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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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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论文人类生存的空间及其中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称为环境。现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绘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讨论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绘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沟通的一种工具。环境论文1一、引言审计环境,是指与审计相关的所有内外部因素的综合,它是审计得以产生、发展与演进的各种客观因素的总和。国内外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的发展演进历程证实,审计环境的变化对审计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入的影响。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审计环境,由此催生出不同的审计理论与实践;同时,审计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审计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反作用。不管是科学、完善、适用性强的审计理论,还是成熟、严谨、针对性强的审计实践,均能够促使审计环境得到大大改善。总体而言,能够以PESTLE模型来概括审计环境所涵盖的内容,即:审计业务执行的外部政治环境Political、经济环境Economic、社会环境Social、科技环境Technological、法律环境Legal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Environmental等。作为当代审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内部审计不管是其产生的背景还是导致其变化发展的因素,均与审计环境的变换密切相关,本文将以PESTLE模型为分析工具,来阐释审计环境的变化为内部审计带来了什么,并对内部审计怎样在环境变化中实现融合发展的途径进行探析。二、内外部环境变化是影响内部审计产生、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政治环境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与兴衰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政治环境的制约审计业务的政治环境能够理解为在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政治制度下,审计这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的法律地位遭到国家权利机关的认可与保护。一个国家领导阶层的意志、施政方针与措施等均可由政治环境体现出来。因而,政治环境不仅是内部审计工作得以执行的基础,而且也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与兴衰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与思想政治修养的高低也会对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快慢产生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前我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也制订了一套本身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但其出发点或许仅仅是迫于行政命令、监管部门的强迫性压力,而并非是出于单位自发的需求,这就造成了我国很多单位在内部审计上的先天缺乏。其实,作为单位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内部审计在执行任何一项工作时均必须将单位的整体目的放在首位,因而,内部审计部门产生的合理逻辑应该是单位本身为加强内部管理的现实需要,而不应是政治的强迫性产物。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得到建立与健全,当代企业制度也日益完善,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作为市场经济主要介入者的企业,应将其所拥有与经营的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主要目的,内部审计正是保证这一目的实现的推动力。二经济环境当代市场经济环境促使内部审计由“监督转向“服务当前,内部审计工作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从“监督导向型逐步转变为“服务导向型,发生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审计经济环境由执行审计工作的社会历史时期特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经济运行规律所共同决定。经济环境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仅决定着某一事物能否产生与发展,同时由于它为该事物提供着生存所依靠的物质条件,因而经济环境还决定着该事物发展的方向与快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中剧烈的竞争环境,我国一大批企业确立了当代企业制度,公司法人治理构造、内部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制度逐步确立与完善。