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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奖惩管理办法(共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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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奖惩管理办法(共2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管理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开发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及管理行为,提高现场管理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现场管理各方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开发在建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的项目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三条 公司设立工程管理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对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方面的奖励。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来源:1、奖励基金由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各中标主体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出资额度如下:(1)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奖励基金。(2)中标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金额的1%交纳奖励基金。(3)各中标主体按承包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缴纳奖励基金。(4)室外建筑环境工程,室外安装工程,通风空调、电梯、智能化系统、消防等专业承包工程中标单位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奖励基金。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罚款也纳入奖励基金中使用。3、以上奖励基金总额的50%用于工程质量管理方面,50%用于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第五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奖励基金账户由公司财务部管理,并专款专用。由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核准使用。第三章 工程质量的奖惩规定第六条 对项目工程管理部的奖惩(一)奖励规定1、 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项目工程管理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2、 检查中发现,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项目部奖励5001000元。3、 在全年施工过程中,对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公司争得荣誉的项目工程管理部奖励2000元/次。4、 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项目工程管理部一次奖励20005000元。(二)处罚规定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公司将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第七条 对监理单位的奖惩(一)奖励规定1、 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监理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2、 检查中发现,监理部负责监理的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监理部奖励5001000元。3、 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监理部奖励1000元。4、 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监理部一次奖励2000元。5、 对于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连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在上级部门的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所辖项目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监理招标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和优先考虑。(二)处罚规定1、 监理单位未按市有关文件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和配置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管理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2、 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或未按投标备案文件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管理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3、 进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出现兼岗或变动未按省、市规定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未履行变更、兼任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管理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4、 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没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执业卡等,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5、 若检查中发现配备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与投标备案文件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6、 现场监理机构未按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7、 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未按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法律顾问部按合同约定处置。8、 未按建设部有关旁站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法律顾问部按合同约定处置。9、 若发生其他违反国务院、省、市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3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相应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 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一次的,对监理部罚款5001000元,连续三次通报批评的额外罚款10002000元。11、 发生质量事故罚款10000元/次。12、 在市、区、地产公司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监理部500010000元/次。13、 不论是否奖惩,被检查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否则,取消奖励或加倍进行处罚。14、 监理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监理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或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可依据有关要求和程序填报不良记录登记表,报公司备案,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奖惩(一)奖励规定1、 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的,一次奖励施工单位10001500元。2、 连续三次在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中标主体,除按上款奖励外,另外嘉奖10000元。3、 承揽5个以上项目的中标主体,其所管辖的施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被通报表扬超过50%(含50%)奖励中标主体5000元。4、 对于在检查中,各单体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奖励该施工单位10001500元。5、 对于现场施工管理制度齐全,人员配备满足要求,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且经核定分部、分项和检验批工程质量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对该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6、 在日常巡检中,若施工单位在某一项工作中开展的非常优秀,经核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7、 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奖励该施工单位5000元。8、 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承建的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9、 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10%以下且能够及时报修的奖励5000元;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业主投诉率仍控制在5%以内的,除正常返还质保金外,还给予10000元奖励。10、 对于连续三次在质量监督或者安全监督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中标主体,或在上级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或所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施工招标中可以给予加分或优先录用。(二)处罚规定1、 违反国务院和重庆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未按要求配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3、 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4、 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同步的,或签字手续严重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500元。5、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在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化验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罚款,屡教不改者按国务院有关条例处罚。