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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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详解.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详解.精品文档.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详解 一、概况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A、附录B基础上制订的。内容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包括:总则、术语、工程计量,工程量清单编制,共计29项条款;附录部分包括附录A土石方工程,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附录C桩基工程,附录D砌筑工程,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附录G木结构工程,附录H门窗工程,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附录N天棚工程,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附录R拆除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等17个附录,其中附录R拆除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为新编。共计557个项目,在原“08规范”附录A、附录B基础上新增188个项目,减少33个项目。具体项目变化详见相关教材 二、修订依据(详见相关教材) 三、本规范与“08规范”相比的主要变化情况 1.结构变化 (1)将原“08规范”附录A、附录B内容融合为本规范,更名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将原“08规范”附录A中“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拆分为“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与“附录C 桩基工程”。 (3)附录D砌筑工程,将“08规范”“A.3砌筑工程”整个章节的顺序做了调整,分“D.1砖砌体”、“D.2砌块砌体”、“D.3石砌体”、“D.4垫层”4个小节,将砖基础、砖散水、地坪,砖地沟、明沟及砖检查井纳入砖砌体中,将砖石基础垫层纳入垫层小节,将砖烟囱、水塔、砖烟道取消,移入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4)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取消“08规范”“A.4.15混凝土构筑物”小节,移入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新增常用的“化粪池、检查井”项目。 (5)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中,单列“F.1钢网架“小节,将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架桥归并为F.2小节,将原“08规范”“A.6.7金属网”更名为“F.7金属制品”小节,将金属网及其他金属制品统一并入金属制品小节。 (6)附录G木结构工程中,将原“08规范”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小节移入附录H门窗工程中,增列“G.3屋面木基层”小节。 (7)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中,将“08规范”“A.7.1瓦型材屋面”更名为“J.1瓦型材及其他屋面”,将“A.7.2屋面防水”更名为“J.2屋面防水及其他”,将“A.7.3墙、地面防水、防潮”,拆分为“J.3墙面防水、防潮”和“J.4楼(地)面防水、防潮”二个小节。 (8)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中,将“08规范”“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更名为“保温、隔热、防腐工程”,同时将“A.8.3保温隔热”调到“A.8.1防腐面层”、“A.8.2其他防腐”的前面。 (9)将原“08规范”附录“B.1楼地面工程”更名为“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B.1.7扶手、栏杆、栏板装饰”移入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中。 (10)将原“08规范”附录“B.2墙、柱面工程”更名为“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11)增补附录R拆除工程。 (12)增补附录S措施项目,包括“S.1脚手架工程”、“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S.3垂直运输”、“S.4超高施工增加”、“S.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S.6施工排水、降水”、“S.7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等小节。 2.有关计量、计价规定的主要变化 (1)土石类别的划分。 1)原“08规范”“表A.1.4-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重新定义整理。其中:土壤分类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定义;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整理。 2)取消原“08规范”“表A.2.4土质鉴别表”,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土壤及岩石分类执行新规范统一的“表A.1-1土壤分类表”及“表A.2-1岩石分类表”。 (2)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与市政工程保持一致。 (3)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混凝土、钢筋和模板等)应计入综合单价中。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 (5)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6)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7)对于工程量具有明显不确定性的项目,如挖淤泥、硫砂,桩,注浆地基,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等,在注中明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设计没有明确,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 (8)为了计价方便,建筑物超高人工和机械降效不进入综合单价,与计价定额保持一致,进入“超高施工增加”项目。 3.项目划分的主要变化 项目划分坚持“简洁适用,方便使用”原则,体现先进性、科学性、适用性。 (1)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例如:现浇混凝土短肢剪力墙、声测管、机械连接、钢架桥、断桥窗、自流地坪楼地面等。 (2)将“防水工程”从原“08规范”附录“B.1楼地面工程、瓦屋面项目”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楼地面防水、防潮项目;将油漆工程从原“08规范”附录“A.5木结构工程”、“A.6金属结构工程”、“B.4门窗工程”分离出来,在本规范附录N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增补与之相匹配的相关油漆项目。 (3)将砖基础与其垫层独立开来,单独在附录D砌筑工程中设置除混凝土垫层之外的垫层项目。 (4)在本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中单独设置“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单独设置“立面砂浆找平层”项目,此项目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平面、立面抹灰,屋面及墙面做防水工程和保温工程的找平层也按此项目执行。 (5)原“08规范”“A.7屋面及防水工程”“瓦屋面”项目中,将“檩条、椽子、 走水条和挂瓦条”从项目中分离出来,单独在附录G木结构工程中设置“屋面木基层”项目。 (6)原“08规范”附录“B.4门窗工程”项目设置显得重复零乱,此次修订进行了大量综合和归并。例如: 1)将镶板木门、企口板门、实木装饰门、胶合板门、夹板装饰门、木纱门、综合归并为“木质门”项目。 2)将金属平开门、金属推拉门、金属地弹门、全玻门(带金属扇框)、金属半玻门(带扇框)、塑钢门综合归并为“金属(塑钢)门”项目。 3)将木质平开窗、木质推拉窗、矩形木百叶窗、异形木百叶窗、木组合窗、木天窗、矩形木固定窗、异形木固定窗、装饰空花木窗综合归并为“木质窗”。 4)将金属推拉窗、金属平开窗、金属固定窗、金属组合窗、塑钢窗、金属防盗窗综合归并为“金属(塑钢、断桥)窗”项目。 (7)对措施项目均以清单形式列出了项目,对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列有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原“08规范”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2.3室内空气污染测试”取消(因第三方检测),在原“08规范”基础上增补“非夜间施工照明”、“超高施工增加”项目。 4.项目特征的主要变化 (1)对整个项目价值影响不大、难于描述或重复的项目特征均取消,例如:砖墙体高度、现浇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柱高、梁底柱高、混凝土拌和料、颜色等。 (2)对“08规范”没有反映的体现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或对计价(投标报价)有影响的项目特征,进行了增补。例如:现浇混凝土构件增补了“混凝土种类”;门窗增补了“代号及洞口尺寸”,防水项目增补了“厚度”等。 (3)按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因此,取消“品牌”的项目特征描述。 (4)金属构件、门窗工程等均以成品编制项目,凡有关“制作”的项目特征描述均取消。例如:门窗工程取消“框断面尺寸、材质、骨架材料种类、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品牌、颜色、五金材料品种、规格等”。 (5)对项目特征不能笼统归并在一起的,均拆分且单独表述其特征。例如:木纱门与木门,石材门窗套与其他材质门窗套等独立表述。 (6)对项目特征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况做了如下明示: 1)土壤分类应按本规范A.1-1土壤分类表确定,如土壤类别不能准确划分时,招标人可注明为“综合,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决定报价”。 