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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汇总(共9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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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汇总(共90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一、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2.典型代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3.会计法制定时间: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订,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立法宗旨:根据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主要内容:会计法主要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4.注册会计师法【历史进程】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立法宗旨: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主要内容: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注意】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规范”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内容。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统驭着所有具体准则。本节重点把握:1.总体3个层次;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3.每个层次包含什么;4.反过来,×××属于哪个层次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2)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三方面: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二)会计市场管理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过程的监管)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1)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2)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畴。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四)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监督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了解)(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2.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3.理事会下设13个专门委员会(二)中国会计学会1.创建于1980年。2.财政部管辖的社会组织。3.特点: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要求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本节重点把握: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分为那几个层次,分别又包含什么;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本节重点);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单位负责人的职责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3)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会计工作的生命线: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二、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1.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提示】及时: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2.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1.处理基本环节:审核原始凭证法定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错误的更正:(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3.要素齐全、编号连续。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4.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5.“摘要”栏对经济业务内容的说明,要文字简练、准确。6.会计分录对应关系及金额正确。7.除记账凭证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4)第四节会计监督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概念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二)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三)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二)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三)对象和范围(内容)1.对象:(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2.范围(内容)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5)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具体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1.区别:2.联系(1)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评,要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2)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本节重点把握:1.会计监督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具体包括内容;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重点;3.每个层次的监督主体和对象。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5)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做出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考虑如下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判断)(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2.任职资格(1)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会计从业资格(2)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范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代理记账(一)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等。(二)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委托人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处理。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会计从业资格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一)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二)适用范围1.适用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2.适用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4.证书申领填写申请表,持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照片、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证书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浙江省:省级财政部门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杭的中央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市级(地级市)财政部门本级及本级辖区内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包括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本级及本级辖区内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五)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新”、“实”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6)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节主要介绍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1.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做出了如下规定:(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5)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项)等。(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罚(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三、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按照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与税款有关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2.与财务会计报告有关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与中介机构有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4.其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1)通报。(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1.刑事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2.行政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2.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3.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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