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大全》.doc

    • 资源ID:15075580       资源大小:742.50KB        全文页数:16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大全》.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大全.精品文档.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注册登记所在地)。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行为和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使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分配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监理工作”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委托,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总监理工程的委托代理人。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注意: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狭义的工程保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以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合同鉴证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适应范围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要对合同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合同的内客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能认为合同无效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退还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 2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这里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因此,无效合同不存在履行问题。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第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履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四,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合同法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而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追讨,同时,也不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则施工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建设单位追讨。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合同内可以约定,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1)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 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 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包括:债务全部转移和债务部分转移。当债务全部转移时,债务人即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则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当债务部分转移时,原债务人并未完全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原来的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发生效力后,债务承担人将全部或部分地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即新债务人,这是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了使新债务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基于原债务所产生的抗辩权对于新债务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二)约定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2、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条件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三)法定解除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先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行为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约定了定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定金等。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双重制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仲裁的原则:1、自愿原则(1)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2)选择仲裁机构2、公平合理原则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仲裁协议的作用(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四)仲裁庭的组成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五)开庭和裁决1、开庭:(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六)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诉讼中的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1)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对专家库的要求包括:1)专家人选。应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人员。2)专业范围。专家的专业特长应能涵盖本待业或专业招标所需各个方面。3)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建立库的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持有关资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对招标文件的核查:(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在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主要核查是否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招标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分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概念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优点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缺点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的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竞争激烈程度相对较差。招标过程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1、选择招标方式(1)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2)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3)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4)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2、办理招标备案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下列内容: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公开招标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邀请招标则从发出投标邀请函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称为招标投标阶段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1、发布招标广告2、资格预审(1)资格预审的目的。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2)资格预审程序1)招标人依据项目的特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分为资格预审须知和资

    注意事项

    本文(《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大全》.doc)为本站会员(豆****)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