2)对于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的地层情况描述按表A.1-1土壤分类表和表A.2-1岩石分类表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7)对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详见标准图集”时,也明示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应注明标注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 5.计量单位与计算规则的主要变化 (1)方便操作,本规范部分项目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但编制清单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招标工程选择其中一个确定,例如: 2金属结构油漆列有“t”、“m”,柜类、货架列有“个”、“m”等两个计量单位和计 算规则。 (2)“平整场地”改为“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3)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计算规则按原“08规范”不变,但在注中说明: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本规范规定的工作面、放坡计算。 (4)钢筋计量在注中说明,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5)钢结构将“不扣除切边切肢”以及“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以厚计算”取消,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金属构件切边、切肢、不规则及多边形钢板发生的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6)膜结构屋面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需要覆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楼(地)面防水、防潮,增补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算作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按墙面防水计算”,且在注中说明:墙面、楼(地)面、屋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 (8)石材楼地面和块料楼地面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6.工作内容的主要变化 (1)“08规范”“附录A.1.2石方工程“中取消有关爆破的工作内容,单独执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石砌体增加“吊装”,砖检查井取消“土方挖运、回填”,执行管沟土石方项目。 (3)金属结构、木结构、木门窗、墙面装饰板、柱(梁)装饰、天棚装饰均取消项目中的“刷油漆”,单独执行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与此同时,金属结构以成品编制项目,各项目中增补了“补刷油漆”的内容。 (4)金属结构、木门窗以成品编制项目,均取消有关“制作、运输”的工作内容。 (5)楼(地)面整体面层、块料面层取消“防水层铺设、垫层铺设”,在注中说明:楼地面混凝土垫层按附录E.1现浇混凝土基础中垫层项目编码列项,除混凝土外的其他材料垫层按附录“D.4垫层“项目编码列项。 (6)墙面装饰板、柱(梁)装饰项目取消“砂浆制作、运输、底层抹灰”工作内容。 四、正文部分内容详解 1 总 则 【条文】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要点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此条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此 次“08规范”修订,将分别制定“计价”与“工程量计算”规范,因此,新增此条。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说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计量”。此条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将“08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计量”有关规定纳入本规范。 【条文】1.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明确了无论国有投资的资金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此条在“08”计价规范基础上新增,进一步明确本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重要性。 【条文】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此条明确了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计量活动中,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此条系从“08规范”复制。 2 术 语 【条文】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要点说明】“工程量计算”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条文】2.0.2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要点说明】“房屋建筑”是指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房屋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区别在于:一是有固定地点;二是实物体;三是功能满足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生产、生活的庇护覆盖,用于工业与民用。 【条文】2.0.3 工业建筑 m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要点说明】“工业建筑”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明确了工业建筑功能是提供生产使用,也进一步明确与生产使用相关联的建筑物亦归属工业建筑。 【条文】2.0.4 民用建筑 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要点说明】“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明确了与工业 建筑的区别是非生产性建筑物,又隶属房屋建筑,主要体现在居住和公共使用。 3 工程计量 【条文】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明确工程量计算,一是应遵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的各项规定;二是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进行计算;三是,计算依据必须经审定通过。 【条文】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进一步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对工程造价而言,工程计价与计量是两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工程计量除了遵守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外,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条文】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在工程计量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计量单位,在同一个建设项目(或标段、合同段)中,有多个单位工程的相同项目计量单位必须保持一致。 【条文】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3 2 以“m”、“m”、“m”、“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 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体现了统一性。 【条文】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作内容应按以下三个方面规定执行: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所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项目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但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制作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条文】3.0.6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指明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与其他“工程量计算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对于一个房屋建设项目来说,不仅建筑与装饰 工程项目要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其他专业工程项目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此条为编制清单设置项目明确了应执行的规范。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条文】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本条从“08规范”移植,依据上增加“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范GB50500”内容。体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不仅应依据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同时应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 【条文】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项目清单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条文】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要点说明】本条从“08规范”移植。