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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管理办法(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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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管理办法(初稿).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金泽工艺社藏品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 总则藏品管理是藏品馆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藏品所进行的科学管理。第一条 藏品是藏品馆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使藏品能够长久妥善保存下去,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必须认真做好藏品管理工作。 第二条 藏品管理方法,要求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藏品管理要有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包括接收、鉴选、分类、定级、登帐、编目、建档、入库、保管、提用、注销、统计、盘点等项任务和内容。第三条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二章 藏品的接收、鉴选、登账、编目和建档第四条 征集藏品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藏品信息表和入馆相关凭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作者、来源、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本馆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第五条 登账1. 藏品总登记账是藏品的重要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2. 藏品定名 一般由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3. 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4. 藏品计量单位 单件藏品写件、个、枚、幅等等。成套的写套、副、对、封、串等等。5. 藏品时代 按所属的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民国前写朝代或公元纪年,民国后一律写公元纪年。6. 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7. 藏品来源 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8. 藏品分类编号生成条形码后,应用适当的方法贴或系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摩擦之处),并回注在总登记账上。第六条 编目、建档1. 藏品必须使用藏品卡。藏品卡是根据藏品信息表填制的,它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藏品信息表内容应可能详尽,要附藏品鉴定意见、照片和各种原始凭证。2. 藏品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藏品的历史资料、鉴定资料、研究资料、陈列和各种使用情况资料、修复记录资料等。藏品建档要尽量详细、全面,可以由简到繁,陆续补充,不断提高,逐步完善。 第七条 入库 经过登帐和编目的藏品,应当及时交藏品库房收藏。藏品入库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入库单,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藏品分户账上,便于以后定期与藏品总登记账核对。藏品一经入库,就要进行排架定位工作。排架定位的要求是既要注意藏品的存放安全,又要查用方便。藏品要按不同质地分类排架,排架时,在同一柜里,要把体轻的放在上面,沉重的放在下面,在同一层里,要把高大的放在后面,矮小的放在前面。对于体身细高、重心不稳的藏品,宜于横放,对于体身较矮、重心平稳的藏品,则宜直放。定位以后,要把藏品存放位置回注在藏品卡或藏品方位索引册上。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第八条 藏品应有专用库房和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第九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藏品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十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庋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第十一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二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馆领导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均应从藏品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庋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第四章 藏品的提用、注销、统计和盘点第十四条 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报馆长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第十五条 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经馆长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归还。第十六条 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第十七条 博物馆为了掌握藏品的增减和变动情况,有计划地指导业务工作的开展,必须认真做好统计工作。藏品统计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藏品数量增减情况的统计,如全年藏品入藏总数统计、历年藏品累计总数统计、一级藏品升降数量统计等;另一种是藏品流通使用情况的统计,如藏品陈列出库数量统计、藏品研究出库数量统计、出库数量统计等。在统计藏品数量时,计件的方法必须前后一致,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第十八条 已进馆的藏品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藏品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第十九条 藏品馆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藏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盘点,确保藏品账、物相符。 第五章 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第二十条 运用传统保护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第二十一条 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审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不得随意采用。第二十二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方案要根据藏品级别报相关部门批准。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藏品卡上注明。第二十三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则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复制一级藏品,由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以外提供。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四条 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1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2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文物损伤事故的。 3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 4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 5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富馆藏作出特殊贡献的。 6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大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 2,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 4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2. 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馆长组织实施。 金泽工艺社藏品馆 2015年7月13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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