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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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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doc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云建设201194 号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等 6 项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了云和县建设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等 6 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此件公开发布)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作制度 通知云和县建设局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12 日印发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推进局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事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建设事业发展统计信息;(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五)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八)有关城市建设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五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工作简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索取点设在局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八条 本局负责对自身职责范围内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四)同意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确认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本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第三条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8-5122772;传真号码:0578-5133654;通信地址:云和县云和镇梨园路 25 号;邮政编码:323600;电子邮箱地址:yhjsjbgs163.com。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本局,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本局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网站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本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本局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本局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第七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第八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局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九条 本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十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关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须查验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一般按局机关各科室和各局属各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程序进行,重要政府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需报市建设局或者县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六条 本局不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条 由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本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第十三条 自觉依法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及时改正。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府信息的发布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三条 在自身职责范围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由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本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局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七条 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向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一)未经本局保密审查,未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公开局政府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局政府信息的,由局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公开局政府信息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三)经过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第七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单位(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单位(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局纪检组负责对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在作出追究决定前,调查人员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 30 日内,向局纪检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政纪处分的按相关程序办理。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检组。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制度第一条 为了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第三条 工作台帐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第四条 工作台帐要及时更新完善,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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