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举例(表3-2): 附录M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表3-2 M.11 隔墙(编码:011211) 4.2 分部分项工程 【条文】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条文】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 010401003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条文】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的确定原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特别是归并或综合较大的项目应区分项目名称,分别编码列项。例如:门窗工程中特殊门应区分冷藏门、冷冻间门、保温门、变电室门、隔音门、防射线门、人防门、金库门等。 【条文】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地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条文】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原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强调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本规范第3.0.4条有关规定。 【条文】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所编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和组成综合单价的单 2位。例如:门窗工程的计量单位为“樘/m”两个计量单位,实际工作中,就应选择最适 宜,最方便计量和组价的单位来表示。 【条文】4.2.7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现浇混凝土模板的内容。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现浇混凝土模板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编制,既考虑了各专业的定额编制情况,又考虑了使用者方便计价。即: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方面“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以立方米计量,与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起组成综合单价;另一方面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以平方米计量,单独组成综合单价。上述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同一个标段(或合同段)中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二是招标人若采用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必须按本规范所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列出清单,同时,现浇混凝土项目中不含模板的工程费用,三是若招标人若不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不再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意味着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模板的工程费用。例如:现浇混土柱,招标人选择含模板工程;在编制清单时,不再单列现浇混凝土柱的模板清单项目,在组成综合单价或投标人报价时,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的费用。反之,若招标人不选择含模板工程,在编制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中“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单列现浇混凝土柱的模板清单项目,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和计量单位。 【条文】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内容。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规范预制构件以现场预制编制项目,与“08规范”项目相比工 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模板的措施费用不再单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计入综合单价中,即:成品的出厂价格及运杂费等进入综合单价。综上所述,预制混凝土构件,本规范只列不同构件名称的一个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其中已综合了模板制作和安装、混凝土制作、构件运输、安装等内容,编制清单项目时,不得将模板、混凝土、构件运输、安装分开列项,组成综合单价时应包含如上内容。若采用现场预制,预制构件钢筋按本规范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E.15钢筋工程”相应项目编码列项;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组成综合单价中,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 【条文】4.2.9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金属结构构件的内容。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规范中金属结构件按照目前市场应以工厂成品化生产的实际,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应进入综合单价,不得再单列金属构件制作的清单项目。 【条文】4.2.10 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门窗的内容。 本条为新增条款。按照目前市场门窗均以工厂化成品生产的情况,本规范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成品原价、运杂费等)应计入综合单价。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即制作的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不得再单列门窗制作的清单项目。 4.3 措施项目 本节共2条,均为新增,其中一条为强制性条文;与“08规范”相比,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原“08规范”中“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项目移入本规范附录R措施项目中,二是所有的措施项目均以清单形式列出了项目,对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列出了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包含的范围。 【条文】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对措施项目能计量的且以清单形式列出的项目(即单价措施项目)作出了规定。 本条为新增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即单价措施项目),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同时明确了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4.2节中,第4.2.1条第4.2.6条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且均为强制性条款。 例如:综合脚手架(表3-3) 表3-3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某工程 【条文】4.3.2 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对措施项目不能计量的且以清单形式列出的项目(即总价措施项目)作出了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针对本规范对不能计量的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但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措施项目(即总价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不必描述项目特征和确定计量单位。 例如: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表3-4) 表3-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某工程 五、附录部分主要变化 附录A 土石方工程 1.项目划分 1)土方工程:挖基础土方拆分为: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 2)石方工程:石方开挖拆分为:挖一般石方、挖沟槽石方、挖基坑石方。 3)回填:增加余方弃置。 2.项目特征 1)取消描述的项目特征: 土方工程:挖土方取消挖土平均厚度描述。 石方工程:取消爆破工程项目特征描述。 2)土石方回填,项目特征描述修改为:密实度要求,填方材料品种,填方粒径要求;填方来源、运距。 3.计量单位与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方工程:平整场地的计算规则中将原来的“首层面积”改为“首层建筑面积”;管沟土方增加以立方米计量的单位及计算规则。 2)石方工程:增加挖沟槽石方、挖基坑石方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管沟石方增加以立方米计量的单位及计算规则。 4.工作内容 石方工程:取消爆破工程的工作内容。 5.其他 1)土方工程:增加规定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且底长3 2 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取消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增加按照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规定土分类列表。取消带型基础应按不同底宽和深度,独立基础和满堂基础应按不同底面积和深度分别编码列项。增加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1-3、A.1.1-4、A.1.1-5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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