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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电力的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18版(共29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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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电力的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18版(共29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16版)二一六年七月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1.0 总则1.0.1 应建立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责论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0.2 各级领导干部应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作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肃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工人等人员也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到伤害)。1.0.3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力(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的有关要求。1.0.4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新入职的生产人员(含临时用工、劳务用工、实习、代培、技术服务人员)须经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新上岗的各级生产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1.0.5 作业现场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部门(车间)、班组在组织生产时,应认真开展“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措施落实”工作,降低现场作业安全风险,提高管控水平。1.0.6 应加强对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得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1.0.7 应每年修订反违章行动计划,建立违章曝光、违章积分、违章模拟事故和连带考核制度,扎实开展反违章活动,重点解决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和无知性违章的问题。1.0.8 必须确保食堂、招待所、公寓、礼堂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清晰。1.1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1.1.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凡患不适宜高空作业的疾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防晕倒坠落。1.1.2 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牢固物件上,防止脱落。炉内升降平台的安全带必须挂在安全绳上。井下或池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绳的一端必须握在监护人手中且牢固地连接到地面固定物体上。在高处作业必须穿防滑鞋。高处作业不具备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应使用防坠器或安全绳。1.1.3 高处作业应设有合格、牢固的防护栏,防止作业人员失误或坐靠坠落,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作业立足点面积要足够,跳板进行满铺及有效固定。1.1.4 登高用的支撑架、脚手架材质合格,并装有防护栏杆、搭设牢固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严禁超载,防止发生架体坍塌坠落,导致人员踏空或失稳坠落,使用吊篮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配重及可固定措施。应配置独立于悬吊(升降)平台的安全绳,安全带必须挂在安全绳上。吊篮(升降平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1.1.5 基坑(槽)临边应装设由钢管48mm×3.5mm(直径×管壁厚)搭设带中杆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设置警示标示,以防作业人员行走踏空坠落。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采用定型卡带进行固定。1.1.6 构架梁(管)上作业必须装设水平安全绳(钢丝绳),水平安全绳两端应固定在牢固的构架上,贯穿于构架梁(管),且用钢丝绳卡固定,绳卡数量应不少于3个,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固定高度为1100-1400mm,每间隔2000mm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钢丝绳固定后弧垂应为10-30mm。1.1.7 洞口应装设盖板并盖实,表面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警示线,以防人员行走踏空坠落。洞口盖板掀开后,应装设刚性防护栏杆,悬挂安全警示板,夜间应将洞口盖实或装设红灯警示,以防人员失足坠落。1.1.8 登高作业应使用两端装有防滑套的合格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使用单梯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梯子有人扶持,以防失稳坠落。1.1.9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正确的拆除程序,不得颠倒,以防建(构)筑物倒塌坠落。1.1.10 对强度不足的作业面(如石棉瓦、铁皮板、采光浪板、装饰板等),人员在作业时,必须采取加强措施,以防踏空坠落。1.1.11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1.1.12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1.1.13 对于水电厂拦污栅、闸门等处的临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并使用防坠器或安全绳,防止掉落水库。1.1.14 水电厂引水隧洞检查作业中,在人孔处上下垂直爬梯过程中,应在爬梯旁设置可靠的钢丝绳,并使用速差防坠器。1.1.15 从事风电机组塔筒清洗、叶片维修等高处作业,必须在风机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将叶轮锁定,并做好防止吊篮随风飘荡的措施,工作地点下方20米直径范围内禁止人员停留和通行。