6、 施工作业期间,搅拌站无配合比牌、不按规定计量、无计量器具或计量设备不好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500元。7、 工程物资未履行进场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罚款2000元。8、 隐蔽工程不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查同意,私自进行隐蔽的,罚款1000元,且必须返工重新隐蔽。9、 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成品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10、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200010000元的罚款。11、 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200020000元罚款。12、 在施工期间或工程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50000元/次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给予公司补偿。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还需按有关法规文件执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13、 结构验收首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除整改外,还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14、 所有房屋在分户验收均应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质监站复核时发现一户有弄虚作假,罚款500元/户,若多于总抽查户的1/5有作假现象,罚款1000元/户。15、 工程交工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30%以上者,除按合同履行保修外,视情节轻重给予5003000元罚款,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16、 业主对同一事件投诉,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返工2次以上者,除继续履行保修外,视情节罚款10003000元,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17、 由于回访保修处置不当,给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方1000030000元的罚款。18、 凡是由于施工方责任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造成大面积返工的,材料费从人工费中核减。给业主或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 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的,一次罚款施工单位500-1000元;承揽3个以上项目的中标主体,其所管辖的施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超过50%(含50%)罚中标主体20005000元。20、 对于在检查中,土建、水、暖、电等单项通报批评的,罚款5001000元。21、 在市、区、公司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1000020000元罚款。22、 施工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超过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中标主体连续三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在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23、 实行工程质量否决制度,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全部合格标准的,对负责承建的施工单位缓拨工程进度款;单位工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工程不予结算。第九条 对物资供应单位的奖惩1、 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物资供应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在检查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管理中心或项目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该物资供应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整改处理,拒不整改或屡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提交公司法律顾问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必要的法律程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同一物资供应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供货方)在公司项目中发现3次所供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在市、区、公司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外,工程管理中心或项目工程部可对该物资供应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建议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得使用该物资供应单位。5、 物资供应单位在供货质量方面获得上级部门检查通报表扬的;在公司检查中连续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表扬的;项目工程管理部书面推荐和表扬事实清楚的,建议下一年度物资供应时优先选用。6、 对物资供应单位进行的罚款将在购货款中扣除。第四章 工程进度的奖罚规定第十条 单体工程进度按控制进度计划完成的,基础部分奖励1000元/单体,主体部分奖励2000元/单体,装饰装修部分奖励1000元/单体,单体工程按计划完工奖励2000元。第十一条 单体工程各关键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落后于控制进度计划10%的,责令其采取措施,并给予警告。第十二条 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单体工程各关键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落后于控制进度计划超过10%的,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如下额度罚款:基础部分1000元/单体,主体部分2000元/单体,装饰装修部分1000元/单体,单体工程2000元。第十三条 因设计或物资供应方导致工程未按控制进度计划进行的,视情节采取警告、责令改正,进行不良记录,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奖罚规定第十四条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保证项目总分达到满分60分的,除正常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还给予奖励1000元/次;否则,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延缓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外,还给予2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依据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联合检查中若一般项目总分达到满分40分,奖励10000元/次;若低于30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延缓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外,还给予2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日常巡检中发现保证项目或保证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延缓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健全建立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正确使用“三宝”,对“四口五临边”及交叉作业进行正确防护,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和督查。公司在巡查中对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玩忽职守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每次200010000元的从重处罚。在安全月检的评比中,排名为倒数第一的,罚款10000元,排名为第一的,奖励10000元。 第六章 其他奖罚规定第十八条 各参建主体无故不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每次罚款5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5000-10000元罚款。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物资供应单位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向住户移交的,建设单位将延缓拨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奖罚程序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的奖罚主要依据工程联合检查、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检抽查情况来执行的,以签发奖罚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责任方。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管理部依据日常巡检和参建方的日常工作表现提出的奖罚,须由工程管理中心核准后方能执行。项目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中心可直接签发50000元以下的奖罚,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奖罚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第二十三条 奖励通知单或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执行单位、财务部和受奖罚单位各存一份。第二十四条 罚款的收取和奖金的发放均由财务办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直接从责任单位收取现金。受奖罚单位执相应通知单到公司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凭据复印件返给下达通知的单位,相关单位要每月和财务核对一次账目。第二十五条 涉及扣款的由财务部门依据罚款通知单在当月拨付款中扣除,并提供扣款凭证。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时,应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附件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与本办法具有相同效力。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附件: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及解释一、为规范乙方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 本规定)。二、本规定以监督乙方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甲方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乙方的施工行为为目的。