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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作业(共12页).doc

    • 资源ID:15175933       资源大小:30KB        全文页数: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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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作业(共1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劳动合同的解除姓名:马玉肖学院:国贸学院 专业:国贸 班级:13国贸2班 学号:前言: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类型及主体等呈现出越来越多元化的趋势。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其解决难度也不断增大。如何贯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正确适用法律,成为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倍受关注的问题。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故其更成为了劳动合同研究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劳动合同关系不仅调整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还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加之,劳动力市场的稳定、繁荣对一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故其劳动立法往往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并且,国家出于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应予以特殊保护的考虑,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主要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因此,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与思考,并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都对该类纠纷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我们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以推动我国劳动立法中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欧某于1995年6月入职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0年11月30日至。2008年1月21日,欧某收到手术通知书,安排其于次日早上8点作为主刀医生进行一个小腿植皮手术,并安排副主任医师彭某、汪某配合。22日早上,因彭某另有工作,大外科主任葛某安排主治医师刘某顶替彭某协助欧某进行手术。但因欧某与刘某对手术麻醉方法等存在分歧,双方未能同意一起做手术。于是,欧某向科室提出让助理医师王某配合其进行手术。但欧某的提议未得到科室的同意。双方为此僵持,直至当日早上9时30分左右,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通知不让欧某进行该手术。该手术直至当日晚上7时才由其他医生进行。2008年1月29日,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以欧某在上述手术中不服从院方安排,以及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涣散、不服从领导管理等问题为由,认为欧某在任职期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管理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欧某于2月1日前离职,并同意额外支付欧某一个月工资。2008年2月1日,欧某收到该通知书,并于当日离职。2008年2月19日,欧某向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出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书,其中写到“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及遵守医院的关系规章制度”。2008年3月6日,欧某向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出具检讨与保证书,内容为承认其在工作中有多方面的不足,并希望医院给予改错的机会。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欧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741.65元。欧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支付欧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933.2元等。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支付给欧某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741.65元。赵盛和、崔理纲等:劳动合同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167页。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常发生劳动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准确含义应该如何界定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在理论界也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特别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作哪些分类、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是十分值得我们研究及探讨的,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对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案件的正确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内容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存在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和基础。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学术界认识不一,较典型的观点有:其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王昌硕:劳动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其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其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关怀:劳动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郑爱青:“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31页。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即劳动合同因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三、劳动合同的三种解除方式(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辞退或解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除行为可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类。1、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非过错性辞退。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主要形式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在前两种情况下,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无法实现劳动过程,劳动合同解除当属情理之中,而最后一种情况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由于在经济性裁员时往往涉及很多劳动者,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经济裁员”的名义裁减人员,所以必须严明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程序 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三章第四节。(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辞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者单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一般性辞职和特殊辞职两种情况。1、一般性辞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如此宽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会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因为:第一、一般情况下劳动力总是供过于求的,只要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做好接替工作;第二、劳动者因无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2、特殊性辞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情形为: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上面所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在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发生时,劳动者不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四、违法或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被有单方解除权利的一方单方解除,或者双方协议解除。只要符合解除的条件,就是合法解除。但是,如果非法或违约解除,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因违法或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按劳动者的要求或者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按照法定的标准赔偿各种损失等等。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以及1-5倍的赔偿金的行政责令支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4,12,)。(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可称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或程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及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不符合程序的补办手续,有的不符合解除条件的能继续履行的而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等。五、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定实际上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劳动合同法最直接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以前的劳动法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规定了更多的有关保护劳动者的条款,更大程度上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并不是说,劳动合同法全文都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当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对应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劳动者应付的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具体而言,无论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要求其在至多两年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相关义务,从文字上分析,这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然而,这种规定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就是就业权、择业权陈宜宁: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浅论法制与社会 20011年第7期(下)。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断掉或者暂时断掉了劳动者的经济来源,然而,还要求劳动者要遵循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定,而劳动者既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限、工作范围、经济收入等方面又受到了限制,而且在限制的期间又基本上得不到用人单位任何的补偿,这就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甚至是影响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2、预告期对具体的劳动者缺乏针对性根据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由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己经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基于合同法的原理,合同一经过有效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守原则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发生使合同履行成为了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并且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了成立时的积极意义,会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该成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遵守的一项义务。可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星麾: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10年发表。“知本”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有些可以称之为“人才”的劳动者,这里特别是指那些可替代性低,对用人单位的经营运作产生举足轻重影响的劳动者,实践中表现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有的高级人才己经成为用人单位在树立品牌文化时的一个重要元素。而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劳动者的种类,而对所有的劳动者都一律规定30日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这样单一的规定未免过于僵化。对于预告期制度的确立,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提供给用人单位充分的时间来重新挑选合适的劳动者弥补岗位空缺。但是现代企业的高级人才,有时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一个关键人员的辞职,有时会使整个企业陷入瘫痪。有些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其素质,但是由于劳动者的“跳槽”,用人单位会产生担心,比如培训劳动者的利益并不一定会为本单位享有,或者即使享有这种利益时间也不会过长。用人单位在考虑成本收益后信心和动力不足,一方面不利于劳动者上岗后职业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无法获得长足的发展。六、完善中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可以说只是一个框架,而具体的内容、实际的操作过程、面对实际问题应有的解决方式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还并不充实。因此,想要劳动合同制度真正的为民服务,立法部门应该不断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体系。信息时代出现的新事物新科技也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有所反应,只有与时俱进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为民服务的法律制度。另外一方面,现有的劳动合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劳动仲裁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纠纷,却并没有起到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作用。现实中往往有太多法律素质不太高的劳动者,在面临即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境况时并不知道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也有很多劳动者清楚自己的权利却并不去积极行使自己的解除权、保护自己的权益。这跟我们的执法部门是息息相关的。相对于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仍然是一个弱势群体,很多劳动者并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就草草签了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对此法律后果有多了解,而很多用人单位恰恰就利用了劳动者的无知也并没有对相关法律后果作出说明和解释,到了最后进入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的时候,劳动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导致了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一般都具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因此单位一般都聘请了一些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人才,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了解无疑是比较深入的。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由于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并不一定都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因此这样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实对于劳动者是十分不公平的。因此,如果说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向广大劳动者倾斜的,那么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让劳动者真正了解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这跟政府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政府为保护人民服务人民而设立,因此政府应该成立相关部门,专门针对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教育,不仅是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其他相关劳动制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制度都是可以适用的。解决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基本问题,才是真正的关注民生、以民为本。七、总结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又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切双方利益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努力设计好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既要很好的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因此,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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