1.2 防止触电事故1.2.1 凡从事电气操作、电气检修和维护人员(统称电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及触电急救培训并合格方可上岗,其中属于特种工作的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进入电网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带电作业人员还应取得“带电作业资格证”。1.2.2 凡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高压绝缘鞋(靴)、高压绝缘手套等必须选用具有国家“劳动防护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资质单位的产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时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安全帽,穿绝缘鞋(靴)、戴绝缘手套。1.2.3 使用绝缘安全用具绝缘操作杆、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等必须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的产品,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贴有“检验合格证”标签及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2.4 选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具有国家认可单位发的“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必须检查工具上贴有“检验合格证”标识,检验周期为6个月。使用时必须接在装有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上,并不得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使用,严禁将电缆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1.2.5 现场临时用电的检修电源箱必须装自动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柱或插座,专用接地铜排和端子、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接地、接零标识应清晰,并固定牢固。对氢站、氨站、油区、危险化学品间等特殊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检修电源箱,并使用防爆插头。1.2.6 在高压设备作业时,人体及所带的工具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1要求。表1-1 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10及以下203566110220330500750士8001000最小安全距离(m)0.350.61.53.04.05.08.09.38.7在低压设备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低于0.1m。当高压设备接地故障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应戴绝缘手套。1.2.7 高压电气设备带电部位对地距离不满足设计标准时周边必须装设防护围栏,门应加锁,并挂好安全警示牌。在做高压试验时,必须装设围栏,并设专人看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物上。1.2.8 电气设备必须装设保护接地(接零),不得将接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或其他金属构件上。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严禁进行就地倒闸操作。1.2.9 当发觉有跨步电压时,应立即将双脚并在一起或用一条腿跳着离开导线断落地点。1.2.10 在地下敷设电缆附近开挖土方时,严禁使用机械开挖。1.2.11 风电机组使用提升机前,需要将机舱吊装口位置偏离集电线路,在提升机使用过程中注意关注风速的变化情况。1.2.12 风电场落地式箱变周围应加装不低于1.7米高度的围栏,围栏上至少在朝向道路的一侧悬挂安全警告标志(民族地区应有双语标志)。1.2.13 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器设备。1.2.14 为防止发生电气误操作触电,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停电:断路器在“分闸”位置时,方准拉开隔离开关。(2)验电:先检验验电器是否完好,并设监护人,方准进行验电操作。(3)装设地线:先挂接地端,再挂导体端。拆除时,则顺序相反。严禁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1.2.15 严禁无票操作及擅自解除高压电器设备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严禁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及带负荷合(拉)隔离开关,严禁误入带电间隔。1.3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1.3.1 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掌握相关安全防护知识,从事手工加工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从事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撬杠、滚杠、跳板等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1.3.2 进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穿好防砸鞋,必要时戴好披肩、垫肩、护目镜。1.3.3 高处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止物件掉落的防护措施,上、下层垂直交叉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栅或其他隔离设施。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工具袋时,工具袋应拴紧系牢,上下传递物件时,应用绳子系牢物件后再传递,严禁上下抛掷物品。高处作业下方,应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看护,任何人员不得在工作地点下面通行和逗留。1.3.4 高处临边不得堆放物件,空间小必须堆放时,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高处场所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1.3.5 风电机组登塔严禁同一节塔筒有两人及以上同时上、下爬梯。登塔时须遵循未携带工器具人员先登塔,携带工器具人员后登塔的原则,下塔时则反之。1.4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1.4.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掌握机械(设备)的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1.4.2 操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衣服、袖口应扣好,不得戴围巾、领带,长发必须盘在帽内,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戴防尘口罩、穿绝缘鞋。操作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得在开动的机械设备旁换衣服。1.4.3 机械设备各转动部位(如传送带、齿轮机、联轴器、飞轮等)必须装设防护装置,并标注旋转方向。