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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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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doc

    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昆明市水务局二 O 一八年九月目 录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2.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2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4.取水许可 45.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6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88.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99.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110.河道采砂许可 11 二、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131.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采取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强制措施 13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并逾期不拆除的,采取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143.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 144.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采取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15三、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61.用水计划核定 16 1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政发(2013)44 号)附件 2 第 95 项。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对有关规划或方案的实施无不利影响;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4.未影响公共利益、相邻行政区域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或有消除影响的可行措施;5.设计资料通过技术审查,达到规程规范设计深度要求。4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设计资料,原件 7 份;3.设计资料审查意见,原件 2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对有关规划或方案的实施无不利影响;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4.未影响公共利益、相邻行政区域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或有消除影响的可行措施。4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设计资料和设计资料的审查意见,原件 7 份;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 1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3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172 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4.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4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初步设计报告,原件 7 份;3.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原件 2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4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取水许可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4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 ,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5.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通过;2.建设项目经批准或者核准;3.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量分配方案等;5.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6.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7.无其他问题;8.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申请材料一、提交取水申请时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 4 份;2.取水行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复印件 1 份;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件;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原件 15 份;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原件 1 份。二、提交办理取水许可证申请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运行满 30 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取水许可证)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复印件 1 份;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 1 份; 5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复印件 1 份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 1 份;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原件 1 份;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复印件 1 份;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复印件 1 份;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复印件 1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颁发取水许可证;6.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6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 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22 号)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3.取水许可手续齐全;4.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5.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6.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之外;7.入河排污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消减排污总量的水域之外;8.不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9.入河排污口设置不会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保护要求。4申请材料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 3 份;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 1 份;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原件 10 份;4.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 1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8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7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 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 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 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 年 5 月 30 日水 利部令第 5 号,2005 年修正,2017 年修改)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 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 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 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 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 年 7 月 27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实行审批制的生 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 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 开工前。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 评审。 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要求; 3.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 4.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 5.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 6.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 7.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与周边环境 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8.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 9.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10.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4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原件 7 份; 3.行政许可代办委托书,原件 1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公示。 6行政许可时限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8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170 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2.农田水利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9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水政资1995457 号)第五条 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无争议;2.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4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原件 2 份;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州(市)专家组意见,原件 2 份;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 2份;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报告书,原件 2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9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 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 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 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 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 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 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 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 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 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 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 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3 号发布)第二十七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 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 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 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007 年 11 月 29 日水利 部令第 31 号) ) 第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 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发展规划、防洪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 救措施,保证行洪通畅,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不影响 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不妨碍防洪抢险; 4.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4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项目建设依据,复印件 2 份;3.洪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6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 5.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1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 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 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 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 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 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 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3 号发布)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 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 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 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 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 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 进行考古发掘。 ” 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 手续:(一)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二)建设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 排水口等工程设施。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发展规划、防洪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行洪通畅,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不妨碍防洪抢险;4.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4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项目建设依据,复印件 2 份;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原件 6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2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河道采砂许可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3.云南省防洪条例(2000 年 5 月 26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2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行政许可条件1.采砂方案符合流域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2.有采砂可行性论证方案,且通过有许可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3.采砂方案不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涉水工程的正常运用;4.不妨碍防汛抢险;5.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技术人员及工具;6.采砂单位有营业执照,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7.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4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方案,原件 6 份;3.使用采砂船采砂的,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 2 份。5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行政许可时限8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3 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 号强制 种类强制 事项法律依据适用 情形强制 流程裁量情节强制 时限备注实施查封扣押后,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10 天实施查封扣押后,当事人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反复宣传做工作后,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20 天1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采取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在执法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的具体情形:1.形成明显沟壑,造成明显地表植被破坏;2.淤积河道、湖泊、水库,造成河道行洪阻塞及湖泊、水库水质恶化;3.造成冲毁土地,破坏耕田等严重情形;4.经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单位的监测,造成水土保持防治范围的扩大;5.经水土保持方面的专家鉴定,造成了区域性的水土流失。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3.实施查封、扣押。4.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后,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反复宣传做工作后,当事人仍然态度恶劣,不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30 天(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期至 60天) 14 淤积河道、湖泊、水库,经专家论证,严重影像防洪,正值汛期。7 天2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并逾期不拆除的,采取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第五 十八条;违反本 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未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对其工 程建设方案审查 同意或者未按照 有关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的 位置、界限,在 河道、湖泊管理 范围内从事工程 设施建设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补办审查同 意或者审查批准 手续;工程设施 建设严重影响防 洪的,责令限期 拆除,逾期不拆 除的,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建设 单位承担;影响 行洪但尚可采取 补救措施的,责 令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可以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并逾期不拆除的1.作出行政决定并公告;2.催告;3.陈述申辩;4.复核;5.再催告;6.实施强制执行。淤积河道、湖泊、水库,经专家论证,严重影像防洪,未值汛期。15 天3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采取的行政强制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1.作出行政决定并公告;2.催告;3.陈述申辩;4.复核;5.再催告;6.实施强制执行。作为应急备用取水工程设施或其他应急公共需要。实施封闭。 15 行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5万元以下罚款。不作为应急备用取水工程设施或其他应急公共需要。依法拆除淤积河道,严重影像防洪,正值汛期。7 天4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对在河道 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 碍行洪的 建筑物、 构筑物, 障碍物, 或者从事 影响河势 稳定、危 害河岸堤 防安全和 其他妨碍 河道行洪 的活动的 违法行为, 逾期不拆 除、不恢 复原状的, 采取强行 拆除的行 政强制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第六十 五条第一款在河 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妨碍行洪的建 筑物、构筑物, 或者从事影响河 势稳定、危害河 岸堤防安全和其 他妨碍河道行洪 的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依据职权,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 筑物、构筑物, 恢复原状;逾期 不拆除、不恢复 原状的,强行拆 除,所需费用由 违法单位或者个 人负担,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1.作出行政决定并公告;2.催告; 3.陈述申辩;4.复核;5.再催告;6.实施强制执行。淤积河道,严重影像防洪,未值汛期。15 天 16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确认事项用水计划核定1法律依据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2.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34 号)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 1 月 31 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3.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 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应的用水定额、用水实际进行核定后,于次年 1 月底前将当年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用水单位。未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用水以及超计划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指标。2行政确认条件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研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3申请材料1.年度取水计划申报表(蓄水工程) ;2.年度取水总结表(蓄水工程) ;3.年度取水计划申报表(非蓄水工程) ;4.年度取水总结表(非蓄水工程) 。4行政确认办理流程1.受理;2.书面审查;3.送达度取水计划决定书。5行政确认时限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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