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精品文档.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深圳招商商置投资有限公司】买方(以下简称“买方”):鉴于:1 卖方就标的资产(定义详见下文)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下属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依法进行了公开挂牌及拍卖。拍卖公司于【 】年【 】月【 】日举行拍卖会,买方参加拍卖会并竞买成功,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2);2 卖方与买方已于2015年【 】月【 】日就转让标的资产的买卖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卖方向买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资产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作为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补充(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与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产权交易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除非本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 卖方,是指深圳招商商置投资有限公司,即卖方;1.2 买方,是指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所列买受人,即买方;1.3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卖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也称“转让标的”)转让给买方;1.5转让价款: 指本补充协议项下卖方向买方转让标的资产的对价,具体详见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1.6保证金,指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买方在参加现场竞买前,按照卖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买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项下的交易保证金;1.7 租赁合同:系指标的资产上附着的租赁合同(如有)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1.8登记机关: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1.9交易费用:指买方和/或卖方就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补充协议和/或本补充协议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补充协议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1.10产权交易凭证: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补充协议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1货币:在本补充协议中,凡提及货币或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1.12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 标的资产2.1本补充协议标的资产为卖方所持有的,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项下列明之拍卖标的(具体见本补充协议附件1房地产证所示)之房产。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卖方同意将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给买方,买方同意按现状受让标的资产。2.2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产权管理单位核准备案。2.3 标的资产的租赁合同(如有),承租人如有优先购买权,卖方已书面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将就本补充协议转让行为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承租人未向卖方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书面证明的,不视为卖方违约。2.4 标的资产转让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卖方在买方领取转让标的新房地产证并书面告知卖方后【30】个工作日内,督促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办理租赁合同收款账户变更、开具发票/收据主体变更、押金转交等手续。除租赁合同主体、收款账户、开具发票/收据主体变更外,不对租赁合同条款作其它变更,同时卖方须将承租人已交卖方之租赁押金/保证金及预交租金(如有且提交原租赁押金/保证金收据原件)转交予买方,买方应就此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办理时限按<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约定办理。2.5 买方自标的资产房地产证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之月的次月1日零时起享有和承担卖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转让的前提条件3.1 卖方依法就本补充协议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3.2卖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补充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拍卖程序。3.3 买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确认其拥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政策的购买标的资产之资格,及/或贷款资格(如适用),并同意按照卖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资产,且已依法履行了相应批准或授权程序(如需)。第四条 转让方式4.1本补充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交易通过公开挂牌和拍卖转让,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 】年【 】月【 】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标的资产拍卖公告,并于【 】年【 】月【 】组织拍卖,由买方参与标的资产的竞拍,依法取得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根据公开竞价结果,卖方将本补充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以人民币(大写)【 】 万元【即:拍卖成交确认书项下成交价】(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买方。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5.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5.2.1买方按照卖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将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让交易价款结算账户,自本补充协议签订日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有贷款需求,则还应按卖方、贷款银行要求的时间及金额支付完毕首期款。5.2.2 买方同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的转让价款一次性转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并为办理前述划款手续提供必要配合(如需要)。5.2.3无论是一次性付款,还是采取(银行)贷款方式,买方均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余额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5.2.4 买方向银行抵押付款(1)买方须按卖方及其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要求,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至抵押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2)买方须按其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要求,在银行指定的日期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3)买方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或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买方仍应当按照本条第5.2.3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足额支付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5.3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日,卖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买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卖方还有权向买方追偿。因买方逾期付款导致卖方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的,卖方可另行处置转让标的而无需因此承担责任。第六条 标的资产产权转移登记6.1 在卖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总额及双方履行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就转让标的签订登记机关要求的转移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过户时所提交的文件如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6.2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1)转移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均签署完毕;(2)如转让标的带租约,买方所购标的资产附有一份独立的租赁合同;或者买方所购标的资产与买方从卖方处同时购买的其它资产,共同附有一份或若干份租赁合同,则双方需已经签署完毕租赁合同转让协议。(3)卖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6.3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收文回执/或业务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办文日期届满,且税务局出具了土地增值税等所有税种的缴款通知书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双方须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如由买方自身原因导致任何一方缴税迟延或过户迟延,需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标的新房地产证由买方领取。如买方采取贷款方式购买转让标的,则新房地产证不能由买方领取。6.4如买方因购转让标的而发生银行贷款的,在转让标的新房地产证办出后需按抵押银行要求的时限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6.5买方应当在本条约定或卖方指定的期限内,办理转让标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卖方共同前往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文件,提交相关材料等),如买方逾期办理的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期间转让标的转让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 】计算,如买方逾期办理超过10个自然日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合同,无论卖方是否行使协议解除权,卖方均有权要求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标的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6.6买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时,最迟不超过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买方需与卖方签署<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如适用)。如果由于买方所购之标的资产与卖方所挂牌及拍卖的其它标的资产是整体出售,买方从卖方处所购之整体资产,包括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资产在内,与各租赁合同之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即:一份产权证对应的不是一份独立的租赁合同,则买方需在签署所购整体资产之所有产权证对应的产权交易合同时,一次性签署该整体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的转让协议。