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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共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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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共2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其中普惠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服务券、活动券三种;重点券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五种。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活动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和重点券的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主要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活动券(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市中小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审核相关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第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兑现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分券种、分批次在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和兑现工作通知。第五条 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和兑现。创新券的年度资金预算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编报,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其中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将创新券兑现资金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第六条 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其它服务机构兑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的110%兑付,兑现其它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100%兑付。第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将创新券兑付资金作为横向经费进行管理,按科技成果转化类收益进行处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须与该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第九条 同一年度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对同一单位不重复支持,只能获得上述五种支持方式中的一种。第十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其中开展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等活动,应当与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订立及其认定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第二章 中小微企业库第十一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一)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其规模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除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4)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5)获得过一项以上(含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奖励;(6)建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研发平台。(三)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2.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牵头建设中小微企业库,市科技局建设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拟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注册入库。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入库实行常年申请、定期审核。企业需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库入库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则提供自成立至申请入库时的月度财务报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入库需在线填写济南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入库申请表,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定期对申请入库的企业分别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分别纳入中小微企业库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企业应在管理平台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并公示后,不再纳入相应企业库管理。第三章 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第十六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券服务机构、活动券服务机构。(一)科技服务机构只接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主要包括: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院校。2、科研院所: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3、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指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4、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5、知识产权机构:指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6、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提供商:指建设有大数据、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7、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指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8、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指建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单位。9、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指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该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10、高企申报代理机构: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11、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二)服务券服务机构只接收服务券。主要包括:提供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我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三)活动券服务机构只接收活动券。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第十七条 申请创新券服务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和类金融机构除外); 2.有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依托管理平台建设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按照业务关系,分别选择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审核。市内服务机构入库后可接收使用创新券,市外服务机构不作此要求。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在线分别填写相应的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选择审核的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1.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或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3.服务机构承诺书。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分别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统一对外发布。第四章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和科技金融等服务。第二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入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请表。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使用预设的管理账号,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或创客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2入驻众创空间证明;3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等其他文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的,同一年度内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不得再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第二十二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在近2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取得前3名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优先发放。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户方)使用创新券时应与自筹经费配套使用,每次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资金的50%,其余部分由用户方支付。第二十四条 用户方可使用创新券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也可先行支付资金跨市购买服务。(一)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并上传至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在线流转创新券进行结算。(二)跨市购买服务。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第二十五条 兑现申请。该券种按季兑现。市科技局发布兑现通知后,用户方在线流转创新券进行结算的,由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跨市购买服务的由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提交。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服务合同;3.用户方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4.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证明或文件中涉及用户方商业机密的内容可不提供。第二十六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五章 服务券第二十七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申领最高额度为5000元。第二十八条 申请服务券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需在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填写信息不完整不予受理。各县区经信局负责核实辖区内申请单位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推荐。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为服务券服务机构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须在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填写信息不完整不予受理。各县区经信局负责核实辖区内服务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推荐。 第三十条 申请。市经信委发布申请通知后,入库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服务券申请表。第三十一条 发放。市经信委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服务券,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第三十二条 使用。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创新券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服务资金的100%),并上传至平台后,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在线流转服务券进行结算,超出服务券金额部分由用户方自付。第三十三条 兑现申请。市经信委发布兑现通知后,由收取服务券的服务机构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服务券兑付申请表;2.服务合同;3.用户方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4.服务结果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 兑现。市经信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兑现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六章 活动券第三十五条 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低成本参加活动券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补贴。活动券支持的服务(活动)形式包括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推介会等。活动券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报名、一人一券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活动券的主管机构是市科技局和市商务局,并由其或其指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审核、活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兑现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服务机构。活动券的服务机构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申请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在济南市创业创新活动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服务机构填写济南市创业创新活动券服务机构申请表,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照管理分工分别报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日常管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机构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将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得到确认,正式纳入服务机构行列。