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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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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docx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下面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的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处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下面原则: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根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的,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鼓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确实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挑选机制。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根据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的,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严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面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详细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面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详细管理的施行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的,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详细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本办法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知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根据,至少要符合下面条件之一: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四市人大议案要求;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文件根据、绩效目的、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的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处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处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的的;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六财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动;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况。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好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证实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同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符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催促施行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处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积极配合。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详细管理制度。详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处、绩效目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查等内容。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施行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详细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施行分类管理。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施行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选、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根据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的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经过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的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施行,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根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违背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第四十一条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一违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三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四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资金的;五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六违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七违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八其他违背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查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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