机械设备必须装设紧急制动装置,一机一闸一保护。周边必须划警戒线,工作场所应设人行通道,照明必须充足。1.4.4 输煤皮带的转动部分及拉紧重锤必须装设遮栏,加油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两侧的人行通道必须装设固定防护栏杆,并装设紧急停止拉线开关。运行或停运备用皮带上严禁站人、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皮带运行过程中严禁清理皮带中任何杂物。1.4.5 严禁在运行中测量、调整、清扫、擦拭和润滑设备的旋转和移动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内。1.4.6 给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做好设备防转动措施后方可清理塞物。严禁用手直接清理塞物。钢球磨煤机运行中,严禁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钢球、杂物等。1.4.7 行走设备(卸船机、斗轮机、螺旋卸车机等)作业前必须空载试车正常,并确认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设备行走前必须先响铃后动车。1.4.8 检修(维护)设备时,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防止误送电及转动伤人。机组运行中对单侧风机进行检修时,应采取牢靠的防止设备自转的措施。机械设备转动前工件、零部件须固定牢固,防止甩出伤人。1.4.9 进入风电机组机舱内部工作,必须将风机停机;进入叶片内检查时,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并将叶轮可靠锁定。1.5 防止灼烫伤害事故1.5.1 电工、电(气)焊人员均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除灰(焦)人员、热力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符合上岗要求。1.5.2 除焦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防烫伤的隔热工作服、工作鞋,戴好防烫伤手套、防护面罩和必须的安全工具。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穿好焊工工作服、焊工防护鞋,戴好工作帽、焊工手套,其中电焊须戴好焊工面罩,气焊须戴好防护眼镜。化学作业人员配置化学溶液,装卸酸(碱)等必须穿好耐酸(碱)服,戴好橡胶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面罩)以及戴好防毒口罩。1.5.3 捞渣机周边应装设固定的防护栏杆,挂“当心烫伤”警示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围栏。循环流化床排渣门须使用先进、可远方操作的电动锤型阀,取消简易的插板门。1.5.4 电(气)焊作业面应铺设防火隔离毯,作业区下方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看护,作业现场照明充足。1.5.5 发电厂锅炉运行时,工作需要打开的门孔应及时关闭。不得在锅炉人孔门、炉膛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时间逗留。观察炉膛燃烧情况时,必须站在看火孔的侧面;同时佩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盖眼睛。除焦时,原则应停炉进行。确需不停炉除焦(渣)时,应设置警戒区域,挂上安全警示牌,设专人监护。除焦时,必须指定专门的现场指挥人员,开工前必须制订好除焦方案,并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确保除焦人员安全。除焦人员严禁站在楼梯、管子或栏杆等上面。1.5.6 对机炉外管道、汽水两相流的弯头,如存在质量缺陷,应设置安全警戒区,挂好安全警示牌,限制人员通行或聚集。1.5.7 检修蒸汽(热水)管道前,必须打开管段疏水门。必要时可采用松开疏水门法兰的方法,确保管道内无压力或存水。1.5.8 当蒸汽管道有外泄异常声音时,不得盲目行走,必须在周边设置警戒区域。1.5.9 开启灼烫源检查门时,人应站在门后,并观察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1.5.10 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作业。1.5.11 锅炉水压试验时,应在空气门及给水门处设专人看护,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双色水位计不应进行超压试验,防止玻璃碎裂伤人。1.5.12 校验安全门时保证运行操作人员与现场校验人员通讯畅通,并安排一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待检验的安全门附近严禁站人,无关人员不得在现场逗留。安全门不启座时,禁止用敲打阀门的方法助力起跳。封闭式锅炉校验安全门时应打开窗户通风,防止蒸汽外泄烫伤。1.5.13 对于带压堵漏工作,应制定有效措施,开工前进行详细交底措施不全,严禁开工;应有异常情况时人员撤离通道,保证人员安全。1.6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1.6.1 起重机械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起重设备使用一年至少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确保完好合格。对于临时装设的起重装置,受力点强度必须符合起重要求,整套装置应经过载荷试验。1.6.2 从事起吊作业及其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从事起吊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安装维修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合格的(含矫正视力)双目视力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病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疾病及生理缺陷)方可上岗。1.6.3 吊装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兼做司索(挂钩)以及其他工作,应认真观察起重作业周围环境,确保信号正确无误,严禁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规范。1.6.4 起重工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无破损。吊装前须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可靠,吊具安全系数符合相关规定。工作起吊时严禁超负荷或歪斜拽吊。1.6.5 起重吊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准起吊不明物和埋在地下的物件。当重物无固定死点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并捆绑牢固,使重物在吊运过程中保持平衡和吊点不发生移动。工件或吊物起吊时必须捆绑牢靠。吊运散件物时,应用铁制的料斗。料斗应设专用吊点,装料高度不得超过上口边,散粒状的物料应低于料斗上口边线100mm。1.6.6 严禁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体。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吊物从人的头上越过或停留。1.6.7 起吊现场照明充足,视线清晰。1.6.8 带棱角、缺口的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得起吊。