组织构造与经营环境的变化加快了我国内部审计由“监督导向型转向“服务导向型的步伐,内部审计所涉及的领域实现了从单纯的财务审计向经营管理审计的扩张,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实现了由单纯的监督职能转向服务职能、评价职能与咨询职能等共同发挥作用,为组织运作效率的提高与价值的增加发挥积极的作用。三社会环境人情等因素阻碍了内部审计的发展内部审计的发展遭到社会环境多方面的影响,如社会整体文化环境、国民平均受教育水平与道德水准等。固然由于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确实立与施行,我国基础教育得到普及,国民平均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道德水准也不断提升。但我们不得不成认,我国的社会环境在某种程度上仍然阻碍了内部审计的发展。人情等因素使审计法律法规无法得到全面的贯彻,独立性审计原则也未能得到内部审计人员严格的遵循。内部审计存在于单位内部,在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派与任命上也由单位的主要领导决定,同时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也是受主要领导的领导并对其负责,这种工作形式致使内部审计人员的活动不可能超过单位主要领导的管辖范围,其心理与行为势必会遭到制约,致使审计独立性大打折扣。四科技环境当代科技的进步促使云审计得以产生固然科技环境是内部审计得以产生、发展、演进的先决条件之一,但在研究考察内部审计经过中却很容易被忽视。何谓内部审计的科技环境?即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由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技术手段对内部审计所产生的影响。作为内部审计对象的企业,其管理当代化的进程日益加快,面对这一变化,实务界对内部审计技术当代化的要求日益强烈。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能否发挥以及发挥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遭到科学技术环境的制约。第三次科技革命促使计算机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在使电子计算机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得到普及与发展的同时也为会计信息处理技术、方法与程序得到了根本性变革,内部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由此得到改变,审计范围也大大扩张,审计技术处理手段与方法也出现了较大变化。五法律环境法律法规的健全为内部审计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内部审计的法律环境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对内部审计工作合法性确实认程度、对内部审计人员权益的保护程度以及对单个组织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干涉程度等。当代社会强调“法律至上、“依法治国,依法审计也是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法律确认了内部审计存在的合法性,是内部审计工作得以展开的根据。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用法律规范内部审计,并以法律为依托发展内部审计,才是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顺利发展的长远之策。六内部控制环境内部审计遭到企业内部众多因素的影响作为确定企业气氛、基调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能够对企业内部每一个员工的个人情绪、工作热情与自我控制意识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不是简单直接的,而是潜移默化与深远持久的。内部控制环境要素不仅是推动一个企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发动机,而且是企业其他一切要素的核心,这囊括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企业的权责分配方法,企业管理层的经营理念、管理经历、经营风格以及对风险的态度,员工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意识、对企业的归属感以及对诚信的关注。因而能够讲,企业中一切人与人之间进行的活动是企业的核心,是构成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重要因素,同时,内部控制环境又能反作用于企业中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二者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内部审计作为一项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的监督、沟通、沟通与建议活动,势必也受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深入影响,同时又对外部环境产生反作用。三、内部审计为保障生存与实现发展应不断适应环境的变化一内部审计适应政治环境,审计人员道德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水准的加强是内部审计人员不断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前提。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应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对国家公布的与内部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指南等应严格遵循,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目前,我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均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内部审计人员所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大,承当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需要处理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工作花费的精神也越来越多。