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

    • 资源ID:16373437       资源大小:21.77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1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1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

    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问题分析摘要: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但在刑法方面存在因所有制性质的差异,导致被保护力度强弱不一的问题,违犯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降低了刑法的一般性预防实效。推进刑法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平等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依法治国方略施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一、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在宪法中的变迁1982年(宪法)在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在宪法层面初次明确规定了对个体经济的保护。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进而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原来宪法中“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表述。根据该(宪法修正案),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等方面制定了系列法律,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明确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体现了国家确保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这些系列经济类法律的出台对于构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培育和发展中华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为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次修改高度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作用,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愈加坚实的宪法根据。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初次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变迁一刑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层面的平等性规范通过刑事立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与健全的经过。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涉嫌违犯以上犯罪的,均表述为“企业事业单位。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关于惩治毁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对单位涉嫌违背有关犯罪的,均称作“单位犯罪,不再根据单位所有制性质或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的详细划分。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原(刑法)规定的毁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毁坏生产经营罪。毁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权益,包括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各环节中的各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1这是将对全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生产经营的保护,扩大到所有经济主体以一样罪名进行保护,体现了罪刑平等原则和公平价值取向。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基于当时从事外贸业务的非公有单位发展迅速,开展进出口业务数量和使用外汇数额宏大的现实,把(刑法)中逃汇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使逃汇罪的主体不在限定于国有单位。另外,现行刑法分则以“单位为主体的定罪与处罚条款,基本都对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了规制。这讲明,一方面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必需要对其经营活动加以适当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对待、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体现。二刑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财产权的差异性保护1979年(刑法)公布前,“七五宪法文本中尚未纳入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成认,更谈不上在刑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例如,1979年(刑法)对毁坏生产的犯罪行为是这样规定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毁坏集体生产,这里的“集体生产定位,显然排除了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在这部(刑法)中,固然也明确了对公民私人财产保护的范围,但在当时以公有制为单一经济形态的背景下,城镇居民除工资收入,农村居民除家庭小规模养殖的家禽家畜、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外,几乎不存在私有的经济生产资料,且作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的土地,仍归集体所有。相反,(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一直作为维护计划经济秩序的利器,成为制约个体经济发展的“紧箍咒。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在第9条至11条规定了商业受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相比国有公司,固然在保护力度上还有差异,但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对私营公司合法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极大提振了非公有制经济体发展的自信心。1997年(刑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详细体如今第221条、222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虚假广告罪,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等。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第163条、第164条、第168条规定了商业领域的行贿罪、受贿罪,其后,根据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刑法)第163条增加了“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惩办,将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罪行规范扩大至涵盖非公有制经济体内的受贿行为,发挥了刑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三、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差异性保护和现实弊端一罪名不同,刑罚惩办差异很大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努力将一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纳入平等保护范畴,但在部分详细罪名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对一些损害经济组织权益一样的犯罪行为,因被损害组织所有制“公“私性质的不同,使得刑法罪名设置不同、惩办结果不同,甚至部分损害非公经济组织权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办,这种差异对待,导致刑法部分罪名无法涵盖实际损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行为。比方,(刑法)第165条至169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6个罪名中,涉及的都是公有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通过上述行为损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样存在,但在刑法上却不一定构成犯罪。刑法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差异性保护,在财产侵占、受贿行为的罪名规定与惩罚方面的差异表现最为明显。根据(刑法)规定,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公有经济组织财产构成犯罪的,定的是贪污罪,根据犯罪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十分严重的不同,分别处以3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10年下面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均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极端情况下甚至能够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的此类犯罪行为定为职务侵占罪,刑罚方面仅为5年下面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宏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同样,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定的罪名是受贿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的此类犯罪行为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方面的规定等同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立案标准上,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宏大的起点,分别根据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施行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能够决定在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然而刑法却没有对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做出类似从严规定。二刑法对所有制经济差异性保护的现实弊端首先,刑法对不同经济体的差异化保护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现行刑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差异化保护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有制财产权的高度重视,但一定程度上也违犯了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换句话讲,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措施要保持内在的相适应,做到罪罚相当,不应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犯罪遭到的惩办不一样。显然,刑法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的罪行与惩办程度因“公“私不同而有着显著差异,明显违犯了刑法本身确立的罪责行相适应原则,造成了内在的法理冲突。其次,刑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差异化保护弱化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一般预防,是相对于个别预防而言的,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别人(主要是指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3刑罚不仅作用于犯罪行为人,而且还间接地作用于其别人,对社会上可能发生类似犯罪行为的人产生震慑作用,让知法预犯者望而却步,防止犯罪的发生。正如前述,刑法相关条文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只针对公有制经济组织权益保护,在非公有制经济体内的类似行为却不构成犯罪。在侵占财物、受贿行为上,因起诉起点的差异,很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的行为却不能遭到应有的惩罚。在惩办上,由于刑罚的设置不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的犯罪行为承当了较轻的刑罚惩办。一定意义上讲,这种规定强化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犯罪的侥幸心理,为他们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权益提供了“便利。最后,由于制度的分别设置,使得犯罪分子退赃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追赃挽损难。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案件在提起公诉之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进而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据不同情节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而,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分子考虑到量刑因素,退赃较为积极。但侵犯非公经济财产权益的案件,因缺乏类似“从宽条款的规定,再加上侵犯非公经济犯罪案件本身量刑较轻,犯罪分子退赃积极性不高,导致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十分大。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建议一深化贯彻落实现代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屡次提出明确要求,要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时机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各种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合理的规定,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等,以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2016年3月,在看望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的讲话中,再次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时机的方针政策均没有变。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将来发展,2018年9月,在辽宁考察时再次强调,党中央毫不动摇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并要为民营企业营造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谈话,为我们在现代坚持和完善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进行平等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为此,国家立法层面要以现代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为基础,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立法领域的审查工作,全面梳理现行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相关罪名和刑罚,删除或修订不符合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理念的规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深化推进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权益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工商联及非公企业界代表座谈会议提出,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公正司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讯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讯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从实践层面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鉴于此,全国司法人员应强化罪行一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施行经过中的贯彻落实,确立同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理念,补齐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方面出现的短板。另外,要积极做好(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劳动群众集体财产这一内涵的司法阐释,不断加强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稳定发展、平等发展的自信心和愿望,进一步稳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发展的格局三积极完善新形势下刑法立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基本规范第一,积极推动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中职务犯罪行为罪名的统一。建议将公有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与非公有单位人员构成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整合,不再区分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统一适用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合并后的犯罪法定刑根据原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惩办力度设置,以提高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保护的力度。第二,完善刑法原有罪名范围涵盖,确保损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权益的行为得到惩办。建议将(刑法)第165条至169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渎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渎职罪等6个罪名,侵犯的对象由“国有公司、企业统一修改为“公司、企业,切实做到平等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本文(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为本站会员(安***)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