1.6.9 在带电的电气设备或高压线下起吊物体,起重机应可靠接地,注意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制订好防范措施,并设电气监护人监护。1.6.10 起吊易燃、易爆物(如氧气瓶、煤气罐)时,必须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吊装。1.6.11 遇大雪、大雨、雷电、大雾、风力6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严禁户外或露天起重作业。1.6.12 起吊物离地20-30cm,应停钩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制动、稳定性,吊物捆绑的可靠性,吊索具受力后的状态等。发现异常立即落钩,处理合格后再起吊。1.6.13 起重机正在作业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1.7 防止烟气脱硫系统人身伤亡事故1.7.1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的吸收塔及内部支撑架、烟道、浆液箱罐、烟气挡板、浆液管道、烟囱做防腐处理时,应选择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对浆液泵及搅拌器、浆液管道、旋流器、膨胀节要做防磨处理,并加强日常监视、检查、检修、维护,防止由于设备腐蚀、卡涩带来的安全隐患。1.7.2 防止脱硫塔进口烟气温度过高损坏防腐层。及时修复损坏的防腐层和更换损坏的衬胶管。1.7.3 加强石灰石粉输送系统防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对作业人员造成职业健康伤害。在脱硫石膏装载作业时,必须在确认运输车厢(罐)内无人后才能进行装载作业。装载作业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滞留。1.7.4 加强浆液池等盛装液体的沟池的安全防护,有淹溺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盖板,并做到盖板严密,以防作业人员落入沟池。1.7.5 进入脱硫塔前,必须打开人孔门进行通风,在有毒气体浓度降低到允许值以下才能进入。进入脱硫塔检修,必须在外设专人监护。1.7.6 加强保安电源的维护,发生全厂停电或者脱硫系统突然停电时,保安电源能确保及时启动并向脱硫系统供电。1.7.7 加强对脱硫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工人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和运行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巡检到位,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1.8.1 液氨罐区须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焊口等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并定期检验、检测、试压。1.8.2 防止液氨储罐爆晒、意外受热或罐体温度过高而致使储罐压力显著增加。1.8.3 加强液氨储罐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液氨储罐充装量,液氨储罐的储量不应大于85%储罐有效容量,严禁过量充装,防止因超压而发生罐体开裂或阀门顶脱、液氨泄漏伤人。1.8.4 在储罐四周安装水喷淋装置,当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水喷淋装置。1.8.5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吸烟、携带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1.8.6 检修时做好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工作票和动火票审批制度,并加强监护;空罐检修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防止氨气漏入罐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1.8.7 严格执行防雷电、防静电措施,设置符合规程的避雷装置;按照规范要求在罐区入口设置放静电装置;氨区及氨输送管道所有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均应设置金属跨接线,并按要求分段接地;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1.8.8 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严禁使用软管卸氨,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卸氨。1.8.9 液氨储罐、氨计量箱的排气应排至氨气吸收装置。1.8.10 加强管理、严格工艺措施,防止跑、冒、滴、漏;充装液氨的罐体上严禁实施焊接,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1.8.11 坚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液氨泄漏。1.8.12 槽车卸车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卸车过程应有专人监护。1.8.13 加强进入氨区车辆管理,严禁未装阻火器机动车辆进入氨区;车辆必须正确行驶,防止发生任何车辆故障和交通事故。1.8.14 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液氨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撤离影响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护服、佩戴正压式呼吸器或防毒面具。1.8.15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服装,作业人员实施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品,避免吸入过量氨气。1.8.16 建立氨区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相关人员必须熟悉氨的性质;杜绝误操作和习惯性违章。1.8.17 液氨厂外运输应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项液氨运输合同与安全协议。1.8.18 由于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密度比空气大的蒸气云,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和配电间出入门口不得朝向装置区。1.8.19 制定氨泄漏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8.20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仪表、执行机构、盘柜等均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及以上标准,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1.9 防止中毒与窒息伤害事故1.9.1 在受限空间(如电缆沟、烟道内、管道等)内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缺氧窒息。受限空间与其他管道的连接处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可靠隔离。在沟道(池)内作业时(如电缆沟、烟道、中水前池、污水池、化粪池、阀门井、排污管道、地沟(坑)、地下室等),为防止作业人员吸入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沼气等中毒、窒息,必须做好以下措施:(1)打开沟道(池、井)的盖板或人孔门,保持良好通风,严禁关闭人孔门或盖板。