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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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共1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辽宁省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客运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以及出租车管理有关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提供出租车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支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一定区域内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等方式收费的小型客运机动车辆。第五条 出租车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产权和经营权一致或其相互分离的,实行自营、承包、租赁、挂靠、合作以及其它经营形式的出租车企业、个体户或个人。第六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第七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属于出租车运营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出租车运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第八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出租车经营者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相关成本资料为基础。核定未能提供上述规定资料的出租车定价成本,应当以采集的出租车GPS运行数据等为主要基础。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第九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第十条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出租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含驾驶员)工资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固定资产(含车辆)折旧费、维修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车辆规费及其他应在直接运营成本中列支的费用。(一)人员工资及福利是指人员(含驾驶员)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社会保障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为人员(含驾驶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三)车辆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出租车折旧费用。 (四)行车燃料费是指出租车运营时耗费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的费用。(五)车辆保险费是指经营者支付的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司乘险及其他合理的保险费用。(六)修理维护费是指经营者为维持或恢复出租车正常技术状况和运营能力而支出的维护、保养和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修理维护费。(七)车辆规费是指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为出租车支付的车辆安全检测费、计价器检测费等各项费用。(八)其他费用是指出租车正常运营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一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管理费用:指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出租车运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运营权使用费分摊、固定资产(出租车之外)折旧、维修(出租车之外)费、税金、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租赁费、水电费、通讯费、交通费、取暖费、会议费、广告费、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二)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出租车运营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个体经营者期间费用主要是包括运营权使用费分摊、上缴挂靠公司的管理费、购车贷款利息分摊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第十二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按经营者性质分类采集数据进行核算。第十三条 人员数量按照规定的行业定员标准核定。没有行业定员标准的,可结合企业实际运营能力并参照其它地区同行业人均劳动生产率和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等因素,合理核定。驾驶员配置人数原则上按照一辆车不超过两名核定。本地区出租车行业经营企业职工、个体户(出租车所有者)以及所有驾驶员工资收入原则上据实核定。其中,出租车经营企业职工收入按照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含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核定;个体户(出租车所有者) 收入按照扣除上缴挂靠公司管理费以及其他法定支出后,据实核定;其他驾驶员收入一般按照扣除向与出租车所有人约定的“份子钱”后,据实核定。上述各类出租车经营相关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上限的,按照其上限核定;低于其上限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能低于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或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行业工资系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各类社会保障费按照核定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计提比例分别核定。个体经营者社会保障费根据本人自愿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上缴档次据实核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分别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2.5%。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工资收入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水平确定。第十四条 出租车折旧年限一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可按车型及年实际行驶里程等综合因素核定,折旧年限通常为5-8年,残值率为3%-5%。出租车年折旧费=出租车价格×(1-残值率)÷折旧年限出租车价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附加税、证照费和计价器、顶灯总成、防劫装置、卫星导航装置等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其他固定资产(除出租车之外)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金额和折旧年限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在3-5%的范围内核定。第十六条车辆保险费按照当地保险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保险的平均保费水平核定。第十七条 出租车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出租车价格的50%。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核定的出租车折旧年限平均分摊贷款利息。第十八条 出租车维修费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大修理费按照折旧年限内合理大修理次数和当地出租车大修理费平均水平核定,并按核定的出租车折旧年限平均分摊;日常维护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出租车从投入运营到报废的不同年度日常维护修理费用水平在核定的出租车折旧年限内加权平均核定。年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合计一般不得超过购车款的15%。若维修费超出购车款的15%,应计入车辆折旧费,按车辆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事故维修费不得计入修理费。个体经营者的大修理费按照出租车折旧年限内合理的大修理次数和当地大修理费平均水平核定;日常维护修理费据实核定。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维修费(除出租车之外)按有关规定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支出不得重复计算;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待摊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日常维护修理费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维修后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费,预计可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维修前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与经过维修后延长使用寿命年限之和:(一)一次性发生的维修费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维修后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或生产能力明显提高;(三)维修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不同用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有关固定资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对已提足折旧的有关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少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第二十条车辆修理维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一次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达到车辆原值50%以上的,应按车辆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十一条 车辆规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明令不得收取或减免的费用不得计入。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行车燃料费考虑当地燃料价格、道路、交通状况等综合因素据实核定,一般以每公里平均燃料消耗费乘以年均行驶里程计算。平均燃料消耗可根据车型或排量、购置时间、行驶区域等因素选择部分出租车样本,进行典型调查测算。但各车型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一般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机动车辆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0%。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不能计入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计入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一)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收取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按相应的年限内平均分摊。(二)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实行有偿出让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按当时获得经营权支付的费用在规定经营期限内平均分摊;未规定经营期限且未满30年的,一律按30年分摊,经营期限超过30年的,不再分摊。(三)通过收购、兼并重组、授让等方式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原经营权属于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按不高于其规定核定;原经营权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按不高于其规定核定。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核定后营运成本的15%。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营运总收入的5;广告费按照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2%核定;宣传费按照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0.5%核定。但车体广告收入应冲减定价成本。第二十六条 财务费用,按照贷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合理的财务费用,据实核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核定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政策规定以及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出租车定价成本:(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的费用;(二)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发生的费用;(三)与出租车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五)违章肇事导致的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六)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八)出租车经营权私自转让、倒卖炒卖等非法转让支付的费用;(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十)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十一)其它不能计入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相应支出后的余额)的50%比例冲减总成本。出租车的车体广告收入应冲减总成本。第三十条 利息(出租车之外)支出原则上根据企业实际贷款总额及实际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上限,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向出租车单车收取的各种承包费、租赁费等一律不得直接计入出租车定价成本,而应作为出租车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入相关项目。出租车经营企业向出租车单车收取的各种代扣代缴费用,已计入单车运营直接运营成本的,不得重复计算;收取的代扣代缴费用大于实际支出的,其差额应冲减单车运营总成本。第三十二条 出租车单位定价成本由单车运营总成本与载客行驶里程或载客次数计算。(一)单位载客公里定价成本是指出租车每公里运载乘客所消耗的平均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单位载客公里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均载客行驶里程数;年均载客行驶里程数=年均行驶里程×载客率。(二)单位载客车次定价成本指出租车每次运送乘客所消耗的平均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单位载客车次定价成本=单位载客公里定价成本×次均行驶里程(三)基价内载客公里定价成本是指出租车在每次起步里程内运载乘客所消耗的平均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基价内载客公里定价成本=单位载客公里定价成本×基价内平均载客行驶里程第三十三条 同一市场区域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按照运营模式、运营规模、车型等分类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调查样本进行典型调查审核,并在各调查样本平均数值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费用进行测算,核定出租车定价成本。占运营车辆总数比重较大的主要出租车运营企业必须列入定价成本监审范围。同一经营企业拥有不同运营车型的,应分别核算不同车型的运营成本,但档次相近或不区分运营价格的,可按照加权平均数来计算平均单车定价成本。无法落实到具体车型的各项费用,按各车型年运营车次或运营收入等权重分摊。运营车辆数按加权平均数确定年整车投入运营的车辆数核定。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附件:辽宁省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表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