三、本规定适用于甲方及监理对总包的管理,甲方、监理及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相关条件一、处罚的生效:若证据确凿,所有处罚均由甲方以工程违规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二、总包对分包的违规处罚须书面报请监理,由监理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报甲方批复。所有处罚决定均由甲方以工程违规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乙方。三、对每发现的一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罚。但因总包未对分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由监理或甲方进行处罚,则总包须接受相同的处罚。四、本规定涉及所有处罚金(包括对总包及分包)均由甲方在任意阶段付款中扣除,严禁现金交易。五、总包及分包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甲方、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并不影响总包与分包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5、乙方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处罚责任。第二章 细则第三条 乙方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一、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必须将项目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材料、文明施工等)书面报甲方、监理单位审查,根据甲方、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将接受甲方5001000元的处罚。二、技术管理体系必须以乙方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体系的第一责任人,整合公司的相关部门及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形成一个由乙方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的、自公司到项目的完整的体系。不应采用项目单一的技术管理体系或以包代管的模式。如发现乙方采取以包代管的模式,将责令整改,并将接受甲方10000元处罚。三、对于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经监理及甲方多次要求而没有改变,不能满足工程技术管理需要的项目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撤换。对于乙方技术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工期的班组及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撤换,并限期离开施工现场。如在限期后不离场的,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人·天处罚。四、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30,000元处罚;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20,000元处罚。 五、按相关规定须持证上岗而又无证者,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2,000元处罚;在职不在岗者,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2,000元处罚。六、不按甲方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者,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500元处罚。第四条 技术管理一、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而擅自施工,或虽已作施工技术交底但无交底记录,每发生一项,扣付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10,且工程竣工前不予补付此款。二、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有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执行的行为,每发生一项,扣付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10,且工程竣工前不予补付此款。三、乙方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由乙方项目部做好记录,编写纪要,在2天内经乙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并督促与会各方审核签章,在7天内返还。乙方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设计交底会,否则乙方将接受甲方500元/人·次的处罚。四、在图纸设计交底后14天内,乙方必须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甲方审查。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乙方将接受甲方500元处罚。如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除返工之外,乙方将接受甲方每处100元处罚。五、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乙方必须经过内部审核,签章齐全。如不能及时提交,则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各处罚100元,并通报乙方公司;如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除乙方支付甲方处罚金并通报外,甲方将退回给乙方重新编制。第五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一、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架、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和甲方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处罚金¥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支付甲方处罚金¥20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二、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200¥1,000元处罚,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2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 三、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200¥1,000元处罚,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2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100¥500元处罚,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四、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 ,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100¥5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五、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100¥500元处罚,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六、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 ,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点数,乙方将接受甲方¥100¥500元处罚,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七、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10元处罚,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金¥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八、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10元处罚,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金¥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 九、“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100¥5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造成高空坠物的乙方将接受甲方以每次¥1,000¥3,000元处罚。 十、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100¥5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 十一、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100¥5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十二、施工现场在不抽烟区抽烟,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以每人每次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50元处罚,每拖延一天整改,增加处罚金¥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十三、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理通知限定期限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100¥500元处罚。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十四、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电锯、电焊机等),以每一台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50¥2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增加处罚金每一台¥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十五、乙方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甲方将按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十六、安全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处罚金):一般事故每人¥100¥300元;轻伤事故每人¥600¥2,000元;重伤事故每人¥3,000¥10,000元;死亡事故每人¥10,000元以上。在发生死亡事故的十二个月内取消其对甲方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十七、工地周边的管理:各总包施工现场相应范围外的道路、树木或场地硬化、清扫、施工围墙及围墙装饰、施工排污、市政设施等全部,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若蓄意破坏乙方将接受甲方¥100¥1000元处罚。第六条 材料设备管理一、按要求必须送样的物资,未按要求送样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500¥1,000元处罚。二、所有物资进场前须向监理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2小时通知监理,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乙方将接受甲方每次¥500¥1,000元处罚。