申请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济南市域范围内注册纳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审核),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市中小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由市商务局审核);2.具备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活动的能力与经验;3.接受活动券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估和管理监督;4.遵守活动券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对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或创业者)收取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附加要求。第三十八条 活动券补助的活动应在济南市域范围内发生,由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活动按照管理领域经市科技局或市商务局日常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是否属于活动券资助范围并予以发布。经审核通过的创业创新活动可以申请活动券补贴。第三十九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申领活动券的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济南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业创新的需求,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申请活动券的创业者为正在创业或具有创业意愿者,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第四十条 申请。受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受活动券资助的创业创新活动后,中小微企业或创业者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报名,可以自动获得活动券。第四十一条 使用。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在创新创业活动开始前一小时至活动结束前,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实现有效签到后,活动券将自动流转至举办活动的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完活动后,应进行满意度评价。服务机构在活动完成后,应在活动券管理平台上传现场图片等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 兑现申请。活动券每半年兑现一次。由服务机构登陆活动券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同时将纸质材料按照管理领域分别报送市科技局或市商务局日常管理机构。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及活动清单;2.每场活动现场照片(需同时包括嘉宾照片、观众全景照片和含有嘉宾与观众的会场照片)等证明材料。第四十三条 兑现。经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与活动券管理平台数据自动比对,根据活动是否在补助范围内、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活动券数量等因素来确定各服务机构的活动券补贴额度。服务机构的补贴额度分别经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并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四十四条 服务机构收取的活动券每张补贴50元。单次创业创新活动使用的活动券达到200张以上的,活动券最高补贴200张。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活动券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组织对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工作。对产生的优秀服务机构按照该机构当年度应兑现资金总额的10%予以额外奖励。第七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第四十五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10万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我市2017年以后(含2017年)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我市2016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3.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十六条 申请。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请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第四十七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第四十八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创新券使用金额最高可达到应付服务资金的100%),并上传至平台后,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用户方全额支付应付服务资金给服务机构。跨市购买服务。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第四十九条 兑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付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没有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现。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 高企认定证书或文件;3.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4.完成整体迁移的,需提供迁入地认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八章 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第五十一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第五十二条 申请。符合要求的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后,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申请表。第五十三条 申请限制。申请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第五十四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一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第五十五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创新券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服务资金的50%),并上传至平台后,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用户方全额支付应付服务资金给服务机构。跨市购买服务。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创新券有效期内未使用额度结转至项目结束时继续使用。第五十六条 兑现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支出范围核定该项目的科技投入额度(企业支付的创新券购买服务投入和企业其它科技投入)。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现时按不超过该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50%兑付,兑付总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付。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企业支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3.项目验收结果及核定的科技投入额度;4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第五十七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九章 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第五十八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入选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创业人才/团队)、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和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创业类)的人才或团队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经市科技部门组织推荐新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的企业或所在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的企业需运营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第五十九条 申请。符合要求的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人才引进跟踪支持计划,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后,符合要求的入库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限制。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第六十一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一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第六十二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具体程序可按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创新券有效期内未使用额度结转至项目结束时继续使用。第六十三条 兑现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支出范围核定该项目的科技投入额度(企业支付的创新券购买服务投入和企业其它科技投入)。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现时按不超过该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50%兑付,兑付总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付。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3.项目验收结果及核定的科技投入额度;4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第六十四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十章 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第六十五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为推动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以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申请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截至申请创新券时,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6个月;2.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或全日制在校学生投资参股的股权比例不低于20%;3.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第六十六条 申请。符合要求的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科技创业企业支持计划,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符合要求的入库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经工商备案的股东构成及股东出资信息。第六十七条 申请限制。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第六十八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一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第六十九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具体程序可按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创新券有效期内未使用额度结转至项目结束时继续使用。第七十条 兑现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支出范围核定该项目的科技投入额度(企业支付的创新券购买服务投入和企业其它科技投入)。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现时按不超过该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50%兑付,兑付总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付。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3.项目验收结果及核定的科技投入额度;4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第七十一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十一章 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第七十二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和济南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7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20万元。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对未按统计要求填报R&D经费投入的企业,或当年度R&D经费投入少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企业,或应该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而没有上规的企业,不予发放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第七十三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申请表。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第七十四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第七十五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具体程序可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兑现申请。经市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审核确定的应享受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兑现时按审定的当年应享受的企业研发投入市级财政补贴额度兑现。创新券兑现时间与当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时间同步。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企业研发投入市级财政补贴文件(含额度)。3.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第七十七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对创新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第七十九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过程中,服务机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的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参与审核的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宣布审核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审核,并将有关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参与审核活动。第八十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创新券服务机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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