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公办学校后勤工作管理规定(共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罗湖区公办学校后勤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一、为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规范后勤工作管理,结合我区各学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 本规定所指学校后勤管理包括:场地出租和物业管理,食堂和公务用餐管理,修缮工程管理,采购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校车使用管理等。三、本规定适用于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局直属事业单位。各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校后勤管理工作制度。第二章 场地出租和物业管理一、各学校对外出租的场地必须是学校的闲置资产。学校出租门店、房屋等不能占用教育教学场地,不能影响教育教学需要。二、学校对外出租场地,要经过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学校教职工及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参与承租。 三、承租方必须是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缴纳必要的履约保证金。四、学校应加强对承租方的管理,成立由校领导、工会、总务、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管理小组,负责对出租资产进行监管。管理小组定期对出租资产的经营、卫生、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中止租赁合同。因监管不力造成事故且影响较坏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五、学校场地有偿使用的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依法纳税。每年不少于两次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布出租情况。六、学校物业管理包括清洁、绿化、保安、水电维护等。物业管理费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七、学校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因监管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学校领导责任。第三章 食堂和公务用餐管理一、学校食堂经营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学校的国有资产,食堂应由学校直接管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规模和实力的饮食服务公司管理,严禁承包给个人经营。二、学校食堂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实行师生伙食费分开核算,严禁侵占或变相侵占学生伙食费的行为,不得利用食堂结余给教职工发放实物或补贴,不准在食堂列支与伙食费成本无关的费用。 三、学校应成立食堂管理小组,负责监督食堂的食品采购,对每天购进食品的质量、数量和价格进行跟踪和记账,保证食品优质足量。食品采购要选择诚信、安全、可靠、规范的供应商,并严格执行索要票证制度。四、伙食费账务应规范核算,每月末须张榜公布伙食费收支出账目,做到公开透明。食堂管理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定期分析伙食费成本,根据经营者合理利润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伙食费价格。五、校医室负责食堂日常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并建立监控台帐。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其签订食堂安全责任书,受委托的公司负责食堂日常管理的同时,对食堂的安全负责。六、公务用餐是指学校公务活动、会议、接待等工作用餐。公务用餐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杜绝高标准用餐。七、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需餐费开支的,须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并附相关工作方案,交由学校行政会议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决定。临时或紧急会议、活动需餐费开支的,由会议及活动召集部门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请,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修缮工程管理一、修缮工程是指利用财政资金和学校自有资金安排实施的包括校舍和房屋的修建、改造、装修项目;机电、网络和其他基础设施、管线改修维护项目;环境、绿化、道路维修项目;其他零星修缮项目等工程,不包括由市发改局立项的学校改建、新建等大型基建项目。二、修缮工程项目申报(一)目前我区教育系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大生均拨款制度,在生均经费中预留了年度零星修缮及应急、机动项目经费,并确定了项目经费控制额度。学校根据项目经费的控制额度,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对预算项目进行设计及造价咨询。非实行大生均拨款制度的高中及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按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分轻重缓急排序上报。(二)我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到项目申报学校实地调研,指导学校进行预算编制工作,并对学校上报的同类预算项目进行合并、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报人大审定后下达至各预算单位。三、修缮工程实施(一)修缮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无论何种资金来源,均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未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前须报区教育局备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工程项目备案时须附局计财审计科审核的工程预算、10万以上工程项目(含10万元)备案时须附区审计局审核的工程预算,自筹经费项目备案时还须附项目实施申请报告,备案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招标组织实施。区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三)各学校要成立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工作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的由党政工群代表组成的5至7人采购招标小组,并将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及联系电话等报局计财审计科备案,备案后人员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局计财审计科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四)自行招标的项目由学校采购招标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招标方式首选公开招标,次选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必须在罗湖教育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为三个工作日,然后进行项目招标。工程的预中标公告也需在罗湖教育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报1份给局计财审计科存档,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学校存档备查。(四) 5万元以下的小型修缮项目主要用于解决学校安全隐患及应急工程,我局对该类项目严格控制。无论何种资金来源,小型修缮项目须经过学校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并确定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才能实施。实施前应填报罗湖区中小学校小型修缮项目申报书,向局计财审计科提出申报(附单位班子会议记录复印件、修缮项目的工程预算及现状照片)。项目申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批自行组织实施的小型修缮工程原则上不予审核结算。(五)监理。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监理。(六)验收。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七)结算审计。项目控制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需由区审计局审核后方可办理付款,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我局委托协审机构审核后办理付款,并对核减率超过25% 的项目,在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第五章 采购项目管理一、本制度所指的采购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或学校自有资金进行的物资采购项目及服务类采购项目。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区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学校应按区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办理。三、采购标准参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深圳市罗湖区党政机关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深圳市罗湖区党政机关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四、预算控制金额未达到区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由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自行组织采购,其中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要由学校采购招标小组全体成员和1至2名了解该批次货物相关技术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学校后勤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及相关技术人员执行。自行采购的货物(含教学设备)价格不得超出同期市场平均价,服务类项目付费标准不得超出市场基准收费标准。五、5至20万元物资采购项目须由学校采购招标小组会同后勤部门及参与采购的相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各部门在验收时应严格把关,对质量不符,规格型号不对,数量不准,渠道来源不清,工程及服务等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验收组成员应拒绝在验收书(单)上签字。只有供应商全面履行了合 同责任以后,验收人员方可在验收书(单)上签字。验收人员至少三人,验收人员签字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5至20万元各项物质采购的决策、执行及验收情况应作书面记录,由学校负责人及采购招标小组成员、采购执行人签字,存档备查。第六章 合同管理一、学校后勤合同主要是指工程建设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对外租赁合同和其它相关合同。 二、学校对外签订合同需经学校行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阳光操作,杜绝暗箱操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需将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认真执行。 三、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合同文本应对需采购物资 、工程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验收方式、付款方式、交货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合同、对外租赁合同必须使用深圳市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版本;货物采购合同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执行;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应根据所委托的具体事项类别和特点,从实际出发,本着合法、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签订,明确合同双方应尽的义务,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四、首期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签订合同时,首付金额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25%,进度款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80%(财政、审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质量保证金的留取为项目结算价的5%。申请支付进度款时必须有经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进度完成证明或已送达的采购物资清单、属固定资产的应附上固定资产入库单和相应发票作为附件。五、合同正本至少一式四份,采购部门、核算中心、供应商、学校后勤部门各留一份。六、合同签订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七、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签订方为有效。原则上合同签订前应送交局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且因合同疏漏导致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七章 校车管理 一、校车管理。校车必须严格按编制购置,严禁以其它名义购置校车。严格控制大、中巴购置,有大中巴汽车的学校应资源共享,调剂使用。二、校车驾驶员须持证上岗,车辆手续必须齐全。严禁公车私用或未经单位许可将校车租借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擅自将校车借出,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校车的加油、维修、保险应按区财政的相关规定,选择中标定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按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的规定办理付款。第八章 违规责任和其他一、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违反上述规定,出现问题的,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二、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在学校评价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中相应扣分。三、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做出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执行罗湖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此规定中不再重复。第九章 附 则一、本制度中的货币指人民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三、本规定解释权归罗湖区教育局。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