买方迟延签署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导致租赁合同之出租主体无法变更的,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迟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在卖方通知签署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之日起达15日或以上,买方仍未签署该转让协议的,视为买方放弃过户权利,卖方有权将标的资产收回,且不予返还买方支付的任何费用。第七条 标的资产交付 7.1卖方应当按下述约定将转让标的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在转让标的新房地产证办出且买方书面告知卖方后【30】个工作日内,卖方将转让标的按现状交付给买方,双方按以下约定办理转让标的的交接手续: 转让标的未存在租约的情况下,在卖方将转让标的钥匙交予买方后视为完成交付;转让标的存在租约的情况下,<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签署完毕或者按本条第7.5款约定卖方向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视为完成交付。 因使用转让标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如需要)由承租人(如有)承担,卖方按本条约定与买方办理交接手续。 如转让标的交付之日,转让标的为空置,无承租人,则交付之日起,因使用转让标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由买方承担。7.2在办理上述各款约定事项时,双方应尽力予以配合,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办理、缴纳税费或提供相关必要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资料。7.3无论交易合同有任何相反约定,自转让标的过户至买方名下(以办出以买方为权利人的新房地产证为标准)之日起,转让标的自身以及发生在转让标的内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业管理费用、承租方的风险、房屋毁损等责任和风险均将由买方自行承担,与卖方无关。由于买方自身原因导致交付迟延的情形,由买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前述风险,卖方不予承担。7.4如买方逾期办理本条约定的交付手续的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期间转让标的转让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 】计算。7.5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未签订的,由卖方书面告知承租人本次房屋产权转让事宜,买方承诺不以<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未签订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或作为房屋未交付的理由。7.6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转让标的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转让标的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总价款的10%。第八条 卖方的声明与保证8.1卖方依法就产权交易合同所涉及的转让标的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8.2卖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产权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拍卖程序。8.3卖方对产权交易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8.4卖方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目的向买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卖方对所提供材料与转让标的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法律责任;8.5卖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8.6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转让标的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卖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8.7转让标的之内部维修保养情况,卖方只作概述性描述,而并未对房间及/或内部结构/或附属设施进行详细性说明/描述。除了房地产证之外,卖方将不另行出具转让标的的平面图、装修图、竣工图纸等其它房屋图纸。第九条 买方的声明与保证9.1买方已详细了解转让标的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卖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转让标的,且已依法履行了相应批准或授权程序。9.2买方依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受让卖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9.3买方受让转让标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购房条件及/或贷款资格(如买方选择贷款情况下),如因买方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转让标的产权不能过户或卖方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卖方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转让标的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9.4买方用于受让转让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资金用途;9.5买方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目的向卖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9.6买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产权交易合同成立和受让转让标的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9.7买方确认并同意,卖方已经通过挂牌公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文件,向买方明确说明和揭示了转让标的的瑕疵、缺陷和风险,并且买方已通过查阅文件、现场查看转让标的,知悉上述瑕疵、缺陷和风险,对转让标的现状、相关租赁合同(如有)之内容已充分了解并予以接受,买方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卖方欺诈、租赁合同与产权证不符等原因向卖方主张权利。对于转让标的出现该等瑕疵、缺陷或风险,或者与租赁合同相关的各类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不得因转让标的,或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认定本合同无效,且无权要求卖方对此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款项或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违约责任),也无权要求减少、降低转让标的转让价款的金额或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并且,如有第三方要求卖方就转让标的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款项或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违约责任),与卖方无关,由买方予以承担和处理,卖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均由买方承担。9.8买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本体结构、内部设施、保养状况、租赁合同约定、租户情况等现有的缺陷/瑕疵/事实状况、土地使用年限、产权证上房屋用途与房屋实际用途不符、房屋面积与产权证不符等作为理由,而拒绝接收转让标的、办理交接手续、拒付余款、或以其它任何形式拒绝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否则视为买方违约,并需按照本补充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声明、陈述和保证,违反或不履行、迟延履行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在守约方要求的期限内仍未纠正或履行完毕的,视为该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无论守约方是否行使协议解除权,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转让标的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任何情况下,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2由于买方购房资格等买方原因造成转让标的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卖方为此向按揭银行支付的如按揭利息等所发生的款项(若有),将由买方向卖方进行赔偿。买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产权转移办理正式回复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向卖方支付该笔费用,如买方迟延支付,则按照延迟期间转让标的转让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 】计算违约金。第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1.1买卖双方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补充协议不相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11.2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1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补充协议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11.4变更或解除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附件12.1双方对本补充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补充协议的附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正式挂牌文件、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为产权交易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产权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与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12.2本补充协议共有附件如下:即房地产权证书、买方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本补充协议附件为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与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买方应当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日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卖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买方延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视为买方放弃购买标的资产,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第十三条 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本补充协议自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买方如为自然人,则由买方签字,且买方本人签字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其他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卖方 二 份,买方 一 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 房地产权证;2 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无正文)转让方(卖方):深圳招商商置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买方):(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深圳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