(2)进入沟道(池、井)内施工前,应用鼓风机向内进行吹风,保持空气循环,并检查沟道(池、井)内的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范围内。作业时,应每隔2小时检测一次有害气体含量,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检测。(3)地下维护室至少打开2个人孔,每个人孔上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确保通风畅通。(4)井下或池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绳的一端必须握在监护人手中且牢固地连接到地面固定物体上,当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必须立即撤离现场。(5)当受限空间内有人中毒、窒息时,施救人员必须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准进入容器内。(6)关闭人孔门或盖板前,必须清点人数,并喊话确认无人。1.9.2 对容器内的有害气体置换时,吹扫必须彻底,不留残留气体,防止人员中毒。进入容器内作业时,必须先测量气体含量,氧气含量低于规定值或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值时不得进入;保持通风良好,同时做好逃生措施;严禁向容器内输送氧气。容器外设专人监护且与容器内人员定时喊话联系。1.9.3 进入粉尘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进入有害气体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罩。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套头式防毒面具。进入液氨泄漏的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重型防化服。1.9.4 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1.9.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装设机械通风装置、冲洗水源及排水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并有出入库登记。化学实验室必须装设通风设备,应有自来水、消防器械、急救药箱、酸(碱)伤害急救中和用药、毛巾、肥皂等。1.9.6 剧毒危化品必须储藏在隔离房间或保险柜内,保险柜应装设双锁,并双人、双账管理,装设电子监控设备,并挂“当心中毒”警示牌。1.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必须装设机械排风装置,其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排气口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3m;安装六氟化硫泄漏报警仪;电缆沟道必须与其他沟道可靠隔离。1.9.8 化验人员必须穿专用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酸(碱)手套、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鞋。化学实验时,严禁一边作业一边饮(水)食。1.10 防止坍塌伤害事故1.10.1 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应了解施工场地的地质、水文和地下管网布置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在深坑、深井内作业时,应采取通风换气的措施。1.10.2 开始挖土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并具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核的施工方案。1.10.3 挖土方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挖基坑、沟槽、井坑时,应视土的性质、湿度和挖的深度,选择安全边坡或设置固壁支撑。在沟、坑边堆泥土、材料、机具等,至少要距离沟、坑边沿1米以外,高度不得超过1.5米。1.10.4 当发现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所有在下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离开工作面,然后组织工人将滑动部分先挖去,或采取防护措施再进行工作。在雨季和化冻期间,应注意土方坍落。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1.10.5 在挖掘地区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处置。1.10.6 严格控制楼层、屋面和脚手架上堆放物品和材料的数量和重量,以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造成坍塌。1.10.7 各种模板支撑,必须按照模板支撑设计方案要求,立杆、横杆间距必须满足要求,不能减少和扩大,特别是采用木支撑施工法,应采取措施防止模板混凝土施工时坍塌。1.10.8 脚手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搭拆,防止因材质不合格、结构不合理、搭拆不规范、超载使用等造成脚手架坍塌。1.10.9 堆放物料前必须确认堆放物处的承重满足要求。堆码高度满足安全要求,堆放整齐,滚动物件必须加设垫块或捆绑牢固。1.10.10 推煤机上下煤堆及在煤堆上作业时,应注意坡度和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到。严禁推煤机在煤堆上急转弯,防止煤堆严重变形。在煤堆上作业时,推煤机距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安全距离。1.11 防止电力生产交通事故1.11.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监督及考核。严格执行车辆交通管理规章制度。1.11.2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严禁违章驾驶。叉车、翻斗车、起重机,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起重机、翻斗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1.11.3 加强对各种车辆维修管理,确保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1.11.4 加强对多种经营企业和外包工程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1.11.5 加强大型活动、作业用车和通勤用车管理,制订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1.11.6 大件运输、大件转场应严格履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程序,应制订搬运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事前应对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1.11.7 厂内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要明确责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检验,驾驶人员要培训上岗,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2 防止火灾事故2.1 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2.1.