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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城市规划法规与管理(共6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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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城市规划法规与管理(共6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1第一节法、法律与法规规范1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1第三节行政立法5第四节行政许可6第五节行政复议7第六节行政处罚9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9第一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9第二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0第三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11第三章城乡规划法12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12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13第三节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13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16第一节行政法规16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7第五章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18第一节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18第二节其他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29第六章公共行政学基础31第一节行政与公共行政31第二节行政体制和行政机构31第三节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32第四节公共行政领导33第五节政府的基本职能体系33第六节公共政策33第七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33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33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36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37第八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38第一节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38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40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41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43第五节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45第六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46第九章文化和自然遗产规划管理47第一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47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50第三节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53第四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54第十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57第一节城乡规划的法律监督57第二节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检查57第三节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58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 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 法、法律与法规规范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一、法、法律1.法2.法律3.法律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分为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与国家权力密不可分。(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是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制裁的规范。二、法律规范1.概念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2.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1)假定: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的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2)处理:指法律规范中位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3)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3.法律规范的效力(1)等级效力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当同一制定机构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后法优于前法”;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即所谓“特殊优于一般”;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指定的法律法规。(2)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3)对人的效力第二节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1.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2.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3.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4.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形式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法律监督关系,即行政法治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二、行政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四种。2.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是我国最高阶位的法源。(2)法律,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之一。(3)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名称,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虽然是行政法的一种渊源,其效力不及其他法律形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7)有权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法律作出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解释。(8)国际条例与协定,国际条例以国家名义签订,行政协定由政府签订。(9)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3.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三、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以及国际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行政大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恒定性;2)法定刑。(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如下:(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行政主体能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有权予以制裁或强制其履行。(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分为: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一致所为的行为。(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原则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的特别原则,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法规范。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并可以知道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和理性原则等。3.行政合法性原则(1)涵义,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内容: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限合法;4)行政行为合法;4)行政程序合法。(3)其他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保留原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消极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积极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法无明文禁止,既可作为”。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1)要点: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2)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3)内容: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4)没有偏私。5.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6.依法行政(1)含义,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3)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城市首先;权责统一。五、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2.行政行为的内容(1)权利的赋予(授益行政行为)与剥夺(侵益行政行为),权益的剥夺职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进行,是行政制裁。(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3)变更法律地位(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例关系是否存在和存在的范围予以确认。3.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1)确定力;(2)约束力;(3)执行力;(4)公定力。4.行政行为的生效与合法的要件(1)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2)行政行为合法: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5.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将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其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与具体化。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国栋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驶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合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双方(多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要式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羁束性的要求;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性规定。(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向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六、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内涵行政程序是指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达到某个目的,预先设定好的方式、方法或步骤。广义行政程序是指有关行政的的程序,既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包括解决行政案件的程序等。狭义的行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其实体行政法权力(利),履行其实体行政法义务,依法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综合。2.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变更或撤销。(2)行政程序必须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并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予以保障。(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某种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时,在该行政行为作出以前,应当有适当的程序规则保障其获得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公正机会,还必须设定必要的程序规则,保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证据能够得到行政本部门的充分尊重。(4)行政程序具有中立性原则,保障行政裁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回避制度,引入分权制衡机制等。(5)凡是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设有效的行政救济程序,并预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6)行政程序的设置应以最小成本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以达到设定的目标,充分体现合理原则。“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3.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以行政程序使用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是否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程序和自由裁量程序;按照行政程序使用的时间不同为标准,分为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按照适用于不同行政职能为标准,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行政程序的环节,分为普通行政程序和简易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价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扼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公正和效率之间起到平衡的作用。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正当原则;参与原则;复审原则;效率原则。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告知制度;(2)听证制度;(3)回避制度;(4)信息公开制度;(5)职能分离制度;(6)时效制度;(7)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监督检查程序)。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了对于城乡规划的有关听证程序:“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七、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向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2)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行为人在主观赏必须有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3.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行政主体,包括:停止、撤销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恢复原状、返还权益、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政赔偿等。(2)公务员,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赔偿损失等。(3)行政向对方,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4.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2)责任法定原则(3)责任自负原则(4)主客观一致原则八、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概念(1)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行政机关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的监督。(2)行政监督,又称行政执法监督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的行为。2.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1)权力机关的监督;(2)司法机关的监督;(3)行政自我监督;(4)政治监督;(5)社会监督3.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的原则。4.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1)监督对象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2)监督主体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而行政监督的主体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即行政主体。(3)监督内容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进行监督。(4)监督方式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和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而行政监督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等方式。5.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意义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国家行使管理活动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制监督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直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化的发展水平。行政法制监督可以确保我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依法机型,体现和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也及时清除腐败现象和惩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第三节 行政立法1.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我国的法律体系2.熟悉行政立法权限与程序3.熟悉行政立法的内涵和立法要求一、行政立法的涵义及特点1.行政立法的涵义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行政立法的特点(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其从属性决定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分别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规章。(3)行政立法的强适度性和针对性。(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依职权立法的权利和依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利。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规范;依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指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其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基于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三、行政立法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4.效率原则四、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五、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1.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为内施行。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使用地方性行政法规时,应该决定在该地使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使用部门规章的,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第四节 行政许可1.了解行政许可的内涵和行政许可的设定2.熟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与实施程序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行政许可的作用是国家行使管理中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现代国家主要调控的形式,是一种刚柔相济、行之有效的行使权的行使方式。1.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有利于保护屏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家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和人力的浪费。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稳定。有利于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2.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行政官员利用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利用行政许可权贪污受贿的现象日益增多。行政许可制度运用过滥、过宽,使社会发展减少动力,丧失活力,出现许可制度在各部门之间相互矛盾,重复设置,导致被许可人无所适从,从而减低行政效率,还为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行政许可制度是建立在一般禁止的基础上的,被许可人一旦取得进入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有了法律保护,可能失去积极进取和竞争力,这种消极作用在商业竞争和职业资格许可方面尤为突出。三、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四、行政许可的分类及其特征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控制。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活动。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功能:相对人缺的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市场准入等。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特征: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特征: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制;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5.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功能是通过对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信誉、信息。主要特征是: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室非法的;没有数量控制;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等级没有自由裁量权。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五、行政许可程序与期限1.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3)决定;(4)核发证件。2.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20日的一般期限。对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间不超过45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内完成。第五节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复议的概念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专门活动。2.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的启动时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2)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4)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于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某些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而进行的司法活动。职权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权;在行政复议中,有权变更有争议的行政决定,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所依据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人民法院行使的是一种审判权或司法权;无权撤销或者变更有争议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只能不予适用。审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的方式,有必要时才实行其他方式。行政诉讼一般实行开庭审理的方式,当事人双方都应到庭。法律效力不同。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行政复议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身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三、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1.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才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期限与方式(1)申请期限。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2)申请方式。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2.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复议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复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般为行政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的管辖“条块结合”的原则。对于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五、行政复议的受理1.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之内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行政复议人。2.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救济(1)诉讼救济,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期限不做答复的,复议申请人自收到不予受理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之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救济,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停止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六、行政复议的决定1.行政复议的审理采用书面审查方式。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3)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4)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5)不得重新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的期限、效力及履行(1)期限。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效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3)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的决定。第六节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处罚的概念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2.行政处罚的特征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法律制裁,都是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两者区别是: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内部人员;行政处罚针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行政处分种类与内部的人事管理相适应,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制裁依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奖励和惩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主管部门或专门的行政监察和机关申诉。2.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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