因而,内部审计人员应时刻注意加强本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以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利益,服务于本单位整体目的的实现。二内部审计适应经济环境,审计范围与职能将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使企业面临着愈加剧烈的竞争环境,这势必会增加我国企业对内部审计的主观需求。内部审计为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现实需要,必须对内部审计的范围进行扩张,由原先单一的财务审计扩张到对包括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商品销售等在内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以及包括生产决策、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等在内的各个企业管理环节的全方位审计;同时,还应扩大内部审计服务的职能,实现由原先单一的监督职能扩展为监督职能、服务职能、评价职能、咨询职能在内的综合性服务职能。三内部审计适应社会环境,正确处理与被审计部门的关系作为组织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其他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围绕“三性展开,即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并通过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来推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堵塞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以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并避免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损失的发生,最终实现提高组织经济效益的目的。应当明确的是,即使内部审计部门与组织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不一致,但工作的最终目的却是一样的,即实现提升组织价值的共同目的。因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讲究工作方式与方法,厘清“查错防弊与“改良提高二者之间的关系。“查错防弊虽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查错防弊的目的却是促进组织管理的“改良提高,“查错防弊只是起点,“改良提高才是终点。在内部审计人员查出错误与漏洞之后,还应该查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假如是在制度制定经过中出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向单位领导提出改良意见,假如是在施行经过中由于对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出现错误,内部审计人员应对该类错误表现出应有的理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经过中,应对被审计部门与人员抱以真诚友好的态度,树立服务意识,尽最大努力消除与被审计部门与人员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进而获得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支持。四内部审计适应科技环境,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快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内容涉及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内部审计的方法手段、内部审计人员的思维方式等。一个组织的内部审计部门为不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潮流,就必须将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现场审计施行系统、联网审计施行系统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来推进本单位的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五内部审计适应法律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我国与内部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在内容与数量上,还是在深度与层次上均得到不断地完善、丰富、拓展与深化,内部审计准则也根据实践的变化得到修订和更新。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内部审计实践是内部审计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根本动力,法律环境的优化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经过,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实现的。因而我们在肯定内部审计法律环境在近年来得到明显改善的同时,还应意识到我国内部审计的法律环境还有很多地方有待改良和提高。