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和火灾疏散演习,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2.1.2 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配备消防器材,禁止使用过期和性能不达标消防器材。2.1.3 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离,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应按II类负荷供电。消防水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2.1.4 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并应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应每月检查一次。2.1.5 检修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在禁火区动火应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2.1.6 电力调度大楼、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无人值守变电站其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监视遥测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警。2.1.7 值班人员(含义务消防员)应经专门培训,并能熟练操作厂站内各种消防设施;应制订具有防止消防设施误动、拒动的措施。2.1.8 对于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等消防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各项功能完好,动作正常。当本单位无此能力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出具相关的报告。2.2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2.2.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2.2.2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2.2.3 对于新建、扩建的变电站主控室、火电厂主厂房、输煤、燃油、制氢、氨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2.2.4 采用排管、电缆沟、隧道、桥梁及桥架敷设的阻燃电缆,其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C级。与电力电缆同通道敷设的低压电缆、控制电缆、非阻燃通信光缆等应穿入阻燃管,或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2.2.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同一通道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的高低从下向上排列,分层敷设在电缆支架上。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2.2.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2.2.7 非直埋电缆接头的最外层应包覆阻燃材料,充油电缆接头及敷设密集的中压电缆的接头应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2.2.8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在电缆通道内敷设电缆需经运行部门许可。对贯穿在役变电站或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并由运行部门验收。2.2.9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2.2.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变电站夹层内在役接头应逐步移出,电力电缆切改或故障抢修时,应将接头布置在站外的电缆通道内。2.2.11 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应满足绝缘、防火、防潮要求。工作人员撤离时应立即断开电源。2.2.12 变电站夹层宜安装温度、烟气监视报警器,重要的电缆隧道应安装温度在线监测装置,并应定期传动、检测,确保动作可靠、信号准确。2.2.13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规定对电缆夹层、通道进行定期巡检,并检测电缆和接头运行温度,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2.2.14 电缆通道、夹层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采取安全电压的照明应充足,禁止堆放杂物,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发电厂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2.2.15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2.2.16 发电厂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2.2.17 电缆通道临近易燃或腐蚀性介质的存储容器、输送管道时,应加强监视,防止其渗漏进入电缆通道,进而损害电缆或导致火灾。2.3 防止汽机油系统着火事故2.3.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2.3.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2.3.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2.3.4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2.3.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2.3.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2.3.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2.3.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串联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识牌。2.3.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油管道支吊架。2.3.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2.4 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着火事故2.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中第6章有关要求。2.4.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2.4.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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