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26章 物质性人格权.pptx
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物质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 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物质性人格权的内容学习重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学习重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学习难点:身体权的性质学习难点:身体权的性质教学要点第一节 生命权 第二节 身体权第三节 健康权大 纲第一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与生命尊严为客体的人格权特点:(一)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二)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排除他人对生命的侵害,维护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三)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独特性二、生命权的内容(一)生命安全维护权自卫权、请求权(二)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生命予以处分即终结自己生命的权利。1献身2合法的体育竞技运动3安乐死限定(三)生命尊严维护权民法典第1002条首次将生命尊严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完整地保护人格尊严,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三、生命权的民法保护(一)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作为;不作为(二)侵害生命权的民法救济 1.私力救济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公力救济 主要表现为生命权遭受侵害后依司法程序向侵害方请求赔偿方式本书观点:被害人因生命权受侵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产生与死亡事实同时发生。故该请求权构成被害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请求权在民法理论上如何加以解释,有以下几种不同见解:(1)间隙取得请求权说(2)侵害人赔偿义务说(3)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4)同一人格代位说第二节 身体权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 一般认为,移植的器官或其他组织,如果移植以后该器官或其他组织与受移植人成为一体的,即为受移植人身体的组成部分。 思考:对身体部分的分割,依主体的意思系为保持身体功能,或其后将再与身体结合时,是否仍属身体权的范畴? 民法典第110条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身体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说明身体权是独立的人格权,需将其与相近似的权利进行区分二、身体权的性质1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生命的延续,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则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2身体权与健康权 客体不同;体现的利益不同三、身体权的内容 (一)保持身体完整权 身体权最重要的内容,是保持其身体及其附属组织(五官、四肢及发肤等)的完全性、完整性。(二)有限的身体支配权 自然人可以依法捐献自己的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必须出于捐献者的真实意愿;3.必须采用书面或遗嘱形式;4.必须是无偿捐献;5.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三)行动自由权 行动自由是身体权的重要内容,他人不得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身份 四、身体权的民法保护(一)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1非法侵扰他人身体2对身体组织的破坏3殴打4性骚扰5限制人身自由(二)侵害身体权的救济首先,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绝对权请求权。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禁令”其次,当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若被侵权人受有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三)对尸体的法律保护 1.身体所有权说2.尸体所有权说3.管理权说4.非身体权说5.人格权延伸保护说人格权延伸保护说: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利益,简称为身体的延续利益。第三节 健康权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和心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客体:“生理健康”、“心理、生理健康” 健康权的特点:第一,健康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生理与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与心理功能的完善发挥。这使健康权与身体权区别开来。第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这使健康权与生命权相区别。思考:胎儿是否具有健康权?二、健康权的内容(一)健康维护权1维持身心健康2当身心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二)有限的健康利益支配权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一)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二)侵害健康权的民法救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