六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努力营造和谐的内部审计气氛一个组织的管理人员应注重提升本身的管理方法与管理手段,努力构成一套独特的管理风格、管理艺术与管理哲学;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对组织内部诚信和道德价值观的关注,并注重在企业各成员间的沟通与落实,组织内部的每一个普通员工也应在积极参加单位组织培训的同时,主动学习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全方位提高本身的素质;此外,还应十分重视组织内部的职责划分情况与组织构造,关键岗位与重要岗位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与权责相称程度、员工的招聘程序、培训机制、业绩考核、鼓励机制与薪酬发放等。总之,内部审计人员、管理者与组织内部的每一个员工应共同努力,为组织营造一种诚实信誉、团结协作、和谐向上的良好气氛。四、结语综合以上分析,内部审计遭到组织内外部多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同时在各种环境下融合发展。提升内部审计质量之路任重而道远,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适应组织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积极利用环境中的有利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利因素的影响。同时还需要组织管理者与每一个普通员工的共同介入、需要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创始内部审计工作的新局面。环境论文2【内容提要】立法法的有效施行卒赖人们的理解和接纳。然而立法法出台前后,人们对它的回应,褒贬悬殊,驳杂纷纭。这里有人们观察法律的视觉分别,也有立法法本身原因。而这两者都同立法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有直接且深入的关联。所有的制度建置,都应当是一定社会历史环境的内在规定性的表述。认知和解读立法法,应当将立法法与中国现时期的历史环境衔接起来。中国立法法的制定,一方面应当适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另一方面应当将历史环境所可能给予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在前一方面,立法法成就显著,它吻合了政府推进型法制建设道路,统一了中国立法的基本制度,总结和固化了二十年间所积聚的众多成功立法经历,适应了法治国家建设对立法的一些需求,也为消除二十年来所累积的种种立法弊病作出了努力。在后一方面,立法法却多有瑕疵、缺憾甚至显症,它侧重于经历而疏离了立法理论、忽视了立法创新、拒绝了立法借鉴,侧重于立法权限、程序、监督而忽略了立法者的制度规制,侧重于法律解释而忽略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的渊源解释,侧重于立法主体的权限规制而全然没有设置立法不尽职守的法律责任,侧重于立法制度建置而严重忽略了立法技术事宜。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与立法法诞生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局限性有关,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弱这种局限性更是主要原因。消除这些瑕疵、缺憾甚至显症,是完善中国立法法的必要任务。【关键词】立法法/历史环境/历史局限性/立法经历/立法缺憾【正文】国人瞩目并寄予莫大期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20xx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它的起草、制定经过历时7年,是现阶段中国法的渊源中一部十分重要的基本法律,也是现阶段中国法的体系中一部特别重要的宪法性法律。这部法律的诞生和施行,标志着中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宪政的、行政的、民商的、经济的、社会的、程序的等各种部门法领域的立法调整,从此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根据;意味着中国立法的法治化以致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因之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准绳。但是,这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究竟会获得如何的成效,它在实现其价值的经过中能否使本身得以逐步完善,却不是由其重要地位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人们对它的理解和接纳程度,取决于它同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环境的融合程度。为使这部宪法性法律富有成效地施行并逐步得以完善,很有必要解读一下其与中国现时期历史环境的衔接。一、历史地看待立法法立法法是一部被广为关注的法律。在其出台之前,很多人期望它尽快地、尽可能好地产生;但也有不少人对它不予认同,主张不宜问世。然而在其出台之后,不少当初抱有期望的人怅然若失,而不予认同者更是嗤之以鼻,有的甚至还横加指斥。一部法律能够引起众人瞩目,并且态度相左,这本来不算怪事,在法治环境之下的各国,这样的情形随处可见。但人们对同一部法律所怀有的期望和情绪,所抱有的态度,反差如此鲜明,甚至同一个人在它出台前后对其态度迥然不同,这样的情形则实属少见。中国立法法就属于这样一种引起少见反差的法律。这种情形及其产生的原因,都是耐人寻味的。这是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所刻下的特殊印痕。人们对立法法怀有如此反差鲜明的情绪,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立法法报有深切期望的人们,或是深知欲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法的道理,立法法正是一部重要的治法之法;或是由于亲身介入立法实际活动,密切关注立法实践且确有真切的而不是错觉的感受,注意到中国立法中亦有众多珍贵经历有待以法律形式予以总结、反映和固化;或是有感于中国立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种种弊病,例如存在越权、混乱、矛盾、含混、质量低劣以及其他影响法的施行的症状,希望能有统一的关于规制立法的法度,以矫正这些弊乱;或是由于他们注意立法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某种联络,以为制定立法法,以其规范中国立法,便可吻合中国传统立法文化的内在要求;或是基于上述多种原因甚至所有原因综合所致。