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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17章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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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17章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pptx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第三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大 纲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合同的形式和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的效力等合同一般理论。内容、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的效力等合同一般理论。学习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学习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学习难点:合同的效力学习难点:合同的效力教学要点教学要点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观和载体。依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二、合同的内容从实质意义上看,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形式意义上看,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条款。(一)合同的提示条款依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合同的必要条款又称为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1.法律的规定2.合同的类型和性质3.当事人的要求合同的非必要条款又称为普通条款,是指合同必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类类型型(1)法律未直接规定,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而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3)特意待定条款(三)合同的格式条款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优点:节省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弊端:因格式条款未经双方磋商,提供合同条款一方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不利于交易对方的内容程序控制说明和提示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下列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和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实体控制(四)合同条款的解释概念:合同条款的解释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以及各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时,对该条款及词句的真实意思或者通常意思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合同条款的基本解释规则: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格式条款通常实行特殊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件(1 1)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 2)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确定(3 3)向特定当事人发出)向特定当事人发出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要约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1.要约邀请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并非意思表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2)根据当事人意愿区分(3)根据订约内容是否包含合同必要条款区分(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2.悬赏广告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性质单方行为说合同说民法典采单方行为说,在悬赏广告中,只要行为人依悬赏广告的内容完成了特定行为,该行为人即有权请求支付报酬。(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受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或要约的不可撤销性,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依其承诺导致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地位。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的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撤销要约的限制: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四)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二)承诺生效的时间1.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承诺生效时间依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指定的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4.在意思实现的情形下,只要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承诺即生效。(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三、强制缔约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在供用电合同中,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648条)。在运输合同中,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此为承运人之承诺义务(第810条)。第三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到达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接收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承诺到达迟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各方相互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在交叉要约的情形下,最后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要约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民法典第492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地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先合同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3造成他人损失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l 基本范围:信赖利益损失(1)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即缔约费用,如因信赖对方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注意:上述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此外,对于当事人遭受的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也得请求赔偿。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未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的,其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3)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遭受的利息损失。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一、未生效合同概念:未生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整个合同未生效:在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之前,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未生效的意思是,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行使合同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义务。部分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力:主要包括报批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效力表现二、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在无权代理制度中,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效果合同自始有效。一经出现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事实,合同即溯及在合同成立时生效。既然合同自始有效,则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就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主张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职权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至于该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进行判断。2.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无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进行判断,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效力判断四、免责条款和程序条款的效力(一)免责条款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条款,以限制或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法律对于免责条款应当给予严格管制。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程序条款程序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合同纠纷而设置的条款,又称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仲裁条款、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等。程序条款并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故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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