三、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500¥1,000元处罚。对于物资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资来源不明、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物资使用的,按该批物资价值的双倍处罚金;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17:00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乙方将接受甲方¥300元处罚。四、物资三证不全、未经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1,000¥3,000元处罚,并无条件拆卸,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5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计计算。五、如发现乙方使用未经报验审核的材料,每批次乙方将接受甲方500元处罚金。第七条 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及配合一、分包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如进度、安全等,总包视情况可要求分包支付其处罚金¥200¥1,000元。二、总包提出的事故隐患或其他问题,如分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每延迟一天,总包可要求分包支付其处罚金¥100¥500元。三、施工时分包未做到工完场清的,总包可要求分包支付处罚金¥100¥500元进行处罚,如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有上列情况的将处罚加倍。四、总包应给予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配合工作,而不给予的,监理和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总包¥1,000¥5,000元的处罚。第八条 计划及进度管理一、乙方须向监理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乙方将接受甲方¥100¥1,000元处罚。二、周计划、月计划、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度未按计划完成而滞后的,又无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 ,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照每一项拖延一天,乙方将接受甲方¥200¥5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计计算。三、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工程的正常交付使用,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乙方将接受甲方¥500¥5,000元处罚,并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100¥1,0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四、甲方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乙方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乙方将接受甲方¥300¥3,000元/天处罚。五、对关键时间节点,如开盘、交房,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延误的,每延误一天,除追究其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外,另乙方将接受甲方5万元每天处罚。第九条 成本一、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乙方将接受甲方¥100¥1,000元处罚。二、蓄意影响监理和甲方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乙方将接受甲方¥500¥2,000元处罚。第十条 质量管理一、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500¥2,000元处罚。二、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检查,检查结果在工程项目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除限期整改外,由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及乙方将接受甲方5001000元/次处罚,并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甲方及乙方的上级公司,同时作为甲方对乙方资格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在甲方项目办公室予以张榜公布。三、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或对工程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并乙方将接受甲方100010000元/次处罚,直至乙方清退出场。四、施工工作面出现异常,经监理或甲方提出后,乙方未采取整改措施和措施不力,乙方将接受甲方2005000元/次处罚,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时应停工整顿。五、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500¥5,00 0元处罚。六、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处罚:1、土方回填未分层夯实,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300¥2,000元;2、砼严重缺陷,观感太差的,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500¥2,000元;3、钢筋不符要求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300¥2,000元;4、楼、地面裂缝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500元;5、墙面开裂、漏水,乙方将接受甲方¥300¥1,000元/处;6、防水工程不符要求,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300¥500元/处;7、轴线、层高不符合要求,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1,000¥5,000元/处;8、门窗工程不按节点作法施工,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300¥1,000/处;9、不注意成品保护、损坏成品的,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300¥2,000/处;10、抹灰严重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感较差,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300¥500元/处;11、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量问题的,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500¥3,000元/次;12、硬景施工色差过大、线条与图纸差别较大,齐缝、错缝感观教差、平面积水、整体感观较差的,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300¥2,000元/处;七、蓄意影响阻饶甲方、监理正常检查验收工作,不按监理通知单期限整改,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500¥2,000元。八、未经监理检查就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200¥1,000元,并在限期内无条件返工,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200元,处罚金总额累计计算。九、各工序“三检”制度不健全、三检人员配备不完善,或虽有三检制度和三检人员,但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该检查未检查,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500元,并须在限期内健全和完善,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100元,处罚金总额累计计算。十、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严格按建设厅GB503002001文第“5.1.1”执行,违反此规定,未经监理验收确认的,责令改正并由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300¥1,000元。第十一条 会议、文档资料管理及施工配合一、周例会、专题会等,每迟到或早退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50元人民币,每缺席一次支付处罚金¥200元人民币。如拖延不交者,处罚金将从工程款或设计费中加倍扣除。二、乙方须按监理要求报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方案等,除甲方要求的有关文件以外,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先送达监理,由监理审核转发,对于拒绝不执行者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100¥1,000元。三、乙方应按监理或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编写文件(档案)资料,如不按时提交的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100¥1,000元。四、乙方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甲方或监理很好配合,开展现场的管理工作,或对于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200¥1,000元。五、限期整改的项目,或周例会、甲方、监理通知要求完成的工作,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被监理确认,以每一项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100¥1,0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100元,处罚金总额累计计算。六、监理下发暂停施工指令期间,强行野蛮施工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500¥2,000元。七、甲方、监理下达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不能及时、较好的配合的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300¥1,000元。八、竣工图的绘制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验收后15天内,乙方将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资料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7天内审核后交甲方,甲方10天内审核后返还乙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实物移交前5天内,乙方应将全套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如乙方无法按时移交资料,按200元/单位工程·天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第十二条 其他一、对本规定未述及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监理和甲方共同商定,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处罚金额在乙方每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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