对立法法怀有失望情绪的人们,则是由于正式出台的立法法,未能如其所愿地对中国立法作出制度设计,甚或是与其所期望所憧憬的关于中国立法的制度设计差之甚远。对立法法怀有抵触、反感以致反对情绪的人们,情况有点复杂,有的是本来对立法法抱有某种期望,但出台的立法法使其事与愿违,因之转而反感以致反对立法法;有的是由于与立法或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生活颇有疏离,不了解也懒得了解立法对立法法的需求,以为制定立法法本来就是无足论道的平常事,而中国法制领域却过于看重这件事;有的是对二十年来立法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一直居高不下,经常还占据主导地位而心存别态;更多的则是基于对立法在建设法治国家经过中所应的地位和作用持有疑义,甚至予以轻视。近些年来学术领域经常出现新景观,色彩斑斓的观点学讲竞相涌现,它们有的出自本土,更多的则是“移植于美国这类西方大国。当然,在“移植的经过中,不免有移植者的增删损益、改造制作,抑或再创作。其中有的观点学讲侧重推崇判例法制度、习惯对制度的作用、制度与地方性知识的关联,而假如这些观点学讲的持有者又未曾介入或不屑介入中国立法或法制实践,便逻辑地对制定立法法抱有某种不合作的态度,或是对制定立法法怀有抵触、反感情绪。中国立法法引起人们褒贬悬殊的回应,不完全是憾事。这一情形恰好能够讲明立法法至少是引人瞩目的重要法律。假如这部法律并不重要或无关痛痒,恐怕不少人连对其嗤之以鼻的情绪都没有。然而,一个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一个法中之法,招致人们对其怀有反差如此鲜明的情绪,这种情形本身也确实值得我们深思。是立法法不该制定,还是所出台的立法法难以称为良法?是我们有些人关于立法法的观点颇有问题,还是所有这些疑问都存在着?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立法法?所有的制度建置,都是历史的制度建置,都是一定国情之下历史环境的内在规定性表述。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构造以及由经济构造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他还讲,立法者应当像自然科学家那样表述法律而不应当制造法律、发明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页。中国立法法是中国国情的产物,是国情之下的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和表述,它不可避免地要刻下这一特定历史环境所必然给予、所可能给予的历史痕迹。一方面,中国现时期立法以致整个法制建设需要有立法法;另一方面,现时期的详细情况或条件,又决定着所产生的立法法可能具有某些局限性,可能不成熟。这种矛盾的状况,是由转型时期、向法治过渡或正在走向法治时期的历史规定性所内在决定了的。在需要立法法和可能产生出不够好的立法法两个方面,前者是首要的、主要的,后者是第二位的。立法者尤其是立法决策者、决策部门,以及介入立法的骨干人员和骨干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可适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将立法法制定出来;另一方面要采取必要的、应有的措施,将历史环境可能带来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而立法法的研究者和工作者,则需要从中国现时期的社会历史环境出发,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科学地看待这部法律。首先需要认知立法法的制定是历史环境的一种要求,然后需要明了我国历史环境所能产生、所能接纳的立法法可能会是什么样子,进而对它抱有平常心态。这后一点,确实好像某广告词所讲的那样:把十分的爱给十分的你。既肯定立法法,又注意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而适时地完善它,这才是应有的态度。这种对立法法寄予过高的期望,或是对立法法不屑一顾的态度,不仅是非科学的,对中国法制建设无补,而且也是落后国情之下落后法观念的一种表露。二、立法法萌生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一部重要法律的产生,总是由多种多样的原因促成的。历史环境的因素,重要人物的因素,偶发变故的因素,还有其他因素,都可能是促成一部重要法律问世的原因。查士丁尼对罗马法的产生,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唐高宗对唐永徽律的修纂,所做的不朽奉献,便足以讲明历史人物对立法、对人类制度文明所能发挥的宏大作用。但在所有这些因素中,历史环境的因素是最根本的因素。我们需要看到,中国立法法的出台,是同很多人的努力,十分是同从中央到地方的广大立法工作者尤其是一些关键人物的作用密不可分的。但是,当我们从根本上探寻中国立法法问世因缘的时候,不能不首先注意到:立法法的制定,是实际生活提出的课题,是历史提出的课题,是现时期中国社会历史环境所需求的。认识和解读立法法,应当将立法法与它所赖以产生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衔接起来。从立法法的产生向前回溯二十年,世界已在整体上跨入当代社会,而中国却在很多方面还带有前当代社会的历史印记,较为落后,并且又蒙受了长达十年的历史厄运而大病初愈。这样的国家和国情,在当时世界上是仅有的。它亟需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进步或变化是不消论讲的。并且,亟待改变落后相貌而臻于强境才不至于远离世界文明进程轨道的压力和动力,迅速进步的外部世界的压力和动力,都不能允许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选取凭借民间缓慢的制度积累的途径而走向法制当代化。中国所选取的,只能是政府推进型的亦即主动进取型的法制建设道路注:走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建设道路是利弊兼具的。走这样的道路,对尽快改变中国法律制度落后相貌而言,是可能见效很快的选择。