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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doc

    • 资源ID:1597189       资源大小:37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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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doc

    南京审计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南京审计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平公正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平公正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和干部档案工作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规定。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第五条、履历材料: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第九条、审计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第九条、审计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登记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登记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学位申请书、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等。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料。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技术人才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技术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核材料;创造发明、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核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复查结论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复查结论(意见、决定)(意见、决定) 、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撤销原审、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等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依据等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转正申请书;自传、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的材料;恢复组织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的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3、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通报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涉纪涉法材料: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书;离婚材料;公分的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书;离婚材料;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生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生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理决定等。物追缴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理决定等。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鉴定、组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复员)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等材料。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免职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免职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决定材料;免职材料。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决定材料;免职材料。第二十三条、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新增人员工第二十三条、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政策规定的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津贴的呈报表、解决政策规定的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和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境)外表现情况和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证等复印件。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代表登记表等。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级的材料。第二十七条、办理丧事专门用于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第二十七条、办理丧事专门用于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讣告,非正常死亡之调查报告及遗书。讣告,非正常死亡之调查报告及遗书。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 、再生育子女申请书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再生育子女申请书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递交组织人事部干部人事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递交组织人事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单位、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单位、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档案材料。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章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长型(长297 毫米、宽毫米、宽 210 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 25 毫米装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页码使用图片编页法,及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页码使用图片编页法,及从封面开始编页码。从封面开始编页码。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第三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室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第三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室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1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拒绝或者拖延归档。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拒绝或者拖延归档。2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3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4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校此前制定的有关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校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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