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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重点(按题型整理)(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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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重点(按题型整理)(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简答题国际经济法的三个法律特征表现:1. 主体:普遍性 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2. 调整对象:广泛性a)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是指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管理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b) 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 1. 国际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2.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3. 规范(渊源):多样性 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同时,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2.公平互利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不得仅仅根据上述这些差异而对任何国家加以任何形式的歧视。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跨国公司的法律特征:1.跨国性:跨国公司通过向海外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跨国公司的各实体分布于两个以上的国家,但其往往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使各实体相互联系,从而实现生产经营的跨国化。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其角逐的目标,具备共同的商业目的。为了实现全球性的目标,母公司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各实体具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实行中央控制。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各实体之间通过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其内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在经济上各实体在母公司的控制下形成一体化的整体,是一个经济实体。跨国公司是什么样的实体: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跨国公司的各实体,不论其法律形式或活动范围如何,都是根据母国或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因此,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产物,而是国内法的产物。它不是国际法主体。此外,跨国公司不是国家,也不同于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不具有国家和国际组织那样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在国际投资争端和国际海底争端解决领域具有特殊主体资格。什么是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公约的风险分担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划拨为前提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的风险不发生转移。许可协议的分类1.独占许可协议。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使用权,但不能以此排斥许可方或许可方所特许的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4.交叉许可协议。即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的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5.分许可协议。即在许可方的特许下,受让方又以自己的名义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在一般情况下,第三方已与原技术许可方无合同关系,不过原技术受让方要对原许可方负责,如保证正确使用原技术许可方的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等。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究竟签订哪种类型的许可协议,取决于多种因素。通常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都要考虑价格、市场、技术的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 船、货(及其他财产)必须遭受共同危险2.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且合理的,是为了共同安全3. 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 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所采取措施的直接后果5. 这种措施须有效果(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关税征收方法 1从量税。从量征税是海关以进口产品重量、数量、容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2从价税。从价征税是以进口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征税方法。从价征税的关键是确定完税价格。大多数国家以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3混合税(复合税)。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进行征税。4选择税。对同一进口产品既规定从价税又规定从量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最高的一种征税方法予以计征。5季节税。针对季节性产品规定两种以上高低不同的税率,一般来说,旺季适用高税率,淡季适用低税率,其他时间适用中间税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影响):1.它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种国际保障机制;2.它弥补了区域性和国家性投资担保制度的不足;3.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4.它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 1.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易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并达成合意 3.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 4.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减少法律障碍 5.为投资争议的解决提供有力保证双学位:名解: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在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简答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2买卖双方风险分担原则 3 wto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论述国际投资的分类和国际投资新秩序的法律纷争。1.国际投资可按不同标准予以分类,如以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2.依期限可分为长期资本投资和短期资本投资;3.以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问题 外资待遇又称外国投资者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等。 目前关于外资待遇的标准在各种投资条约中主要体现为四种:国际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的新动向:将适用范围从经营阶段扩大到外资准入阶段 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肯定式清单) 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否定式清单)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所谓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或外国政府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化的强制性措施。 关于国有化的补偿标准,国际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全部赔偿、不予补偿和适当补偿。 四、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沃主义 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既有政治的手段又有法律的手段,既有国内途径又有国际途径。 实践中,具体的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除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谈判或协商外,主要包括斡旋、调停、调解、外交保护、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 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非司法方式、准司法方式及司法方式。 外交保护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受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外交保护是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投资争议的传统方法之。 卡尔沃主义的实质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surance of Oversea Investment)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特征第一,海外投资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保护投资。 