假如走民间演化型的法制建设道路,会耽搁机会而拉大中国法律制度文明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但这种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建设,这种在不长的时间获取很大进展的法制建设,是缺少长期的法制积累因此根基偏于薄弱的。走这条道路,需要注意消除与它的迅速进展相伴随的种种不能尽如人意的现象所滋生的弊病,尤其是要注意解决法制建设的质量问题。同主张政府推进型形式相对应的是主张走民间演化型的法制建设道路。主张此论者,多为不谙中国实情,不曾介入、懒得介入或不屑于介入法制实际生活的人们。这种主张由于是主流之外的一种声音而具有“不同凡响、“引人瞩目的成效,但实际上所表现的往往是无补于中国法制实际生活快速进步的书生意气或别的什么意气。而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建设道路,又恰好同中国自古以来所构成的成文法传统在形式上、途径上不谋而合。于是,立法的责任或任务,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一时期就历史地凸现出来。在这样的历史动力的促动之下,70年代末期以来的二十年间,中国法制建设尤为彰显的重大进展,便首先表如今立法方面。立法提上了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立法体制朝着完善化的方向屡有迈进;一个囊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程序法在内的颇具规模且颇具中华特点的法的体系逐步构成;立法理论亦逐步走向自觉。十分是1979年以来,差不多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出台;1982年后每年又有大量的行政规章产生。到1999年底,所制定、修改的法律和所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71个,行政法规840个,地方性法规7000多个,行政规章则有30000多个。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渐次广泛,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过去长期所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得到彻底改变。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单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而言,中国已经臻于大国行列。二十年来,中国立法一直是法制建设整体链条中发展又快又好的一个环节注:关于这二十年中国立法所获得的成就,笔者在(中国立法五十年)一文中已有详论,此不赘述。1。在以立法为先导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迅速而明显获得重大进展的经过中,必然地或历史地产生了催动立法法诞生的种种原因。首先,在这一发展经过中,逐步积聚了种种需要以系统而较为健全的制度固定下来并藉此加以稳固发扬的珍贵立法经历,诸如中央与地方、权利机关与政府之间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方面的经历,各有关立法程序方面的经历,法律、法规、规章等法的渊源的体系构成和互相关系方面的经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部门法的体系构成和互相关系方面的经历,法的解释方面的经历,立法监督方面的经历,立法原则方面的经历,等等。总结、反映和固化这些经历,比拟好甚至最好的一种方式,便是制定一部关于立法本身的基本法律,亦即立法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环境下,制定立法法这样一部宪法性法律,方能知足总结、反映和固化立法中成功经历的需要,方可系统、集中地总结、反映和固化立法中那些弥足珍贵的经历,也才能尤具权威地、富有成效地总结、反映和固化这些立法经历,并且通过这样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使这些经历成为今后中国立法据以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源泉。假如不是通过制定立法法,而是通过工作总结、报告、文件、讲话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形式,当然可以以在一定程度上总结、反映和固化人们辛苦积聚的立法经历,但此类做法归根结底还是人治的或行政的做法,而人治的和行政的做法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不确定性,由人治的或行政的做法来总结、反映和固化这些立法经历,容易随时因某种原因此被丢弃。故选择法治的办法亦即制定和施行立法法的办法是一种历史的选择。第二个促使立法法提上日程的原因,就是在立法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显露出种种缺乏或弊病。这些缺乏亟待弥补,弊病亟待消除,否则中国立法便难能进一步健康发展。问题主要在于: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有关宪法性法律,涉及立法问题的规定是不详细的、零碎的、很不完好的。这就使得从中央到地方、从权利机关到行政机关的广泛的立法活动,没有一个详细、集中、系统、合理的法律根据。因而:其一,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利机关与政府机关之间,在立法权限范围方面,在不少事项或问题的处理权限方面,由于没有明晰的制度规定,经常产生立法上的侵权或不尽职守的情形。其二,立法经过的各种基本程序缺少健全、科学的制度规定,由此就经常产生立法上的超越程序、违犯程序运作而失却制度规制、失却科学性的情形。其三,法律之间、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之间,法律、法规、规章互相之间,普遍地、大量地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互相矛盾或冲突的情形;同一位阶的法互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同位阶尤其是下位阶与上位阶的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随处可见。由此就使执法、司法和守法主体在法的施行方面经常无所适从,而这些互相矛盾和冲突的法也因之难以获得实效。其四,不少法律、法规、规章或它们中的很多规定,落后于实际生活的需要,不仅不能知足现实生活对立法的要求,而且有碍于现实生活的发展步伐;或是脱离国情、地情和民情所能接受的状况而不适当地超前,因此不仅于事无补,而且有损法的威信,从负面影响民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其五,很多法律、法规、规章或它们中的很多规定,对公众的要求多,而对国家机关要求少,不能以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往往使人产生立法主要是管理人民而不是主要用于保护人民的错觉,使今日中国立法应有的本质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或它们的规定中不能得以正确而有效的体现,立法的效果与立法的初衷相悖。其六,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法技术严重有失水准,科学性很成问题:很多规定政策性色彩过浓,难以有效施行;很多规定不明确、不详细,过于笼统、抽象、原则,或是模糊不清、弹性过大,难以准确把握和施行;很多规定缺少配套规定,或是不够完好,只要行为形式没有后果形式,无法有效实行;很多规定过简或过繁,也难以实行。其七,法的清理未能走上正轨。其八,立法责任不清。无论立法主体或立法人员在立法方面怎样不尽职守,应当立的法不能及时立,应当修改或应当废止的法不能及时修改或废止,都无人承当责任,也无人追查责任。所有这些问题都显露出中国立法亟待向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大进一步。中国法制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中国立法的先天缺乏、所立之法的质量有明显问题直接相联的。而实现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造就大批良法,需要有一个针对这些问题而设置的、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完好的立法制度。立法法就是这种制度的集中的载体。有理由以为,立法法的问世,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中国立法中的这些弊病,改变中国立法所存在的这种状况。立法法在中国现时期出台,第三个历史原因,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终于历史地开场进入中国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从70年代末期以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所获取的成就,是一个世纪以来中国法制进程中最为突出的。但法律制度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终究不是一回事。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但并非任何国家都有法治。法律制度主要属于制度范畴,法治则主要属于法的方略或途径范畴。假如只要法律制度而不实行法治,这种法律制度的作用必然只能是主要用来约束民众。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从来不在于要不要法、有没有法,而在于用法干什么。不仅如此,法律制度建设并不必然要求这种制度建设一定要合法,它能够是人治的随心所欲的器具;而法治国家建设则尤其注重作为它的前提和基础的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合法或符合法治原则,因此要求有专门规制法律制度建设本身的立法。应当明了,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生活,是一种制度生活。制度生活的逻辑不同于自然生活的逻辑:自然生活的逻辑有直接明晰的表现,但更多的是以长期的、缓慢的、深入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制度生活的逻辑虽有长期、缓慢的表现,但更多的则是直接、明晰、当然往往也深入地表现出来。法治生活这种制度生活的逻辑便是:(1)它需要一种直接、明晰、优良的制度秩序;(2)它本身应当是一种优良的、能够得以有效运行的秩序;(3)它如要成为优良的秩序,便要合法化,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尽管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场,中国学界先行者便已明确提出中国应当实行法治,应当以法治国,但限于当时种种原因或条件,一段时期,实践方面主要还是侧重于法律制度建设而未将法治国家建设正式列入日程,这就使法律制度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呈现疏离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规制法律制度建设本身的立法法,便难以提上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所幸的是,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是在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情势下运行的,这就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不可避免地也遭到某些法治风习的影响。到了90年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或目的形式,终以最高决策的形式确定下来,构成了中国在上个世纪最后若干年里最重大的进步之一。这个进步不能不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实行法治,首先需要解决法治的前提和基础问题即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系统而优良的法律、法规、规章,而且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本身要合法,本身要符合以法治原则为核心的制度要求。这就需要产生像立法法这样的能够使整个中国立法有法可循的基本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法的制定,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前提性标志。