第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第三,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并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第四,其任务是为防患于未然,而不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这一任务通常是要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二、保险人 (一)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二)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三)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三、保险范围(一)外汇险(二)征收险(三)战争与内乱险 四、保险对象 一)合格投资的标准 1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 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 (二)投资的东道国合格五、投保人(一)本国国民(二)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三)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六、投保程序 合格投资者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在经审查合格后,才可订立保险合同,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七、赔偿与救济 (一)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除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通知承保人风险与损失的发生,并提供有关证据外,还承担一定义务:(1)尽量预防和减少损失,在东道国通过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要求制止风险或取得赔偿。(2)为便于检查和审计,妥善保管相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3)向承保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4)尽力与承保人合作以便代位赔偿。 (二)保险金的支付 保险金的数额可以根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 (三)代位求偿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一)投资担保业务 1.承保的险别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违约险 战乱与内乱险 除以上四种风险外,还可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将MIGA担保的风险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货币贬值险。 2.合格的投资 投资形式: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至于其他贷款,只有当它们同机构担保或将要担保的具体投资有关时,才算合格。 投资范围:担保限于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那些投资。这类投资包括:()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汇入的外汇;以及()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MIGA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及其对东道国发展所作的贡献;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东道国的投资条件,包括该投资在东道国将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3.合格的投资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为合格投资者,有权投保: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股本55以上,总投票权23以上) ,合格投资者可扩大至东道国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但是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4.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东道国须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并且该国必须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在此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5.代位求偿权 机构一经向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则其即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但是,机构的此种权利不得优于被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原有的待遇范围之内使用、兑换有关货币或者豁免外汇管制,不能够享受机构财产和资产那样的豁免权。 6分保、再保和赞助担保 对于会员国、或者会员国机构、或者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经予以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或再保。 任何一个或者几个会员国可以自行筹款,在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称为赞助担保。 (二)投资促进业务(辅助性的) 机构应为促进投资流动进行研究和开展活动,并传播有关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旨在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流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机构应会员国请求可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该会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条件。 机构在发挥其促进投资的作用时,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增加投资融通的重要性。优先考虑担保业务的需要。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该中心管辖。 中心的宗旨 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仲裁程序。 中心设行政委员会和秘书处两个机构。 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1.主体条件 凡提交中心处理的投资争端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如果某法律实体与缔约国有相同国籍,但由于该法律实体直接受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如果双方同意,为了公约的目的,该法律实体也可被视为另一国国民。 2.主观条件(双方同意) 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端,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 某一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表示的同意,必须经该缔约国同意,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此项批准。 缔约国在批准或者认可公约时或者其后任何时间,通知中心的、列举何种争端提交中心或者不提交中心管辖的意思表示,不构成、也不能取代对每一项争端提交中心管辖的具体表态和书面同意。 同意具有下列特征: (1)同意必须书面作出; (2)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同意; (3)除非另有说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和司法救济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4)对于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本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者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的裁决。 3.客体条件(投资争端的法律性质) 中心管辖权扩展至缔约国或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争端。 也就是说,中心对投资争端的处理,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非其他性质争端。所谓“法律争端”是指关于法律权利义务的存在或范围以及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的赔偿的性质和限度。 当事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向秘书长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1)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2)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限范围 (3)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 (4)仲裁有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 (5)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积极作用 尽管该公约的基本作用和内容体现在中心的设立与运营上,但中心的存在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便利条件,淡化了争端的政治色彩,缓和了国家之间的矛盾。 公约制定的目的是希望在东道国、投资者、投资者母国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维持一定的利益平衡,因此,公约的许多规定具有灵活性,如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又有保障仲裁顺利进行的强制性规则。 由于该公约的目标是增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的气氛,以便在合理条件下促进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因此,中心应被当作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的国际协作机构,而不仅仅是解决投资争端的机构。 消极作用 中心管辖权的有限性使其不可能对所有成员国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争端进行审理。 缔结公约和设置“中心”更多的是为了切实保障资本输出国(绝大部分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中心”成立以来受理的投资争端案件中,除极个别案例外,东道国政府都是直接处在被诉人的地位,且这些东道国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 公约使得本来属于东道国自己的对外来投资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国际组织。 公约和“中心”既是南北矛盾和利害冲突的产物,又是南北双方互相妥协退让的产物。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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