中国立法法的产生,还具有明显的有助于法律文化方面的优良传统与立法当代化相结合的价值。中国是具有长久的成文法传统的国家,立法制度主要也是成文立法制度。这是中国立法以致整个中国法律文化尤其是立法文化的一个优点。中国立法实践中固然也有不成文立法制度发生作用,但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法治落后和立法制度尚待改良。一方面,很多立法活动缺乏成文制度能够遵循,它们只能遵循惯例、领导者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愿以及政党、政府、重要人物、重大事件、重要变故等随机性因素;另一方面,既有的成文立法制度存在弊病、漏洞以及其他欠缺,使一些立法活动难以全然根据这些成文立法制度办理。中国的不成文立法制度实际上多少年来总是对中国立法发生直接的重大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影响的作用事实上大于成文立法制度的作用。很显然,中国存在不成文立法制度,不是一种理想选择的结果,不是自觉地以其作为成文立法制度的一种补充进而使整个立法制度更为完善、更有生命力的结果,而主要是一种消极的落后的状况。并且,在从来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国情之下,这种状况,对中国立法的运作和完善更为不利注:参见拙文(中国立法五十年)。笔者在文中阐述了这样的观点:正如法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一样,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制度,也有成文与否的不同。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十分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形式所确定的立法制度。不成文立法制度,则不仅是指对立法发生作用、立法活动需要遵循的习惯性规则;也指有关组织如执政党,有关机构如介于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的社会共同体,对立法发生作用的规则这些规则既有采取文字形式如文件形式的,也有采取惯例形式的。在成文与不成文两种立法制度中,成文立法制度是更主要的一种,由于立法的特质本来就表明,它主要是创制成文的规范性法文件的行为。西方国家十分是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成文与不成文两种立法制度是人所知晓的。而中国也是一个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立法制度与不成文立法制度并存的国家,这一点却不为人注意。实际上,中国立法从创意到完成的整个经过中,立法者所要遵循的,不仅是法定的即成文的立法制度,也包括经常发生作用的其他规则或要求,在有的情况下,在有的环节上,甚至首先要遵循或更多地要遵循法定制度之外的其他规则或要求。这些其他规则或要求,就是中国的不成文立法制度。所不同的是,西方国家十分是法治比拟发达的国家,不成文立法制度通常是成文立法制度的补充,有了这些不成文立法制度,整个立法制度才更为完善,才不至过于僵硬。在它们那里,关于立法制度的成文规定是较为系统、全面的,立法活动所遵循的不成文法,通常少于其他法律活动所遵循的不成文法。1(P39-41)。中国立法要走向当代化,要与国际立法制度的主流接轨,要与本身的成文法传统相衔接,要避免立法中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或然性因素、甚至“黑箱因素发生不应有的作用,需要完善成文立法制度,制定和施行比拟系统和集中地反映当代立法规律、合适当代立法需要的成文立法制度。立法法的出台,正能够担负完成这一任务的责任。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和作用,制定立法法成为中国立法的一种历史选择。从这些原因中人们不难看出,制定立法法在20世纪最后的年代提上中国立法日程,有其直接而深入的历史环境方面的根据。这几个方面的因素都是立法法产生的因素,它们是独立的,但又合力促成了中国立法法的问世。在这些原因所合成的历史条件面前,我们能够讲立法法的制定是不必要不应当的吗?显然不能。当然,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萌生了制定立法法的需求,这种需求的存在表明了立法法问题的无可回避。国家因而制定了立法法,表明了国家立法对这种需求的适应性。但是,需求是一回事,详细应当在什么时间适应这种需求、以什么方式适应这种需求,则是另一回事。假如方式不妥,也难以较好地适应这种需求。正由于考虑到这些情况,笔者一方面以为中国应当制定立法法,在1993年写作并于1994年出版的(立法论)一书中,本人便明确提出了这一点2;另一方面,笔者又对制定立法法中所存在的某些状况十分是其方式方法表示担忧,并因而在后来的(中国立法五十年)一文中明确提出了立法法可能提早提上了中国立法日程的判定,藉此表达了这种担忧1(P41-42)。三、立法法是怎样适应历史环境的从以上阐述中可知,中国现时期的历史环境需要有立法法。但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如今人们的文章著述喜欢使用“双刃剑这类字眼,在此,笔者也附庸风雅地借用一回:历史环境也是一柄双刃剑。它一则给予你一种动力,促成你做一件事;再则又给予你一种可能有的历史局限性,只要你不注意避免或减弱这种局限性,你所做的事就会让你怀有无法忘却的遗憾、尴尬抑或惭愧。中国立法法所遭际的社会历史环境也是这样的双刃剑。它呼唤立法法出台,这是它给予立法法的恩泽;它在当代法治面前又是那样羸弱,使立法者弄得不好就搞出一个让人抱憾、让本人尴尬的结局,这是它对于立法法的先天的制约性。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立法者应当怎样看待社会历史环境对立法的影响?立法者面对社会历史环境的限制应当怎样立法?立法者应当明了,社会历史环境对于包括立法法在内的这些法律的限制或制约是不可避免的,它总是深入地规定着产生于它的那些法律的根本相貌、精神品格和质量水准,使法律带有它存在于其中的历史环境的印痕。假如不是这样,历史就失去了规律,人类的制度环境就能够由人类随心所欲地建设。但是,社会历史环境内在规定性的存在,并不能讲明立法法一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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